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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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衡政字[2016]10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7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字〔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7日

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滏阳河风景区的建设和管理,更好的保护、开发、利用滏阳河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提高我市人居质量,根据《水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滏阳河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指滏阳河市区段蓝线控制范围内,依托河道建成的,由植物、水体及其它相关设施组成,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并具泄洪、防灾等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进入景区游玩、参观、开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景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滏阳河风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景区保护、开发、建设、管理的相关职责,其所属的滏阳河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公安、环保、规划、城管、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桃城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景区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景区内的设施、水体、绿地,维护景区秩序,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或举报。

第七条景区的管理和养护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景区建设规划应符合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水利风景区规划,与城市建设相协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改、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并按相关程序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景区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景区规划。景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景区规划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改善基础服务设施。

第十条景区河道蓝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景区建设规划制定项目计划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其它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在景区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进行审查;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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