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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累制养老金投资运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险制度。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的财务机制,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基金完全积累的财务机制,以实现代际公平和个人缴费激励机制的有机结合,并期望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应对人口老龄化下的老年经济保障的支付压力。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及资金的投资运营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难以保障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因此,不断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条件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推进金融创新,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现状
社会保障制度尤其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自建立个人账户以来,养老保险基金因为规模大成为社保基金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也因时间久而成为社保基金中最难管理的部分。目前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渠道十分有限,基金的收益率偏低,这一方面使得基金呈现逐渐贬值的趋势,另一方面使得目标替代率无法实现,从而动摇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不足2%,而2005年以来的加权通货膨胀率却达到2.22%,这意味着积累基金每年自动缩水几十个亿。如果收益率得不到提高,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就难以为继,老年人的生活就得不到保障。
二、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存在的问题
1、社保基金积累不足。一是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长期以来都是现收现付制,历史上没有基金积累,即使引入个人账户,因为人口老龄化和转制成本无法消化,个人账户被挪用,有名无实。二是企业缺乏主动缴费的积极性,少缴漏缴欠缴的情况大量存在,屡禁不止。三是基金管理不规范,管理成本高。
2、投资方式单一,效率低下。为了防止社保基金的挪用和流失,在地方性社保基金的管理方面,国家对省级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做了严格限制,只允许银行定期存款和投资国债,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社保基金的投资风险。但随着老年化问题的日益严重,社保基金的巨大缺口亟需通过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来实现。而目前省级社保基金单一的投资渠道和管理方法将影响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迫于安全性原则的要求以及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的现状,我国大部分社保基金只能存于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或分红,表现为“重保值、低增值”。另外,基金运营效率也不高。由于社保基金运营缺乏相应的投资部门和专业人才,法律限制严苛,影响了基金运营效率,降低了资金的投资回报率。
3、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泛行政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不是独立的金融企业,也不是政府机构;既难以保障社保基金所有者的权益,也不具备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在这种“泛行政化”制度设计下,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此外,基金投资
运营缺乏监督制衡和信息公开。我国基金监督体系发展不健全,内部监督和政府监督、监督和运营均出自一个利益部门,这种集裁判和运动员于一身的角色确定不可能产生有效的监督制衡。另外,基金投资运营的渠道和额度透明度不高,基金拥有者不知道自己的资金用在哪里,效果如何,为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提供了可能。
4、管理主体分散。目前地方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较多,管理主体多元化。如央企和省属企业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统筹主体为省级社保机构,而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则由市级或者县级统筹管理。现有的管理体制在影响基金存量规模的同时,也增加了管理链条和管理成本,使社保基金的管理难度增加。
三、国外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经验
1、美国。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构成。按美国现行政策,社保基金结余只能投资于美国政府发行的债权或由政府担保利息和本金的债券。关于债权的兑现,财政部也特别做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明确社保基金提前兑现的用途:只有社保信托资金用于支付与社会保障项目有关的支出时,才能提前兑现。二是对特别债券的兑现顺序给出了严格的规定。
2、新加坡。新加坡实行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实现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政府集中管理,并涵盖养老、医疗、住房、投资和教育等多项计划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雇主和雇员必须按雇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他们缴纳的所有公积金款项都存入政府为每位会员设立的个人账户中。相关投资决定由新加坡货币管理局(MAS)和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GSIC)执行。其中,MAS负责中央公积金对国债和银行存款的投资管理,而GSIC负责把积累的基金投资于国内的住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部分国外资产。
3、香港。香港建立的强积金制度是一项采取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实行市场化投资营运的强制性养老储蓄制度。香港强积金计划基本上不对投资工具的种类加以限制,但对其质量的要求较高,比如债券必须是投资级以上或已上市、股票必须经认可上市且已缴足股款、认股权证必须是交易所上市的认股权证、存款必须存入合格银行等。此外,为规避货币风险并控制风险集中度,香港强积金计划规定外币资产不得占总资产的70%以上,对任何一家公司的证券投资也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在雇主营办计划中也不可把超过10%的计划资产投资于雇主及关联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
4、日本。在社保基金运营方面根据委托代理对象的不同,厚生年金基金的运营方式可以分为证券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三种类型。证券公司的委托协议分为年金信托和年金指定信托,它们可以与其他基金、资产共同运用,也可以和各年金分别运用,按实际收益进行分红。人寿保险公司的合约一般分为“一般勘定”、“第一特约”和“第二特约”。一般勘定使用频率最高,其资产运用形式与个人保险等保险资产共同运用,其分红按保证利率进行:保证利率在l996年4月从4.5%降低至2.5%,从1999年起调整为
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