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规范提升服务-上海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标题:探究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助您深入了解并灵活运用导读: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资产交易市场之一,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广阔的投资和交易机会。
资产交易规则作为市场的基石,直接影响着交易活动的公平、透明和效率。
本文将从简单介绍到深入探讨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资产交易规则,以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地了解和理解这一规则体系。
文章正文:一、引言上海产权交易市场是中国重要的成熟资本市场之一,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股权、债权、资产包等多元化的资本投资和交易机会。
产权交易所的资产交易规则是交易活动进行的基础,如何理解和运用这一规则体系对于投资者和交易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的概述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是指产权交易所机构及其会员在资产交易活动中共同遵循和执行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交易准入规则、交易行为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
1. 交易准入规则上海产权交易市场采用准入制度,对参与交易的主体进行资质审核和信息披露要求。
准入规则旨在确保交易者的合法身份和资质,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2. 交易行为规则交易行为规则主要涉及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其中包括交易者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信息保密等。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3. 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中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制定了详细的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交易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保证市场参与者能够全面了解交易标的。
三、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的具体内容和要点为了更好地理解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资产交易规则,以下是几个重要的内容和要点。
1. 交易方式和机制上海产权交易市场支持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多种交易方式,满足不同交易主体的需求。
在交易机制方面,采用了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价方式,确保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并提高交易的效率。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 业务规则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业务规则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状况进行认定、确认和记录的行政行为。
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益保障措施,旨在确保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
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国际大都市,不动产登记业务在其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业务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不仅能提高权益保障的水平,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还能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本篇文章将重点介绍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其中包括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背景和意义,以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基本规则。
通过对这些规则的分析和解读,我们能更好地理解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运作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
同时,文章还将探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业务规则的重要性,并对现有规则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旨在针对现实问题和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登记业务的效率和精确性。
通过对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业务规则的阐述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动产登记业务在上海市的实际运作情况,为市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为上海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包括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章节内容的介绍。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编写示例: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组织内容,以全面介绍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业务规则的背景、意义以及基本规则,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对未来的建议和展望。
第二部分是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两个章节:2.1 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背景和意义在这一章节中,我们将介绍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背景信息,包括其起源、发展历程以及在上海市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重要性。
我们还将阐述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包括确权保护、市场监管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
2.2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基本规则在这一章节中,我们将详细介绍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规则。
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
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是上海市的重要房地产交易平台,也是中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设立和发展在促进上海及周边地区的房地产市场繁荣和规范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背景、职能、运作机制、发展历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成立于2001年,是在全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服务,推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制度改革,提高上海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的规范化程度而设立的。
它的成立标志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由传统的“一对一”交易模式逐渐向集中交易、标准交易的模式转变。
二、职能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房地产交易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三个方面。
1. 房地产交易服务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丰富的交易服务,包括房地产产权交易、资产证券化、拍卖和竞价交易等不同交易方式,以满足市场各方的需求。
其中,房地产产权交易是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核心业务,它通过提供高效、安全、规范的交易平台,推动房地产交易过程的透明化和合规化。
2. 市场监管作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机构,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关政策文件,管理交易行为,并对市场参与方进行监督和管理。
它通过加强对交易规则的监察和执行,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3. 信息公开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房地产市场的各种信息服务,包括交易数据、市场报告、政策法规等,以满足市场参与方对信息的需求。
通过信息公开,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促进市场的透明度,提高市场参与方的决策水平,增强市场的有效运行。
三、运作机制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运作机制体现了市场化、专业化和公正透明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易方式多样化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多种交易方式,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拍卖等,以满足不同需求的交易双方。
交易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市场交易更加灵活高效,提高了市场参与方的交易效率。
2. 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制定了一系列的交易规则,明确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交易行为。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产管办[2005]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05.04.26【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管理规则(2006修订)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5]22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产权经纪机构:为规范本市产权转让的竞价交易行为,经市国资委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二00五四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产权转让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内进行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适用本规则。
联交所组织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受托会员和评审委成员等参与联交所场内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含义)本规则所称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联交所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联交所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采用综合评审、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委托联交所执业会员申请举牌,并经资格确认,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原则)产权转让竞价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负责对产权交易市场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标准
