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供热公司供热区域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鲁政发[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供热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全省城市供热事业发展迅速,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煤炭价格不断上涨,热价未作及时调整,供热企业亏损严重,供热工作遇到困难加大,保证群众冬季采暖的形势十分严峻。
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是践行“三个代表”、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部门、各供热企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城市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早谋划、早行动、早落实,防患于未然,确保冬季供热正常启动、安全运行。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安全平稳供热、满足群众采暖需求为目标,以节能减排为着力点,坚持多措并举,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建立正常稳定的城市供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推动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1.加大热煤储备量,确保供热用煤需求。
热煤储备量不低于每月需求量的50%。
2.供热成本和耗煤指标在现有基础上大幅度下降。
到2010年底,供热成本下降幅度不低于30%,每平方米供热面积耗煤降到20千克以下。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潍政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1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切实解决当前供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城区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市集中供热事业有了长足发展。
截至2009年底,城区供热能力、供热面积分别达到1585吨燉小时和1650万平方米,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在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供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供热管理体制不顺,热源、管网和换热站未实现一体化经营,市场主体混乱,职责不清、服务质量和效率与群众的现实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是居民居住环境和采暖设施存在较大差异,造成供热质量高低不齐。
三是现行收费方式存在缺陷。
在当前按供热面积收取热费的模式下,供热质量与企业利润呈反比关系,部分换热站为获取非法利润擅自降低供热质量,用户权益受到侵害。
四是供热市场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管理力度不足,缺乏约束力。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切实解决当前供热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城区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供热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供热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二、减少中间环节,理顺供热管理体制要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快供热资源整合,规范供热市场秩序。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青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驻青各单位,各重点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青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1日印发的《青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4]11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9日青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化、制度化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潍坊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我市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预案构成种类及目录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完善。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清洁城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8〕60号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清洁城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清洁城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8〕60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青州市“清洁城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0日青州市“清洁城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美誉度,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利用今冬明春一段时间,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清洁城市”专项整治行动。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按照“属地管理、依法整治,市镇联动、分工负责”的原则,聚焦存在问题,坚持整治与提升相结合,进一步扩大整治范围和内容,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努力提升城市品质,打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新形象,助推“四个城市”建设。
二、整治范围及问题集中整治各街道、经济开发区内的重点区域秩序乱、单位院落和居民小区脏乱、道路广场坑洼不平、路面不洁、设施脏旧、占道经营、施工工地(含围挡、渣土车等)管理不规范、广告牌匾凌乱、卫生死角及绿化带内脏乱差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任务及标准(一)综合整治重点区域。
对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重要交通周边,东夷文化广场、市府前广场、森林公园等公共广场绿地以及南阳河、北阳河等滨河两岸,泰华、中百、人民商场、亿丰宜家、义乌小商品城等重要商圈,偶园街等特色街区、景区,重点学校和医院周边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逐一制定治理整治方案,采取强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彻底解决各类问题,做到城市主要道路(含人行道)地面平整无破损残缺,行道树无死树枯枝,绿化带内无垃圾,绿植清洁,道路两侧老旧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27号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3日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潍坊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9 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发〔2017〕40号)精神,将我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纳入统一监管,为推动工作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范围是指除金融、文化类企业外,目前市财政(国资)部门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市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后,一并纳入统一监管范围。
二、基本原则(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除市政府及市财政局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市直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今后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各种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集中整合、优化配置。
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进行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集中供暖试运行简报

集中供暖试运行简报根据临清市委、市政府关于今冬集中供热工作安排部署,确定于11月8日,临清市大唐热电厂、运河热电厂、祥源热力开始启动锅炉,供热主管网开始升温增压,供热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
请广大市民朋友及时检查室内的供热设施是否完好,掌握正确的排气方法,做好各类保温措施,以进一步提高室内取暖效果。
试运行期间如家中水温不热,请大家不要慌张,更不要排放供热系统中的水。
因为供热主管网升温需要一定时间,试运行期间还需要对临清市区内全部换热站进一步调试,确保正式供热前系统稳定运行。
下一步,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大对供热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从人员保障、制度保障、物资保障、设备保障、安全保障、服务保障六个方面全力做好今冬供暖工作,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据北京市城管委消息,今天(11月7日)北京市正式开始了供热系统试运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供热办副主任田平:11月7日,城市热网居民供热面积已按计划全部投入,区域锅炉房将点火试运行。
在试运行期间,我们还将对全市锅炉房的点火情况进行抽查统计,建立未正常点火锅炉房台账,挂账督办,为正式供热做好准备。
同时将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并结合气象会商情况,确定正式供热时间。
11月7日零时,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供暖中心团结湖北区锅炉房点火试运行,标志着供暖中心20xx—20xx年度供热工作正式开启,今冬朝阳区直管公房及周边集中供暖工作全面展开。
截至当天下午,朝阳区房管局供暖中心所辖25处锅炉房点火率达到100%。
朝阳区今冬明春供热工作有序展开。
按照今冬全市供热要求,7日零时起,房管局供暖中心所辖各锅炉房陆续点火,在保证供热锅炉及其辅机设备、供热管网安全的前提下,供热系统将逐步进行升温,同时根据室外气温情况,及时进行供热参数调整。
“我们为朝阳区直管公房及周边426万平米,5.8万住户提供供热服务。
”供暖中心书记、主任岳景峰介绍说,“很多人都认为供热是季节性很强的工作,供暖前期忙一阵就可以了,其实不是这样的。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年修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潍坊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潍坊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潍发改价格〔2022〕429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潍坊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2〕429号各区发改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保税区经发局、经济区经发局,城区各有关供热经营企业:根据《潍坊市供热条例》、《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和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我市城区供热价格(按面积计费)保持不变。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采暖用热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生活采暖用热(高温水)实行政府定价。
