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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阜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发展环境和总体要求第一节发展环境第二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二章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第一节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第二节促进重点群体充分就业第三节多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灵活就业第四节全力打造技能强市第五节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第六节提升劳动者收入和权益保障水平第七节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第三章建立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一节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二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第三节落实积极稳健的失业保险制度第四节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第五节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第六节全面加强优抚保障第七节完善落实社会福利政策第八节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第四章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第一节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第二节提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第三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建设第四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第五章实施更加有力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党的领导第二节强化责任落实第三节强化资金保障第四节加强监测评估第五节提升政策效果第六节鼓励支持创新第七节推进规划实施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社会保障是民生安全网。

为推进“十四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全面建成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37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7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阜政发〔2021〕3号)等有关规划,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规划。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阜政办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办发〔201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阜新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向阜新市聚集,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创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阜新人才高地,现将《阜新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6日阜新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阜新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向阜新市聚集,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创建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打造阜新人才高地,在借鉴学习先进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享受产业园扶持政策的范围(一)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机构。

(二)入驻产业园为人力资源产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二、入驻产业园基本条件在产业园内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扶持政策(一)贡献类经济奖励1.运营主体奖励。

对阜新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主体,按照入驻企业对市本级和区本级所做贡献财力实得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经济贡献奖励。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5年内根据对上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额度,给予地方经济贡献50%的奖励。

3.业绩贡献奖励。

由运营主体对入驻产业园企业在阜新市取得年度营业额超过一定标准的,5年内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办公用房补助房租补助。

由运营主体对入驻产业园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用房租金补助。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阜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2日阜新市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时代要求、人民愿望,以高质量法治有力服务阜新高质量转型、全方位振兴,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确定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

一、全面实行权责清单制动态调整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推动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高效履职尽责。

编制并公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各县(区)、各部门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并公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营商局(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二、推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严格规范行使监管、执法等行政权力,在许可准入、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

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效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47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47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3日阜新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和《中共阜新市委、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9110”“放管服”集成化改革和努力实现“3550”改革目标的意见》(阜委发〔2017〕62号)文件精神,有效支撑我市推行“9110”“放管服”集成化改革和努力实现“3550”改革目标,在全市范围内消除“信息孤岛”,建设全市互联共享、高效集成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力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政府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建设“大平台”、融通“大数据”、构建“大系统”为抓手,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为群众办事增便利、为政府运转降成本、为社会治理添助力、为企业发展创条件。

(一)工作原则1.集约高效。

最大程度整合现有政务信息系统,能从数据中心获取的资源,都不再重复采购建设,能集中安全运行和共享的,都不再分散运行和独立使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8日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抓住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鲁政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0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针对农村籍大学生,探索省内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对省内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大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实际,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济南、青岛市要加快取消市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问题。

二、切实保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和成员备案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推进县、乡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全覆盖,健全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各类产权规范有序流转,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三、健全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市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70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市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70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市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市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市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阜新市市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倾听民意,集中民智,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献计献策、参政议政,形成群策群力、共谋发展的浓厚氛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建议的征集和奖励,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民建议,是指本市和本市移居外地公民(以下称建议人)对阜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四条市民建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对经济发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二)对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三)对市政府制定的政策和行政措施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四)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建议人可以随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市政府也可以拟定并公布市民建议征集题目,公开组织征集。

第六条建议人一般可采用给市长信箱发电子邮件或书面来信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提出的建议,要写明建议题目、建议事项和建议人姓名、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收到市民建议后,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及时筛选整理,报送市政府领导或者直接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第八条负责市民建议承办的部门、单位,自收到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交办的市民建议之日起15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时答复建议人。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8日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科学民主、公平公正、权责一致、运行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及认定。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阜政办发[2010]21号【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09【实施日期】2010.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0〕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九日阜新市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市委十届九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进民生工程,促进全市就业工作深入发展,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确保2010年各项就业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一)实现实名制就业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以内,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为零。

