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落实<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

合集下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衡政办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5号),设立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衡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衡水市档案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增加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需要由市政府办取消、承接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档案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落实、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增加对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加强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审核把关工作职能,掌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情况,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致函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文电;负责市政府机关保密工作。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24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24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24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衡政办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24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衡水市2024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8日衡水市2024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2024年在全市继续实施省定民生工程,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采取更直接、有效的措施,结合衡水市2024年“民生实事”,大力实施省定民生工程,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4年任务目标力争10月底前基本完成,12月底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二、主要任务(一)棚户区改造工程。

建成棚改安置房2079套。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1个(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口袋公园建设工程。

新建口袋公园10个。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四好农村路”提升工程。

建设改造农村公路227公里。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五)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提质工程。

全市新建、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7所,校舍面积3.5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六)农村厕所改造工程。

改造卫生户厕10907座,建设公厕3座,恢复重建粪污处理站2座。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落实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落实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落实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落实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68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现将《衡水市贯彻落实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我市是全国32个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之一,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是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重要方面,对于减轻家庭养老育幼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将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接受人大监督。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推动养老服务、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托育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托育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要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成效、时间节点、具体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等,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细。

三、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聚焦服务“一老一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着重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快补齐发展短板。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衡政办字〔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0日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48号),进一步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冀民〔2019〕91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2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加完善,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更加合理,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形成“9073”养老服务模式,即90%的老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人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实现社区养老、3%的老人通过入住养老机构实现集中养老。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

在城市街道、社区打造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每个城镇街道和县城均建有1所以上符合标准的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城镇街道至少建设3个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每个社区至少建设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点。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统筹推进。

有条件的乡镇要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规划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覆盖70%以上农村行政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9〕30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9〕30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9〕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30日衡水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推进方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根据衡水实际,制定本推进方案。

一、明确目标(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16%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办字[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衡水市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市将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

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部门协作,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实现对流动人口的人性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为办好国际马拉松赛事,建设生态宜居北方湖城,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目标1、实行滚动式排查,基本实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实行居住证制度,实现动态化管理: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实行滚动式清查核实、登记,进一步澄清底数;逐步融合相关部门职能、整合相关社会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用工单位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工作数据信息,确保信息准确、鲜活。

全市实行居住证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全部办理居住证。

2、实现部门协作、综合服务:以居住证制度为纽带、以出租房屋管理为基础,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劳动培训、工商注册、养老保险、法律援助、计划免疫、用工查询、计生服务、免费中介等服务,将多证并一证(居住证),实现“一证通”功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04
•【字号】衡政办字〔2018〕57号
•【施行日期】2018.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
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7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7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我市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着重清理了与国务院、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9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见附件1),列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五年,标注“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计算。

二、对6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做失效处理(见附件2),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对2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见附件3),其中修改完成的7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五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计算。

列入另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部门按照修改时限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市政府。

