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公积金取现条件流程和需要什么材料
公积金取现条件流程和需要什么材料公积金取现是指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公积金余额支取到个人账户内的一种操作。
公积金是指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创业创新和退休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公积金取现是一项涉及个人住房和社会保障的重要政策措施,所以个人取现的条件和流程,以及需要的材料也是值得关注和了解的。
1.个人在法定的取现年龄范围内,比如退休人员可以取现;无固定职业和外地居民也可以按照规定的年龄取现;2.个人在遇到特殊的情况,比如突发的重大疾病、大家庭生活困难、失业、个人经营性企业倒闭、改善生活等情况下,可以利用公积金取现来缓解燃眉之急;3.个人的取现金额不超出规定的上限,因为公积金取现是有限制的;4.个人需满足公积金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比如缴纳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等。
3.填写申请表和相关的表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申请;4.公积金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和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核实;5.经审核通过后,公积金机构会将公积金的相应金额划拨到个人的指定账户上。
需要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几种:2.个人住房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等;3.个人工作情况证明材料,如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等;4.个人取现理由的证明材料,如大病治疗证明、家庭困难证明、购房合同等;5.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婚姻状况证明、离职证明、个人经营性企业倒闭证明等。
总的来说,公积金取现是一项涉及个人住房和社会保障的重要政策,个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以根据规定的流程和准备好相应的材料,申请公积金取现。
公积金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过核实后将取现金额划拨到个人的指定账户上。
同时,在进行公积金取现时,个人也应该注意遵守规定和政策,不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鲁建金字〔2014〕2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金字〔2014〕24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局: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提高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档案局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档案局2014年12月25日山东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有效保护和利用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促进全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以下简称“公积金档案”),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查考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积金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公积金档案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考核,公积金中心对辖区内公积金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如何把公积金取出来公积金提取条件流程和方法
如何把公积金取出来公积金提取条件流程和方法公积金是指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的一种长期储蓄方式,旨在为个人提供住房资金或应急资金。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流程和方法。
一、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修住房:-购买住房:提取首付款-建造住房:提取建房款-翻修住房:提取翻修款2.还清住房贷款:当个人房屋贷款全部归还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特殊情况:-多年未领取住房公积金:年满60周岁,可提取尾金-个人遇到重大疾病:可提取医疗费用-个人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可提取灾害救助款-个人遇到工伤或残疾:可提取工伤或残疾款二、公积金提取流程2.准备材料:根据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办理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窗口。
5.批准并支付: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向申请人支付相应金额。
三、公积金提取方法1.线下提取:-现金提取: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窗口领取现金。
-银行转账:将提取的公积金金额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2.线上提取:-支付宝提现:通过支付宝账号进行提现操作。
-网银转账:通过网银转账将公积金金额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注意事项1.提前了解申请规定和需要提供的材料,以避免因准备不充分而耽误时间。
2.请确认提取流程和付款方式是否与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理规定一致。
3.提取公积金时,需确保自己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准确性,以免造成提取失败或资金损失。
4.公积金提取申请一般需要一定时间审批,申请人需耐心等待。
临沂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临沂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工商局或相关主管单位批准依法成立的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在成立30日内或社会保险登记2.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其中,外地驻临沂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书原件1份;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其中,驻临沂的养老保险省级管理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省社会保险局等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1.本人身份证2.户口本3.一寸彩色相片参保流程;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程参保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社保登记窗口办理;审核复核后,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当场予以办理,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流程1.(村)居委会填写申请表2.缴费;3.居委会出具收据;4.街道办事处农保办汇总、录入数据5.栖霞市农保处核对、确认。
领取指南领取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4、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所需资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领取材料1.户口簿;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居民养老保险和丧葬补助金申领材料1.本人户口簿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材料4.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医院、公安、司法部门证明领取流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领取流程参保人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临沂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临沂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五险一金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这六项社会保险。
作为劳动者,了解五险一金的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临沂市五险一金办事的详细指南。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为职工提供退休、病退或其他离退休形式的基本养老金和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的保险制度。
在临沂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复印件2. 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3.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证明文件办理步骤:1. 拿齐以上所需材料。
2. 前往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会保险局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3. 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费用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临沂市,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复印件2. 婚姻证明(已婚职工需要)3. 医疗费用结算凭证(用于报销费用)办理步骤:1. 准备所需材料。
2. 前往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会保险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3. 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4. 如有医疗费用需要报销,准备好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前往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被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暂时性经济补助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的保险制度。
办理失业保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复印件2. 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3. 失业登记证明办理步骤:1. 收集所需材料。
2. 前往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会保险局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3. 如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失业保险金。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为在工作期间或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丧葬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等保险制度。
在临沂市,办理工伤保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复印件2. 医疗费用结算凭证3. 工伤鉴定书办理步骤:1. 准备所需材料。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职工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购建住房贷款。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委托双方应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委托协议书。
