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的法律解决
宅基地买卖产生纠纷怎么解决的案例

宅基地买卖产生纠纷怎么解决的案例
王某和李某是邻居,两家住在紧邻一栋楼,王某决定将自己公寓楼的一套房子出售给李某,但后来交易发生了纠纷,两人在公寓的价格问题上相互指责。
王某认为,他已经和李某口头约定了出售该套房子的价格,但是李某不承认,说他们只是在谈论出售价格,签订协议时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在了解了争议事实后,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裁决,认定了双方纠纷发生前理应达成一致协议才算合法,如果出售房屋时双方未达成一致,就没有合同效力。
于是,法院以口头约定未达成协议为由,裁定解除合同,让双方终止交易,但是一定要赔偿给对方交易声明的款项作为抵赔,可以考虑尊重双方合理诉求,调停解决纠纷。
因此,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以后才能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双方能够比较充分地沟通,准确理解同一方意见,形成完整的买卖合同才能避免发生交易纠纷。
宅基地纠纷调解协议

宅基地纠纷调解协议一、调解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础,供农民个人或者家庭居住和生产经营的土地。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融合进程的加快,宅基地纠纷逐渐增多。
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调解协议。
二、调解原则本调解协议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原则:各方自愿参与调解,自愿履行调解协议; 2.公正、公平原则:调解过程公正、公平,各方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 4. 协商一致原则:各方通过充分协商共同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解程序1.提请调解:任何一方发现宅基地纠纷,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2.调解组成:由乡(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一支由专家、法律顾问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调解组。
3.调解时间:调解组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
4.调解程序:–召开调解会议:调解组邀请纠纷各方参加调解会议,对纠纷进行调查取证。
–面对面沟通:调解会议上,各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表达诉求和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撰写调解协议: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自愿,调解组起草调解协议文本,各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进行审阅和确认。
–签署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组的见证下,签署调解协议,并获取调解协议的原件。
5.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各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有违反,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追究责任。
四、调解协议内容1.当事人信息:调解协议中应包含纠纷双方的姓名、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
2.纠纷描述:详细描述纠纷的发生经过、各方意见和诉求。
3.调解结果:协商解决的具体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赔偿、共同决策、调整土地权属等。
4.调解期限:约定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时间节点。
5.执行和监督:约定调解协议的执行方式和监督机构。
五、协议生效和变更1.协议生效: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并由调解组见证后,生效。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一、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流程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流程一、受理纠纷申请当农村宅基地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委员会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调解条件。
如果符合调解条件,调解委员会将正式受理该纠纷申请。
二、调查核实情况受理纠纷申请后,调解委员会将组织工作人员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这包括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界线、归属等相关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调查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应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组织双方调解在调查核实情况后,调解委员会将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引导双方当事人以理性、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
同时,调解委员会还可以邀请法律专家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四、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委员会将根据双方达成的共识,制定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界线、归属等内容。
调解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
五、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调解委员会将监督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调解委员会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督促和协调。
六、监督执行情况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调解委员会将持续关注协议的执行情况,确保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发现任何违反协议的行为或情况,调解委员会将及时介入并进行调解。
同时,调解委员会还将定期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归档结案报告当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后,调解委员会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形成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将详细记录纠纷调解的全过程、调解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等信息。
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 农村三种违建可不拆)

农村房屋确权有争议怎样解决法律主观:农村房屋确权有争议当事人可以先行私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农村宅基地边界争议怎么处理农村宅基地边界争议处理方式具体如下: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一、农村宅基地边界争议怎么处理1、农村宅基地边界争议处理方式具体如下:(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处理方法如下:1、协商解决。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
2024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总结

