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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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工作者的通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工作者的通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工作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衡政办〔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工作者的通报(衡政办〔201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09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广大信息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创新实干,不断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提高信息质量,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为推动全市实现跨越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新的贡献。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再次被评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全市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工作受到省政府办公厅的通报表彰。

根据2009年工作实际,经认真考核,共评选出深州市政府等18个信息工作优胜单位,武邑县政府等19个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评选出张文节等优秀信息工作者46名,现予以表彰通报。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

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信息工作者要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拓宽工作思路,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和信息服务水平,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2009年度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工作者名单。

二0一0年三月一日附件: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名单深州市人民政府桃城区人民政府冀州市人民政府故城县人民政府景县人民政府枣强县人民政府衡水市发改委衡水市农牧局衡水市卫生局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衡水支行衡水市地税局衡水市政务中心衡水市水务局衡水市公安局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水市环保局衡水市民政局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名单武邑县人民政府阜城县人民政府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衡水市城市公用事业局衡水市供电公司衡水市国税局衡水市商务局衡水市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衡水分行衡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银监局衡水分局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衡水市粮食局衡水市气象局衡水市疾控中心衡水市交通局衡水市规划局衡水市商业银行驻津办事处优秀信息工作者名单深州市人民政府张文节严平桃城区人民政府田智骁袁朝霞冀州市人民政府石东峰李保安故城县人民政府高卫忠姜文武景县人民政府苏国辉田兵枣强县人民政府陈国旗樊丰杰武邑县人民政府滕永福阜城县人民政府尹海岗衡水市发改委储娴张建国衡水市农牧局张丁郭月坤衡水市卫生局潘景香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田家云时宁中国人民银行衡水支行胡春华衡水市地税局库雅衡水市政务中心焦俊成衡水市水务局李虎衡水市公安局王博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叶衡水市环保局吕东衡水市民政局李旭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宗雪飞衡水市城市公用事业局张谋衡水市供电公司张贵丰衡水市国税局刘红业衡水市商务局刘晓东衡水市统计局郎明松农业发展银行衡水分行赵辉衡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莉银监局衡水分局张荣喜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焦志衡水市粮食局韩艳华衡水市气象局郭金名衡水市疾控中心李琳衡水市交通局崔建刚衡水市规划局陈世红衡水市商业银行李景环驻津办事处韩洪生。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衡政办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5号),设立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衡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衡水市档案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增加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需要由市政府办取消、承接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档案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落实、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增加对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加强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审核把关工作职能,掌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情况,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致函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文电;负责市政府机关保密工作。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驻衡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21〕102号,以下简称《热线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衡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工作机制,促进12345热线规范高效运行,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加强12345热线管理的重要意义12345热线直接面向企业群众,是反映问题建议、推动解决政务服务问题的重要渠道,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畅通政情民意具有重要意义。

《热线管理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结合河北实际,对12345热线建设运行模式、运行机制、考核督办等作出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规范我市12345热线工作的基本遵循。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周密安排部署,细化工作举措,狠抓《热线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热线管理办法》规定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以《热线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精准有序的原则,全面落实落细《热线管理办法》规定,确保热线规范高效运转。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承办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12345热线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主要负责同志要专题研究部署,定期协调调度,及时解决热线运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衡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衡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衡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2020年,衡水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为根本目标,认真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衡水市人民政府连续5年被省政府评为依法行政优秀等次;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处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先进集体;我市3个公共法律服务集体和4名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到司法部表彰;衡水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成效突出,省领导多次做出肯定批示;衡水市司法行政系统在全省政法队伍群众满意度测评中获第一名。

我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效显著,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积极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党委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衡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要求“加强依法行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决策合法性审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持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增强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发展、推进改革、解决矛盾的能力,努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直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衡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省领导小组组成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也都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实现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的“全覆盖”,形成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的协调联动机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衡政办字〔2021〕40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衡政办字〔2021〕40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简政放权工作,激发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经济发展活力,充分发挥两区在我市经济建设的“先锋队”、优化营商环境主战场作用,市审改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报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的部分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至两区。

为确保下放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本次下放涉及4项行政权力事项。

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及时进行衔接落实,确保下放事项全部实行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和网上实时运行,依托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河北省投资项目监管平台等管理系统,认真推行并联审批,严格杜绝“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

承接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我市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标准化相关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确保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接得住、批得快、办得好。

市行政审批局要采取现场辅导、集中培训等方式做好业务培训,确保下放事项承接到位,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业务工作。

二、切实强化审管衔接工作。

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审批与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错位。