贷款的受理、初审、发放和回收工作由市公积金中心授权各县区分中心、管理部和市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与受托银行具体负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是指在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临沂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或提取公积金后又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三)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商住两用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和已交付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六)同意按照本办法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购买商品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低于房价总额30%的首付款单据;(二)购买经济适用房,需提供《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不低于房价总额30%的首付款单据;(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需提供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产权证,建筑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或决算;(四)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凭证;(五)购买房改房,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明细表》及公有住房销售发票;(六)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集资建房交款单据、集资建房或买房协议书;(七)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折》;(八)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九)保证人出具的担保证明及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十)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临沂公积金租房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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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 and checking it out!)临沂公积金租房提取流程一、临沂公积金租房提取概述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背景临沂市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是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公积金缴存人租房居住的资金压力,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制定的一项租房提取政策。
租房提取条件及范围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包括:(1)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临沂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居住;(2)租赁住房合同备案有效;(3)租赁住房租金合理,符合市场行情。
提取范围包括:(1)租赁住房租金;(2)租赁住房押金;(3)租赁住房物业费。
二、提取流程详细步骤提取申请材料准备提取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租赁住房合同;(2)租赁住房租金支付凭证;(3)租赁住房押金收据;(4)租赁住房物业费支付凭证;(5)公积金账户信息;(6)身份证明材料。
提取申请途径提取申请途径包括:(1)线上申请:通过临沂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申请;(2)线下申请:前往临沂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下办理窗口进行申请。
审核流程审核流程包括:(1)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2)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资金划拨至提取人公积金账户。
提取到账时间及方式提取到账时间一般为审核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取方式为划拨至提取人公积金账户。
三、注意事项提取额度及次数限制提取额度及次数限制请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可能会有调整。
提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提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提取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2)提取金额超过规定额度;(3)提取人身份信息不符。
山东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山东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1.首先,申请人需要到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异地住房提取申请。
First, the applicant needs to go to the local housing provident fund management center to apply for the withdrawal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for other places.2.然后,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Then, submit the applicant's ID car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book, housing provident fund account information and other relevant materials.3.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填写提取申请表并进行签字确认。
Next, the applicant needs to fill in the withdrawal application form and sign for confirmation.4.然后,提取申请表需要经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提取手续。
Then, the withdrawal application form needs to bereviewed by th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management center and the withdrawal procedures need to be completed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5.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异地住房证明或租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The applicant also needs to provide relevant proof materials such as proof of residence or rental contract in other places.6.在提取申请获得批准后,公积金将以汇款或转账方式将提取款项划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0号)(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1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制度,旨在匡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地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
一、缴存对象和缴存比例1.1 缴存对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普通为城镇职工,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
1.2 缴存比例: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普通为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3 异地缴存:对于异地就业的职工,普通可以选择在就业地或者户籍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二、提取条件和用途2.1 提取条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普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购买首套房、支付住房贷款、缴纳租金等。
2.2 提取用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用途普通包括购房、装修、还贷、租房等,具体用途由当地政府规定。
2.3 提取限制:对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和次数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方可提取。
三、贷款政策和利率3.1 贷款政策: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如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
3.2 利率水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普通比商业贷款要低一些,具体利率水平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确定。
3.3 还款方式:职工在贷款购房后,需要按照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否则可能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四、管理机构和监督措施4.1 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普通为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收缴、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的运作。
4.2 监督措施:政府会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同时也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4.3 服务保障:管理机构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如查询缴存情况、办理提取手续等,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政策调整和未来发展5.1 政策调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住房市场的发展,政府可能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山东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山东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公积金取现条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公积金取现条件一、公积金取现条件是什么法律常识:公积金取现条件是:无房户支付房租时可以取现;遭遇重大疾病时可以取现;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取现;退休时可以取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取现;享受较低生活保障时可以取现。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公积金取现条件有哪些?一、什么是公积金的取现二、公积金取现类型有哪些1、约定提取公积金提取的约定公积金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2、公积金提取部分提取公积金提取的部分公积金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部分提取的要求,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较高提取额为:账户内留10元的全部。
