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二、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
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 律效果的行为。 人的行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照活动领域 可大体分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 宗教行为等等。 法律作用的有限性质决定了法律不可能、也没 有必要把人的一切行为都纳入调整范围之内。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行为绝不只是某一种 样式,它们所表现出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纷繁 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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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释义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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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释义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 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 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法 律 行 为 是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 具 有 社 会 意 具有法律 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义的行为 性 具有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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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一)外在的行动 (行为) 人们通过身体、言 语或意思而表现于 外在的举动,行动 分为身体行为和语 言行为。 (二)行为方式(手段) (三)具有法律意义 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 的结果 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 没有结果的行为,一 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 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式和方法,包括:行 判断的标准:一是行 动计划、方案和措施; 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 行动程式、步骤和阶 响;二是该结果从法 段;行动的技术和技 律角度进行评价,即 巧;行动所借助的工 是合法还是违法?是 具和器械。 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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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 律 行 为
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54条 (通则59条、合同法54条) 通则59条 合同法54 59
(一)概念。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合法性,受不利 概念。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合法性, 益的一方当事人因此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 益的一方当事人因此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 特点。它是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二)特点。它是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在被撤销 其效力保持,但如果被撤销,则自始为无效。 前,其效力保持,但如果被撤销,则自始为无效。 (三)种类。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有以下几种: 种类。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有以下几种: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法律行为; 民通意见71 71条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法律行为;(民通意见71条) 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民通意见72 72条 2)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民通意见72条) 以欺诈、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进行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法 律行为; 律行为; 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 4)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
•[讨论案例] [讨论案例] • 1995年9月8日,周某领王某到甲市工商银行找孙某 到甲市工商银行找孙某 年 月 日 周某领王某到甲市工商银行找 给王某兑换大面额人民币9000元。孙某领二人到发行 给王某兑换大面额人民币 元 该科没有大面额人民币,科长率某 率某让孙某到某信 科,该科没有大面额人民币,科长率某让孙某到某信 用社兑换,同时委托孙某为其兑换1000元。孙某接款 用社兑换,同时委托孙某为其兑换 元 与周某、王某去信用社途中,孙某对周某说: 与周某、王某去信用社途中,孙某对周某说:“科长 元兑换完你给捎回来。 周某未吱声。 的1000元兑换完你给捎回来。”周某未吱声。到信用 元兑换完你给捎回来 社后,周某、王某在柜台外等候, 社后,周某、王某在柜台外等候,孙某进入营业室同 业务员说明了情况,并告诉业务员: 业务员说明了情况,并告诉业务员:“这1000元是科 元是科 长的,换完交给他们。 孙某因有事先走了。 长的,换完交给他们。”孙某因有事先走了。款兑换 完后,王某将1万元收起 事后率某找孙某要1000元, 万元收起。 完后,王某将 万元收起。事后率某找孙某要 元 孙某找周某时,周某表示未给他捎款。同时, 孙某找周某时,周某表示未给他捎款。同时,王某也 不承认多拿了1000元。 不承认多拿了 元 • 问:本案中的1000元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本案中的1000元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1000元应由谁承担责任
最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最全的民事法律⾏为分类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好多法律法规都发⽣了变化,今天⼩编要给⼤家整理的是,最全最新的民事法律⾏为分类,这⼀个对于⼤家来说⽐较专业的名词在我们的⽇常⽣活中⼜有什么作⽤呢,希望您读完这边⽂章有所收获。
