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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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20xx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上述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费基为缴费单位工资总额。

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人工资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2.01•【文号】财社[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1日财社[2007]8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新疆、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

为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的投资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相关补助政策,对做实个人账户省份给予的资金补助及其收益。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由做实个人账户的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

第五条省级政府应与社保基金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署相关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件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第二章投资运营第六条中央补助资金根据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协议拨入社保基金会指定的专门账户。

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

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

2020 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养老金双轨制改革方案已经拟定,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昨天上午,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 元/ 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 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 元; 缴费年限不满10 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 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 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 元/ 月。

【养老金】“双轨”待遇差距大矛盾突出马凯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由2020 年的647 元提高到今年的2070元。

2020年底,全国城乡老年居民月人均养老金82 元,其中各级政府全额负担的基础养老金76 元。

养老金并轨后,对于数目最庞大的“中人”的总体改革方向是先涨后缴,也就是先上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得涨幅足以覆盖社保支出的部分,从而不会影响员工原有的工资水平,这样一来,对一些地方财政资金,面临着涨工资和交社保的双重压力。

“截至7 月底,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兑现工作已全面完成。

”人社部近期通报,这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所有人员的基本工资都是增加的。

由于调资工作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且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个人缴费工资的高低差异较大,具体到个人,扣除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实际增加的工资有多有少。

马凯说,虽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但公平性不足。

其中,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老年人解决生活中的经济问题。

为了确保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制定和执行合适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条件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

具体的参保条件包括居民身份、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等。

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参保人员及其单位共同缴纳。

缴费数额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单位负担比例来确定。

这些资金应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养老保险金的安全和稳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发放方式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金额等因素进行计算和确定。

一般来说,缴费越多、缴费年限越长的参保人员将享受到更高的养老金待遇。

此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按月领取,具体方式由参保人员自行决定。

四、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公正和透明,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按照规定和程序运行。

同时,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也应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改进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改进与完善。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整和修改相关政策,以适应社会变革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

此外,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也应加强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六、结语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对于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才能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顺利运行。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

2020年最新河北养老金细则

2020年最新河北养老金细则

2020年最新河北养老金细则关于《2020年最新河北养老金细则》,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近,河北省出台关于养老金最新规定,现在就是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同时去强化市县政府和经办机构基金征缴主体相关的责任,通过这些措施就是从根本上就是去壮大基金支付能力,从而保证现在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河北养老金细则。

20xx年最新河北养老金细则最近,河北省出台关于养老金最新规定,现在就是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同时去强化市县政府和经办机构基金征缴主体相关的责任,通过这些措施就是从根本上就是去壮大基金支付能力,从而保证现在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

经河北省政府批准,从20xx年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

日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从20xx年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960多万城乡老人将直接受益。

今年起河北省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将提高近日,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从20xx年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从20xx年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

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增加同时,河北省还将鼓励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此情况上增加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

本次提高的省级基础养老金,原则上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960多万城乡老人将直接受益本次河北省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后,将有960多万城乡老人受益。

截至20xx年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共有3440.32万人参保,参保率98.40%。

其中,16-59周岁参保缴费人数为2476.77 万人,共为963.55万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发放养老金。

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退休工资问题已成为国人广泛关心的话题。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退休金的合理预期和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中国政府逐步推进养老金改革。

近期,退休工资改革的方案也引起了不少热议。

下面,笔者将为你介绍最新的相关消息。

一、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9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逐步延迟我国现行城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

具体措施包括自2022年起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逐步提高城乡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正常退休年龄、继续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等。

二、加强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改革2020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办法(试行)》。

该办法明确提出要坚持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双轨制”,并以国有控股企业为重点,逐步扩大企业年金试点范围,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多元化养老保障机制。

三、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管理试点推广2020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动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管理试点平稳过渡的通知》,明确对于已经开展委托投资的省级社保基金和央企年金,将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项目委托投资。

此举旨在释放养老基金巨量资金,拓宽其投资渠道,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收益水平。

综上所述,退休工资改革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政策的不断深化,国家将不断加大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同时,也需要广大老年人以及准备退休的人员进行理性预期,主动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积极规划自己的退休生活。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养老保险基金入市与股票市场波动

养老保险基金入市与股票市场波动

2020年第4期(总第119期)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MIN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l Sciences)No.4.2020Genera1.No.119养老保险基金入市与股票市场波动袁亚蕊1,郭士正2(集美大学诚毅学院中软国际互联网学院,福建厦门361021)〔摘要〕以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投资与沪深300指数的季度数据为样本,使用ARDL模型考察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投资规模和股票市场波动之间的互动关系,还根据不同作用机制分析了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对股票市场波动的积极与消极影响。

实证结果发现长期内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投资规模对沪深300指数的极差波动率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短期内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投资规模产生显著的滞后效应。

鉴于此,应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升投资运营管理水平,尽快完善投资者结构和股票市场运行机制,以期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对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波动中图分类号:F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114(2020)04-0024-06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文件提出养老保险可以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范围包括股票。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2018年3月发布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再次提出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我国政府正不断采取措施推动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投资。

截至2019年底,已有22个省(区、市)签署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合同,委托总金额达到10930亿元①。

而2019年末沪深两市的总市值达59.29万亿元,数据显示现在可入市投资的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相对整个股票市场规模不大,但带来的信号作用可能大于数量作用。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22年)-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22年)-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22年)正文:----------------------------------------------------------------------------------------------------------------------------------------------------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6月26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适用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