3、公积金提取销户提取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1)离煺休:离煺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世分量证;(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世分量证;(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世分量证;(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煺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匡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制定了本《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二、公积金缴存对象1. 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3. 个人独资企业主;4. 无业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
三、公积金缴存比例1. 基本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2. 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
四、公积金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自住房: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首套自住房;2. 偿还住房贷款: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3. 大病医疗: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费用;4. 退休或者失业:职工退休或者失业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作为生活保障。
五、公积金账户管理1. 职工公积金账户由单位开立并管理,单位需定期向职工提供公积金缴存明细;2. 职工可通过手机APP或者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公积金账户余额和明细;3. 职工可在异地就业时,将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
六、公积金使用监管1. 公积金使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医疗费用发票等;2. 公积金使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保使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3. 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公积金账户维护1. 职工需定期缴存公积金,确保账户余额充足;2. 职工更换单位后,需将原单位的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3. 职工退休或者失业后,可选择继续缴存或者提取公积金。
八、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将处以罚款,并责令补缴;2. 对于虚报职工工资、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将取销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资格。
九、监督和投诉1. 职工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投诉;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由中国政府设立的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公民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和提取工作,旨在为广大公民提供住房保障,帮助改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本文将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和服务内容。
一、主要职责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具体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公积金缴存: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和管理公民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该中心对企事业单位、个人自缴和政府补贴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2.审核提取公积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并及时处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该中心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和审核。
3.管理公积金使用: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用于住房贷款、住房租赁、住房改建、购买住房等项目。
二、服务内容1.公积金缴存服务:该中心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为缴存人提供缴存服务。
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线上缴存方式,享受简便快捷的操作流程;个人自缴者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办理,享受到及时的人工服务。
2.个人提取服务: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为提取人提供公积金提取服务。
提取人可以自助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线上操作,也可以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人工操作。
此外,提取人还可以通过微信、APP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积金提取的申请。
3.住房贷款服务: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该中心通过与银行合作,为缴存人提供低利率的住房贷款,并且提供线上和人工两种操作方式。
4.住房租赁服务: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住房租赁业主提供租金代付服务。
租金代付服务可以有效地避免业主租金拖欠的情况,保障房东的利益。
总之,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中国政府设立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监督公民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和提取工作,为广大公民提供住房保障,帮助改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临沂公积金租房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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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时间
一、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的时间限制
1. 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对于贷款购房的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的12个月内,可以凭购房合同、产证、契税税单、单位开具的提取证明等材料,到
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
2. 产证办出之日起6个月内:对于一次性付款购房的购房者,在产证办出之日起
6个月内,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超过6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3. 结清住房贷款后3个月内:对于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的购房者,在结清贷款后3
个月内,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1. 购房者本人或配偶为房屋产权人;
2. 购房者本人或配偶在提取公积金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
3. 购房合同真实有效,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 购房者本人或配偶在提取公积金时,公积金账户内有足额余额。
三、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的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身份证、婚姻证明、购房合同、产证、契税税单、单位开具的提取
证明等。
2. 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
交提取申请。
3. 审核审批: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4. 提取公积金:审批通过后,购房者可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取公积金。
总结:
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是购房者的一项重要权益。
了解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的时间限制、提取条件和办理流程,有助于购房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购房者还需关注当地公积金政策的变化,确保自己在规定时间内顺利提取公积金。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同意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同意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公布日期】2014.01.24
•【字号】鲁建金字[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同意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
(鲁建金字〔2014〕3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临政报〔2013〕59号)收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你市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由现行的各8%提高到各12%。
请你市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做好缴存比例调整工作。
同时,严格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不超过你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4年1月24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编办等国家九部委的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编委会批准设立,直属临沂市人民政府正县级事业单位。
内设6个科室,下辖1个分中心和11
个管理部,现有编制90人,各县区分支机构与市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积极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多年来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2006年新的领导班子组建以来,各项工作有了新的更高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迈上了新的台阶,为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住房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005年获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先进单位;2006-2007年获全市新农村建设“千村帮扶”工作先进单位;2008年获省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市直文明机关;2009年获得市级文明机关等荣誉称号。