2024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总结随着城乡发展差距的缩小和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型,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也逐步完善和改进。
2024年针对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的处理办法。
本文将对2024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进行总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概述。
一、依法管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首要原则是依法管理。
针对农村宅基地纠纷,相关部门将严格依法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不仅要严格遵守土地法律法规,还要注重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不实之举。
二、加强政府监管为了更好地处理农村宅基地纠纷,政府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将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宅基地利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同时,政府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针对农村宅基地领用、使用和流转中的违法行为,政府将采取严厉打击的措施。
对于非法占用、挂靠、转让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非法侵占宅基地的行为,政府将依法收回宅基地,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处罚。
四、加强农民权益保护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将加大农民权益保护力度。
政府将鼓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成立农民宅基地管理协会,通过协会等组织形式,加强农民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产权保障制度,确保农民的宅基地产权得到充分保护。
五、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政府将完善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
政府将通过建立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机构,定期组织纠纷调解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政府还将鼓励农村宅基地纠纷当事人自行调解,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并加强对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度。
六、推进改革创新为了更好地处理农村宅基地纠纷,政府将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及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及调解的方法与技巧“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
这句在我国农村广为流传的顺口溜,客观地反映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复杂性、最棘手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
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好农村社会日益突出的宅基地问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对于基层国土资源工作者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下面,笔者就基层国土资源工作者的角度,谈一下自己对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处理的原则及调节方法与技巧的浅薄看法与建议。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及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很多,情况复杂。
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客观的、有主观的;有积怨斗气的、有胡搅蛮缠的……但是,其主要表现有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擅自批划和实施旧村调整改造规划不彻底、不公正这六大类。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土地整理为目的的旧村改造、居民点搬迁等相继实施,社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明显上升,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纠纷表现更为突出。
河南省修武县周庄乡虽然仅有16个行政村,2万余农业人口,从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间,周庄国土资源所受理的50余起信访案件中,宅基地纠纷就有43起,占到信访总量的86%。
如此之多的宅基地纠纷,不仅直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而且还牵扯了各级政府的大量精力,同时,又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
为此,严峻的形势迫使我们国土资源部门解决宅基地纠纷刻不容缓。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多年的基层工作实践使笔者摸索出,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某一个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候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要综合利用法律法规。
因此,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最终实现解决纠纷的妥善办法。
宅基地纠纷案例及法规

1、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
审批手续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获得农村宅基地要受农业人口身份上的限制,只有具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申请宅基地。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间的转让如经过审批手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条还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物权法草案》第1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以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2005.8.22省高院徐胜利讲话,认为依据当前我国的土地法律和政策,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为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005年11月23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幻要》中有相同记载。
2、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但尚未办一相关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此范围内的房屋买卖如无其他无效情形,认定合同有效。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即属国家所有。
”因而此观点认为虽然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土地已经转为国有,就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买卖的规定,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
理由是虽然依据上述《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土地已经转为国有,但是毕竟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能证明相关当事人是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因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二庭大多数同志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浅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

法 院审理认 为, 宅基地 使用 权是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享 有 得确定 , 合 同给 付可 能 实现 。 且 的权利 , 与特 定的身份 相联系 , 允许随 意转 让 。 不 目前 , 村私有 农
房屋 买卖 协议无效 。 院查明 田某确系 城镇居 民户 口, 法 而王某 夫 在法律不 能将 一切情 况部纳入其 规定时 , 到最后一道 防线的作 起 。 妇是 农村户 口, 该房 屋是在 宅基地 上建设 的房屋 。
用: 四是合 同标 的须确 定和可 能, 即合 同标 的须 自始确定 或者可 根据 合同法 的规 定, 判断合 同的有 效与否 的标准 , 能是合 只 同的有效要件 , 上述两起 法院审理 的城镇居 民购买农村房屋 合同 意 思表示 且合 同的标 的 自始确 定 , 具有给 付的可 能, 法院认 定合
因经 济利益 驱动而 反悔 , 以“ 并 房屋 买卖协 议无效 ” 由, 为 要求 受 强制性 规定为 由, 定买卖 合同无 效 , 认 但是 , 笔者认 为, 判定 城镇
让方 返还房 产。 因此 , 定买卖 合同是 否有效成 了解 决城 镇居 民 居民购 买农村房 屋无效 缺乏现 行法律 依据 , 判 依解 释论而 言 , 农村
购买农 村房屋 纠纷 的焦点 , 也得到 社会及 法律 界的高度关 注。
一
房 屋买卖 合同应 以有效 为原则 , 无效为 例外 。
、
案例简 介
三 、 析和建 议 分 笔者认 为 , 审理 农村 房屋买卖 合 同效力案 件, 当以 《 应 合同
2024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总结

