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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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医养融合发展模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有效对接,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提升健康养老质量,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按照“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突出特色、资源共享”的原则,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社会各方面资源,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依托我区生态、气候、区位和长寿品牌特色优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和盘活医疗与养老资源,激发社会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促进健康老龄化。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争取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设一批兼具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桂政办发[2012]313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2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广西边境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边境地区发展的意见》(桂发〔2010〕2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落实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实施意见的精神,巩固我区兴边富民行动成果,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2012-2015年广西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以下简称大会战)。

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期限我区百色市的那坡县、靖西县,崇左市的大新县、龙州县、凭祥市、宁明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共8个陆地边境县(市、区),以及百色市的德保县、崇左市的天等县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的村屯列入大会战实施范围(其中,以距陆地边境线0-3公里范围的村屯为重点),共涉及44个乡(镇)540个建制村。

大会战的重点实施时限为“十二五”时期,用3-5年时间完成大会战各项目标任务,到2015年,我区边境一线地区实现大建设、大发展、大提高、大进步、大团结、大稳定的良好局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桂政办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5日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9号)要求,着力破解当前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存在的瓶颈问题,更好地发挥特色和优势,推动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夯实中医药壮瑶医药人才基础(一)提升教育水平。

支持广西高校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学科专业建设,立项建设一批硕士博士学位点,创建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支持和鼓励高校开设中医药专业,扩大现有中医药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推动广西中医药大学建设上水平。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师承教育。

完善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的中医药壮瑶医药师承教育体系,将名老中医药专家参与在校生、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带教、授课等纳入其工作室建设成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评。

推动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实习向师承门诊教学方面改革,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

支持中医药院校柔性引进民族医药特长专业人员为在校生开展临床带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9•【字号】桂政办发[2006]147号•【施行日期】200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第一条参事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

加强参事工作是巩固和壮大党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益措施,是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参事工作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推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服务;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服务;要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参事的基本职责: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

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重要法规草案及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条参事是人民政府的参事,是参事工作的主体。

参事要以参事工作为主业,为本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以下简称参事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5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电。

(二)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桂政办发[2009]220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09〕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立足区情,初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开展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减轻患者基本用药负担,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资源进一步优化和整合,保障基本药物生产、配送的质量安全。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二、工作任务2009年12月底前,在全区30%的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2010年2月中旬全部到位。

包括实行自治区级药品网上集中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桂政办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4号),促进我区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服务业发展的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责任,落实相关政策,确保我区服务业提速发展,进一步发挥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

特别是要突出抓好今年服务业文件的落实工作,对每一份文件所确定的工作任务,都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由分管副主席具体负责,方案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工作要求、进度要求、验收要求、督查要求、考核要求等内容,并把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和各有关部门。

各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区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速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20%以上。

力争经过几年努力,服务业成为优化全区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支撑,我区成为西部地区服务业最发达的省区之一。

到2015年底,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稳步提高;到2020年底,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桂政办发[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77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卫生厅是主管全区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药品质量;制订全区药政、药检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订颁布全区药品标准及规范;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初审新药,审批新的保健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对医药生产、经营和使用部门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伪劣药品;负责审查监督全区性药品广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桂政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8日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3号),优质高效实施《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区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到2025年,加快优质高效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

形成并推广10个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中西医结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评选10名桂派中医大师、60名广西名中医,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持续壮大。

加快推进广西2个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项目建设,争创一批国家中医药局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

全区中药材产业种植规模稳定在600万亩左右,中药材种植及初加工产值达到500亿元以上,中医药壮瑶医药产业优势逐渐形成,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坚持中医药三产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大力弘扬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中医药壮瑶医药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中医药壮瑶医药成为全面推进健康广西建设的重要支撑,中医药民族医药强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重大工程(一)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

1.建设优质高效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桂政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银行卡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7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推行公务卡制度必须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扩大有效投资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扩大有效投资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扩大有效投资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桂政办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扩大有效投资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扩大有效投资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24日广西扩大有效投资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是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经济增长、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主要抓手,突出抓好项目建设、促进投资快速增长和投资结构优化是全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进一步发挥投资对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有力支撑“十四五”时期我区经济奋力赶超、加速崛起,实现既定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要素,用好一切可以利用的政策举措,释放一切可以挖掘的潜力潜能,集中力量,攻坚突破,拓展投资空间,优化投资结构,加速补齐各领域短板,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现代化公共服务体系和创新体系。

创新投资工作推进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在确保“十四五”时期全区投资实现翻番的基础上(年均增长15%以上),突出抓好“十四五”时期前3年促投资工作,力争2021—2023年全区投资年均增速达到26%,提前实现“十四五”时期全区投资翻番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积极扩大重点领域有效投资。

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协调调度机制,滚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优先保障各项建设要素,加快重大项目开竣工,发挥重点领域投资对全区投资增长的重要支撑带动作用,确保完成投资目标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桂政办发[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组建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为负责全区工业发展和工业经济运行调节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加挂自治区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划入的职能(一)原自治区经贸委(含轻工、纺织、石化、冶金、机械、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工业规划、技术改造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二)原在自治区农业厅挂牌的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区工业行业规划。

组织实施“工业兴桂”发展战略,研究提出提高工业发展水平,加快工业化进程的规划和目标,引导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出全区工业布局、产业(行业)发展、结构调整以及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的方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工业经济综合性政策和受委托提出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参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拟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桂政办发[2010]141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精神,设立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商务厅。

