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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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阜政发[2013]25号
【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7
【实施日期】2013.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阜政发〔2013〕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第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阜新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
阜新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划委员会议事范围
(一)指导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阜蒙县及彰武县总体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
(三)审议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森林公园、煤矿工业遗产保护区、复垦区的总体规划;
(四)审议市域内的供水、供电、交通、通讯、防灾等重要基础设施的专业规划;
(五)审议市区内的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六)审议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方案;
(七)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各期土地出让方案。
第二章规划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规划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兼任。
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公用事业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消防局、规划局、交警支
队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规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