2024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总结在农村地区,宅基地纠纷一直是一项棘手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相关部门在2024年制定了一系列处理办法。
本文将对这些办法进行总结,以期为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提供参考。
首先,根据2024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相关部门加强了宅基地权属登记和确权工作。
对于已经分配的宅基地,要求所有农户进行宅基地的登记和确权,确保土地权益的明晰和登记在册。
同时,对于尚未分配的宅基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确保农户的宅基地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
其次,相关部门明确了涉及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对于一般性的宅基地纠纷,相关部门将加强调解工作,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
对于复杂性较高的纠纷,可以由专业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进行处理。
通过明确调解方式,可以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2024年办法强化了宅基地使用的监管机制。
根据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构,并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存在滥用宅基地、长期闲置或者违规转让等行为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强化监管机制,可以遏制宅基地纠纷的产生和扩大,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办法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根据办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承包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承包经营权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农村宅基地纠纷,要明确这两个权利的归属,避免权益的交叉和混淆,减少纠纷的发生。
最后,办法还强调了宅基地纠纷的预防工作。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宅基地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宅基地管理水平。
加强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同时,要加强宅基地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推动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范和科学化。
通过预防工作,可以减少宅基地纠纷的发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处理的相关规定

最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处理的相关规定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19.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要求赔偿装修或者重建费用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
20.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
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相关链接: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5.现阶段,我国城镇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宅基地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
完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限制的条件尚不具备。
对于已经确定宅基地转让为试点地区的,因抵押担保、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的纠纷,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即相关指导意见处理。
非试点地区宅基地流转,农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或者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般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全文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解释,包括对农村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收益和继承等问题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宅基地相关案件中,对农村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收益和继承等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
该解释对于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宅基地的权属问题
1.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分配方案使用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问题
1. 农村宅基地主要用于农民住宅建设,不得改变用途。
2. 农民对宅基地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三、农村宅基地的收益问题
1. 农村宅基地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农民可以依法将宅基地的收益用于个人生活所需。
四、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1. 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继承。
2. 房屋继承人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分配方案。
买卖农村宅基地的合同有效吗?

则就到 法 院去告 我 ,请 问我 该 怎 么办?
王 军
王 军 同志 :
关于农村宅基地能否向城镇居民转让的问题 ,目前国家是采取 “ 一刀切”的做法,即禁止转让,没有特例 。 现在的司法实践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概认定无效 , 双方如果存在争议 , 起诉到法院 , 法院按无效合 同的 处理办法来处理这类纠纷, 购买人将房屋交还 , 出卖人返还房款。 0 4 , 2 0 年 北京市高院专门下发了一个文件 , 即 买卖农村宅基地一律认定无效 。 制定这样政策或法律规定的出发点是国家保护农民的利益及赖以生存的耕地。 具 体 的理 由如下:第一 ,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 , 个人无权把宅基地使用权转出集体之外;第二 , 城镇居 民在农 村购置宅基地一般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要求, 将导致农村土地的浪费; 第三 , 住房和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 的最后保障, 如果允许转让 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 , 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 , 带来社会 问题。正在 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也规定 , 禁止城镇居 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你们 的宅基地买卖合 同是无效的 , 法律不予保护。
维普资讯
法I I 制 故I事
买卖农村宅基地 的合 同有效 吗?
、
我是 城镇 户 口的居 民,五 年前我 在 北京 顺 义花十 万 元钱 买 了 个 农村 的 院子 ,现在 这里要 拆 迁 ,大约 能给 一
一
百 万左 右 的补偿 ,于是原 卖售人 反 悔 了, 说我 们 签订 的合 同无效 , 求退 回我 原房款 ,让我把 房 子还给 他 ,否 要
一
再 表示要 还 。2 0 0 5年 6月 ,杜 某还执 意 向我还 过 2 0 0 0元 。不 久前 ,我们 之 间产生 矛盾 且 无法调 和 ,我遂要 求
深圳农村父子宅基地房屋纠纷案例

