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
日本近代和当代法律及宪法的变化
日本近代和当代法律及宪法的变化在日本,法律制度的变迁对日本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制度。
从历史来看,日本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迁,第一次是大化改新,随后模仿中国隋唐法律制度,从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次是明治维新,开始了日本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折,在法律制度上则是从中华法系走上法律西方化的开端;第三次则是二战后被美国占领,从而由单纯的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转向兼具英美法系与罗马日耳曼法系的特点。
这里主要说明明治维新与二战之后日本法律的变迁。
1868年日本爆发了以推翻德川幕府反动统治以建立天皇制中央集权国家为内容的明治维新运动。
是年1月,倒幕势力颁布王政复古诏书,废除幕府制度,4月,明治天皇又宣布“五条誓文”,,公布改革政治制度的“政体书”。
这两个法律文件涉及经济、政治的多个方面,成为明治政府的改革纲领。
其基本点,就是按照西方方式实行国家制度的改革,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国家,吸收西方文化知识,大力发展市场经济。
在法律制度上,自明治维新时起由中华法系而走上法律西方化。
日本在二战后进入美国军队占领时期,日本的法律制度的改变都是直接或间接在占领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其任务就是实行法律制度改革,包括废除原有的军事法西斯的法律制度,重新制定宪法、商法、诉讼法、刑法等。
同时,日本效仿美国模式对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自1952年《旧金山和约》开始生效,标志着日本被占领时期的结束和其独立制定法律制度的开端。
在这一时期,日本制定、修改和完善了各种单行立法,并进一步肃清了封建残余,增加了一些民主与法制原则,吸收了美国法中的一些制度,补充了与国际立法步调相一致的新内容。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日本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这些变化集中到一点,就是使日本的法律制度由原来属于罗马日耳曼与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系。
而在两个时期,最突出的两个不同点就是两个时期的两部宪法,及大日本帝国宪法和日本现行宪法。
现行日本宪法的根本是:日本主权在民。
日本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
日本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日本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日本宪法规定的所谓地方公共团体,"是指在以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为基础的区域内,以执行与本区域有关的公共事务为目的而存在,为了实现其目的,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以及对居民拥有课税及其他统治支配权的团体。
"日本地方自治法对地方公共团体进一步做了划分,分为一般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
前者指道、府、县、市、町、村;后者指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组合、财产区以及地方开发事业团。
这些团体依据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有权制定条例。
条例是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形式的名称,早在明治宪法时代,府、县、市、町、村制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就称为条例。
地方公共团体可以制定条例,就意味着它们在法律的范围内拥有某种立法权,这是对宪法规定的国会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的例外。
地方公共团体制定条例涉及的事项很广泛,包括:1、地方财政的管理,如编制预算、征收租税、设立基金、征用管理动产和不动产等;2、地方环境保护,如环境美化、清洁卫生、防止公害污染等;3、地方福利和社会保障,如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卫生保健、文教、科学、娱乐、义务教育、科学技术、文教设施、医疗、自来水、煤气、道路整治、交通运输、住宅建设、治山治水等等;4、维持地方治安的事项,如警察、消防、民防等;5、地方经济建设,如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地方公营企业的经营、对私营工商企业的管理等。
地方公共团体制定条例权的形式受到以下限制: 1、制定条例的程序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并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 2、条例的涉及事项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越权无效;3、条例的位阶在法律之下,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
而且,条例也不得同依照法律制定的法令(政令)相抵触。
论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以日本近代法制为例
论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以日本近代法制为例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既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基础课题,更是各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他所研究和讨论的是他国的法律可否为本国所吸收且最终能否和本土资源融合在一起构成新的本土资源的过程。
日本法制史是一部不断移植、吸收、融合外来法律文化的历史,他清楚的向我们展示了法律移植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为我们提供了诸多成功的经验,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期,法律移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
因此,研究日本法律移植与本土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关键字:法律移植法的本土化日本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既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基础课题,更是各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已成为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潮流和趋势。
日本是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成功的典范,因此,研究日本法律移植与本土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本文将以日本近代法律移植为研究对象,论述其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成功的原因。