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标准作者:来源:《产权导刊》2020年第11期2020-04-15发布2020-04-15实施前言本标准的依据是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本标准由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分支机构):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业务标准研究委员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未经中国企業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授权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收费、服务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服务监督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协会机构会员的交易服务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93.1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 部分:通用符号GB/T 22081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控制实践指南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自然资发〔2018〕175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狠抓规范不松懈、提升能级不动摇 引领和推动产权交
认清形势,审视自我,在转型中赢得新发展
二、对当前市场发展中若干重要问题的分析
(一)市场发展的环境分析
1、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近几年的发展状况和趋势 据统计,国有企业2012年度共出让产权739 宗,与2011年同比减少22.54%,其中,上海国 有企业出让产权373宗,同比减少近三分之一。 预计今年乃至今后几年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宗数 和金额都难以有明显的改善。
有所拓展,继续保持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六部委评审组在检查中认为: “上海联交所能够认真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 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类交易规则并不断加以细化,相关 业务规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评审检查中未发现从事《国 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 定》(国发【2011】38号)禁止的相关业务;企业国有产 权交易业务流程完善、部门设置合理、责任分工清晰;积 极开展业务品种和交易方式创新、市场化运作能力不断提 高,利用平台为企业资本运作服务方面取得一定实效;建 立了出资人监管、市场监管、交易所自律的三位一体监管 构架,效果显著;市场信息化建设水平较高,对规范业务 流程、加强内部管理起到了良好效果。”
(一)坚持市场制度建设的长效性,推动交易平 台积极拓展业务范围
1、完善交易规则,规范信息发布 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等有 关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 (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
一、2012年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市场制度建设的长效性012年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主要工作
(六)进一步提高争议纠纷的处理能力,保障 产权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依据市场规则,妥善处理了多起进场交易过程 中发生的争议,并对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归类。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在市国资委的领导下,产 权交易机构和广大会员单位共同努力,积极 应对宏观经济增长趋缓的影响,交易规模基 本保持平稳,市场运营更加规范,业务创新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沪产管办[2014]2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7.23【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产管办〔2014〕25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资产交易行为,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试行中如有完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推动各类资产交易主体进场交易,规范资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法人、自然人等权利主体合法拥有或控制的可转让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主要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运输工具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租赁权、经营权等相关资产权益的进场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应当符合《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等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本规则所称的受托中介机构,是指成为产权交易机构的会员,在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从事资产交易经纪活动或提供专业服务的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简称:上海交易市场)是中国国内著名的专业化、规范化的产权交易市场之一。
成立于2003年,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交易市场已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和辐射力的产权交易市场之一。
为了保障市场的高效运作和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上海交易市场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资产交易规则。
首先,在上海交易市场进行资产交易的主体是具备相应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者、专业中介机构等。
这些参与者需通过市场的认证和资质审核,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才能在市场上进行资产交易。
其次,上海交易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所有交易信息必须公开披露,交易过程必须透明公开,且交易价格需通过竞价和拍卖等方式确定。
市场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撮合机制以及投诉处理机制等,保障交易的公开透明性。
第三,上海交易市场在交易规则中重视交易安全和风险防控。
市场要求交易标的必须合法合规,并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交易标的,市场会在交易公告中进行风险提示,提醒交易参与者注意风险。
同时,市场要求交易参与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交易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此外,上海交易市场还鼓励和支持交易标的的专业评估和定价。
交易标的的市场价值将通过专业中介机构或公证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交易价格。
市场鼓励交易标的的充分竞争,以达到市场定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上海交易市场注重投资者保护和知情权保障。
市场要求交易参与者通过签署交易合同,明确交易权益和义务,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市场通过信息公告、交易动态等方式及时向交易参与者提供相关交易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总之,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了市场的高效运作和交易的公正公平性,既保障了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资产价值的充分发现和合理配置。
上海交易市场在中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为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加强市场定位做好服务 提升产权交易平台核心竞争力
加强市场定位做好服务提升产权交易平台核心竞争力【摘要】产权交易市场在当今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市场定位则成为其发展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加强市场定位、提升服务意识、优化交易体验、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以及建立品牌竞争优势,来提升产权交易平台的核心竞争力。
强调了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和持续提升服务质量的必要性,同时探讨了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这些措施,产权交易平台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用户体验,同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通过不断完善服务、创新业务模式,产权交易平台可以不断提升自身实力,迎接未来的挑战。
【关键词】产权交易市场、市场定位、服务意识、交易体验、业务领域拓展、品牌竞争优势、核心竞争力、服务质量、未来发展方向。
1. 引言1.1 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性产权交易市场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经济活动的基础,产权交易市场对于资源配置、资本运作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重要渠道。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各种资源可以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得到有效配置,优势资源可以得到更好的利用,劣势资源也可以得到淘汰和替换。
产权交易市场是资本运作的关键平台。
资本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而产权交易市场为资本的流动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产权交易市场对于经济结构调整也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促使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升级,推动经济向更加高效、优质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
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于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
1.2 市场定位的关键性市场定位是产品或服务在目标市场中所占的位置和形象,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制定差异化策略的基础。
市场定位的关键性在于帮助企业明确自身在市场中的定位和定位与竞争对手之间的差异,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
良好的市场定位能有效地引导企业的战略决策,使企业能够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
把握规范提升服务上海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把握规范提升服务上海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产权交易办公室”)作为上海市重要的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提升服务质量,并规范其工作流程,本文将介绍一些方法和建议,以帮助产权交易办公室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首先,产权交易办公室应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办公室内部的工作流程。
这些规章制度应当涵盖从申请交易到办理手续的整个流程,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应对各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其次,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产权交易涉及的领域较为专业,因此需要有专业的工作人员来从事相关工作。
