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水户籍实施方案
衡水户籍实施方案
衡水市作为河北省的重要城市之一,户籍制度的改革一直是社会关
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促进人口流动和就
业机会,衡水市对户籍实施方案进行了全面调整和优化,以期为市
民提供更便利的公共服务,推动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首先,衡水市将逐步取消非农业人口的户籍限制。
这一举措将使得
来自农村的人口能够更加便利地在城市落户,享受城市公共服务。
同时,也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资源,促进了城市
的繁荣和稳定。
其次,衡水市将加大对农村人口的户籍改革力度。
通过简化相关手
续和流程,使得农村人口能够更加便利地进入城市,融入城市生活。
同时,也将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村人口提供更多的保障
和福利,吸引他们在城市中生活和工作。
另外,衡水市还将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和服务。
通过建立健全的
登记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对外来人口进行登记和管理,保障他们
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将加大对外来人口的社会服务力度,为他们
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最后,衡水市将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户籍改革的政策和举措,增强公众对户籍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也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户籍改革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
总的来说,衡水市的户籍实施方案将为城市的发展和人口流动提供更加便利的环境和条件,促进了城市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了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衡水市将成为一个更加包容和开放的城市,吸引更多的人口来此生活和工作。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2017修改)【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7]75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09【实施日期】2017.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信息上报工作的变化,结合我市信息工作实际,对《衡水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衡政办函〔2011〕14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衡水市政务信息部门分类考核单位名单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9日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促进信息报送和考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报送内容及要求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主要指反映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本地本单位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典型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重点报送以下内容:(一)围绕中央和省、市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及时反映重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效果及经验做法,着重反映各地各部门在推进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等工作中所取得的新成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二)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重要情况,提出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三)灵活运用多种调查方式,深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衡政办字〔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0日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48号),进一步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冀民〔2019〕91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2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加完善,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更加合理,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形成“9073”养老服务模式,即90%的老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人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实现社区养老、3%的老人通过入住养老机构实现集中养老。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
在城市街道、社区打造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每个城镇街道和县城均建有1所以上符合标准的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城镇街道至少建设3个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每个社区至少建设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点。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统筹推进。
有条件的乡镇要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规划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覆盖70%以上农村行政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办字[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衡水市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市将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
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部门协作,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实现对流动人口的人性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为办好国际马拉松赛事,建设生态宜居北方湖城,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目标1、实行滚动式排查,基本实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实行居住证制度,实现动态化管理: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实行滚动式清查核实、登记,进一步澄清底数;逐步融合相关部门职能、整合相关社会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用工单位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工作数据信息,确保信息准确、鲜活。
全市实行居住证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全部办理居住证。
2、实现部门协作、综合服务:以居住证制度为纽带、以出租房屋管理为基础,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劳动培训、工商注册、养老保险、法律援助、计划免疫、用工查询、计生服务、免费中介等服务,将多证并一证(居住证),实现“一证通”功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2〕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精神,促进全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建制镇和城市转移。
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跟进,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保障进城转户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
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综合配套,协调发展。
通过管理创新和调整完善,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跟进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让农村居民进城转户后能够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分步骤、分阶段、分区域放宽小城镇和城市的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四)坚持自愿,保障权益。
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迁移政策(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字〔2018〕46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字〔201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9日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35号)精神,以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立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大力提升我市利用外资规模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贯彻落实全省对外开放大会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切实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级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
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办字[2011]47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31【实施日期】2011.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10〕79号)精神,深入推进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开展,做好、做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69号)安排,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整合资源、夯实基础、规范服务、整体推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市实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
按照“一人一卡、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一县一库”的要求,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长效机制,更好地实施动态管理和公共就业服务。
到“十二五”末,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基本实现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动态化目标。
借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运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适时掌握全市农村适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和就业动态变化,建立起转移就业动态管理服务体系和公共就业人性化服务的工作制度。
农村劳动力能够就近享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二、实名制管理范围、内容和方式(一)范围1、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年龄在16-60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2、从统计时间算起,一年内在非农产业就业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二)内容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以本人身份证上姓名为准)、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保卡号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等、联系电话等;就业信息包括:就业状态、求职意愿、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去向、就业时间、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联系电话等。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衡政办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民间投资是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的重要支撑力量,民间投资的活跃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地区经济的内生动力水平。
近年来,在国家及省一系列鼓励民间投资政策和措施的引导扶持下,我市的民间投资规模不断扩大,2015年,我市民间投资达到994.2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88%。
但近两年,我市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持续放缓,2014年同比增长18%,2015年同比增长12.5%,2016年上半年同比增长8.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的决策部署,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为关键,着力扩大民间投资,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强化政策落实。
近年来,围绕如何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有关部委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省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93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冀政〔2015〕32号)等文件,市本级出台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衡发改投资〔2015〕609号),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29施行日期文号衡政办字〔2016〕14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9日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精神,深化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发挥标准化对全市经济的技术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标准化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标准化的作用和地位日趋突出,已成为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核心要素。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已成为我市发展新型工业与现代农业、繁荣发展服务业的一项紧迫任务。