一、关于法律移植问题的探讨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或内容或形式或理论)通过各种方式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当中(本土化),并且努力使之发挥功能的过程。
“法的本土化则是指法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的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于嫁接能渗透到移植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整合”也就是说要将外来的东西变成本土的东西,要将外国的法律制度吸收进来以后植入本土之中,让其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成为可利用的本土化因素。
从上可以看到,法律的本土化是法律移植概念中的应有之义,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是密不可分的,法的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运动的过程,是决定法律移植成功的关键环节,没有移植就没有本土化。
法律移植一经提出并不是就得到了法学家们的认可,而是有相当多的法学者们反对。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为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该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一个非常凑巧的事。
日本近现代刑法的制定、修改及其评价
作 为成 员 。B o i s s o n a d e以法 国 1 8 1 0年刑 法 典 为 基 础 , 同 时参 考 了 《 比利 时 刑 法 典 》、 《 德 国刑法 典 》 、 《 意大利 刑 法草 案 》 等 加 以若 干 修 正 , 在 明 治 十三 年 ( 1 8 8 0年 ) 作 为太 政 官 布 告第 3 6号 刑法 予 以公 布 , 并 于 明治 十 五年 ( 1 8 8 2年 ) 起 代替 《 新律 纲 领 》 《 改 定律 例 》 而施
时 间 中作 为 法律 保 持 其 同一 性 , 有 其 背 后 的 立 法理 念 、 立 法 技 术 和 立 法 体 制 等 诸 多 原 因。 同
时, 关 于共谋罪 的创设、 性犯罪的严罚化等修 改动 向也值 得关注。对 日本 刑法发展 史百余年
历 程 的 描述 和 梳 理 , 不但 具 有 立 法 史 上 的价 值 , 而 且 对 于 正处 于 转 型 期 的 中 国刑 法发 展 而 言 , 亦 可提 供 一种 可供 借 鉴 的 素 材 。
质 变化 , 只是 取 消 了笞 、 杖、 徒、 流 的 区别 而 全 部 改 为惩 役 , 将 刑 罚 统合 为死 刑 、 惩 役 以及
财 产刑 三种 , 但 在《 改定 律 例》 中也 首 次 出现关 于构成要 件 的规定 。
《 暂定刑律》 《 新律纲领》 和《 改定律例》 都依循 了中国 自古 以来律的形式 , 而内容则
日本 近 现 代 刑 法 的 制 定 、 修 改 及 其 评 价
付 立庆
[ 摘
要] 随着 明治维新所开启的近代化进程 , 日本逐渐从 中华法系 的荫庇 中脱 离, 转而接
受 法 国 刑 法 的影 响 , 并 制定 了具 有 折 中主 义 色 彩 的 1 8 8 0年 旧刑 法 。 而 后 , 日本 又 转 向 以德 国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篇一: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一、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沿革日本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其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以19世纪后半叶即1868年的“明治维新”为契机,以欧洲大陆法系为基础,并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主要是引入了美国的法律制度),又继承了自身传统的法律文化(主要是中国唐代律令为蓝本的“大宝律令”制度)而逐步演变发展起来的。
(一)二战以前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从17世纪开始到19世纪中叶,日本是由有势力的封建领主(德川幕府)掌握着国家政权。
由于日本当时采取锁国政策,与外国的邦交及通商都处于停止状态。
直到19世纪中叶受欧美各国开放的压力,才打破了锁国政策,并从“明治维新”建立新政权后,才开始了近代国家的建设,并借鉴法国和德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建设日本近代的法律制度。
其中,法国对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最为明显。
如1880年的《治罪法》和1890年的《刑事诉讼法》,就是仿照法国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即日本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最早立法。
同时,日本在刑事司法方面的立法,也受德国的影响,1890年的《法院组织法》就是以德国《法院组织法》为蓝本的,并且日本1889年的《明治宪法》和1890年的《裁判所构成法》,也是借鉴德国宪法制定的。
此外,日本还借鉴英国的司法制度制定了陪审法,从1928年开始,实行了15年陪审制度,后来由于案件逐年减少,加之二战爆发,为了节约由于陪审所需要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于是1943年取消了陪审制度。
(二)日本二战以后的刑事司法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45年)后,按照《波茨坦宣言》和日本投降书的规定,日本废除了《明治宪法》。
美军作为联合国占领军进驻日本后,在美国的参与和扶助下制定了实行国民主权原则的日本宪法。
以此为契机,日本进行了包括刑事司法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美式司法”改革,即所谓二战后日本的第一次现代司法制度改革。
在此次改革中,日本大量引入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赋予法院(日称裁判所)完全的司法权和违宪审查权,禁止设置二战前行政法院那种特别法院;增设了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建立起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的审判机构体系;在审判程序方面,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制度中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原则;将司法“三曹”(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又称“法曹”)合而为一,实行同一的严格的司法考试和研修制度等。
略论日本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与启示
论文编号: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略论日本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与启示学号:2011201086 专业:法学姓名:王津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年级:2011级指导教师: 郭琛完成日期:2015年4月论文成绩: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略论日本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与启示【摘要】日本和中国同属东亚文化圈,具有极大历史渊源。
