江苏沭阳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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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苏建函房管〔2016〕370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函房管〔2016〕370号各市建设局(委)、房产局,昆山市、沭阳县建设局,泰兴市房产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在2016年6月至10月开展全国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积极会同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

各省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统筹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实施方案。

1、动员部署阶段。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动员部署阶段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集线索。

各地要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16年6月20日前上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2、自查自纠阶段。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针对《通知》的十项整治重点内容,切实组织好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督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和整改结果。

沭阳县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系统

沭阳县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系统

沭阳县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系统
运行效果明显
沭阳县的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系统自2008年3月正式投入运行以来,不仅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一个了解新建商品房市场信息的平台,也提高了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

目前,网站每天的浏览量稳定在300次左右,网站累计流量已逾二十万次。

一是基础数据准确无误有效支持市场动态分析。

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可以获得用于房地产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的基础数据,采集各类商品房上市量、销售量、销售均价、实际成交价、户型、面积、区域等突出反映市场供需关系、价格、结构情况的各类指标。

通过对敏感性预警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和统计分析,可以科学判断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二是网络数据即时更新有效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以“数字房管”工程为基础和依托的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系统,囊括城区所有上市商品房的每一楼盘和每一套房屋的面积和价格。

房源信息实行“三审”进网,从源头上遏制了商品房重复销售、面积缺斤短两、合同不规范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使交易更加规范、安全,群众买房更放心、更方便、更安全。

三是“数字房产”有效提升房管工作效率。

通过“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系统”建设,能够快速、准确地提供房产图文信息,简化工作流程,从开发企业项目申请、房管部门核准、房源信息录入到合同签定均实现网上操作,从而显著提高房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目前,该县的商品网上备案系统已覆盖城区所有在建开发项目。

(陈晓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一)强化市、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二)健全房地产工作有关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监测分析制度、警示督导制度、约谈问责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完成房地产调控目标。

二、科学调控市场供应(三)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规划及人口等因素,做好本地区房地产市场需求预测,合理确定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规模;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及时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和征地批准文件,规范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信息,按季度公布房地产用地供应数据。

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四)改进住宅用地出让方式。

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用地出让条件。

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谋、管、服齐抓 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经验交流发言

谋、管、服齐抓 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经验交流发言

谋、管、服齐抓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经验交流发言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某县的一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人员,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交流我所在县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经验。

我所在的县位于一个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房地产市场一度呈现出火爆的态势。

然而,随之而来的却是房价的飙升,房地产市场的乱象和波动也日益加剧。

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有序发展,我们县制定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运用了谋、管、服齐抓的方法。

首先,我们注重谋划工作。

在制定调控政策之前,我们广泛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针对性强、科学合理的政策方案。

我们与房地产开发商、银行、房地产中介机构等各利益相关方进行了多次座谈,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诉求,同时也向他们解释政策的背景和目的,增强了政策的可行性和执行力度。

其次,我们重点管理工作。

我们建立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工作机制,形成了统一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我们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对房地产企业的信用评估和规范管理。

同时,我们强化了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研判市场的动态,做出相应的调整措施。

最后,我们注重服务工作。

我们积极推进优质住房的供应,加大了对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他们形成合理的开发模式和市场经营策略。

我们组织了多次培训和交流会,提高了房地产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我们还加强了与购房者和业主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答他们的问题和需求,增强了他们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度。

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目前我所在县的房地产市场已经趋于平稳。

房价的上涨速度得到了有效控制,市场的乱象得到了纠正,人们的购房需求得到合理满足。

我们相信,只要我们继续坚持谋、管、服齐抓的方法,坚持科学规范的调控思路,就一定能够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谋划、管理和服务三个方面的综合推进。

倪尔模、钱兆英与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沭阳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倪尔模、钱兆英与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沭阳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倪尔模、钱兆英与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沭阳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苏13行终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志群谈强周丽丽【审理法官】刘志群谈强周丽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倪尔模;钱兆英;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沭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倪尔模钱兆英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沭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倪尔模钱兆英【当事人-公司】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沭阳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倪尔模;钱兆英【被告】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沭阳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撤销合法违法查封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本案中,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沭阳资规局送达的《不动产更正登记告知书》后,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沭阳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上诉人申请复议的是该告知行为,而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明确要求撤销的是沭阳资规局2019年7月9日对涉案房屋作出更正登记的行为,故其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本案诉讼涉及的并非同一行政行为。