实行审批、监管信息双向反馈,审批部门将审批信息同步推送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双随机”抽查等监管信息实时反馈给审批部门,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增强信息服务功能,着力发挥信息服务主渠道作用,提高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水平,推动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立足实际,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责任感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了解情况、协调工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于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科学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务信息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能否及时、准确地为各级政府提供更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各级政府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各镇(办)、市政府各部门要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快和谐项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形成领导重视、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政务信息工作机制,确保政务信息工作更加符合新时期各级政府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政务信息工作力度(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要举措,坚持服务宗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网络体系,打造信息载体,努力拓宽信息领域、挖掘深度、多出精品,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全面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制定决策、实施决策和完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及时反映重大改革的进展情况、重大经济活动的运行情况,为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服务;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提供宏观性、导向性和超前性的信息服务。

经过努力,在我市建立起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全覆盖政务信息网络,培植一批信息来源均衡、稳定的信息报送单位,建设一支政治敏锐性高、责任心强、业务精的骨干信息员队伍,增强我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实力,争取进入省级先进行列。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务服务热线清理整合工作的通知-〔2018〕-124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务服务热线清理整合工作的通知-〔2018〕-124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务服务热线清理整合工作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务服务热线清理整合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政务服务热线清理整合工作,在对我市政务服务热线进行充分摸底调查、征求各热线主管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制定了《衡水市政务服务热线清理整合方案》。

为确保热线清理整合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政务服务热线现状目前,我市群众拨打最多、认知度最高的政务服务热线是961890群众服务热线,已整合了12345(市长公开电话),实行7×24小时服务模式,全天候受理办理群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生活中的各类咨询、求助和投诉。

除961890群众服务热线以外,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热线共42条,其中全国或省统一的行业部门热线27条(含110、119等紧急类电话),市政府部门(单位)自行设立的热线15条。

二、清理整合方式和范围按照“便民利民、稳妥推进、渐进融合”的原则,采取取消、并网和保留三种方式,分类、分批对全市政府部门(单位)的热线电话进行整合。

其中,以取消、并网方式整合热线19条,保留热线24条。

今后,凡政府部门(单位)将不再设立各自单独的热线电话。

确需设立的,经市政府批准备案后,统一使用“961890”,由961890群众服务热线统一受理。

(一)取消热线13条一是取消2251234(市住建局投诉举报电话)、2331890(市行政审批局业务咨询电话)、6991015(市民中心投诉电话)等2个部门的3条热线电话(号码1个月后予以取消),对外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任务由961890群众服务热线承担。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04
•【字号】衡政办字〔2018〕57号
•【施行日期】2018.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
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衡政办字〔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衡政办字〔2018〕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充分发挥督查工作在抓落实中的“利器”作用,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切实提升行政效能和落实质量,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18〕104号)要求和《中共衡水市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推动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十条规定”》(衡发〔2018〕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督查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覆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做好督促检查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把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作为督查落实重点。

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后督查落实情况。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抓督查落实第一责任人,要带头研究谋划、协调督办,定期听取督查落实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落实中的问题。

分管负责同志作为督查落实直接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原则,切实抓好本地、本领域、本部门的督查落实工作,并及时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有关情况。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衡政办字〔2023〕63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中共衡水市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衡水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八条意见〉的通知》(〔2023〕—4)要求,助力衡水高新区持续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共10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备案2项,行政确认1项。

为确保下放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衡水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简政放权工作,及时承接下放事项并依法实施。

衡水高新区事项承接部门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法规,积极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按照要求编制和公布服务指南,确保承接的事项接得住、办得好,为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

行政权力下放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对口辅导等方式做好业务培训与指导,确保下放事项平稳有序交接。

二、加强审管衔接工作。

衡水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审管衔接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26号)要求,明确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编制审管责任清单,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要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审批部门将审批信息及时推送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审批决定的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反馈审批部门,确保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

三、按规定时限完成衔接工作。

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应在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衡政规〔2018〕7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衡政规〔2018〕7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与“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等各项改革措施不一致的及不符合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不符合清理要求或已被新文件替代的9件,予以废止;对已超有效期且不需再执行或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的4件,宣布失效。

二、对与清理要求或上级政策不符,需对个别条款进行调整的3件,进行修改。

三、对与清理要求或上级政策不符,且修改内容较多的16件,另行修改。

对于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此次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对列入另行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市政府。

附件:1、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另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6日附件1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废止或失效原因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政策的通知衡政办函〔2006〕46号市卫计委废止。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文件不适应社会管理需要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水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通知衡政函〔2007〕4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文件修正市环保局废止。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1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二、对10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三、对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1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四、对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次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限。