19世纪,当两个国家同样面临外国列强的侵略之时,日本依靠明治维新实现了近代化,单从法律近代化的角度来看,日本仿照西方建立了近代化法律体系,并最终使本土文化与外来法律制度融合,为其后来的社会发展打下了基础;同时期的中国为改变内忧外患的局面,也曾大量移植西方的法律。
但却最终失败,这样的差异应当引起反思。
即使是在今天,中国作为一个法律继受大国,对于被认为是成功移植外来法律制度典范的日本,仍有许多需要借鉴和学习之处。
本文旨在通过论述日本近代化以前的法律文化特质、日本法律近代化的过程及其成功与不足,来反映法律移植的一些规律,以期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总结经验、予以借鉴。
【关键词】日本法律近代化法律文化特质法律移植启示On the Japanese legal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andenlightenment【Abstract】Japan and China belong to the East Circle with great history.19th century,when the two countries also face the aggression of foreign powers,Japan relies on Meiji Restoration to achieve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society,jus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modernization,Japan modeled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West established a legal system,ultimately achieved the local culture and foreign legal system’s integration,and made a foundation for its subsequent social development. in China,in the same period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situation,we also had a lot of legal migration,but ultimately fails. we should rethink such differences profoundly. Even today,China still has lots of legal transplantation activities. As a successful model of Legal Transplantation there is still a lot to learn from the Japan. This paper aims to discuss Japan's modern cultural traits of the previous law,the Japanese legal modernization process and its successes and shortcomings,to reflect some of the rules of law transplant in order for our country's legal system learn to be.【Key Words】Japan Law Modernization Legal cultural traits Legal Revelation Legal Transplantation【目录】绪论 (1)一、日本近代化以前法律文化的特质 (2)(一)“日本近代化以前法律文化的特质”的含义 (2)(二)对日本近代化以前的法律意识特质的总结 (2)二、日本法律近代化的发端与展开 (4)三、日本法律近代化的技术性成就及原因 (6)四、日本法律近代化时期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7)——日本人的厌讼讼心理 (7)(一)日本人厌讼心理的体现 (7)(二)日本人形成厌讼心理的可能原因分析 (9)五、对我国法律制度建构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9)结论 (10)参考文献 (12)致谢 (13)绪论日本是亚洲无可争议的发达国家,其文化曾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
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
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引言在研读日本法律史资料中,可以深深感觉到日本法律的近代化对日本在极短的时间内摆脱西方列强的殖民锁链、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工业和军事强国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从其作用和影响来说,日本法律近代化是成功的,是及时而必要的。
“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在我国经济基础发生重大转变、我国法律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历史时期,对日本法律近代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日本法律近代化虽然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但并非是“毕其功于一役”,是充满变数和曲折的。
学术界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少,虽然也看到了日本法律近代化的曲折和复杂,但着重点均在法律继受或“本土化”上面,未能深入探究日本法律近代化中各种现象背后的根源。
本文在掌握丰富历史资料的前提下,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对日本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现象以及这些现象产生的背景、原因、过程和结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得出如下结论:在日本法律的近代化中,由于其独特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动因,造成法律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错位,这种错位在宪法、民法、商法和各法律部门中都有明显表现。
通过对立法目的、法律指导思想和法律蓝本的纠正和调整,经济基础对各法律部门进行了强制纠正,其结果是使法律上层建筑回到与其相适应的轨道上来。
这一结论,对于我们理解我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错位现象,以及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法是有帮助的;对于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确立正确的立法目的、选择合适的法律指导思想和法律蓝本也大有裨益。
一、日本法律近代化概述日本明治维新是世界历史上的一件重大事件,维新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变法”,明治政府通过继受西方法律制度,在短短三十九年内即建立起近代法律体系,随着日本法律的近代化,日本从一个落后的封建制国家一跃成为与欧美列强并立的世界性强国。
(一)日本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公元1853年美国东印度舰队司令培理(M.c.Perry)率四艘军舰驶入江户港,强迫德川幕府收下美国总统国书,持续二百多年的“闭关锁国”政策走了尽头。