此次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另行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即视为失效,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4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1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衡政[1997]1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衡政函〔2001〕25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3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人社局4衡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5衡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住建局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全部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衡政〔2005〕32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科技创新局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意见衡政〔2005〕40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8衡水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衡政〔2005〕48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财政局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衡政〔2007〕96号市民政局1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水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通知衡政函〔2007〕44号,根据衡政(2011)78号文件修改市环保局1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卫计委1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13衡水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1号市教育局14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2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综合执法局1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8〕39号市科技创新局1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政策的通知办字〔2008〕34号市卫计委1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35号市人社局18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衡政办函〔2008〕25号市住建局1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衡政〔2009〕17号市行政审批局20衡水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函〔2009〕60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财政局2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9〕161号市人社局22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政府法制办23衡水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衡政〔2010〕5号市政府法制办24衡水市农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0〕11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水务局25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衡政办〔2010〕2号市民政局26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衡政办〔2010〕66号市民政局2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好计划生育奖励和计生惠民政策的通知衡政办函〔2010〕43号市卫计委28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股份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动产抵押融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函〔2010〕63号市食品和市场局29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衡政〔2011〕87号市综合执法局30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衡政〔2011〕88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综合执法局31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衡政〔2011〕89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综合执法局32衡水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衡政办〔2011〕24号市人社局33衡水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衡政函〔2011〕74号市残联34衡水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2〕2号市工信局3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衡政〔2012〕41号市财政局3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衡政〔2012〕66号市水务局37衡水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2〕86号市公安消防支队38衡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衡政办〔2012〕2号市民政局39衡水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2012〕42号,根据衡政办字〔2015〕64号修改市住建局40衡水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衡政办函〔2012〕3号市教育局4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外贸转型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函〔2012〕56号市商务局42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3〕第1号市气象局4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3〕67号市民政局4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试行)衡政〔2013〕68号市农牧局45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衡政〔2013〕102号市财政局4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3〕37号市林业局47衡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2013〕7号市住建局48衡水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2013〕20号市质监局49衡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衡政办〔2013〕36号市财政局5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3〕22号市物价局51衡水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办字〔2013〕62号市安监局52衡水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办字〔2013〕79号市公安消防支队53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4〕4号市民政局54衡水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衡政〔2014〕8号市住建局5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衡政〔2014〕29号市发改委5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6号市人社局5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衡水市食品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8号市发改委5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衡政〔2014〕57号市物价局5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衡政办〔2014〕12号市农牧局6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衡政办〔2014〕15号,根据衡政字〔2015〕24号修改市农牧局6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4〕17号市财政局62衡水市贯彻落实省政府《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衡政办〔2014〕25号市质监局6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一提一补”农业节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字〔2014〕79号市物价局64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2号机关事务管理局65衡水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3号市民政局66衡水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4号市国土局6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政发〔2015〕4号市公安局68关于印发衡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衡政发〔2015〕17号市发改委69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18号市发改委70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5〕15号市财政局71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字〔2015〕16号市审计局72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2号市粮食局7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3号市民政局74衡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15号市交通运输局75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衡政办字〔2015〕111号市公安消防支队76衡水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6〕6号市卫计委77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6〕7号市质监局78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0号市水务局79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1号市住建局80衡水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2号市住建局81衡水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衡政字〔2016〕27号市公安局8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衡政发〔2016〕18号市住建局8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衡政发〔2016〕22号市民政局8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6〕20号市农牧局8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1号市公安局8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8号市卫计委87衡水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58号市征收办88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字〔2016〕57号市征收办89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60号市财政局90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衡政办字〔2016〕74号市公安消防支队91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衡政办字〔2016〕178号市人社局9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7号市发改委附件2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废止或失效原因主要实施部门1衡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2000〕第9号废止,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市城乡规划局2衡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4号废止,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市城管综合执法局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在改制企业实行人事代理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1〕30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失效,适用期已过市人社局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委《防止职业教育资源流失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办字〔2001〕79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失效,管理方式已改变市教育局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工业性加工行业实施“以电控税”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02〕3号失效,适用期已过市地税局衡水市合理开采地下水与规范打井市场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3号废止,与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不相符的地方市水务局7衡水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衡政〔2005〕46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市财政局8衡水市外国专家友谊奖实施办法衡政〔2005〕55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废止,我市参加了国家级、省级的友谊奖评选,本着减少行政评选的原则,不再设市级友谊奖市人社局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5〕1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失效,管理方式已改变市教育局10衡水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衡政〔2006〕146号废止,已被新的条例、办法所替代市人社局11衡水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衡政办〔2006〕3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废止市综合执法局衡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衡政办〔2006〕38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废止,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已并轨,2017年已按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市人社局1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教育劳务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81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废止,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市地税局1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衡政〔2007〕39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废止,已被新文件替代市人社局1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衡政〔2007〕81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废止,已被《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3号)替代市教育局1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衡政办〔2007〕19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失效,适用期已过市卫计委17衡水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2007〕20号,根据由衡政(2011)78号文件修改废止,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后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所涵盖。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衡政办字〔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的通知桃城区、冀州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4〕1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衡水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现将《衡水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强化统筹协调。