(二)将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制定区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自治区商务厅。

(三)将原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报废汽车管理,老旧汽车更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商务厅。

(四)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按规定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市级人民政府。

(六)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加强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拟订全区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内贸流通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全区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融合、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桂政办发[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民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区优抚政策,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级评定;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拟订全区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桂政办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11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十日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一、医疗卫生保障惠民工程(一)城乡三项医疗保险项目。

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确保“十二五”期间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巩固在90%以上。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时间:2011年1-12月。

完成时间:2011年12月。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

筹措资金7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1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9.4亿元、市县财政安排9.5亿元,确保2011年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00元,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合率巩固在90%以上。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时间:2011年1-12月。

完成时间:2011年12月。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筹措资金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6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44亿元、市县财政安排0.96亿元,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年人均标准由2010年的15元提高到2011年的25元,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健康广西实施方案

健康广西实施方案

健康广西实施方案
健康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而健康广西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广西地区的居民
带来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健康服务。

该方案的实施将涵盖广西地区的医疗资源整合、健康教育推广、基本医疗保障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广西地区的居民提供更加便捷和优质的健康服务。

首先,健康广西实施方案将着力整合医疗资源,建设更加完善的医疗机构和服
务网络。

通过加大对医疗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使广西地区的医疗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提高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让居民能够更加便捷地享受到医疗服务。

其次,健康广西实施方案将加强健康教育推广工作。

通过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健康教育活动等形式,提高广西地区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促进居民养成良好的健康生活方式,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从源头上保障居民的健康。

另外,健康广西实施方案还将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通过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让广西地区的居民能够享受到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此外,健康广西实施方案还将加强慢性病防控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
高应急医疗救援能力,推动健康产业发展,促进医疗科研创新等多个方面,努力为广西地区的居民打造一个更加健康、安全、便捷的健康服务体系。

总之,健康广西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广西地区的居民带来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健
康服务。

相信在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健康广西实施方案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为广西地区的居民带来更加美好的健康未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桂政办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6日广西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精神,加快我区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我区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个阶段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更完善,医学专业结构更优化,主要医学学科水平明显提升,医学教育特色初步体现,各类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到2030年,建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广西特色、适应我区发展需求的高水平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形成医学与多学科深度交叉融合的学科专业群,医药科研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服务卫生健康事业能力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优化医学人才培养结构。

1.提升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层次。

坚持以需定招,适时扩大急需紧缺专业的招生规模。

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我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我区不同层次专业人才需求计划。

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招生计划向急需紧缺专业倾斜。

稳步发展本科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专业教育,大力发展高职护理、中医学类专业教育,推动护理、中医专业中职与高职贯通培养。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南宁、桂林、北海、钦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高校)2.着力加强医学学科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桂政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30日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有关部署,为推进我区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加快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预防为主方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区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健康生产生活环境初步形成,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到2030年,全区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水平位居西部前列,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一)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

1. 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广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全面普及维护健康的知识与技能,不断提高健康管理能力。

建设跨部门、全领域的健康科普专家库,建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机制。

构建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XXX传播机制,持续完善健康科普资源库。

鼓励各级广播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

深入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及易于掌握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方法,普及中医药健康文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7•【字号】桂政办发[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加挂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牌子)。

自治区招商促进局是负责招商引资、区域经济合作和根据授权受理投资者投诉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相当正厅级)。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承办自治区招商引资中的各项具体事宜,调查、研究全区招商引资、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促进招商引资、改善投资软环境方面重大问题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全区性重大对外招商引资活动;参与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有关项目招商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赴国(境)外举办招商活动。

(四)负责策划、组织实施自治区组团参加国内外重大的投资洽谈活动;负责对国内外重要投资考察团(组)来访的接洽工作。

牵头负责自治区组织的国外、国内投资合作项目的洽谈、签约和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广西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广西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广西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29号)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8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精神,健全完善广西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7页(P14-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22.7;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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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7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
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10
号)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13号)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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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115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14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4
【实施日期】2016.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4日
广西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规范和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全体人民健康为出发点,强化顶层设计,夯实基层基础,完善政策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大力推动政府健康医疗信息系统和公众健康医疗数据互联融合、开放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积极营造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规范、创新应用的发展环境,通过“互联网+健康医疗”探索服务新模式、培育发展新业态,深化大数据在人群健康方面的应用创新,结合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形成面向东盟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示范高地,为打造健康广西、深化医改、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效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自治区、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并与国家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基本形成跨部门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

到2020年,按照自治区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总体要求,实施健康医疗服务大数据工程,实现健康医疗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医疗、医药、医保和健康各相关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取得明显成效;依托现有资源建成5个区域临床医学数据示范中心;基本实现城乡居民拥有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和功能完备的健康卡;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全区健康医疗历史资料的数字化、数据采集的自动化、数据使用的智能化、数
据共享的便捷化。

基于大数据、“互联网+”、远程医疗的智慧医疗服务模式基本形成,实现健康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的联通,大幅提升医疗服务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高效化、服务便捷化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夯实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基础。

1.加快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

构建医疗服务、公共卫生、人口计生、药品消耗、医疗保障、综合管理等数据标准体系,制定数据开放、指标口径、分类目录、交换接口、访问接口、数据质量、协同共享、安全保密的规范和框架。

2.加快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

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和电子政务云平台,整合全员人口、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全面建成互通共享的自治区、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构建广西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

3.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管控。

研究制定医疗卫生数据管理办法和信息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环节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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