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4)
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4)在法律指导思想上则承袭奠基时期广为传播的启蒙思想,“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社会契约”的法国近代资本主义启蒙思想成为这一时期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
这一时期,明治政府进行了广泛的立法活动。
在法国人布瓦索纳德(GutaveEmileBoiinade)的指导下,以法国宪法和民法典为蓝本,完成了《宪法》草案和民法典部分内容,交提交内阁审议;商法典则委托德国著名法学家罗赛勒(又译劳埃斯拉)起草,1884年1月,以法国商法为蓝本的罗赛勒草案脱稿,1886年3月,以罗赛勒草案为基础的商法案完成。
1887年,由于认为进行条约改正而编纂法典是侵犯国体的国粹主义势力抬头,井上馨被迫下台,法典编纂工作回到法务省,以“外交优先”为主要特点的“鹿鸣馆”时期结束。
3.调整完备时期(明治后期)国粹保存运动的兴起和近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建立以“鹿鸣馆”为代表的欧化风潮,招致了越来越多的反感和抨击。
进入明治20年代后(1887年后),国粹保存运动兴起。
国粹保存运动首要的目标是批判文明开化和欧化主义风潮。
1888年志贺重昂就在《日本人》杂志发表《保存国粹旨义》一文,成为国粹保存运动的旗帜。
国粹主义者坚决反对为修改不平等条约而推行的欧化主义政策,包括对西方法典的盲目抄袭;集中攻击伊藤博文、井上馨等人在衣、食、社交、思想等方面照搬欧美的表面欧化方针;指出“外交忧患在内而不在外”。
国粹主义实质是排外主义,其核心思想是狭隘、狂热的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因此最终发展成为国家绝对主义。
国家绝对主义打着国家利益至上的旗号剥夺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
“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在这里被扭曲为“天赋国权,国赋人权”“主权在国”。
1880年初昂扬发展的自由民权运动为了变革以天皇为首的官僚专制统治,树立“主权在民“的原则,为批判有碍自由平等观念深入发展的天皇神格化而奋斗。
但在国粹保存运动中,自由民权运动也发生了异化,最终与国家绝对主义相契合。
论日本民法法典化与近代化的政治动因
论日本民法法典化与近代化的政治动因日本的民法近代化,是以法典化的形式完成的。
《日本民法典》乃是亚洲第一部民法典,虽然在世界法制史上其创新性、革命性在世界范围的影响远不及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但在亚洲却有先声夺人的地位,客观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亚洲诸国实现民法的法典化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作为一个毫无民法传统的亚洲国家,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实现民法的法典化和近代化,除了向西方学习之外,几乎别无其它选择。
在日本法制走上近代化道路之前,世界法制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了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两种,日本民法的法典化与近代化正是向欧陆国家学习的结果。
可以说,日本是大陆法系在欧洲大陆以外最有代表性的国家。
近现代日本民法典的发达史,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末期翻译外国民法的活动。
其后经历了学习法国民法模式、法典论争到采纳德国模式确立现行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再到二战之后的修改民法典等重要事件。
在这样一个进程中,虽然有许多因素也曾起到过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与其他国家的民法法典化过程相比较,其政治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却给我们留下了最为深刻的印象。
谢怀栻先生曾经提到,日本民法与政治因素有着亲密关系。
我认为,日本民法之近代化与法典化,包括它不可避免的走上德国式的道路,政治因素都不仅是不容忽视的,甚至可以说是起着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一、日本民法近代化的原动力来自于改正不平等条约和脱亚入欧的政治目标。
日本地处东亚,是一个传统的东方国家,自古以来便深受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理念的影响,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中华法系国家。
与中国一样,日本历史上缺少民法传统,所谓律法,均指刑事或行政管理法而言。
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处在幕府封建统治之下奉行锁国政策的日本也遭到了来自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且在其强大压力下,曾先后与美、荷、俄、英、法等国签订了通商贸易条约,在这些条约里,都不同程度的被强行加入了“治外法权”的内容,从此日本失去了司法主权的独立和关税自主权。
西方列强要求治外法权的借口,是认为日本固有的封建法制不符合近代法治的要求,是野蛮落后的法制,因而怀有不安感,不愿意接受其管辖。
日本社会矫正行刑制度及其启示
中, 探索 最小 限度 侵 害原 理 及 谦 抑 主 义 的具 体 形
式 , 为此 , 非 犯罪 化 、 非刑罚化 、 矫 正 的非 设 施 化 、
社会 矫 正行 刑 旨在 克 服 设施 内 行 刑 的封 闭化 , 主 张 在 正 常 的 社 会 生 活 中 实 现 对 罪 犯 的 矫 治 与 再 社 会 化 。二 战后 , 世界 各 国人权 保 障运 动蓬 勃 发 展 , 社 会 矫 正 行 刑 理 念 逐 步 转 化 为 行 刑 实 践 。 发 展 至 今 , 社 会 矫 正 行 刑 已 与 设 施 内 行 刑 一 并 成 为 各 国
不 断扩 大缓 刑 、 假 释 的适用 , 刑 罚 执 行 向非 机 构 化
发展 , 社 会矫 正行 刑制 度得 到长 足发展 , 罪 犯 的重
新 犯 罪 率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本 文 拟 对 日本 社 会 矫 正 行 刑制 度进 行 介 绍 , 一 方 面 是 基 于 日本 相 关 制 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有先进 性 ; 另一 方 面 , 是 因 为 日本 社 会 矫 正 行 刑 制 度 的发展 是 在 政府 主导 下 进 行 的 , 这 与 英 美 国
接受 保护 观察 处 遇进 行 规 定 。第 四 , 1 9 5 0年 颁 布 的《 保 护 司 法 》, 确 立 了社 会 矫 正行 刑 的双执 行 主 体结 构 , 即 民 间 性 的 保 护 司 与 国 家 公 务 员 身 份 的 保护 观察 官共 同从 事保 护观 察事 务 。在强 调 国家 机构 对保 护 观察 工 作 领 导 的 同 时 , 重视 民 问保 护 司 的作用 , “ 允 许 被 处 以保 护 观 察 的对 象 指 名 自 己所 需要 的保 护 司 , 建 立 以被 保 护 观察 者 和 保 护 司之 间 的轴 心联 系 , 在 社 区 内人 为 地形 成 援 助 对
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2)
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2)同年4月27日公布《政体书》,这是明治政府的政治体制和组织法令。
