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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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字[2017]30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衡政字〔201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河北省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冀政发〔2016〕4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意见》(冀政发〔2016〕4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财政直管县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61号)和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根据中央、省改革总体部署,依照《河北省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科学界定、合理划分市以下地方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市与市辖区财政收入划分、转移支付管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和明确清晰的分工体系,促进地方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有力保障。
2017-2018年,承接完成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全面完成市内公共安全领域划分工作,基本完成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划分工作。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及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形成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清相晰框架。
(二)总体要求
1、全面落实中央、省改革精神。准确把握中央、省改革目标取向、政策意图和推进节奏,全面承接和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确保中央、省改革精神及时有效落实。在中央及省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吸收市内相关改革成果,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责,尽快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
2、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围绕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根本目标,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
3、完善市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着眼于理顺优化市县政府财政关系,增强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并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适时调整市与区政府间收入划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
4、坚持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将市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制度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逐步实现市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三)基本原则
1、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市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好发挥县级政府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县级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市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市级财政事权。
2、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上划,进一步明确市级政府在保持全市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将适宜县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