上诉人并未就涉案的变更登记行为向沭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沭阳县政府依法不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开发建设工程的进度应达到规定要求,且所申请项目无重大违法违规销售或变相违规销售行为。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申请项目,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标准:1.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不低于±0基础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不低于完成地上、地下建筑设计总层数五分之一的结构工程。

3.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四分之一以上的结构工程。

宿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宿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宿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市建设局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二OO九年六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交易风险,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市建设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

市房管处(下称“预售款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采取封闭式管理模式。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名称为“开发企业全称+项目名称+期数或幢号+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如下资料:1.监管项目(按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2.监管项目下一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一式三份)至所在地预售款监管机构备案。

并提交以下资料:1.监管项目的(按幢)工程形象进度表;2.监管项目下一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相应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发票。

第九条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交下列资料: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2.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50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实施低房价战略引领县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莫宗通近年来,沭阳县委县政府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面对全国房价逆势上涨的大环境,奋发作为,抑控并举,使房价始终处于全省最低水平,走出了一条以低房价战略引领带动县域科学和谐发展之路。

一、控制房价,地方政府可以有所作为控制房价、实现“住有所居”是沭阳政府所应承担的公共职责,地方政府对此完全可以大有作为。

(一)运用市场之手平抑房价为了实现和谐拆迁与平抑房价,沭阳县专门成立了城区开发指挥部和城区开发有限公司,在充分论证研究、科学规划布局的基础上,近几年,先后建成了5个大型安置小区,共90多万平方米的政府安置房,以建设成本价安置拆迁市民,土地成本由政府承担,规费让利于民,2008年的安置价格仅为820元/平方米。

此举不仅让拆迁户满意,而且也给房市确立了一个价位标杆,从而尽可能挤掉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房价泡沫。

与此同时,满足群众对城区改造建设的迫切愿望,不间断推出改造建设地块,缓解市场供需矛盾。

近年来,沭阳每年的商住房开发总量都在2万套以上,加上政府安置房,基本实现供需平衡,从而确保房价处于较低水平。

针对房价上涨的巨大压力,沭阳县超前谋划,从2007年5月开始,又着手规划建设50多万平方米新的安置房,并推出一批新的建设地块,提前做好平抑2008年房价的准备工作。

(二)运用法律之手控制房价针对一些开发楼盘较多,较大商家可能单独或与他人联手操控房市、房价的情况,沭阳县坚持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哄抬房价行为,努力维护房市秩序。

规定所有楼盘在价格未经物价部门核准之前一律不得预售,随着物价波动进行的价格微调也必须经过物价部门批准。

根据商品房的区域、结构等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销售限价,要求开发商不得突破,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同时,强化土地执法,坚决打击囤积土地行为。

3年来,先后有7家开发商因自行定价发售楼盘或擅自涨价被责令整改,有9宗地块迟滞开工日期被警告,3宗地块因无视警告被依法收回。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2019年我市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加大,企业为加快回笼资金,采取打折、赠送车位、送物业费等促销手段提高销量,造成前期购房业主的心理失衡,要求退房、补差价等投诉上访数量迅速增长。

再加之2018年我市限价政策开始执行,新区限价区域内的一些项目以精装对外销售。

因装修质量、装修价格、虚假广告、违规代理销售、样板间拆除等各种投诉、群体性上访集中出现,且上访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9年,我局共处理省级热线、省厅转办件、信访局转办件、市民投诉中心等投诉件共计1191件,来人来访反映问题数量也大幅增长,其中销售环节投诉信访问题占较大比重。

为强化问题导向意识,正本清源,精准施策,有效管控商品房销售环节信访投诉问题,根据局主要领导安排,在分析当前我市商品房销售环节易发、多发信访投诉问题基础上,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销售现场宣传、现场信息公示、代理销售、转移和抵押登记、合同签订等行为进行全面系统规范,明确具体要求,提出具体标准,使商品房销售行为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公开化轨道;同时推行了购房温馨提醒和销售告知承诺书,将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利因素提前告知购房人,开发商和销售机构在销售时进行承诺告知,使开发企业做到诚实守信卖房、购房人明明白白买房,实现买卖双方信息对称,有效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88号)。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