规定议政、行政、刑法三机关的长官不能互相兼任,在形式上采取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体“三权分立”。
随后,通过“版籍奉还”1和“废藩置县”,2明治政府在形式上消除了封建割据,完成了国家统一,建立起中央集权国家。
在此时代背景中展开的日本法律的近代化,既是明治维新的重要内容,也是明治维新的主要成果。
(二)日本法律近代化前的社会经济状况考察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主要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必要对当时社会经济状况进行考察。
根据德川幕府1615年颁布的《武家诸法度》1和1635年修订版规定的大名“参觐交代”的制度,大名必须隔年到江户遏见将军,一年值勤幕府,一年驻守领地。
这种“参觐交代”制度让日本全国的财富都流入江户和大坂,造成了日本商品货币经济的畸形发展。
由于武士不允许经商、理财,一批寄生于幕府和藩的特殊商人阶层就产生了。
他们负责将诸候和武士的贡租和俸禄换成货币,支付往来江户高昂的“参觐交代”费用,从中谋取暴利。
到明治维新前,这种畸形的经济关系,已经使一些大商人家族得以控制了大部分领主的财政收入。
大名不得不向商人的银号借贷,以萨摩领地为例,它的年入为77万石,但1807年负债高达130万两金子,1830年的负债更增加到500万两金子,相当于它20年的税收。
因此有“大坂商人一怒,天下诸候惊惧”的民谣。
从表面上看,日本的情形很象法国大革命前夜的情况。
但实际情况却相反,寄生于幕藩制度上的商人集团,是依靠幕、藩赐给的特权取得的财富,与自由资本的发展历程完全不同。
从法律上讲,幕府和藩镇可任意摆布商人的命运,以取消债务和强制捐献和征收赋税剥夺商人的财产。
商人阶层(町人阶层)不可能做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出现,充其量是统治阶级的一种职能性补充。
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手工业也有所发展。
资本家在作坊里安装织机,生产者集合在作坊里工作,如木县的足利、群马县的桐生都出现了拥有丝织机十数台的“织房”。
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3)
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3)这一时期,欧美启蒙思想家们的理论成为最容易接受的东西了。
福泽渝吉的《劝学篇》(明治5—9)和《文明论概略》(明治8年),加藤弘之的《真政大意》和《国体新论》(明治8),西周的《百一新论》(明治7年)和《致知启蒙》(明治7年)成为大家喜爱的启蒙读物。
这些著作主要是批判和清算封建的意识形态。
1873年9月(明治六年),由美国回国的森有礼(1847-1889)联络一批学者、官吏组织了一个以宣传启蒙思想为主要目的学术团体“明六社”,并出版《明六杂志》,公开活动,介绍西方近代思想和学问,以翻译和宣传西方思想家著作为主要方式。
通过“明六社”等学术团体的努力,“人生而平等”等近代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得以在日本广泛传播。
同时,西方法学家的法学著作也被大量翻译介绍,如箕作膀详的《法兰西六法》、大岛贞益译作《毫氏法学讲义节略》等,主要以英国、法国的法学著作为主。
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全面引入,为“鹿鸣馆”时期的广泛的立法活动奠定了思想上的基础,也决定了“鹿鸣馆时期”立法活动的基调。
这一时期还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准备活动和试验性立法活动,1868年颁了《假刑律》。
1870年,江藤新平在太政官司制度局设立了民法会议,开始民法编纂工作,1871年7月在全盘吸收法国民法典人事编的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民法决议”;1872年,江藤新平担任司法卿实施行政与司法分离的政策,把司法从行政中分离出来,集中于太政官刑部省;政府同年还批准了江藤起草的《司法职务定制》,确定了司法省、审判官、检察官、法院等的职制和事务章程;政府还出资出版了《宪法类编》;同年10月草拟出《皇国民法暂行规则》;1873年制定《民法草案》。
1875年4月天皇发布诏敕,表示要渐次建立君主立宪政体。
但由于政治、经济、军事制度改革,触及了统治阶级中保守势力的利益,“维新三杰”中的军事首领西乡隆盛1也站到了改革的对立面。
1874年2月,佐贺士族发动反政府叛乱;1877年西乡隆盛在鹿儿岛叛乱,叛军得到因改革而利益受到损害的中下级武士阶层和封建地主的拥护,人数迅速扩大到4万多人,明治政府动用全部力量进行反击。
日本的律令制度与文化传承问题
日本的律令制度与文化传承问题近年来,日本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特别是随着日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地位的不断提升,人们更加关注日本律令制度与文化传承问题。
本文将从日本的律令制度和文化传承两方面展开探讨,并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日本律令制度的演进律令制度是日本古代以来的一种制度,主要规定了天皇、贵族、士庶的权利和义务,是其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基础。
在此制度之下,日本建立了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并长期保持着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独特性。
不过,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历史的演进,日本的律令制度也经历了多次改革。
例如,公元710年日本宣布成为日本,开始实行律令政治。
此后,律令制度在不断发展中逐渐趋于完善。
公元1889年,日本颁布了《明治宪法》,将律令制度转变为宪政制度,成为日本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在日本的律令制度演进过程中,有许多灵感来源于中国和其他东亚国家。
因此,日本的律令制度与东亚的伦理观念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二、日本文化传承的问题日本是一个富有历史和文化的国家。
其文化传承已有数百年,并形成了独特的日本文化。
从传统茶道、武士文化到现代动漫、流行音乐,日本文化一直在不断地向外输出。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深入和全球化的影响,日本的文化传承也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对日本传统文化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逐渐降低,日本的文化传承逐渐淡化。
此外,日本的年轻人更加喜欢追求西式文化,例如美国流行音乐、电影等,这也导致了日本传统文化的衰落。
就像日本有些年轻人拒绝穿着传统和服,而更喜欢穿着西装一样。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和学术界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试图保护和传承日本的传统文化。
政府提供各种资助和教育机会,让更多人了解和接受日本传统文化。
同时,学术界也在研究如何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融合,从而让传统文化得以保留和继承。
三、个人对于日本律令制度与文化传承问题的看法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日本的律令制度和文化传承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日本政府应该进一步提高对日本传统文化的重视和保护,通过各种教育渠道向年轻一代灌输日本传统文化的美妙和价值,促进文化传承和发展。
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6)(精)