我市正处于综合配套改革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树立品牌,还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
【公安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公安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以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为主线,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市、县更多操作空间,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问题导向,消除瓶颈。
立足不同地区和市、县不同层级的发展实际,深入剖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消除城市落户瓶颈和制度障碍。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以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为主线,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市、县更多操作空间,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提高全市城镇化率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提高全市城镇化率的实施意见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提高全市城镇化率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总体部署,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市城镇化率持续提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发展目标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各项决策部署,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生态宜居滨湖园林城市建设目标,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综合配套改革为动力,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加快县城扩容提质,推进小城镇建设,促进产城教互动融合,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着力提高全市城镇化率,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奠定坚实基础。
到2016年底,力争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5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35.5%。
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0.5%和11.5%。
推进13万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建立稳定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到2017年底,力争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5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38%。
县城平均常住人口达到15万人。
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26340元和11080元。
30万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及时覆盖新进城人员。
到2020年底,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
县城平均常住人口达到18万人。
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3.5万元和1.5万元。
60多万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76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6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等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逐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同时,全市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部分地方还存在保障政策衔接不够、保障水平与群众需求还有差距等问题,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任务重、责任大。
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继续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为实现“经济强市、美丽衡水”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衡水市人民政府转发衡水市公安局《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转发衡水市公安局《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0•【字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转发衡水市公安局《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依照《河北省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和《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通过户籍管理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
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
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
取消“农转非”户口审批。
为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从统计口径上,以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将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统一登记为居民常住户口。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衡政办字〔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衡政办字〔2018〕8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8日衡水市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
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委九届全会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五个为”要求,着眼“八个一”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创新,着力解决束缚创新创业、烦扰群众办事生活、阻碍新动能成长的突出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打造京津冀“放管服”改革环境高地,争做全省“放管服”改革排头兵。
二、主要任务2018年,全市“放管服”改革要着力抓好8个方面45项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再减少一半1、在“五十证合一”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各部门间的认可和应用。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衡水市市本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衡政办[2014]16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衡水市市本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衡水市市本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衡政办〔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抢抓我市作为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市的机遇,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衡水实际,以“科学论证、下放到位、承接有力”为原则,衡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衡水市市本级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衡水市市本级向开发区(园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确定市本级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8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2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项,行政监管项目36项;市本级向开发区(园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1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行政监管项目1项。
经2014年7月25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下放的审批事项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机关为设区市管理部门的,或下放开发区(园区)的,市直部门要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履行好委托手续,确保下放依法合规。
附件:1、衡水市市本级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衡水市市本级向开发区(园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8月1日附件1:衡水市市本级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及13个部门,共68项,其中:行政许可28项,非行政许可4项,行政监管36项)部门:衡水市交通运输局(6项行政许可,11项行政监管)序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农村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对应交通运输局第8项“农村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下放至县(市、区),市级不保留。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2345+衡企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2345+衡企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2345+衡企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12345+衡企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0日“12345+衡企通”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及时解决我市工业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企业做大做强步伐,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力推进“产业振兴强市、结构调整富民”,紧紧扭住产业振兴这个“牛鼻子”,强化为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力度,帮助工业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工业企业规模实力进一步提升,实现全市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组织机构成立衡水市“12345+衡企通”工作专班,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办工作。
衡水市“12345+衡企通”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12345+衡企通”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各县市区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工作。
三、主要工作任务(一)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转送的企业诉求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按照企业诉求问题的原因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研判是个例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形成企业诉求问题专题汇报。
(二)根据企业诉求情况和相关单位的办理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不定期向市政府报送《“12345+衡企通”专报》,对工业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冀政发〔2015〕33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冀政发〔2015〕33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衡政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冀政发〔2015〕33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衡政发〔201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出如下通知:1、通过发展经济努力扩大就业。
要紧紧围绕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和特色产业发展做好就业工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要把吸纳就业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时提供用工信息、开展用工招聘、培训等做好服务工作,把经济发展的增长点,转变为就业的增长点。
要抢抓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围绕“一枢纽四基地”发展定位,坚持发挥优势与密切协作相结合,主动做好交通、产业、人才、市场等对接,不断优化软硬件环境,提升产业平台,承接京津产业转移,吸引有意进入京津冀区域的国内外企业落户衡水,带动衡水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进一步增加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
2、大力推动全民创业。
一是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开展。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
各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各自实际设立一定规模的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担保基金代偿能力。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可从省、市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二是培育创业创新平台。
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衡水经济发展环境,并做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及我省2013年第二批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
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程序,结合衡水实际,对市直部门依法实施的104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进一步调整,确定市直33个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9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1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