最全的民事法律⾏为分类⼀、单⽅⾯或多⽅⾯法律⾏为这种分类的根据是当事⼈意思表⽰发⽣法律效果的不同条件。
(⼀)单⽅法律⾏为民事法律⾏为研究图册单⽅法律⾏为⼜称“单独⾏为”,是指基于⼀个当事⼈的意思表⽰⽽成⽴的民事法律⾏为。
即只要⼀个当事⼈单⽅⾯作出意思表⽰,法律⾏为即可成⽴并引起⾏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如遗嘱⾏为,只须遗嘱⼈作出处分其死后遗产的意思表⽰,遗嘱即可成⽴并在遗嘱⼈死亡时发⽣法律效⼒。
属于单⽅法律⾏为的还有委托授权⾏为、民事权利(如继承权)的接受或者放弃、捐助⾏为、免除他⼈债务的⾏为等。
单⽅法律⾏为有以下特点:1.单⽅法律⾏为依当事⼈单⽅⾯意思表⽰即可成⽴。
但基于各种单⽅法律⾏为的不同性质,当事⼈的单⽅意思表⽰有时不必向特定的相对⼈作出(如设⽴遗嘱的意思表⽰⽆须向继承⼈或其他⼈作出即可成⽴);有时却依法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作出⽅可成⽴(如债权⼈免除债务⼈所承担的债务的⾏为,尽管不需要经过债务⼈的同意,但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必须向债务⼈作出,才能发⽣债务免除的效果;同样,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也必须向其他继承⼈作出,才能发⽣继承权放弃的效果)。
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须向特定相对⼈作出意思表⽰即可成⽴的单⽅法律⾏为称为“⽆相对⼈的单独⾏为”;必须向特定相对⼈作出意思表⽰才能成⽴的单⽅法律⾏为称为“有相对⼈的单独⾏为”。
2.由于单⽅法律⾏为⽆须他⼈同意即可成⽴,所以,单⽅法律⾏为通常只能为他⼈设定权利⽽不能单纯为他⼈设定义务,即单⽅法律⾏为⼀般都是给予他⼈以某种利益(如遗嘱⾏为系为继承⼈或受遗赠⼈设定权利),或对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某种直接影响(如代理权的撤回、⽆权代理的承认等)。
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是指以自愿的意愿、遵循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行为,是法律规范的一种体现。
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目的,法律行为可以被分类。
本文将对法律行为的分类进行探讨。
一、根据法律行为的目的1. 事实法律行为事实法律行为是指以事实目的进行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行为人自身的实际目标,与法律并无直接关系。
例如,购物、娱乐等日常生活中的行为。
2.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是指通过意思表示达到特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签订合同、提起诉讼等。
二、根据法律行为的效果1. 使能法律行为使能法律行为是指通过行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是对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影响。
例如,立下遗嘱、订立婚姻登记等。
2. 直接法律行为直接法律行为是指通过行为本身直接达到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效果的直接确认或承诺。
例如,签署认罪书、签发开庭传票等。
三、根据法律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1. 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由某一方当事人单独作出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独自承担权利和义务,不需要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共识。
例如,遗赠、放弃权利等。
2. 多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共同参与、共同形成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结果。
例如,合伙协议、借贷合同等。
四、根据法律行为的存在时间1. 一次性法律行为一次性法律行为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不需要连续发生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一经完成即告终结,不会持续产生法律效果。
例如,购买商品、支付服务费用等。
2. 连续性法律行为连续性法律行为是指持续一段时间、需要连续发生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产生法律效果,直至达到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
例如,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总结:通过以上的分类,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法律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不同的法律行为分类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法律效果。
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答:(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
(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
(3)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4)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5)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法律行为与其原因之间的关系。
民法学可以说是政法干警的重难点,需要考生在申论和行测投入精力之余钻研民法学,压力不可谓不大。
但正因为如此,只要考生能够掌握更多的民法学知识,就能够在民法学的考试上取得突破,提高自身的成绩。
法律行为的分类
• 无因性理论: •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效力分别予以判 断—— 分离原则
• 处分行为是否受负担行为存否的影响,各 国有所不同,德国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 法,采无因性原则。 • 所谓无因性,不是说处分行为无原因,而 是将负担行为从处分行为中抽离,不以负 担行为的存在作为处分行为的内容,使
• 有因行为: • 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其内在构成部分, 是具有目的取向的行为。债权行为原则上 为原因行为。 • 有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时,其法律行为不 成立。
• 无因行为: • 台湾地区民法,处分行为均属无因行为, 原因超然立于处分行为之外; • 不因原因的欠缺,导致其效力受影响。 • 债权行为,例外属于无因行为,例如债务 承认; • 票据行为也属于无因行为。
•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德国模式)
• 甲有A、B、C三幅画,以总价10万元出售 给乙,其后甲将此债权赠与丙,并做让与 的意思表示。乙开具10万元支票交付于丙 之后,甲即将A、B、C交付于乙。试问, (1)甲、乙、丙间共有多少法律行为? (2)哪些是负担行为,哪些是处分行为 • (3)我国有无此项区分?