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6)立法目的的错位势必造成结果的错位。
由于未能充分考虑法律改革与本国国情的配合,在“外交优先”的口号下,盲目抄袭、生搬硬套西方法律典籍,所建立的法律上层建筑必然与经济基础相错位。
日本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的全盘欧化,并未能因此取得西方列强平等对待,在长达19年的时间里,条约修改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奴颜媚外的全盘欧化造成了日本社会传统道德伦理的崩溃和社会的动荡,让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立法的目的到底应该是什么?难道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就可以牺牲日本固有的“醇风美俗”?牺牲民族的自尊?他们认为一味模仿西方,只能将日本变成一个“劣等的欧美”,日本人则只能变成“劣等的欧美人”;只有重塑日本国民的爱国心、民族自尊心,保存“醇风美俗”,才能将日本建设成为一个独立、富强的国家,才能真正赢得列强的尊敬。
一位曾经的欧化主义者,以后转变为国粹保存运动重要人物的德富苏峰在其创办的《国民之友》杂志第二期一针见血的指出:“外交忧患在内不在外”,这一观点逐渐得到日本朝野的一致认同。
1887年,国粹保存运动兴起,最终导致了外务卿井上馨的下台。
1889年同样主张条约修改主义的继任外务卿大畏重信被刺客炸伤,迫使明治政府暂时停止了修改条约的外交努力。
国粹保存运动的一个最主要、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对立法目的进行了纠正和调整,立法目的调整为:“建立适应日本社会经济发展,达成富国强兵国家目标的法律秩序”。
这一新的立法目的,显然与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三)法律指导思想的错位与纠正法律思想是指导法律制定、实施的基础,西方国家的近代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以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形成、发展为前提和基础的。
如:自由主义产生于英国16世纪末,与当时资本主义手工工场的建立、扩展;与对农业进行的资本主义改造运动——长期、大规模的圈地运动;与航海贸易发展和殖民地的开发有着进行因果关系。
而法国启蒙思想运动也是与法国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发展紧密相关。
日本的错误法律
日本的错误法律没错,日本2002年6月1日修改了《道路安全法》,加强了对酒后开车的处罚,还新加了一条“危险驾驶致伤致死罪”,就是说你知道酒后不能驾驶,还要喝完了去开车,那属于蓄意伤害,已经超出了事故的范围了。
所以得严罚,最高可以判20年有期徒刑。
本来的目的是想通过严打来减少酒后驾驶,这大家都不会反对,糊里糊涂都觉得好就通过了,没有仔细审议。
反对党没有鸡蛋里面挑骨头,执政党也就不去看他到底弄了个什么玩意出来。
结果留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巨大漏洞,后果十分严重。
在《车行鬼蜮》中提到过这个修订的《道路安全法》,那对普能人还没有犯法的人有威慑力,但是在已经犯法的情况下,它会诱发更加恶性犯罪的发生。
怎么回事呢?酒后开车撞了人了的情况,一旦被抓了现行,最高可能盼20年有期徒刑。
而这时从现场逃跑,英语叫“HIT AND RUN”,日语叫“?]き逃げ”,这时的处罚是最高7年有期徒刑。
所以一旦酒后开车撞了人,千万不能停,赶快跑,逃离现场以后再去投案自首(这里不包括那种完全的蓄意HIT AND RUN犯罪,只是从一般人的角度说话)。
那警察就很难证明肇事者撞人时已经喝了酒。
就只能按HIT AND RUN处理。
而撞了人并不是说一定就把人当场撞死了,很可能只是受了伤,这时候停下来报警投案,那被撞的人就可能得救。
但肇事者一逃跑就会耽误抢救伤员的时机,使本来不是死亡事故的事故成了死亡事故。
1999年日本全国的HIT AND RUN事件是9000件。
而到了4年以后的2003年,HIT AND RUN事件急剧增加到18000件,四年工夫翻了一倍。
登峰造极的案例好像是发生在大阪一个案例,因为撞人的现场就有警察在场,无处可逃,肇事者才不得不停车,但是下车后的肇事者不是去事故现场,而是直冲旁边的便利商店,买了瓶清酒一口就是大半瓶下去掩盖掩盖,完了对警察说是除了交通事故,心情太紧张得喝点什么压压惊。
你别看他做的那么拙劣,但是一旦被起诉警察就是不容易证明他确实是酒后驾驶。
近代中国和日本的“交错”与“分歧”——围绕领事裁判权问题
近代中国和日本的“交错”与“分歧”——围绕领事裁判权
问题
青山治世;朱琳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研究》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围绕“修约”中中日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作用,迄今尚未有将从近代中日关系确定的《中日修好条规》签订至甲午战争结束后签订的《中日通商航海条约》纳入视野的研究,即便在“不平等条约”的探讨中,关于其平等一不平等的状态、单边性一双边性的意思,很难说根据当时的脉络进行了充分的考察.1871年,缔结《中日修好条规》时,中日两国在相互承认领事裁判权这一点上有着“交错”.但是,几乎与此同时,日本开始与欧美修约,走向否定领事裁判权相互承认,于是,中日两国前进的道路产生了“分歧”.再经过32年,1903年,在相互不承认领事裁判权的方向上,两国似乎再次“交错”,这也是其后长达40年日本持续拒绝中国要求撤废领事裁判权这一新的“不相交错”路程的开始.
【总页数】11页(P160-170)
【作者】青山治世;朱琳
【作者单位】日本亚细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部,东京都武藏野市180-8629;日本神奈川大学外国语学部,神奈川县横滨市221-868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5;K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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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两次立宪看日本怎样脱胎换骨(上)
从日本两次立宪看日本怎样脱胎换骨(上)文|许锡良日本的现代化过程,历经两次立宪才得以完成的。
第一次是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宪法从无到有,在引进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同时,又在传统儒家文化影响下,为军国主义侵略战争开辟了前进的道路。
第二次是日本二战战败,日本由美国代管,日本宪法由美国占领军司令部下属的民政局制定,完全彻底改变了天皇至上,忠君爱国,皇国皇民的政治格局与意识形态。
日本从此从政治上彻底摆脱了儒家文化的影响。
一先说第一次宪法的制定。
话说日本历史上“大政奉还”,意味着德川家族幕府统治的结束,政权回归日本天皇。
日本明治天皇组建的明治政府内阁曾派出近半数的高级官员花了近三年时间,去欧美十几个国家考察,深入调查研究,对日本明治政府应该组建怎样的政府,建设怎样的日本,心中逐渐清晰明朗。
回国之后,建国的筹备工作,从1871年到1881年,又花了整整十年时间。
在十年时间里,日本民间组建大量的党派社团,提供大量的建政方案。
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之所以有巨大的活力,是源于其国民自愿给予政府普遍的支持。
而这必须靠宪法赋予国民以公民权利。
否则,这个国家就将永远是一盘散沙,团结不起来,也就无从避免受到外国列强的干预。
时任明治大臣木户孝允在1873年回国之后,就设想要以天皇为权力核心,国务大臣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权力,两院制议会履行职责的立宪体制。
1875年2月,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和伊藤博文在大阪举行了一次讨论立宪政体的会议。