(二)返回生源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总体就业率不低于75%,有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年底总体就业率不低于95%,提供“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见习岗位500个,岗位有效率不低于75%。

(三)各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5%。

(四)普惠制就业培训操作规范,实名制普惠制就业培训4万人,其中培训城镇劳动力2.4万人,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1.6万人。

(五)切实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扶持创业带头人240人,带动就业1440人;创业培训1300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000万元,当年到期回收率不低于95%;继续推进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达到省政府要求。

(六)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3万人,个人缴费记录建账率达到100%,省级调剂金按时上解率达到100%,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调整到位。

(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乡镇、村劳动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设率达到100%,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村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5〕23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5〕23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5〕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阜新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已经中共阜新市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55次会议、第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6日阜新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市容环境和卫生状况,增强群众健康意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加快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全面提高城市整体卫生水平。

二、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从2015年起,启动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力争2020年末通过国家级指导调研和考核评定,获得国家卫生城市命名。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牵头单位:市爱卫办配合单位: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办(法制办)、各区政府。

(1)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应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阜政办发〔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第三章新增银行贷款贴息补助第四章人才安家补助第五章申报程序第六章资金拨付第七章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阜新市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加快实施突破辽西北发展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辽委办发〔2017〕68号)的政策精神,用足用好省支持辽西北地区财政整合资金,充分发挥政策资金引导作用,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地区〔2018〕306号)要求,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专项资金为:2018年至2020年,省财政每年整合财政资金10亿元,主要用于辽西北地区招商引资新落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具有带动作用的工业、旅游和现代物流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财政补助;对上述领域已建成项目,用于技术改造、扩能升级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贴息。

对引进的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1.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原则。

优先支持投资规模大、产业特色突出、具有引领和牵动作用的重点项目。

鼓励招商引资主体投资多个项目。

2.公开公平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统一标准,项目审定引入第三方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阜政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1日阜新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留阜回阜来阜就业创业,为阜新高质量转型、全方位振兴,引进和用好人才,更好打造阜新创新发展主力军,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市场化就业规模(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预拨部分实行企业承诺制;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10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10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5日阜新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顺利实施,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和人群全覆盖,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实施全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5〕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高全市城乡基本社会保险参保率为目标,通过数据比对、入户调查、常态管理等措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管理,摸清未参保人群基本情况,找准参保扩面盲点,制定有效的扩面计划,推动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的转变;实现人社、公安等部门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社会管理的精细化、精确化水平。

2017年8月前,完成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并建立登记信息数据动态管理机制。

二、登记对象全民参保登记对象为持有我市户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

三、登记内容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信息、就业情况、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等。

四、方法步骤采取先数据比对、后身份证信息读取的方法,分五个阶段,完成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一)摸清参保人员信息(2017年1月)。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争取资金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争取资金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争取资金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阜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争取资金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争取资金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8日阜新市争取资金考核实施细则为助推我市转型升级,强化争取资金工作责任,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督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4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目标积极抢抓国家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省突破辽西北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等政策优势,紧抓机遇,加大力度争取省以上资金支持;不断拓宽向外国政府贷款渠道,强化争取地方政府债券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2018年争取资金任务比2017年完成数增长10%以上。