• 法律行为以是否与其原因相分离,分为有 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 有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原因不相分离, 以其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 • 无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相分离, 不以其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
• 台湾地区分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 法律行为的“原因”的含义: • 原因是指当事人为财产上给予的目的。 • 例如,甲赠与电脑给乙,其目的是使乙无 偿获得利益,但其之所以赠与的缘由(如 感恩、施惠)则属于动机。 • 电脑买卖合同; • 电脑买卖之所有权转移。甲依让与合意交 付电脑给乙,乙支付价金,这两项物权行 为之给与目的是履行买卖合同上的给付义 务,买卖合同是物权行为的原因。
法律行为分类
四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萨维尼提出物权行为之概念并认为其应与债权行为区分, 确立了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分离的原则。其后,在此基础上, 他更进一步指出,物权行为必须抽象化(无因化),使之 与作为基础的债权行为分离。债权行为因错误而撤销、不 成立、无效均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因有效物权行为丧 失所有权的人,仅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此一概 念虽然受到部分普通法学者的反对,但因萨维尼的强大影 响力,以及诸多学者的推广,终形成德国普通法学说的通 说,并现实地反映于德国民法典之制订。继受德国民法的 台湾,虽然法条尚未明文规定,但法院判决均肯定物权行 为之无因性19,学者间亦多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台湾现 行民法之一项基本原则20。
无因行为之无因物权行为
自萨维尼提出物权行为应与作为原因关系之债权 行为分离,不受其效力之影响的观点以来,法学 界对物权行行为的无因性产生广泛的讨论,。
物权行为必须抽象化(无因化),使之与作为基 础的债权行为分离;债权行为因错误而撤销、不 成立、无效均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社会生活的千态万变,在私法自治原则下,当事人参 与社会生活所作成的各种法律行为亦是形形色色,法学 家们试图建立各种标准对法律行为进行区分,以使法律 的体系更加清晰合理,富有逻辑性,亦能更明确地区分 复杂的法律关系。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债权行为、物 权行为;有因行为、无因行为之理论均是在此一理念下 发展而来,对这些法律概念的理解,不仅有助于奠定法 学思考的理性逻辑,亦有助于规划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 系蓝图。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法律行为,视其行为之作成,是否予他人以利益或 其它财产上之利益,致其财产有所增益,得分为给 与行为、非给与行为。而给与行为中,根据给与原 因是否与法律行为结合不可分离,又可区分为有因 行为、无因行为。至于非给与行为,例如社团设立 行为、形成权之行使等,因其行为之作成,当事人 所欲实现之经济上或社会上意义,已然达成,无待 法律上原因之探求,故无所谓有因无因的问题。不 过,非给与行为中,代理权及其它法律权能之授予 行为,具有特殊性,介于给与行为与非给与行为之 间,依德国之多数说,其基础关系纵因基础行为不 生效力而有欠缺,代理权授予行为不因而影响其存 续,亦具有无因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
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
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
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
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3、依行为的有效水准,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
法律行为分类
法律行为分类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人与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两个方面。
根据其特性和性质的不同,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是市民或组织为了实现自己的意愿和权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根据其内容和形式的不同,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合同行为: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两个或多个主体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约定。
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无偿合同包括赠与合同、借物合同等。
2. 不当得利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是指因法定的不当原因而获得的利益。
例如,因他人疏忽而无故得到钱财或其他财产的情况,此时法律规定该人应当归还其获得的利益。
3. 不当侵害行为:不当侵害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欺诈行为、非法占有行为等。
例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或者使用虚假信息欺骗他人的行为。
4. 成立人身权利的行为:成立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涉及个人自由、人权、人格权等方面的行为,例如婚姻登记、离婚协议等。
这些行为对人的自由、尊严和权益具有重要保护作用。
其次,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行为,包括处理处分、行政罚款、行政拘留、行政强制等。
2. 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行为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对特定问题进行决定的行为,这些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例如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
3. 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合同行为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与社会个体或组织之间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例如行政许可合同、行政供应合同等。
4. 行政命令行为:行政命令行为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而作出的命令,例如紧急命令、立法中的行政命令等。
最后,法律行为的分类是为了便于理解和处理不同类型的法律事务,并为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依据和指导。
6第六章法律行为
(一)
行为意思(意志)
行为意思(意志)是指人们基于需要、受动机支配、为达到目的而实施行为 的心理状态。包括三个层次,即需要、动机、目的。
需
要
实 现
引起
动 机
产 生
目 的
趋向
行 为
(一)
行为意思(意志)
研究法律行为主观要件,首先就在于考察这些行为意思(意志) 诸要素的法律意义。
就合法行为而言,其成立的条件不仅在于有没有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而 且在于有什么样的动机、什么样的目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正当、合法。 就违法(犯罪)行为而言,行为的所谓“主观恶性”的考察,就是对违法(犯罪) 人的动机和目的的认识。 在刑法中,行为目的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根据之一,动机也是定罪 量刑参考的情节。 在民法中,所谓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对其动机和目的直接或间接的、真 实或虚假的表达。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 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客观 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 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 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民法上的先 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 等等。这种基于事实而生效力的行 为,在法学上又被称为事实行为。
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 会影响,具有人际交互性。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 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发生,一定是对行为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人或集 体、国家之利益和关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二)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 其次,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具有两层含义: (1)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赋予了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内容,或对其它行为 有支配力(如行使权力的行为),或受其它行为的支配(如 履行义务的行为)。 (2)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或保护。 最后,法律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共同行为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的区分: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遗嘱、抛弃动产所有权、捐助设立基金会等。