下放县(市、区)实施的8项行政许可事项。
省下放市本级行政监管3项,冻结1项,省下放县(市、区)行政监管1项。
已经2013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附件:衡水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13年12月30日附件:衡水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113项)部门:国家安全局(1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6项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再生育审批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部门:公安局(10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因私护照核发及加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二十条2涉港澳台证件核发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二条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3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二条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8项、第41项5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6集会游行示威审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七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七条7机动车登记(包括上路行驶和临时入境登记)、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三条8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审查、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审查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9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10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各市交警支队、高速总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5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企业(含私营企业)核准登记、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四条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含港、澳、台)法人核准登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第四条、第五条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7项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法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67号)部门:教育局(2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教师资格认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2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部门:科技局(地震局)(1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六条部门:民政局(3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查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第十二条、2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部门:农牧局(4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审核发放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业安全监理机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2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设区的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部门:商务局(1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部门:卫生局(4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除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十届人大11次会议修订通过,17号主席令)第二十九条)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2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仅限于卫生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449号)第八条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和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4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及重新注册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中医药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县级以上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3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注销审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修订)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矿山建设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市属及以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三条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市属及市属以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期审批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县两级发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三条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审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4烟花爆竹批发许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部门:国土资源局(3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2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六条3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部门: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1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在自然保护区从事建设活动、从事交通和服务等项目经营者的确定、从事非破坏性的教学科研活动以及设置和张贴商业广告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审核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八条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部门:交通运输局(8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人员资质认可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区的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8号)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设区的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3涉路施工许可的审批设区的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4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行驶公路的审批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5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8号)7船员适任证核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九条8农村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部门:粮食局(1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2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审批县级以上人防部门国务院决定:《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2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市或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国产一类医疗器械注册、重新注册和变更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和变更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4餐饮服务许可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号二十九条、三十一条5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部门:城乡规划局(3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一书三证”核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部门:无线电管理局(1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部门:林业局(1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一条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3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除省直单位和宗教内容外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设区的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第十八条2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企业(排版制版、其他印刷品、打字复印)设立与变更经营活动审批设区的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3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设区的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部门:环境保护局(6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3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涉及农林牧渔、水利、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办公商业及城镇居民用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辐射项目)、登记表(含辐射项目),330千伏输变电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跨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项目除外)的审批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环境保护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4由省下放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环境保护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54、5类放射源和3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6省内跨设区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环境保护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口普查【发文字号】办字[2010]22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06【实施日期】2010.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1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七月六日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2010年11月1日进行,在人口普查前组织户口整顿,是确保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切实做好户口整顿工作,圆满完成人口普查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0〕15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前期准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户口整顿纳入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做到领导到位、谋划到位、组织到位、落实到位,及时帮助解决户口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户口整顿工作由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人口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宣传、教育、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作,建立渠道畅通、运作高效的联合协作机制,共同完成户口整顿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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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7]58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2
【实施日期】2017.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6月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的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以建设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主线,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现新型城镇化率先突破为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积极推动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赋予县、市(区)更多操作空间,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问题导向,消除瓶颈。
立足不同地区和不同层级的发展实际,深入剖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消除城市落户瓶颈和制度障碍。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畅通落户通道
(一)认真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全面开展城镇落户情况专项调查,全面了解城市非户籍人口落户瓶颈,尽快解决有落户意愿人群在城市落户问题。
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