要把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知识产权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适时修订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4日衡水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财政事权内容财政事权责任支出责任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制定实施全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开展全市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市级市级制定实施市辖区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开展市辖区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市辖区市辖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全市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市级市级全市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全市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全市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市辖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市辖区市辖区市辖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市辖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市辖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知识产权保护全市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市级市级市级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行政调解全市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市辖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市辖区市辖区区级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行政调解市辖区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财政事权内容财政事权责任支出责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全市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在全市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市级市级全市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全市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市辖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在全市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市辖区市辖区市辖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市辖区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市级层面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市级市级区级层面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市辖区市辖区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市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全市性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等事项市级市级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市级层面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区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市辖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市辖区市辖区区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市辖区层面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衡政办字〔2023〕63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中共衡水市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衡水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八条意见〉的通知》(〔2023〕—4)要求,助力衡水高新区持续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共10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备案2项,行政确认1项。

为确保下放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衡水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简政放权工作,及时承接下放事项并依法实施。

衡水高新区事项承接部门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法规,积极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按照要求编制和公布服务指南,确保承接的事项接得住、办得好,为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

行政权力下放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对口辅导等方式做好业务培训与指导,确保下放事项平稳有序交接。

二、加强审管衔接工作。

衡水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审管衔接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26号)要求,明确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编制审管责任清单,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要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审批部门将审批信息及时推送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审批决定的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反馈审批部门,确保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

三、按规定时限完成衔接工作。

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应在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29施行日期文号衡政办字〔2016〕14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9日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精神,深化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发挥标准化对全市经济的技术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标准化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标准化的作用和地位日趋突出,已成为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核心要素。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已成为我市发展新型工业与现代农业、繁荣发展服务业的一项紧迫任务。

我市正处于综合配套改革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树立品牌,还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大力推进康养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8〕113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大力推进康养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8〕113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大力推进康养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大力推进康养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8〕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衡水市大力推进康养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6日衡水市大力推进康养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冀政办字〔2018〕160号)文件要求,科学应对新时代中国人口老龄化,现就大力推进全市康养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方案: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强化市场规范,优化康养产业营商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满足个性化、多层次市场需求。

坚持创新引领、构建平台。

围绕康养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探索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政策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围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创新链条环节,推进衡水湖康养产业平台、智慧康养平台、康养数据共享平台、康养人才平台、医养结合平台等支撑平台建设。

坚持网络覆盖、集群发展。

整合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大力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构建医养健康服务网络体系。

着力优化产业生态链,提高产业协作配套水平,引导特色优势领域优先发展和集聚发展。

坚持社会参与、打造品牌。

建立完善行业协会和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发挥康养产业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大力培育康养产业领域示范企业和优质产品,建立行业标准,打造优质品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衡政办函[2013]93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11【实施日期】2013.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函〔2013〕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11月11日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7月16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全面推动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为目标,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抓手,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标准,推进统一集中管理,深化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改革,强化监督,不断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

二、组织领导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成立衡水市贯彻落实《办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纪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编办、市直管理局一名副职组成。

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我市贯彻落实《办法》工作。

职责为:一是统筹推进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金融工作要点》的通知-衡政办字〔2018〕15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金融工作要点》的通知-衡政办字〔2018〕15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金融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金融工作要点》的通知衡政办字〔201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人行衡水中支、衡水银监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全市金融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0日2018年全市金融工作要点2018年,全市金融工作要以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新时代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促进信贷投放,优化融资结构,深化金融改革,健全金融体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总体目标:2018年力争全市新增信贷投放254亿元以上,制造业贷款占比35%以上,普惠金融发展规模增长率9%以上;力争新增上市挂牌企业10家以上,实现直接融资65亿元;全年对重点担保圈逐一制定化解方案,力争2018年全市不良额、不良率实现双降;全面实施“金融港”护航计划。

建立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做强做大市建投科技小贷公司和恒泰融资担保公司。

围绕以上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服务实体经济1、全面实施“金融港”护航计划。

出台《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金融港”护航计划的意见》,在全市筛选150家重点企业,按发展特点分为三类,精准施策,重点培植。