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的区分:权利、义务的指向,是相对的,还是平行的。
2.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区别点:行为结果导致财产关系变化还是身份关系变化,可否适用代理。
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
3.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区别点: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是物权性的,还是债权性的。
司法考试中的表述:订立合同——负担行为;设定**物权——处分行为。
例:签订买卖合同——负担行为;以房屋设定抵押权——处分行为。
4.诺成行为、实践行为区别点: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行为才成立。
(1)诺成行为:意思表示一致——行为成立。
注意:赠与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2)实践行为:如定金、自然人借款、保管、借用等。
公式:意思表示一致 + 交付标的物——行为成立注意:担保法规定定金条款是交付定金才“生效”。
公式:合同中的定金条款 + 交付定金——定金条款生效。
【例题·多选题】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延考-3-51)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选项A说法错误。
赠与或者慈善捐赠是一种双方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选项B说法错误。
陈某设立遗嘱,将来引起的法律效果是财产权的移转,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变动。
因此,立遗嘱属于财产行为。
选项C说法错误。
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置了限制,属于处分行为,而非负担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范调整下所实施的行为,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和刑事法律行为。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这三种法律行为的分类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法律行为案例案例一: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卖方)与乙(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甲在交付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拒绝接收房屋。
乙要求甲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甲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自己故意造成,不同意赔偿。
分析:本案涉及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甲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乙定金,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丙与丁签订租赁合同丙(出租方)与丁(承租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丙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丁,租赁期限为3年。
合同签订后,丁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房屋因装修导致噪音过大,影响了丁的正常生活。
丁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降低租金。
分析:本案涉及民事法律行为中的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丙在装修房屋时未考虑丁的居住需求,导致噪音过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降低租金,以弥补丁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行政法律行为案例案例三:某市规划局对某企业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某市规划局发现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规划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
分析:本案涉及行政法律行为中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七种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
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
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五)、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六)、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七)、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解析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分类
解析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分类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了解它,就首先要从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行为的分类开始。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法律行为,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的行为。
(1)如果行为人仅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当然不能成立;(2)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为原则上亦不能生效。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这一特征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
3.是一种合法行为这表明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上述三特征构成法律行为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律行为的分类1. 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单方的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的法律行为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不仅各自需要进行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还需一致,如合同行为等。
2. 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法律行为,如买方为获得对方的货物而支付价款、承揽人为获得对方的报酬而提供劳务等。
无偿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等。
3. 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概念、结构、分类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其具有社会意义,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其具有法律性,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二是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所谓产生法律效果,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他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也可能会受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
其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或者说,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才获得了人的行为的性质。
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指存在意志和意识能力强弱的差别,即有时候人们完全按照自我意志来实施法律行为,有时候则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由意志实施某种行为,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意志的有无问题。
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的行为,不能看做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结构亦称,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法律规定的或通过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是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识能力的总和。
动机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已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其表达可以采取明示方式,也可采取默示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采取口头方式。
在实际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受动机、认识能力、态度、价值观或情势所迫等方面的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表达有时候充分,有时候不充分,甚至出现错误的表达,产生目的与表达之间的分离,这些情形都决定者对法律行为的定性,是分析法律行为有效或无效,合法或违法的根据。
9 法律行为
【案例】
• 在特里尔市某红酒拍卖会上,来特里尔访友的 A举手向朋友打招呼。他不知道,根据该拍卖会 的规则,举手意味着发出提价100欧元的要约, 由于在A之后再无人举手,拍卖人将拍卖锤落下, 成交价格为500欧元。
• 问:该拍卖的法律效力如何?