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

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金并轨方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近日,针对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的最新消息透露出来,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本文将就该方案最新消息进行阐述,并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养老金并轨方案。

养老金并轨方案是指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到一个国家层面上,以实现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的整合和管理。

过去,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城乡差异较大的情况,导致了养老金支付不公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提出了养老金并轨方案。

根据最新消息,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将于年底前正式出台。

这一方案将进一步推动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得全国范围内养老金水平更加公平合理,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应有的养老保障。

从方案内容上看,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首先,方案将逐步取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区分,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这将有助于缩小城乡之间的养老金差距,提高农村地区养老保障水平。

其次,方案将明确养老金支付标准,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纳时间和缴纳金额确定养老金的发放比例。

这将使得养老金的支付更加公平、透明,避免了以往出现的一些问题和争议。

此外,方案还将加大对特殊群体(如独居老人、贫困老人等)的养老保障力度,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同时,方案将进一步完善养老金投资运营机制,提高养老金的收益水平。

针对这一方案的最新消息,社会上的反响褒贬不一。

一方面,有人认为该方案能够使养老金制度更加公平合理,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受到了老年人和中低收入群体的支持和欢迎。

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方案的实施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养老金缺口的产生、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等。

对于养老金并轨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需要全面客观地进行评估。

首先,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养老保险制度不公平的问题,提高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增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感和幸福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为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年金基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现就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建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

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二、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

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金产品。

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年金基金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20xx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上述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费基为缴费单位工资总额。

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人工资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2.09•【文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社〔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财社〔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体要求(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经办机构为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一)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2020最新养老金政策

2020最新养老金政策

2020最新养老金政策重磅!养老金入市真的要来了!李忠表示,人社部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工作小组,制定了相关方案。

“目前,部分省份已经制定了具体方案,形成了委托投资的计划。

下一步将在年内组织第一批委托省份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签订合同。

同时也会由社保基金理事会牵头组织评审委员会,优选出第一批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正式启动投资运营工作。

”李忠说,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让老百姓的养命钱真正得到保值增值。

养老金回报低,多渠道投资势在必行由于投资保守,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非常有限。

根据人社部的公布情况、《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公布的利息收入等信息推断,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基本维持在2%左右。

若按照2%的投资收益,减去通胀水平,实际收益率基本为负。

从社保基金会发布的2015年度报告中可以看出,山东、广东已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署了养老基金的托管协议。

有研究认为,除了广东和山东之外,还有7个省市基本养老基金结余超过千亿元,有望相对较早入市实现投资管理,比如浙江、江苏等。

养老金入市,A股的一剂强心针?养老金入市是一个明确信号,即国家发展资本市场的决心更加坚定,这可以带动国内资金有序进入A股市场。

从全球范围来看,养老金入市都能起到稳定股市的作用。

上世纪80年代,美国“401K”资金入市,开启了美股一轮长达10年的大牛市。

不少券商分析师认为,养老金入市将给A股市场带来大量的长线资金,不过考虑到建仓期及建仓时机选择,养老金入市短期对大盘的提振作用有限,利好股市的作用将在中长期显现。

养老金入市安全吗?股市是风险较高的市场,养老金进入股市固然有机会提高收益率,但安全性又如何得以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设置了相应的硬性要求。

《办法》规定:养老金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3•【文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1.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部长:张左己2001年12月13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2020辽宁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0辽宁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0辽宁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不“吃”企业养老金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胡晓义则表示,一方面就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交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就是财政资金。

另一方面,就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扶养比例比企业低,即为养育一个退休职工须要更多的在校职工,所以单独会计核算、基金分别管理采用,就不能发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喝”企业总额基金的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现在在职职工多万人,退休人员多万。

改革后,既要为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筹资,又要保证已经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资金的需求怎么解决?胡晓义说道,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就是现收现付,部分累积,主要就是代际赡养父母的模式,工作的一代交费去养育已经卸任的一代,不必同时筹集在校职工交费和卸任人员养老金派发两笔巨额资金,而是可以搞财务上的转变。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将来的负担会越来越重,这需要做长期的制度安排。

”胡晓义说,但就现实财政能力而言,完全可以安排好现在的在职职工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但对长远的资金平衡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此外,胡晓义透漏,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已列为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总体方案中,可以尽早明确提出一个具体内容方案。

工资调整方案已下发为协调此次养老制度改革,健全工资制度也同时介入。

胡晓义透漏,国务院办公厅为此留言了3个实施方案并已经发送到各单位,一就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就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

胡晓义还表示,公务员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所以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财政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

至于制度的公平,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地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及其委托的投资管理机构对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条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确保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第二章投资范围第四条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支持的机构债券、银行存款、养老保险公司股权、股票、投资基金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品种。

第五条养老基金不得投资于高风险、高杠杆的金融衍生品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金融产品。

第三章投资比例第六条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支持的机构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0%。

第七条养老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第八条养老基金投资于养老保险公司股权、股票、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于单一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理事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十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投资策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合规。

第十二条理事会应定期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三条理事会应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包括投资组合、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以上即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2020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管办法。

下文是全文,欢迎大家阅读!20xx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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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 ___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管办法。

下文是全文,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 ___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 ___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

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委托人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受托机构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 ___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 ___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

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

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 ___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 ___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托管机构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___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 ___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 ___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 ___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 ___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 ___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 ___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 ___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 ___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 ___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六)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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