凡列入修改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务必于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相关修改任务。

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修改任务完成前暂时有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次清理结果,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全市政策统一。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7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0〕1号)市气象局保留附件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及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衡政〔2005〕48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财政局(保留)2衡水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函〔2009〕60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财政局(保留)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衡政〔2012〕41号市财政局(保留)4衡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衡政办〔2013〕36号市财政局(保留)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4〕17号市财政局(保留)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1〕3号市财政局(保留)7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衡政〔2011〕88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8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衡政〔2011〕89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9衡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6〕第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0衡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2006〕第4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1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4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2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9〕4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3衡水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9〕5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4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6号市城管综合15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衡政〔2011〕87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6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2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7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衡政〔1997〕1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1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衡政函〔2001〕25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1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意见衡政〔2005〕40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2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3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9〕161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3衡水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衡政办〔2011〕24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衡政〔2014〕57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一提一补”农业节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字〔2014〕79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18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8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2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9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1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3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衡政规〔2020〕2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31衡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衡政规〔2018〕6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2衡水市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10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地”改革实施意见衡政规〔2020〕3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投资“双基”项目“一会三书一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20〕4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5衡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6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7衡水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衡政发〔2016〕1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9衡水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办字〔2017〕5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0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衡政规〔2018〕1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21〕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衡政〔2007〕96号市民政局(保留)44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衡政办〔2010〕2号市民政局(保留)45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衡政办〔2010〕66号市民政局(保留)46衡水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3号市民政局(保留)4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衡政发〔2016〕22号市民政局(保留)48衡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衡政办〔2012〕2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4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3〕67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5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衡政〔2012〕66号市水利局(保留)51衡水市水权交易办法(试行)衡政规〔2017〕7号市水利局(保留)52衡水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2号市水利局(保留)53衡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3号市水利局(保留)54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4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55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5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56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3〕第1号市气象局(保留)57衡水市气象探测工作管理规定衡政规〔2018〕14号市气象局(保留)58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衡政规〔2018〕15号市气象局(保留)5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试行)衡政〔2013〕68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衡政办〔2014〕12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6〕20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衡政规〔2018〕11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3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2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留)6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政发〔2015〕4号市公安局(保留)65衡水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衡政字〔2016〕27号市公安局(保留)6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1号市公安局(保留)67衡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8号市公安局(保留)6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衡政规〔2019〕8号市公安局(保留)6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字〔2015〕16号市审计局(保留)7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衡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衡政规〔2018〕1号市审计局(保留)71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衡政规〔2018〕13号市交通运输局(保留)7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8号市卫生健康委(保留)73衡水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6〕6号市卫生健康委(保留)74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4〕第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5衡水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5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18〕1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7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19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保留)7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衡政函〔2002〕66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保留)7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7〕70号市委政法委(保留)80衡水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衡政规〔2018〕17号市体育局(保留)81衡水市主城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衡政规〔2018〕19号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保留)82衡水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衡政〔2010〕5号市司法局(保留)83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衡政〔2012〕15号市司法局(保留)84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衡政办发〔2017〕12号市司法局(保留)85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衡政办发〔2017〕13号市司法局(保留)86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1号市司法局(保留)8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6号市司法局(保留)8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8〕7号市司法局(保留)89衡水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衡政规〔2018〕8号市司法局(保留)9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9〕9号市司法局(保留)9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衡政规〔2021〕2号市司法局(保留)92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司法局(保留)93衡水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2〕第3号市司法局(保留)94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2〕第4号市司法局(保留)95衡水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衡政办字〔2017〕第111号市司法局(保留)9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1〕1号市司法局(保留)97衡水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办字〔2014〕50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98衡水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7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99衡水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7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100衡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11号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1衡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2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8号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20〕5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留)10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推动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的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衡政规〔2020〕6号市教育局(保留)105衡水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衡政函〔2011〕74号市残联(保留)附件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衡政〔2013〕102号市财政局废止2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5〕15号市财政局废止3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5号市财政局废止4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60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财政局废止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7号市发展改革委废止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衡政规〔2017〕2号市发展改革委废止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3号市民政局废止8衡水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衡政办函〔2012〕3号市教育局废止9关于印发衡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衡政发〔2015〕17号市行政审批局宣布失效10衡水市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7〕3号市行政审批局废止11衡水市贯彻落实省政府《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衡政办〔2014〕25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失效12衡水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2〕2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废止1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3〕37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14衡水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废止1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主城区储备土地安置的试行意见衡政〔2014〕50号根据2016年9月4日衡政字〔2016〕25号修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废止16衡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15号市交通运输局(废)废止17衡水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暂行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2号市体育局(废)废止18衡水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1号市水利局(废)废止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8〕39号市应急管理局(废)废止20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医疗保障局(废)废止附件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5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修改2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0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修改衡水市农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0〕11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水利局拟修改4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4〕4号市民政局拟修改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衡政办〔2014〕15号(根据衡政字〔2015〕24号修改)市农业农村局拟修改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衡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62号市应急管理局拟修改7衡水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办字〔2013〕79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8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衡政办字〔2015〕111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9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衡政办字〔2016〕74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1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衡政规〔2017〕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改11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9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改12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2015年12月17日衡政字〔2015〕24号、衡政规〔2018〕7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拟修改相关政策解读文件链接:art_101_365760.html——结束——。