二、考核对象《通知》明确考核的市政府45个部门(含单位)。

其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作为向上级争取资金主体,不列入考核范围。

三、考核内容参照上年争取资金基数和当年争取资金任务,考核实际到位的促进我市社会事业发展和与民生相关的国家、省重点资金(含实物)。

考核时间节点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包含上年提前下达资金。

四、实绩认定(一)资金:争取到的资金,提供上级部门资金下达的文件、拨付凭证等资料。

(二)实物:争取到的实物,以能够证明其价值的相关凭证或评估资料为依据。

(三)对于部门间相互配合争取到的资金(含实物),将资金(含实物)按照平均比例分劈到有关部门;各部门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争取到的资金(含实物)全部计入各部门。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9〕23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9〕23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9〕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阜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7日阜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消除信息孤岛,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6〕8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政府部门及从事相关政务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阜新市大数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提交工作报告,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推进大数据规范发展。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09年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09年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09年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阜政办发[2009]33号【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4.28【实施日期】2009.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09年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09〕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2009年促进就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阜新市2009年促进就业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突破辽西北”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好经济和民生工作,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形势,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促进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各类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确保2009年各项就业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及阜新市委十届七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就业为核心,以开发就业岗位、技能培训为支撑,以强化和提升服务功能为手段,创造性的开展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落实巩固就业、扩大就业扶持政策,动员全社会力量促进城乡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整体稳定。

二、工作目标以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为目标,确保企业不发生大规模裁员,确保下岗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

具体目标如下:(一)城镇实名制就业5万人。

(二)实名制扶持创业带头人300人,带动就业1800人。

(三)实名制普惠制就业培训5.4万人。

其中,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8万人,培训进城务工农民2.6万人。

(四)实名制城乡劳务输出18万人次。

其中,输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1万人次,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17万人次。

(五)发放小额担保贷款84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达到90%。

(六)确保20日内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人员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信息进村入户整市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信息进村入户整市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信息进村入户整市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阜政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信息进村入户整市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信息进村入户整市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6日阜新市信息进村入户整市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信息进村入户工作顺利推进,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4〕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统筹规划、试点先行,需求导向、社会共建,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立足现有、完善发展”为原则,以“12316”热线服务基础为依托,以村级信息服务能力建设为着力点,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信息需求为落脚点,用现代信息技术武装农民、建设农村、服务农业,大力提升农民信息获取能力、致富增收能力、社会参与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提供支撑。

二、实现目标借助全省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的组织实施,依托省级农村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畅通农村信息服务高速通道,实现各部门间涉农信息资源的充分融合和共享,建立农村信息服务长效机制。

在“12316”热线服务到乡的基础上,依托村级符合“六有”条件的经营性主体,在每一个行政村构建村级服务站点(益农信息社),整合相关资源与村级服务基础,开展“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四类服务。

公益性服务由政府涉农部门组织实施,经营性服务由益农信息社运营企业组织开展,确保信息进村入户工作可持续发展。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阜政办发[2013]63号【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29【实施日期】2013.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9日全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以来,各县区、部门和单位按照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带动了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6号)精神,现就全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一是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

要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二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

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

三是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市编委办牵头落实)(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一是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重大民生方面财政专项支出的公开工作。

二是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

“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增长的部门,要细化说明增长的原因;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在2014年内全面公开“三公”经费;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在2015年之前全面公开“三公”经费。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1•【字号】阜政办发〔2018〕99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阜新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日阜新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17号)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推进“个转企”工作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以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以明确转型标准、推动重点行业转型为工作重点提升转型质量,以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转型服务为主要措施支持做大做强,按照规范管理、持续推进、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个转企”工作有效实施,增加转型升级企业获得感,推动全市民营经济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发挥其在活跃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

按照“政策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建立健全促进“个转企”的政策扶持和管理服务体系,细化工作措施,激活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推动全市经济发展。

在2020年底前,按照每年全市推动“个转企”不低于400户的目标(其中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不低于30%),推动实现2017年底前存量个体工商户符合实施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重点转企、符合引导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加快转企。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阜政办发〔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3日阜新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上报省的阜新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市化工产业发展实际,按照“布局合理化、产品高端化、资源节约化、生产清洁化、安全本质化”的要求,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我市产业发展布局,制定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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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
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阜政办发[2017]111号
【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29
【实施日期】2017.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7〕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阜新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精神,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抓住阜新新一轮转型升级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
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各地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各地创造典型经验。

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市负总责,各县区具体实施。

按照市政府层面统筹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强化对各县区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完善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体系。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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