【案例】
• 著名学者吴夏雨到某大学举办讲座时,在礼堂 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新作的书名及优惠价格,告 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某甲 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为签到而设,遂在上 面签名。 • 问:某甲与吴夏雨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1. 撤回
指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前取消意思表示的行为。 欲撤回意思表示,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意思表示或 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受领人。
【案例】
9月1日,某甲以信函对某乙销售棉布的要 约予以承诺,信函同日寄出。9月4日,某丙也对 某甲发出销售棉布的要约,价格远低于某乙。某 甲当天即向某乙发电报,告知其承诺信函无效。 而某乙已于9月3日收到信函。 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 撤销
指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后取消意思表示的行 为。 法律对意思表示的撤销设置了一些限制。 • 《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 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2. 表示行为 1)明示的(直接的)表示; 2)可推知的(间接的)表示; 3)单纯的沉默
【案例】
甲于某日收到一套《生活大百科丛书》,查看落 款发现是外地某书商乙所寄。且内附信函一封,上面写 明:“收到该书后,若不同意购买,请在一周内予以答 复,否则视为购买。”甲无意购买该丛书,但也没有再 理会此事。半个月 后,乙又来信要求甲支付该书价款。 双方因此而起争执,诉至法院。 问:甲应否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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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即告成立。
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抛弃动产所有权)和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主要有:①产生物权法效果的:抛弃(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请求分割共有物。
②产生债权法效果的:债务免除、债务的法定抵销、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
③产生代理权变动效果的:委托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撤销。
④产生身份法效果的:订立遗嘱、撤销与变更遗嘱、继承权的抛弃、受遗赠权的抛弃、婚姻的撤销。
⑤产生其他法律效果的:(设立财团法人)捐助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
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异向的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强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要求当事人之间“交互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
(3)共同法律行为。
指两个以上当事人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同向的一致)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①财产行为。
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抛弃动产所有权、订立遗嘱。
②身份行为。
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如结婚、协议离婚、撤销婚姻、收养、解除收养。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①负担行为。
指使某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为他人创设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
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和契约(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②处分行为。
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例如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为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移主,均属准物权行为。
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①有因行为。
指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多数法律行为均属有因行为。
②无因行为。
指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例如票据中的出票行为,不受买卖等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即使基础关系被宣告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此外,代理权授予行为、债务免除行为均为无因行为。
5.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①主法律行为。
指两个法律行为中,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例如,对于保证合同来说,主债权债务合同即为主法律行为。
②从法律行为。
指两个法律行为中,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自身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例如,前述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而言,就是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具有附属性,不能独立存在,其在发生、效力、移转和消灭上均具有从属性。
6.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法律教育网
①独立法律行为。
指具有独立、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
②辅助法律行为。
指意思表示本身无独立、实质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例如,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就是辅助法律行为。
7.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①实践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尚须完成一定行为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②诺成行为,指仅须意思表示,无须完成一定行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