通过加快推动设立各类政策性金融工具,建立完善运行规则制度和债委会制度和主办行制度,实行月调度、季分析、年考核,督促“金融港”计划培植重点企业措施落到实处。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衡政办字〔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字〔2015〕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现将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杨慧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吕志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政府机关运转、综合改革、协同发展、经济调控、项目建设、机构编制、财税统计、金融、档案、地方志、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档案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市京津冀协同发展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衡水调查队、市档案馆、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地方志办公室、市政府招待处。

协调管理市各投融资平台公司。

联系中国人民银行衡水中心支行、衡水银监分局、驻衡各银行业机构和各保险公司。

负责与市人大、市政协的联系。

任民市委常委、副市长负责农业农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南水北调、供销粮食、水务、民政、涉军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农科院、市水文三队、市水文局、市河务处。

负责与衡水军分区、预备役团、团市委、市妇联的工作联系。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衡政办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9号)要求,市审改办结合各部门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的认领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编制了《衡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

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核对,及时衔接调整到位,并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目录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要切实维护《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权威性,做好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的事项认领和实施清单的维护工作。

二、严格事项管理。

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要求,对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或“放管服”改革等因素需作目录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市、省审改办予以动态调整,实行统一的标准化、规范化、动态化和公开化管理。

三、及时全面公布。

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5日内,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衡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衡水市市级初审转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0日附件.doc。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各类史馆(室)建设情况普查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各类史馆(室)建设情况普查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各类史馆(室)建设情况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衡政办字〔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各类史馆(室)建设情况普查的通知衡政办字〔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作为方志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把各类史馆(室)尤其村史馆、历史馆建设作为构建文化衡水和美丽乡村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取得显著成效,对弘扬历史文化、留住历史文脉、丰富百姓生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了特殊作用。

为了全面了解全市各类史馆(室)建设成果,掌握建馆整体情况,挖掘、整理、开发、利用衡水传统文化资源,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各类史馆(室)建设情况专项起底普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范围。

各乡镇、村庄现有体现历史特点包括各类已建成和在建的乡镇馆(室)、村史馆(室)、博物馆、专业馆、厂史馆(室)、校史馆(室)、院史馆(室)、纪念馆(室)等具体情况;村史馆(室)与档案馆(室)、图书室“三位一体”的馆类;市直部门、驻衡机构、大中专院校及辖属单位的专业史馆(室),等等。

二、深入调研。

史馆(室)普查活动是挖掘整理发现区域传统文化的一次机遇,也是提升地方志工作水平和实现地方志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和载体。

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文件精神,把落实全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市政府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指导意见作为重点,有关人员要履职尽责,深入乡村、基层,实地考察,排查登统,特别要把村史馆(室)情况摸实、摸清、摸准、摸透,打造一次高质量的地方志工作普查。

三、撰写文稿。

各单位普查活动完成后,要对普查情况和成果进行纵深研究,组织具有一定文字功底和理论水平并熟悉业务的人员如实撰写稿件统一上报,由市方志办汇总编印成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落实<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6]126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22
【实施日期】2016.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落实〈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6〕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落实〈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衡水市落实《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0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文化强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充实和拓展地方志成果体系,丰富和挖掘地方志资源,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传承文化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决策参考、信息服务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不动摇。

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史志成果,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

2.坚持依法治志。

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树立依法治志理念,培育依法治志环境。

加大地方志法规制度宣传力度,切实依法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及相关义务。

3.坚持科学发展。

以修志编鉴为主,统筹兼顾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理论研究、开发利用等工作,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科学发展。

4.坚持改革创新。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编史修志优良传统,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正确把握发展规律,结合衡水市地方志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解放思
想,深化改革,敢于创新,不断探索、拓展地方志工作领域,丰富地方志成果表现形式。

5.坚持质量第一。

把质量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书、年鉴、地情书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

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编印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地方志成果。

6.坚持修用并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