决定设立由贵族组成的元老院。
由元老院提供的提案,给予了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利。
但是,反对权力过于集中于天皇的地方团体也不少。
当时,由欧洲传入日本的思想著作很多。
比较有影响力的比如英国的约翰.洛克的《政府论第二篇》、让——雅各布.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论自由》和《代议制政府》等。
一些日本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在读了这些著作之后,自行拟定日本宪法。
当时私人团体拟定的日本宪法达30个私拟宪法。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后的设施内矫正及处遇制度(论文)
收稿日期:2013-01-10作者简介:史景轩(1969-),男,河北保定人,副教授,河北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矫正教育学、外国教育史。
2013年3月保定学院学报Mar.,2013第26卷第2期JOURNALOFBAODINGUNIVERSITY Vol.26No.2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后的设施内矫正及处遇制度史景轩(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摘要:进入21世纪,日本积极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修改《监狱法》并更名为《刑事设施及被收容者处遇法》,收容处遇趋于人道,权利救济也更加完善。
日本在设施内矫正处遇制度方面进行了调整,以适应司法制度改革的需要。
关键词:日本司法制度;设施内矫正;矫正处遇;PFI 刑务所;处遇流程中图分类号:DF8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2494(2013)02-0007-05伴随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推进,近年来的刑事政策渐趋轻缓化。
在2006年检察厅受理的超过200万嫌疑人中,很多科处了罚金刑,缓予起诉,只有约85000人判处惩役、拘禁,其中约60%缓期执行,只有约40%实际收容到刑事设施[1]。
2007年,日本《监狱法》改为《刑事设施及被收容者处遇法》并开始实施,对设施内矫正处遇及其流程进行了调整,立法中的词语更趋于中性,收容处遇趋于人道,权利救济也更加完善[2]。
一、日本设施内矫正系统1.组织、职员和预算刑事设施是日本刑务所、少年刑务所和拘留所的总称。
刑务所和少年刑务所主要收容受刑者,实施设施处遇;拘留所是主要收容未决拘禁者的设施。
日本矫正局下设札幌、仙台、东京、名古屋、大阪、广岛、高松、福岗八个矫正管区分管地区事务。
截止到2010年日本有刑务所(包括分所、少年刑务所和拘置所)188所,其中有7个少年刑务所,4个医疗刑务所,美袮、岛根朝日、播磨、喜连川4个社会复归促进中心。
还有52所少年院及学园,52所少年鉴别所,一所东京妇女辅导院,并设有东日本、西日本、大村三个入国管理中心(收容所)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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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研读日本法律史资料中,可以深深感觉到日本法律的近代化对日本在极短的时间内摆脱西方列强的殖民锁链、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工业和军事强国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从其作用和影响来说,日本法律近代化是成功的,是及时而必要的。
“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在我国经济基础发生重大转变、我国法律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历史时期,对日本法律近代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日本法律近代化虽然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但并非是“毕其功于一役”,是充满变数和曲折的。
学术界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少,虽然也看到了日本法律近代化的曲折和复杂,但着重点均在法律继受或“本土化”上面,未能深入探究日本法律近代化中各种现象背后的根源。
本文在掌握丰富历史资料的前提下,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对日本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现象以及这些现象产生的背景、原因、过程和结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得出如下结论:在日本法律的近代化中,由于其独特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动因,造成法律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错位,这种错位在宪法、民法、商法和各法律部门中都有明显表现。
通过对立法目的、法律指导思想和法律蓝本的纠正和调整,经济基础对各法律部门进行了强制纠正,其结果是使法律上层建筑回到与其相适应的轨道上来。
这一结论,对于我们理解我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错位现象,以及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法是有帮助的;对于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确立正确的立法目的、选择合适的法律指导思想和法律蓝本也大有裨益。
一、日本法律近代化概述日本明治维新是世界历史上的一件重大事件,维新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变法”,明治政府通过继受西方法律制度,在短短三十九年内即建立起近代法律体系,随着日本法律的近代化,日本从一个落后的封建制国家一跃成为与欧美列强并立的世界性强国。
(一)日本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公元1853年美国东印度舰队司令培理(M.c.Perry)率四艘军舰驶入江户港,强迫德川幕府收下美国总统国书,持续二百多年的“闭关锁国”政策走了尽头。
1854年3月3日,在坚船利炮的威逼下,幕府与美国签订了《日美亲善条约》。
英、俄、荷等西方列强闻风而至,援引美国先例,纷纷强迫日本签订类似条约,史称“安政五国条约”。
“安政条约”虽然打着“亲善”的幌子,其实质是不平等条约,日本由此陷入半殖民地的地位。
开国门后,日本国内经济迅速恶化。
1860年输出为470余万美元,输入为160余万美元。
1867年,输出为1200余万美元,输入为2160余万美元。
由于日本金银比价为1:5,而国际比价为1:151,西方商人利用差额,以墨西哥银元套购日本黄金,攫取巨额利润。
黄金的大量外流导致货币的贬值,促使米、麦、盐等生活必需品涨价,造成农民、城市贫民和下级武士生活愈加困难。
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人民不断起义和暴动,阶级矛盾日益激化。
至此,上到统治阶级下到黎民平姓,都在列强的疯狂掠夺中强烈感受到了民族危机。
与国内矛盾相比,民族危机已成为当时日本社会的主要矛盾。
[!--empirenews.page--]由于面对列强的侵略,德川幕府腐朽无能,统治阶级内部出现了分化,维新势力为推翻幕府把天皇作为号召。
1867年12月9日十六岁的明治天皇在倒幕派的支持下发布“王政复古令”指出:“-----原自癸丑以来,遭蒙未曾有之国难,先帝频年为之所苦,扰虑之情当众庶所知。
因此,圣意已决,实行王政复古,树立挽回国危之基----”,表达了“亲政”和通过“维新变法”“挽回国危”的决心。