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2•【字号】衡政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体系,助力衡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保障办法》,加强部门协作和社会协同,优化涉税信息共享,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凝聚共治力量,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切实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衡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组织保障机制(一)完善税收保障组织协调机制。

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税务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导落实全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支持税务机关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切实履行税收征管保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切实履行税收保障义务。

《关于进一步强化信息报送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关于进一步强化信息报送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关于进一步强化信息报送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委办发[202x]7号文《关于进一步强化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下发之后,县规划局迅速学习传达文件精神,研究确定信息报送重点和报送要求,积极做好重要信息的报送工作。

现将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一、传达学习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信息报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沛委办发[202x]7号文下发之后,沛县规划局分别组织召开了班子成员会议和各科室负责人会议,传达学习了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文件精神。

通过深入学习文件精神,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对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有了的认识,一致认为:做好重要信息的报送工作对于县委县政府及时决策重要事项和处置重大事件将赢得宝贵的时间,对于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研究确定分管领导和信息报送人员,具体做好重要信息的及时报送工作。

根据我局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我局研究确定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科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报送工作领导小组,并选派1名政治素质高、大局意识强、文字功底好的同志具体抓好重要信息的上报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各科室对重要信息或敏感信息的及时上报情况,同时督促做好各科室上报信息的梳理、分析、汇总、上报工作,确保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健全、报送及时。

三、制定报送制度,确定信息报送重点。

为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有效,我局研究制定了及时报送和逐级报送的相关制度,将重大规划事项信息、涉及规划拆迁而引起的信访信息、网上关于规划方面的舆情信息及其它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作为上报信息的重点,并及时做好重要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确保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完善、报送迅捷。

四、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按照沛委办发[202x]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认真做好重要信息的及时报送工作,为县领导及时决策重要事项和处置重大事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来源,努力将各种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为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为建设和谐文明新沛县而作出更大努力和贡献。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致各级政府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维护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是政府与网民沟通的重要渠道,要加强网站建设,提高用户体验。

各级政府部门要确保政府网站的正常运行,保障网民正常留言的渠道畅通。

同时,要积极推进政务新媒体的建设,提供更多便捷的留言渠道,满足网民的需求。

二、完善网民留言办理制度和流程政府部门要加强留言办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明确留言办理的责任部门和流程。

留言办理责任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办理网民留言,回复网民提出的问题。

同时,要建立留言办理的监督机制,确保办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提高留言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政府部门应加强留言办理的专业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办理水平。

要制定留言办理的工作标准和规范,确保留言办理的质量。

政府部门要建立留言办理的统计系统,定期公布留言办理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网民留言的宣传和引导政府部门要积极宣传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留言渠道,提高网民的参与意识和信任度。

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网民理性留言,增强留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政府部门要对网民留言进行认真分析和回应,及时回应网民关切。

五、加强政府部门对留言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政府部门要对网民留言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网民关切。

政府部门要与留言问题相关的部门及时沟通,协调解决问题,提高政务能力和水平。

政府部门要通过留言办理工作,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推动解决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加强政府部门对留言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留言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制定留言办理工作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要注重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推动留言办理工作的落实。

政府部门要建立留言工作的奖惩机制,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加强与网民的沟通和交流政府部门要建立与网民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及时回应网民关切。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衡政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市级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使用部门(单位)预算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负责实施的国家和省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等国家和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我市配套项目、市级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市级信息资源库、市级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市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市级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对政务云服务资源已提供服务的相关软硬件,各单位不再新购或自建,市有关部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申报服务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由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对于不依托已有电子政务外网和内网网络资源、重新建网、不符合国家网络整合规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市财政局不再另行安排资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2003-2007)〉的通知》(冀办发〔2003〕32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通知如下:一、着力解决好电子政务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全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的文件精神,围绕国务院办公厅“三网一库”的总体框架,扎实推进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各项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是政务网络建设初具规模。

