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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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字[2015]14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7
【实施日期】2015.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衡政字〔201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等会议、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我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市委三届六次全会要求的标准,合理配备政府法律顾问,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
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
二、推进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设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合理配置原则。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原则,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
(三)崇法敬职原则。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四)保守秘密原则。政府法律顾问要保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有偿服务原则。接受服务者付费和以事定费的有偿服务原则,是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的关键,是法律顾问制度有效落实的保障,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专项经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法律顾问能够得到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报酬。
三、人员构成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聘任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