1868年1月4日,以萨摩和长州两藩武士为主力的新政府军在京都南郊鸟羽、伏见打败幕府军队,迫使德川幕府于4月1日投降,幕府统治宣告结束。
在取得了对幕府的胜利后,为“挽回国危”,明治维新政府开始进行“变法”。
1868年3月14日,公布了《五条誓文》,其中第四条:“破历来之陋习,立基于天地之公道”表达了除旧变法的决心。
《五条誓文》反映了中下级武士的政治经济要求,是明治政府实行改革的基本纲领,规定了日本要走资本主义道路。
同年4月27日公布《政体书》,这是明治政府的政治体制和组织法令。
规定议政、行政、刑法三机关的长官不能互相兼任,在形式上采取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体“三权分立”。
随后,通过“版籍奉还”1和“废藩置县”,2明治政府在形式上消除了封建割据,完成了国家统一,建立起中央集权国家。
在此时代背景中展开的日本法律的近代化,既是明治维新的重要内容,也是明治维新的主要成果。
(二)日本法律近代化前的社会经济状况考察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主要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必要对当时社会经济状况进行考察。
根据德川幕府1615年颁布的《武家诸法度》1和1635年修订版规定的大名“参觐交代”的制度,大名必须隔年到江户遏见将军,一年值勤幕府,一年驻守领地。
这种“参觐交代”制度让日本全国的财富都流入江户和大坂,造成了日本商品货币经济的畸形发展。
由于武士不允许经商、理财,一批寄生于幕府和藩的特殊商人阶层就产生了。
他们负责将诸候和武士的贡租和俸禄换成货币,支付往来江户高昂的“参觐交代”费用,从中谋取暴利。
到明治维新前,这种畸形的经济关系,已经使一些大商人家族得以控制了大部分领主的财政收入。
大名不得不向商人的银号借贷,以萨摩领地为例,它的年入为77万石,但1807年负债高达130万两金子,1830年的负债更增加到500万两金子,相当于它20年的税收。
因此有“大坂商人一怒,天下诸候惊惧”的民谣。
从表面上看,日本的情形很象法国大革命前夜的情况。
但实际情况却相反,寄生于幕藩制度上的商人集团,是依靠幕、藩赐给的特权取得的财富,与自由资本的发展历程完全不同。
从法律上讲,幕府和藩镇可任意摆布商人的命运,以取消债务和强制捐献和征收赋税剥夺商人的财产。
商人阶层(町人阶层)不可能做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出现,充其量是统治阶级的一种职能性补充。
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手工业也有所发展。
资本家在作坊里安装织机,生产者集合在作坊里工作,如木县的足利、群马县的桐生都出现了拥有丝织机十数台的“织房”。
手工工场的出现,代表着这一时期的日本经济中出[1]现了资本主义因素,但正如列宁指出的“没有外贸,就不可出现资本主义国家,根本不可能出现”,幕府的锁国政策和幕藩制度对土地、资源的分割,排除了所有在幕藩体制下资本主义因素向资本主义转化的可能。
直到幕末,日本除少数手工业中心外,工业发展水平仍然很低。
[!--empirenews.page--]在农村,商品货币经济的渗入,虽然也加速了农村自然经济的瓦解,但这种瓦解在得不到资本的积极介入的情况下是缓慢进行的,到维新之前,自耕农和家庭手工业者仍然占据数量上的多数。
由此可见,明治维新前畸形的商品货币经济尚未达到对封建体制发生重大破坏的程度;资本主义因素虽然已经出现,但远未成熟,远未达到动摇封建制度的条件。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商品货币经济对封建体制的腐蚀作用和资本主义因素的出现,对维新力量的产生和壮大具有正面意义。
(三)日本法律近代化的三个时期本文参考历史学上对明治时期的分期法,将日本法律近代化分为三期,即:奠基时期(1868-1877)、“鹿鸣馆”1时期(1877-1887)、调整完备时期(1887-1907),这种分期法与历史学上对明治时期的分期基本一致,即明治初期、明治中期、明治后期。
1.奠基时期(明治初期)的政体改造和西方法律思想的引进为日本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公元1868年4月,明治天皇发布“五条誓约”,表达了“变法”的决心;同年6月,公布了“政体书”,试图建立以天皇为统领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1869年[1][2][3][4][5][6][7][8]下一页 6月,宣布“版籍奉还”;1871年8月实行“废藩置县”。
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建立起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框架,并使日本君主立宪的政体基本符合了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制衡原则,为近代法律制度的创立奠定了基础条件。
这一时期,欧美启蒙思想家们的理论成为最容易接受的东西了。
福泽渝吉的《劝学篇》(明治5—9)和《文明论概略》(明治8年),加藤弘之的《真政大意》和《国体新论》(明治8),西周的《百一新论》(明治7年)和《致知启蒙》(明治7年)成为大家喜爱的启蒙读物。
这些著作主要是批判和清算封建的意识形态。
1873年9月(明治六年),由美国回国的森有礼(1847-1889)联络一批学者、官吏组织了一个以宣传启蒙思想为主要目的学术团体“明六社”,并出版《明六杂志》,公开活动,介绍西方近代思想和学问,以翻译和宣传西方思想家著作为主要方式。
通过“明六社”等学术团体的努力,“人生而平等”等近代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得以在日本广泛传播。
同时,西方法学家的法学著作也被大量翻译介绍,如箕作膀详的《法兰西六法》、大岛贞益译作《毫氏法学讲义节略》等,主要以英国、法国的法学著作为主。
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全面引入,为“鹿鸣馆”时期的广泛的立法活动奠定了思想上的基础,也决定了“鹿鸣馆时期”立法活动的基调。
这一时期还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准备活动和试验性立法活动,1868年颁了《假刑律》。
1870年,江藤新平在太政官司制度局设立了民法会议,开始民法编纂工作,1871年7月在全盘吸收法国民法典人事编的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民法决议”;1872年,江藤新平担任司法卿实施行政与司法分离的政策,把司法从行政中分离出来,集中于太政官刑部省;政府同年还批准了江藤起草的《司法职务定制》,确定了司法省、审判官、检察官、法院等的职制和事务章程;政府还出资出版了《宪法类编》;同年10月草拟出《皇国民法暂行规则》;1873年制定《民法草案》。
1875年4月天皇发布诏敕,表示要渐次建立君主立宪政体。
[!--empirenews.page--]但由于政治、经济、军事制度改革,触及了统治阶级中保守势力的利益,“维新三杰”中的军事首领西乡隆盛1也站到了改革的对立面。
1874年2月,佐贺士族发动反政府叛乱;1877年西乡隆盛在鹿儿岛叛乱,叛军得到因改革而利益受到损害的中下级武士阶层和封建地主的拥护,人数迅速扩大到4万多人,明治政府动用全部力量进行反击。
叛军战败后,西乡隆盛于9月24日自杀,这次大规模的士族叛乱历时八个月,史称“西南战争”。
维新政府通过这次战争结束了旧士族封“鹿建割据的局面,巩固了中央政权,为进一步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改革扫清了最后的障碍。
2.鸣馆”时期(明治中期)欧化风潮和立法活动的全面展开公元1871年10月8日,明治政府曾经派遣由岩仓具视为团长的48人使节团赴欧美进行了长达两年的访问。
一是交涉修改不平等条约;二是考察、学习欧美各国先进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文化,为日本实现近代化参考。
使节团在修约上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但从各方面加深对西方文明的认识和理解,找出了日本和西方各国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