深圳农村父子宅基地房屋纠纷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二、纠纷原因三、法律分析四、解决方案及建议正文:深圳,这座繁华的现代化大城市,农村与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密不可分。
然而,在这片土地上,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案例屡见不鲜。
本文将围绕一起深圳农村父子宅基地房屋纠纷案例,分析纠纷原因,并提供法律建议。
一、案例背景位于深圳市区的某农村,村民张老汉拥有宅基地一处,上世纪80年代,张老汉在宅基地上建了一栋三层楼房。
多年来,一家人和睦相处,房屋也一直由张老汉的儿子小张管理。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片土地变得越来越值钱,一些开发商看中了这片区域的开发潜力。
于是,张老汉去世后,小张在没有经过其他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了开发商。
二、纠纷原因张老汉的其他子女得知此事后,认为小张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于是,他们要求小张支付一定的补偿,但小张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张老汉的子女有权要求小张支付补偿。
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合同无效。
因此,小张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法律风险。
四、解决方案及建议1.张老汉的子女应尽快寻求法律途径,如起诉或调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小张应尊重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与他们协商解决纠纷,共同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
3.在协商过程中,家庭成员应充分沟通,表达自己的诉求,但也要考虑到整体利益,避免矛盾激化。
4.如有必要,可请教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为自身权益保驾护航。
总之,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案例中,家庭成员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尊重彼此权益,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吗法院拍卖

一、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吗法院拍卖
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较少适用。
这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因此,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农民的居住权,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不会直接拍卖被执行人的宅基地上的房屋。
二、农村宅基地有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如果是宅基地权属纠纷,应该先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方可行政诉讼,应到县级人民法院。
若是宅基地权属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快车提示,我国的农村宅基由村上批,乡里备案,如果宅基地发生纠纷由乡级、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因此,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买卖行为,应该认定买卖协议有效。
而对于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协议来说,其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协议是无效的。
法院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2.宅基地上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
3.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
4.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5.是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来说,因为
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关于城市居民农村买房的法律规定

关于城市居民农村买房的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百五⼗三条: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2《第⼋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规定: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权因抵押担保、转让⽽产⽣的纠纷。
在⾮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效。
合同⽆效后,买受⼈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3《民法典》第三百六⼗三条:宅基地使⽤权的取得、⾏使和转让,适⽤⼟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4《⼟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地管理法》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并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地,经乡(镇)⼈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地转让管理严禁⼟地炒卖的通知》第⼆条第⼆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地使⽤证和房产证。
72004年11⽉国⼟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地使⽤证。
浅谈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浅谈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者:曾智发布时间:2011-08-22 16:34:45【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或土地建房的现象很多,房价不断攀升,及随着农村土地被征用房屋拆迁后获得高额的安置费用等原因,此外,特别是近几年国务院出台政策多次强调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使得对这些合同的效力判断似乎有了更加充分的依据,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也随之增加。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情况,按房屋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购买农村村民或城镇居民通过自件、继承、买卖等方式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第二种是购买乡镇政府、村委会单独或者与开发商合作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文主要陈述针对第一种情况进行阐述。
【关键词】城镇居民农村房屋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一、我国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45条第2款)和1963年《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农村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
1986年《土地管理法》继续承认“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第41条)。
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第3款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6条还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民事案例分析: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无效,但可以得到补偿