1.居民生活采暖用终端销售价格为62.70元/吉焦。
2.居民生活采暖用热终端按建筑面积计,为23元/平方米。
市区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低保户家庭采暖用热按建筑面积计,为19元/㎡,差价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解决。
二、非居民生活采暖用热终端销售价格(不含工业生产用蒸汽)非居民用热(高温水)实行政府指导价。
基准价格标准为:1、非居民用高温水终端基准销售价格为81.6元/吉焦。
2、非居民用高温水终端基准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为31.1元/平方米。
供需双方可在基准价格上浮5%、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三、有关事宜1.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2.供热(高温水)生产和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对上述供热(高温水)价格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5日起执行。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2月7日。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9•【字号】青政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9日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青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供水、供热、燃气、电力、照明、交通信号、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青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
第五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

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供热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潍坊市供热管理活动,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范围内的供热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潍坊市供热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潍坊市的规定,合理利用能源,提高供热效率,确保供热质量,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的供热服务。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落实供热设备的安全监测、维护和更新,确保供热设备运行安全。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备的检测、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热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供热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供热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解答用户的热源选择、供热方式、供热设备选型等问题。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当保证供热能源的稳定供应,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期限。
第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二章供热设备管理第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备档案,记录供热设备的基本情况、维修记录和检测报告等信息。
第十一条供热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潍坊市的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供热设备出现故障或者需要维修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供热不中断。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加强对供热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清洗、排污、加注润滑油等,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供热设备的报废和淘汰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潍坊市的相关规定,确保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第三章热力管网管理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热力管网档案,记录管网的基本情况、维修记录和检测报告等信息。
第十七条热力管网的安装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潍坊市的相关规定,确保管网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热力管网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管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正文:----------------------------------------------------------------------------------------------------------------------------------------------------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1997年9月17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以下称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划、经济、财政、物价、建设、土地、规划、市政、环保、劳动、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采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形式发展城市供热。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9•【字号】潍政办字[2010]81号•【施行日期】201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Ο年六月十九日潍坊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促进建筑节能,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关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有关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要求,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深入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建立供热计量收费的节能机制,降低供热能耗,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需要,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用户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调动供热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强化用户的用热节能意识,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现新建建筑全面达标不欠新帐,既有建筑逐步改造。
二、工作目标(一)2008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新建采暖建筑,都要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必须配套建设供热分户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
(二)2010-2011年采暖期前,完成省里下达的全市13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
对城区2008年10月1日前竣工、已经实行供热分户控制的居住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完成15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热改办[2010]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热改办[201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373e1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ea.png)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热改办[20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加强供热行业监督管理,经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规范行业管理,实现对供热行业有效的监管,现就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供热行业监管的重要意义城镇供热是北方城镇居民冬季生产生活的必需条件,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行业垄断局面已经打破,竞争机制全面引入,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基本形成,改革进一步促进了经营效率的提高,推进了供热行业的发展。
但是,在供热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在认识上还有偏差,不重视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的建立,还存在着监管意识不强、监管工作不落实、监管能力薄弱和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
加强供热监管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健全供热监管体系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护供热安全运行,各地必须切实加强供热行业监管。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沧政办字[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城市供热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也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为做好今冬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正常采暖,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加做好冬季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是解决民生问题、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求真务实、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是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县(市、区)、渤海新区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顾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城镇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确保今冬供热安全稳定。