临政办字〔2020〕2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0〕2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临政办字〔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主任:侯晓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主任:王鑫市政府副秘书长矫晓斌市财政局局长李洪刚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主任委员:宗丽市总工会副主席张西涛市民政局副局长邵泽玉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蒋高志市人社局社保处副处长朱化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张济民市住建局副局长朱海英市审计局副局长赵臻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郭元华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韩东兰山区政府副区长张其伟罗庄区政府副区长、财政局局长李英国河东区委常委、副区长苗运全郯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周兴金兰陵县委常委、副县长武开鑫沂水县政府副县长于广威沂南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大伟平邑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孔德阳费县县委常委、副县长李卫东蒙阴县政府副县长贾连璋莒南县委常委、副县长公茂礼临沭县政府副县长刘佗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张秀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孙玉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殷洪峰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分行副行长蒋福光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徐毅临商银行副行长孙建成临沂大学财务处副处长贾自富临沂矿业集团人力资源处处长宋晓颖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龚杰中国联通临沂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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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9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公积金中心所属各县区分中心、管理部和市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与各受托承办银行具体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七)进城务工人员或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九)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十)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十一)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十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职工因工作调动,原则上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原工作单位经办人员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特殊情况下,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新工作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公积金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或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条件且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购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第九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且符合销户条件时,本单位如有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若放弃单位未缴的住房公积金,须签订《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弃权书》。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部门关于房屋修缮范围的规定,房屋翻建是将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房屋大修是指房屋严重损坏、对房屋承重结构实施部分拆换、加固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
第三章提取材料第十二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一)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购买拆迁还建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二)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三)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五)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六)偿还购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
其中,偿还商业性购房贷款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发放银行签定的商业性购房借款合同;(七)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八)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
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十一)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十二)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
非职工本人患病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十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第十三条职工符合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除具备上述相应证明外,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四章提取额度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七)、(八)、(十)项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六)、(九)、(十一)、(十二)项提取条件不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金额以百元整数为单位。
职工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剩余金额可提取。
第十五条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符合销户条件的,可提取全部存储余额。
购建住房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按以下情况确定:(一)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拆迁还建房),自购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一次提取手续;(二)购买二手房,自《房地产买卖契约》签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一次提取手续;(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施工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如为拆迁还建房的,其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十七条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含共同还款人。
下同)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须符合以下条件:1、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间必须是在正常还贷6个月之后;2、贷款期间能按月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无拖欠、逾期等不良记录;3、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全部还清时除外)。
(二)根据抵押担保方式的不同,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1、借款人采用房产抵押方式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取得公积金贷款且未为他人作担保的,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之和在保留不少于3个月还贷额的基础上,在剩余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内提取还贷;2、借款人采用住房公积金担保方式取得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后,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之和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30%。
(三)已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在担保期间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担保之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四)借款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地的分支机构管理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时,需公积金贷款发放地分支机构签署《跨县区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通知单》,提取人执通知单及有关提取资料到公积金缴存地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及资金划拨手续。
(五)借款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借款人贷款账户冲抵贷款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特殊情况确需划入借款人还贷存折账户用于归还剩余贷款本息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12个月之内实际已还贷款本息额。
借款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购房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借款人还贷储蓄存折账户。
(六)借款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额不得超过结清时的还本付息额。
借款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应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冲抵贷款本金。
借款人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可凭贷款结清凭证在1个月内办理还贷提取手续,提取的公积金划入本人储蓄存折账户。
(七)借款人的住房贷款如为组合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年可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计算公式为:每年提取额=(月房租租金—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职工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条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费用部分。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章提取程序第二十二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填写《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本人签名、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单位审核盖章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亲属关系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