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相关岗位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产权交易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此外,可以邀请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培训,帮助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和检索等功能,方便交易参与方查询和了解交易信息。
同时,信息管理系统还应具备对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统计的功能,以提供决策支持和相关报告。
第四,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联动合作的工作机制。
产权交易涉及的范围广泛,需要与众多相关部门进行合作。
办公室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以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最后,产权交易办公室还应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学术研讨,通过与行业内的专业人士进行交流和学习,不断积累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可以组织行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提供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促进经验和知识的共享。
综上所述,为了把握规范,提升服务,上海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应该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并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学术研讨。
通过这些方法和建议,相信产权交易办公室的服务质量将得到显著提升,更好地为上海市的产权交易活动服务。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2012执业年度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2012执业年度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产权经纪机构名单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4.01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2012执业年度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产权经
纪机构名单公告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选择确定产权经纪机构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产管办在市国资委的领导下,于2012年3月12日组织召开了选择确定2012执业年度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经纪机构的评审会议。
由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产管办、上海联交所、上海文交所、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及产权专业委员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从执业业绩、执业能力、规范执业和公司管理等方面,对自愿申报的产权经纪机构进行了全面评审。
经评审委员会集中研究讨论、独立评判选择,形成评审意见,并履行完毕上报市国资委预备案及网上公示程序。
现确定:上海住总集团产权经纪有限公司等76家经纪机构可
以在2012执业年度(2012年4月1日-2013年3月31日)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智德盛投资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可以在试行期内(2012年4月1日-2012年9月30日)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
开拓发展类经纪机构(41家,排列不分先后)
上海住总集团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华氏资产。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上海产权交易所: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符发[1998]61号)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办制定了《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在产权交易活动中遵照执行。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集中、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上海市内从事产权交易的活动。
第四条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1、协议转让。
是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2、竞价拍卖。
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比较简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3、招标转让。
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4、其他方式。
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五条在产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实行委托代理制。
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企业产权交易,委托方应与接受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执业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出让或受让企业产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沪府办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3年6月8日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无线电管理局等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沪委办〔2012〕47号),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机构级别为相当于副局级。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划、制度和规则,审批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审核或备案产权交易机构拟订的操作细则。
(三)监管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和执行制度、规则情况,调解或督促调解产权交易纠纷,查处产权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秩序。
(四)监管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工作。
(五)承办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处级。
(一)秘书处(二)政策法规处(三)交易管理处(四)稽查处三、人员编制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人员编制为26名。
其中,设主任1名(副局级),副主任2名(正处级);正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
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产权交易档案管理,维护产权交易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发挥产权交易档案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和加强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本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产权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活动的经纪机构。
涉及产权交易活动的转让方、受让方和标的企业等产权交易相关主体,可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档案是指各类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将合法拥有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或协议转让的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产权交易档案工作由市产权交易监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档案业务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本市产权交易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原则。
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产权经纪机构、产权交易转让方、受让方和标的企业等各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的档案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单位档案管理职能,并对下属单位的产权交易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产权交易文件材料管理工作应纳入各机构产权交易业务流程,纳入产权交易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纳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使产权交易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与业务流程进度相一致。
第七条产权交易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应当与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工作同步。
在实施产权交易各项操作流程时,应同步规范相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要求;在办理产权交易各项审查业务时,应同步对相应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在完成一宗产权交易各项业务流程时,应同步规范相应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要求;在发生产权交易权证变更、争议处理或中止(终结)交易等动态情况时,应同步做好相应工作有关文件材料的补充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产管办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
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产管办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国资委产[2009]27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06.16【实施日期】2009.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产管办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沪国资委产[2009]270号)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各工商分局、各出资监管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产权经纪机构及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实施以来,国有、集体和其他各类产权规范流转,上海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为适应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要求,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产管办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产管办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鼓励各类产权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的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市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在产权交易市场转让,除遵守本实施细则以外,同时应符合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信息网络系统相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资产[2002]42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12.13