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新建商品房转移和抵押登记申报业务的通知》(鲁建房函〔2019〕2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苏建函房[2009]669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苏建函房〔2009〕669号)各市、县(市)建设局、房管局: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785号),并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有关问题提出了六点要求。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各地要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各地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要加强对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详细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推盘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开发企业应一次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上网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的名义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四是要加强现场预售信息公示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将预售方案中相关信息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工商局工作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监管

工商局工作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监管

工商局工作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监管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的监管问题也越来越凸显。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工商局积极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工作。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工商局如何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并分析该监管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为了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工商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制度。

首先是建立健全企业登记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准入登记,排除黑中介、假房源等不合格企业。

同时,严格执行企业年检制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还加强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管,设立了举报投诉渠道,对不合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加强市场监督执法工商局积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打击。

一方面,加大了对房地产广告宣传的监管,严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加强行业自律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工商局还积极引导房地产行业加强自律。

与房地产行业协会合作,共同推动行业规范制定和监管机制建设。

通过发布行业标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信息披露和公示工商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前进行信息披露,向购房者公示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增加购房者对项目的了解,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同时,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公示项目的建设和销售进展情况,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加强跨部门合作工商局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了密切的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

与国土资源部门合作,查处违规占地和违规拆迁等问题;与质监部门合作,加强对房屋质量的监督检查;与公安部门合作,打击房地产市场的犯罪行为。

这些合作可以形成监管的合力,提升监管效果。

工商局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监管的作用不可忽视。

它可以促使房地产企业依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监管还可以净化房地产市场,打击不法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沭阳县亿瑞置业有限公司与戴雪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沭阳县亿瑞置业有限公司与戴雪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沭阳县亿瑞置业有限公司与戴雪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苏13民终13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芳远庄业富徐金鸽【审理法官】孙芳远庄业富徐金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沭阳县亿瑞置业有限公司;戴雪娟【当事人】沭阳县亿瑞置业有限公司戴雪娟【当事人-个人】戴雪娟【当事人-公司】沭阳县亿瑞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奎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仲春辉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王俭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奎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仲春辉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王俭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奎仲春辉王俭【代理律所】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沭阳县亿瑞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戴雪娟【本院观点】根据戴雪娟向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的内容,戴雪娟将其持有的赵某、仲华丽的借条、房票交付给亿瑞公司,委托亿瑞公司向赵某索要或在应付赵某、仲华丽的工程款中扣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查封拍卖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戴雪娟向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的内容,戴雪娟将其持有的赵某、仲华丽的借条、房票交付给亿瑞公司,委托亿瑞公司向赵某索要或在应付赵某、仲华丽的工程款中扣除。

该委托书与亿瑞公司二审中提供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戴雪娟并非委托亿瑞公司向赵某、仲华丽索要借款,而是将戴雪娟对赵某、仲华丽的债权转让给了亿瑞公司。

委托书上有亿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亿瑞公司的公章,债权转让通知书也由亿瑞公司持有,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对于某雪娟将其对赵某、仲华丽的债权转让给亿瑞公司已经形成合意,亿瑞公司对于债权包括借款本金42万元、利息8万元也是认可的。

沭阳房管处能查购房合同

沭阳房管处能查购房合同

一、沭阳房管处简介沭阳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沭阳房管处”)是负责全县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交易、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等业务。

在购房合同查询方面,沭阳房管处为购房者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二、沭阳房管处能查购房合同的范围1. 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购房者可以查询到所购房屋的产权人、产权证号、房屋面积、房屋用途等基本信息。

2. 房屋交易信息:购房者可以查询到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交易信息。

3. 房屋登记信息变更:购房者可以查询到房屋产权人、房屋用途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4. 房屋交易税费缴纳情况:购房者可以查询到房屋交易过程中所应缴纳的税费及缴纳情况。

三、查询购房合同的途径1. 线上查询:沭阳房管处官方网站提供在线查询服务,购房者只需登录网站,按照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查询到购房合同。

2. 线下查询:购房者可前往沭阳房管处办公地点,凭借相关证件和材料进行现场查询。

3. 便民服务点查询:部分便民服务点也提供购房合同查询服务,方便购房者就近查询。

四、查询购房合同所需材料1. 购房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 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1. 购房者在查询购房合同时,务必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2. 查询结果仅供参考,具体购房合同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总之,沭阳房管处为购房者提供了便捷的购房合同查询服务,有助于购房者了解房屋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保障自身权益。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要充分利用这一服务,确保购房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房屋管理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计划