二、切实做好今冬供热的各项准备工作今冬供热工作要早谋划、早行动、早落实。
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做到按天气供暖,确保供热质量。
(一)做好燃料运储及供热工程的建设工作。
对供热用煤储备、设备运行状态等方面做好全面核查,完善燃料供应应急预案,做好与煤炭、铁道、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强燃料统筹调配和应急储备,确保冬季用煤充足。
新建、扩建、改建的供热工程,要在10月底以前完工,并达到供热条件,确保按时供热。
(二)建立健全供热应急处置及预警机制。
要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到人员队伍、机具设备、技术方案三到位。
要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对可能发生的弃供、停供、热量不足等供热事故要有预见性,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必要时政府要采取接管措施,防止发生弃供、停供和大面积停热事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鲁政发[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7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供热行业管理,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当前供热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多年来,我省城镇供热事业有了长足发展。
截止2005年底,全省已有48个城市和29个县城建设了集中供热设施,设市城市热化率达到34.9%,为节约能源、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供热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供热管理手段薄弱、法规建设滞后、监管责任不清等,致使供用热双方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供热市场不规范等。
在供热体制中,由于长期形成的职工家庭用热、单位交费的福利供热制度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比较多,尤其是收费难、设施老化、能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影响了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和改革城镇供热体制,切实解决管理工作和供热体制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城镇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人的需求为目标,以培养供热市场和保障供热能力为基础,以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问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和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稳步推进供热体制的各项改革。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青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青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青政办字〔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青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青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0日青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指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的保障方式。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指政府统一筹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受理、审核、分配发放和监督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民政、人社、税务、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及租赁补贴审核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及租赁补贴的报名审核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稳步推进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对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的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明确要求“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开展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对于推进节能减排,缓解冬季供暖压力,减少居民支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开展分户供热计量工作作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稳步推进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和供热工程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工作,逐步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从现在起,全市所有新建采暖建筑采暖系统必须全部设计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符合条件的,要安装相关设备;所有新建供热工程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工作。
2009年度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设备安装比例应不低于10%,2010年不低于20%,2011年不低于40%,2012年达到80%以上,力争在2015年全面实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冬季供暖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699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冬季供暖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冬季供暖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冬季供暖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重要的民生工程。
当前,受煤炭、天然气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供暖成本有所增加。
为切实做好2021-2022年供暖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温暖过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冬季供暖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冬季供暖价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供暖保障情况摸排和价格监测。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2021—2022供暖期居民供暖工作,建立供暖应急和预警机制,实行日监测制度。
准确掌握供暖企业天然气、煤炭保障落实及生产经营情况,密切关注本地区供暖成本变化和价格执行情况。
对于供暖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协调、早解决,坚决避免因保障不足或价格波动影响群众温暖过冬。
二、切实做好对辖区供暖价格工作的指导。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切实负起冬季供暖的主体责任,做好供暖保障工作,确保暖气供应充足、价格基本稳定。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深入供暖企业、群众家庭了解情况,准确掌握供暖实情,抓紧制定工作预案。
对于当地供暖企业和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及时研究加以解决,确保不出现企业弃管、暖气断供等情况。
三、积极协调增加财政补贴。
各地要研究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补贴兜底作用,疏导供暖成本上涨压力,确保群众采暖季用得上暖气、用得起暖气。
对于供暖企业因煤价、气价上涨导致的成本增支、出现运营困难的,要主动上报当地政府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切实增加财政供暖补贴资金,确保供暖企业正常运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0•【字号】潍政字〔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公布如下: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南至潍胶路、北至北外环路、东至潍安路—东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第Ⅲ类燃料组合,即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除供热规划范围内上大压小的集中供热锅炉外,禁止新、改、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未按期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电力、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管控工作。
五、各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禁燃区内相关禁燃工作,全面落实禁燃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潍政字〔2015〕36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0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供热公司供热区域的通知
日期:2010-11-02查看次数:166100%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工)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供热企业、开发企业: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一、2009-2010年各供热公司已实行供暖的区域和用户原则上保持不变;任何热用户不得随意变更供热公司;任何供热公司不得随意接收热用户的申请,因违反此规定造成的后果,由供热公司承担。各供热公司要及时与区域内换热站进行沟通,尽早签订供用热协议,督促换热站做好小区内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
为维护我市良好的供热秩序,切实做好今冬的供暖工作,根据《青州市2007-2020供热规划》,结合我市当前各供热企业供热能力和供热管网敷设状况,现将各供热公司供热范围进一步明确,请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供热公司、开发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供热范围内的设施设备检修和新建建筑供热工程验收及供热前期的准备工作。
三、经济开发区、云驼管委会、文化产业园等区域的供暖,实行独立运作、区域管理的原则,市建设局负责搞好监管。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供热公司供热区域的通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 > 青州市政府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青政办发
放 大 缩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