【实施日期】2002.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信息
网络系统相关事宜的通知
(沪国资产[2002]427号)
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各产权经纪组织:
上海市产权交易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自2002年初开始正式运行。
在两个产权交易所及各产权经纪组织的积极配合下,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地反映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各类基础数据,对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准确掌握交易所、经纪组织和执业经纪人业务活动的动态情况,提高监管部门的指导、服务水
平,市国资办、市产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系统作了进一步的完善,重点增加了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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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求部分产权经纪机构的意见
4、经多次讨论定稿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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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 的拟定过程和使用注意事项
(二)使用注意事项
1、规范表述按照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操作细则,不存在制订新标准或新要 求的内容。 2、规范表述对应产权转让公告具体表式,有利于在交易信息系统中的使用。 3、规范表述主要对应国有产权转让中出现的一般、常用情形 对于一般情形——绿色通道:如果转让方和经纪机构按规范表述填写,交 易机构应提高审核效率 对于特殊情形——细致审核:交易机构应进行更加认真细致的审核,必要 时要通过集体讨论或请示相关监管部门,以决定是否可以。 4、规范表述将在审核、试行过程中不断完善,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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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产权转让(企业改制)方案的决定和批准
(一)原则
产权转让方案的决定和批准必须符合《国资法》、《公司法》、 国务院办公厅、国资监管部门及集团公司制定的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的要求。
(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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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产权转让(企业改制)方案的决定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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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方式的选择:协议转让和公开转让
5、理解进场协议需要把握的要点 进场交易是底线; 除了可以协议转让的,都必须公开转让; “能进则进”的项目,尽可能引导公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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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方式的选择:协议转让和公开转让
(二)进场公开转让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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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可以进场协议转让的情形外,国有产权应当进场公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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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方式的选择:协议转让和公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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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方式的选择:协议转让和公开转让
(二)进场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 1、市国资委审批协议转让情形: 所出资监管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为
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拟直接采取协议方
式转让国有产权的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所监管企业 之间、市和区县之间主业集中、非主业调整涉及国有产权 转让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按协议转让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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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方式的选择:协议转让和公开转让
(二)进场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 3、城镇集体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产权 本市城镇集体产权向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
资本控股公司、其他城镇集体企业等特定的受让方进行转
让的,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可以 进场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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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开转让。应当公开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其交易价款应当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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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方式的选择:协议转让和公开转让
(二)进场公开转让的适用情形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转让 所持有的企业产权以及本市城镇集体产权的转让,应当在 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
2、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转让所持有的产权,或者产权持
1、进场公开转让 进场公开转让也称挂牌交易,是指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 相关决策或批准程序后,在产权交易市场发布产权转让信
息,公开竞价转让产权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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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方式的选择:协议转让和公开转让
2、进场协议转让 进场协议转让,是指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或
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与受让方签约成交的交易
位批准后,可采取进场协议转让或公开转让方式。
——尽可能采取公开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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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方式的选择:协议转让和公开转让
对“控股”的准确理解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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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方式的选择:协议转让和公开转让
(一)进场交易的两种方式
进场交易分为进场公开转让和进场协议转让。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两种进场交易通道, 以满足“应进”和“能进”等各类交易主体对产权交易市 场的不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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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方式的选择:协议转让和公开转让
有主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征集意向受让方的,经过股东会、 或董事会决议可以选择进场公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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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 的拟定过程和使用注意事项
(一)拟定简要过程
1、交易所和经纪机构反映工作中的难点并提出建议(司法诉讼)
2、产管办牵头、组织交易所相关工作人员共同起草、讨论
规范操作、诚信执业
——产权交易执业中若干重点问题讲解
2012年11月
审核和核实中把握的原则: 规范交易、防范风险 、提高效率 宣讲内容的依据和来源: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交易规则和细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 《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 交易机构疑难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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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方式的选择:协议转让和公开转让
(二)进场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
2、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有产权的特殊情形
出让方为国有相对控股,因存在关联交易(受让方为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情形的,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审议,并经转让 方隶属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企业或委托监管单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公司法》
国有控股企业的几种具体情形: 国有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大于50%; 国有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低于50%,但其同一出资监管企业内部合 并计算持股大于50%; 国有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低于50%,但其他股东股权非常分散(特 别是公众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 在50%以下时,国有持股40%不一定是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30% 不一定是国有非控股企业
一、交易方式的选择:协议转让和公开转让
(二)进场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 4、非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产权 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产权持有主体、非国有产
权持有主体(民营企业或自然人)、非集体企业产权所有
权人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经出让方和意向 受让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可以进场协议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