房屋管理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计划

房屋管理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计划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住房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挑战,房屋管理局决定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并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计划的落实。

本文将详细阐述房屋管理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计划的措施和目标。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保障住房需求的前提。

为了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公正,房屋管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监管力度。

宣传和教育市场主体,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

2. 加强市场信息公开: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市场数据和政策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3. 加大执法力度:房屋管理局将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计划住房保障是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核心任务。

为了更好地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计划的实施,房屋管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住房政策:房屋管理局将进一步完善住房政策,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住房保障计划,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

2.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住房保障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住房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

3. 加强资金投入:房屋管理局将增加住房保障项目的资金投入,保障住房保障计划的顺利实施。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工作,共同推动住房保障事业的发展。

4. 提升政府服务水平:房屋管理局将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住房服务。

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

三、总结与展望房屋管理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计划的举措将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重要保障。

通过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推动住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相信将有效改善住房保障工作的现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020)苏13民终3022号

(2020)苏13民终3022号

(2020)苏13民终3022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苏13民终30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黎明覃卫东孙权【审理法官】程黎明覃卫东孙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海镇;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韩海镇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韩海镇【当事人-公司】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范井虎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井虎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井虎【代理律所】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韩海镇;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韩海镇与万顺公司之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韩海镇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但万顺公司直到2020年才向韩海镇交付涉案商铺,构成违约,韩海镇主张逾期交房违约损失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逾期交房违约损失的计算终止时间即实际交付时间,万顺公司主张为2020年3月23日,韩海镇予以否认,并主张是在2020年4月14日即领取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实际收到房屋,但根据本院查明事实,韩海镇在2019年11月8日申请法院执行(2019)苏13民终1419号案件,在2020年3月13日即以万顺公司履行完毕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结案,韩海镇的主张与其申请执行结案的行为相矛盾,在无其他证据对交房时间进一步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万顺公司的主张确定实际交房时间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韩海镇与万顺公司之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韩海镇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但万顺公司直到2020年才向韩海镇交付涉案商铺,构成违约,韩海镇主张逾期交房违约损失应予支持。

(2020)苏13民终4142号

(2020)苏13民终4142号

(2020)苏13民终4142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7【案件字号】(2020)苏13民终4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覃卫东刘宗强庄云扉【审理法官】覃卫东刘宗强庄云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沭阳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艳;吴爱平【当事人】沭阳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艳吴爱平【当事人-个人】张艳吴爱平【当事人-公司】沭阳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单泽鑫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泽鑫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泽鑫【代理律所】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沭阳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吴爱平【被告】张艳【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证明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本案之前,因涉案房屋的买卖,张艳诉讼了天成公司、韦某、吴某2(以下简称前案),该案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天成公司与张艳之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天成公司与张艳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而本案并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确认事实,故天成公司主张就涉案房屋其与张艳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成立。

前案中,张艳诉讼请求中包含“天成公司返还多收的购房款122182元及利息”后法院判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张艳在前案中认可其与天成公司约定购买的房屋是毛坯房,生效判决也确认了该事实,故可以认定天成公司与张艳约定购买的房屋是毛坯房。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苏价服[2012]10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苏价服[2012]10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苏价服[2012]10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我省自2003年推行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以来,为提高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特别是从2009年全省停止执行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指导价管理以来,房地产市场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部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房价构成不透明,重复收费,价外乱收费等问题,房价行为中这方面纠纷和投诉增多,购房人反映比较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房价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现就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申和明确全省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规定。

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

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工程,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以及面向所有业主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

对于商品住房建设成本中个别工程(或配套设施)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预算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收费及其收费方式。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淮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淮府〔2013〕55号)规定,对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控、重点监管,现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一、各商业银行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前,应与淮南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淮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各商业银行最多选择三家支行开展监管业务,未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定金、首付款、贷款及全部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

为确保预购人以刷卡方式将定金、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淮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七日内须在售楼部安装并测试好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确保与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信息关联无误。

三、监管账户一经开立,各商业银行不得以发放项目贷款或购房贷款等理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换监管账户。

四、各商业银行在发放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含公积金贷款)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及缴款通知书编号直接划入。