以省政府办公厅为龙头的全省办公业务资源网基本建成。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已经实现互联互通。

多数联网单位已经建成办公业务网。

二是政府公众信息网暨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使政府信息公开程度明显加大,网上办事、互动式服务初见成效。

三是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不断深化,一批业务系统正在建设当中。

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中依然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化与电子政务概念混淆,致使认识不够一致;二是管理体制不顺,造成多头管理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三是建设标准不统一,网络难以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得不到充分共享;四是重建设轻应用,现有资源利用不充分,浪费较大。

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行政执法自查报告行政执法自查报告「篇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公路局《关于迎接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省政府法制办20xx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有关事宜的工作安排》的部署,为加强我局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了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自查工作。

现将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一、凯里公路管理局交通行政执法基本情况凯里公路管理局现有路政员、超限运输稽查员231人,下设1个路政管理支队, 1个路政稽查大队,12个路政管理大队、7个超限运输检测站。

承担着黔东南16个县(市)国省干线的路政管理工作任务,管理里程1681.32公里。

近年来,我局在省公路局、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处的支持、关心下,认真按照省公路局创建路政管理达标段队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公路局“打造队伍、完善机制、构筑平台、服务和谐”的总体工作思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机制、深化管理、加强服务、规范执法,为黔东南苗岭侗寨的公路安全、完好、畅通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有力的贡献。

凯里公路管理局在20xx年、20xx年、20xx 年、20xx年连续四年荣获省公路局路政管理目标考核第二名,20xx年荣获省公路局路政管理目标考核第一名的好成绩。

20xx年以来,凯里公路管理局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狠抓路政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强化路政队伍的服务意识,提高路政队伍的执法素质,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无论是在路政内业管理,路政日常的巡查处治,治理超限运输,还是在承担各项重大的公路保畅、抢险工作中,都充分展示了凯里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队伍是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素质过硬、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路政队伍。

一、自查开展情况按照省公路局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我局从6月24日起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将省交通运输厅《20xx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至各管理段大队,要求各管理段大队认真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学习方案的要求,理解掌握此次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目的与意义,案卷评查的标准和要求,为开展好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衡政办字〔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字〔2015〕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现将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杨慧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吕志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政府机关运转、综合改革、协同发展、经济调控、项目建设、机构编制、财税统计、金融、档案、地方志、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档案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市京津冀协同发展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衡水调查队、市档案馆、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地方志办公室、市政府招待处。

协调管理市各投融资平台公司。

联系中国人民银行衡水中心支行、衡水银监分局、驻衡各银行业机构和各保险公司。

负责与市人大、市政协的联系。

任民市委常委、副市长负责农业农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南水北调、供销粮食、水务、民政、涉军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农科院、市水文三队、市水文局、市河务处。

负责与衡水军分区、预备役团、团市委、市妇联的工作联系。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衡政办字〔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衡政办字〔2018〕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经市政府决定,将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名称改为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副市长王世昆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秘书长谢志强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袁向前担任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

协调小组成员包括各专题组和保障组组长、副组长。

(二)主要职责。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要求,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统筹研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协调小组下设精简行政审批组、优化营商环境组、激励创业创新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改善社会服务组5个专题组和综合组、法治组、督查组、专家组4个保障组。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二、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及主要职责(一)精简行政审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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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字[2013]15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3
【实施日期】2013.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
(办字〔201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政务信息是政府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及时、快速、准确反映各地、各部门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政府指导工作、传达政令、交流情况的重要手段。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加强和改进工作意见:
一、增强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紧迫感
1、认清形势。

省政府提出“新的政府一定要有新的作风、新的目标、新的行动”,市政府提出“新一届政府要有新面貌、新形象、新业绩”,新的工作形势对全市政府系统
信息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我市正处在冀中南地区列入国家层面重点开发区域,衡水加入首都经济圈,省委、省政府启动衡水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多重扶持政策叠加的黄金发展期,按照市委、市政府“强势开局、跨越赶超,提前建成小康社会”的总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更高的起点、从更广的角度,重新审视和正确认识新形势下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积极主动,创新实干,为领导决策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二、明确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
2、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要举措,坚持服务宗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网络体系,打造信息载体,努力拓宽信息领域、挖掘深度、多出精品,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3、目标任务。

全面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制定决策、实施决策和完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及时反映重大改革的进展情况、重大经济活动的运行情况,为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服务;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提供导向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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