[案情介绍]2001年11月5日,北京居民王某与昌平区沙河某村村民周某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大致内容如下:周某将昌平区沙河镇某村房屋五间出售给王某,签约之日起,周某无权干涉房产;王某自签约即日起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10万元。
落款处加盖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印章。
2008年10月,周某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某与周某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腾退诉争房屋。
[案情分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原被告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被告并非昌平区沙河镇某村村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
原告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原告应依照房产的现值对被告进行补偿,房产的现值应当以评估值为准。
被告应当把该房产返还给原告。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房的问题,应注意如下事项:1、实践中,农村私有房屋虽然具有价格低廉的特点,但对城镇居民来说,如买受该类房屋,不仅可能因出卖人反悔而面临合同被诉无效的风险,而且根据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2004年以后该类房屋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也即买受人不能有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再次转让或拆迁时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城镇居民在买受农村私房时一定要三思;2、如果已买受农村私房、且形成长期稳定占用关系的,最好将户口迁至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3、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报请所在村委会、基层人民政府批准(加盖其公章);4、在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与房屋有关的所有家庭成员书面承诺同意出售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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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的法律解决
作者:廖志豪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2期
摘要: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城市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镇居民买卖宅基地现象越来越普遍。
但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禁止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这在法律上限制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引起了很多房屋宅基地纠纷问题。
从一方面来讲,这种法律条例的存在保障了农村宅基地的所属权,保障了农村人民的基本权利。
但是与之相关的法律也面临着城镇居民的巨大的生活需求的挑战。
城镇居民对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购买体现了城市人民的生活需求。
而这种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度。
但是我国土地转让法的相关条例的规定一定是有其绝对的合理性的。
本篇文章旨在帮助解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问题,通过列举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过程中遇到的纠纷问题,进一步提出解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的方法。
关键词:城镇居民;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32;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173-01
作者简介:廖志豪(1992-),男,汉族,广东云浮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任职于广东浩捷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买卖情况频发,交易不断、纠纷不断
现在,对于庞大数量的人口需求以及人们的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房屋问题是急需要解决的。
然而面对着城市房价不断疯长,人们将房屋需求的解决方向指向了农村宅基地的行为。
而农村的拆迁补偿越来越丰厚,国家对于土地的征收等现象越来越明显,这些因素都促使着城镇人们购买农村宅基地。
人们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希望能够提高收入、降低消费水平,提高生活水平。
这些因素导致农村房屋买卖交易日趋红火。
但是,这种情况引起了很多的土地纠纷问题。
纠纷问题主要发生在城镇居民和农村房屋宅基地所有权拥有人之间;纠纷争讼的所有物均为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纠纷的诉讼发起人主要是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所有人,要求废除所签订的合同,并归还土地及房屋。
这种情况大都为早年已经完成交易,并且买家已经返修房屋,并于近几年,产生纠纷、提出诉讼。
类似情况频繁发生,纠纷不断,急需要解决。
如果放任不管,并将带来巨大的社会隐患,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法律、理论等不完善,双方各执一词、争议不断
2007年,北京发生“画家村”案。
此案引起了很多媒体的关注。
同时,也引起了很多学者和司法人员的重视。
此案双方和双方各自的律师各执一词,迟迟不能定案。
最后,以合同无效结案。
近年来,这种情况频发,双方各执一词。
学者和法律研究者们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的有效性意见不一。
认为合同有效、无效的学者及研究家各占半壁江山,两个学派很难能够达成共识。
然而,在面对类似的案例情况时,法院根据法律给出不同的法律刑罚。
审判结构截然相反。
这些现象说明刑罚需要完善,国家需要适当修订法律,用来规范农村房屋的买卖问题。
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建设和谐社会。
三、房屋纠纷的解决方案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
究其根源,纠纷的产生是由法律法规不完善引起的。
为了进一步解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需要国家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相关事件有法可依,并保证有法必依。
进而解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的问题。
面对同一类似的案例情况,能够在保证人们合法权益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法律维护,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使得人民的土地所有权合理化,合法化。
减少纠纷的产生,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提高人民的幸福度、幸福指数。
其次,短期内使用房屋及宅基地,要建立房屋的租赁制度;长期使用,要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市场经济的流转。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分为短期和长期管理。
分年限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事情的合理化,人性化。
也有利于国家对于此类事务的管理,并且减少纠纷。
短期进行房屋的租赁制度,长期使房屋租赁要符合市场经济调控,有利于国家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国家对此类事务的管理。
使制度更符合人们的日常需求,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目前遇到的困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本篇文章通过列举纠纷的产生类别、情况以及解决方案,旨在帮忙解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问题。
土地和房屋是我国的立国之本,也是我国人们的重要财产,是人民的安身立命之本。
我国人民对于此类事情很重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些事情的发生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的生活,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幸福程度,这些问题急需解决。
本篇文章为了解决近年来发生的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的问题,展开进行论述。
希望能够帮助解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问题。
进而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满足人们对于房屋、土地的需求,提高人们的幸福指数。
[参考文献]
[1]段贞锋,翁武燕.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的法律解决[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7,36(04):79-82.
[2]梅维佳.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的法律探讨[J].许昌学院学报,2015,34(06):14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