五、监管账户因收支引起账户余额发生变化时,监管银行应在次日将数据推送至监管系统,并将账户流水单送至监管机构。

六、监管银行应当对监管项目的施工形象进度进行现场勘查,并如实填写工程形象进度证明,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七、在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和划扣造成账户异常时,各监管银行应向有关部门说明监管账户资金及其监管账户性质,并于当日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定金、首付款、贷款及全部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预售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九、对违反规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非指定监管账户的,由贷款银行在一周内负责将资金追回并发放至监管账户,逾期追不回的,有关监管部门将共同采取监管措施。

沭阳县多举措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沭阳县多举措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沭阳县多举措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今年以来,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稳中求进”的总体要求,继续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发展的调控政策,加大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节力度,确保将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控制在一个合理的价位,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认真落实调控政策。

继续严格执行房地产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及住房限购政策和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制度,遏制房价非理性上涨,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着力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

二是有序调节住房供应。

在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同时,继续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规划、建设和销售的审批,大力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更好地满足群众自住性、改善型住房需求。

三是科学引导住房消费。

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掌握和分析房地产市场行情,重点监测市场供求、价格等关键指标的变化情况。

实行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制度,逐季分析和报告房地产市场形势,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有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更新住房观念,合理适度消费。

四是动态监管市场秩序。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前期建设条件意见、中期预售把关、后期综合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管体系,从严查处商品房预售许可、广告发布、房地产经纪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继续加大预售资金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项目风险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开展项目排查,对重点楼盘实行特别监管,全力防范
房地产开发风险。

(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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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沭阳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
今年以来,随着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部分城市出现了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相关部门提出了一系列整改措施,要求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查。

为此,江苏省沭阳县自今年以来大力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的监管,取得了初步成效。

多举措全面规范房产销售
今年以来,沭阳县以打造“和谐房产、放心购房”品牌为目标,采取规范商品房预售、加强质量控制等措施,加大对房产销售市场监管力度,以进一步促进该县房地产市场理性健康发展。

沭阳县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前,要将相关信息现场公示,强化预售方案要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在商品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变相形式进行预售。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的价格,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沭阳县还严格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必须达到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已交纳、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用房及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已落实等要求。

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沭阳县建立商品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检查等措施,对违法违规等行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暂停有关手续办理、取消资质等处罚。

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机制
为贯彻落实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沭阳县切实开展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款监管工作,并专门成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队伍,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投资总金额、预销售、银行账户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

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操作须知、相关表格填报要求及说明、监管业务流程,印制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表、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表、预售款监管合同备案表、月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预售款专用账户备案登记表等资料,做好监管的准备工作。

在对预售款监管过程中,沭阳县房管处与各监管银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强力落实,使该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他们认真做好商品房预售款业务咨询指导、监管协议备案、预售款使用审批、预售款收支月报资料审查、监管档案建立以及开发企业监管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检查等工作。

对开展监管工作不理解、不配合,行动迟缓,不愿实施监管的开发企业,沭阳县房管处从预售证审批环节把关,要求开发企业设立监管账户、签订监管协议,纳入监管。

这些举措有效解决了个别开发企业跨行贷款、逃避监管等违规问题,确保了开发企业实现楼盘快速运转、资金快速回流的良性循环。

截至目前,沭阳县城区已有75家开发企业的82个开发项目由开发企业、房管处和金融机构三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初始监管资金总额43.26亿元,审查资金审批表2130余份,审批使用资金28.5亿元,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初见成效。

实现商品房备案网上查询
为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沭阳县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实行严格的商品房购房实名制,对退房率高、消费者投诉多的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核查。

对所有房源实行“三审”进网,即网上填报、审批、签约,从源头上遏制商品房重复销售、面积缺斤少两、合同不规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让群众买房更放心、更方便、更安全。

按照规定,沭阳县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必须向沭阳县建设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并到该县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未及时办理合同备案的,该房屋视为未销售。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也不得以排号、发牌、发放VIP卡或其他形式吸纳客户。

同时,为有效遏制假退房真转让的炒房行为,沭阳县对申请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注销变更的购房户退房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公示、抽签等方式,有效杜绝了暗箱操作现象,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环境。

此外,沭阳县还继续深化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有关市场信息,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商品房销售行为的规范化与透明化。

中华建筑报驻江苏记者许竹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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