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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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衡政[2003]50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28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衡政〔200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适应衡水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衡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规范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下设行政复议科,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衡水市人民政府市长是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可授权委托主管副市长、主管秘书长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长作出决定:
(一)被申请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
(三)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要复议案件。
上列复议案件,市长可视情况委托主管副市长、主管秘书长或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处理。
第五条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其他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依照《行政复议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