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4.1.4 环网柜环网单元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
4.1.5 高压柜
1 变电所、配电所、环网柜应选用小型化负荷开关,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对于大型变电所、配电所或供电负荷较大的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的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
3.5 配电装置接地
3.5.1 居住区内变电所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
3.5.2 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3.5.3 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3.5.4 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
3.3 居住区供电
3.3.1 电源要求
1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2 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供电。
3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3.3.2 高压供电
1 居住区宜采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环网供电。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1-20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The Standard ofPower Supply DistributionFacilities’Constructing for Residential Districts
2005—9—15发布2005—9—15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
3 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变电所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新)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TJ11-201X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条文释义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16)条文释义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基本规定4供配电系统4.1负荷分级4.2负荷计算4.3居住区供电4.4配套设施4.5配电装置接地4.6电能计量4.7智能化要求5设备选型5.1中压设备5.2低压设备5.3直流电源系统5.4计量表箱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表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附录D 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主要指采用计量到户形式的居住类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本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电能计量装置止的电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释义]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中城市居住区的定义修改。
本标准将城市居住区定义中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围合改为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将对应的人口规模要求删除,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泛指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原江苏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xx)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xx】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管理流程第四条工程设计(一)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确定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设计委托。
负责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力设计资质,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二)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居配工程”设计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任务,提交施工图纸和工程概(预)算。
(三)生产技术部门在收到工程设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审查,营销部、发展策划部、调度中心、配电运检中心等单位参加。
(四)设计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应提供土建施工要求的图纸,由营销部门向开发商提出。
施工、监理单位“居配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第五条设备招标“居配工程”的高、低压电气设备、线材、杆材、电缆附件、电能表、居民集中表箱、集中抄表装置等物资,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需求计划,按月度打包上报省公司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集中配送。
第六条工程实施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居配工程”的工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
第七条工程验收“居配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配电运行单位、营销部、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厂商等单位参加。
第八条工程结算(一)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余物资的退料手续;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工程物资清单,由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和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和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原江苏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管理流程第四条工程设计(一)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确定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设计委托。
负责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力设计资质,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二)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居配工程”设计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任务,提交施工图纸和工程概(预)算。
(三)生产技术部门在收到工程设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审查,营销部、发展策划部、调度中心、配电运检中心等单位参加。
(四)设计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应提供土建施工要求的图纸,由营销部门向开发商提出。
施工、监理单位“居配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第五条设备招标“居配工程”的高、低压电气设备、线材、杆材、电缆附件、电能表、居民集中表箱、集中抄表装置等物资,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需求计划,按月度打包上报省公司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集中配送。
第六条工程实施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居配工程”的工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
第七条工程验收“居配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配电运行单位、营销部、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厂商等单位参加。
第八条工程结算(一)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余物资的退料手续;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工程物资清单,由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正文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供配电系统 (5)4.1 负荷分级 (5)4.2 负荷计算 (5)4.3居住区供电 (6)4.4 配套设施 (8)4.5 配电装置接地 (10)4.6 电能计量 (10)4.7智能化要求 (10)5 设备选型 (12)5.1 中压设备 (12)5.2低压设备 (13)5.3直流电源系统 (14)5.4计量表箱 (14)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 (16)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 (20)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 (33)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区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2.0.3 中压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数量有限或进出线走廊空间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0.4 配电室将10(20)kV变换为220/380V,并分配电力的户内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
2.0.5环网柜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
2.0.6环网箱安装于户外、由多面环网柜组成、有外箱壳防护,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且不含配电变压器的配电设施。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1)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
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16)条文释义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基本规定4供配电系统4.1负荷分级4.2负荷计算4.3居住区供电4.4配套设施4.5配电装置接地4.6电能计量4.7智能化要求5设备选型5.1中压设备5.2低压设备5.3直流电源系统5.4计量表箱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表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附录D 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主要指采用计量到户形式的居住类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本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电能计量装置止的电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释义]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中城市居住区的定义修改。
本标准将城市居住区定义中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围合改为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将对应的人口规模要求删除,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泛指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
附件《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为了配合省公司《关于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的规定》的执行,结合保障性住房的用电负荷特点,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以及量入为出的原则,针对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对原《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苏电生〔2010〕102号)的部分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原文]第五条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补充规定]对于保障性住房,可按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选择。
二、[原文]第八条居住区变压器设置容量初次选配原则:考虑满足将来居民负荷增长的需要,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8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200千伏安。
[补充规定]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10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63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
三、[原文]第十条1. 居住区配电室应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150m。
[补充规定]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m。
鉴于保障性住房的区域负荷密度较低,经计算在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的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的电压降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方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大于250m。
四、[原文]第十二条单个配电室变压器设置标准(1)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设置规模2×200千伏安;(2)32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640千伏安,设置规模2×400千伏安;(3)64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008千伏安,设置规模2×630千伏安;(4)1008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280千伏安,设置规模2×800千伏安;(5)1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016千伏安,设置规模4×630千伏安;(6)2016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560千伏安,设置规模4×800千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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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9.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10.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11.小高层住宅:是指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12.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13.超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14.高级住宅:是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15.变电站:是电力网络中的35kV及以上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
16.中压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
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中压开关站必要时可与配电室合建。
即“省居标”中的“配电所”。
17.配电室: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
即“省居标”中的“变电所”。
18.环网单元:也称环网柜,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即“省居标”中的“环网柜”。
19.电缆分接箱:是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不能用作线路联络或分段。
即“省居标”中的“电缆分支箱”。
20.配电变压器:指将10/2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21.箱式变电站: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指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2.双电源:指来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不同中压母线。
如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 在任何方式下,两路或多路电源应取自不同段母线;② 该站应至少具备两路电源进线(含来自高一级电压的不同降压变压器)。
23.双回路:指来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同一中压母线。
三、低压用电负荷及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原则第六条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计算标准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按照“省居标”的规定计算,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160千伏安以下),不包括居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
1.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
2.高级住宅、别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100W/m2;商铺、会所150W/m2;车库、车棚、垃圾房40W/m2。
第七条居住区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方法: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四、配电室设置及进出线电缆选配原则第八条居住区变压器设置容量初次选配原则:考虑满足将来居民负荷增长的需要,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8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200千伏安。
第九条对于以小高层、高层住宅为主、负荷比较集中的居住区以及别墅区,采用电缆+中压开关站+配电室方式,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第十条居住区配电室设置原则:1.居住区配电室应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150m。
2.在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单个配电室的变压器配置容量不大于2560千伏安,超过时另设配电室,并依次类推。
确定配电室个数后,再将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总的变压器配置容量分摊到每个配电室,做到各配电室变压器配置容量基本相同。
3.配电室原则上应单独设置,没有条件时可与建筑相结合。
配电室原则上设置在地面以上,如受条件所限,可设置在地下,但必须做到:如果有负二层及以下,配电室设置负一层;如果仅有负一层,配电室地面高度应比负一层地面高1米以上,地下层内并应有排水设施。
地下配电室的方案必须经各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会审,公司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4.居住区内应考虑其中一个配电室具备存放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运行维护物品的功能。
5.对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了确保供电半径符合要求,必要时配电室应分层设置,除底层、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分设在顶层、避难层、机房层等处。
第十一条居住区配电室位置设置原则:1.接近负荷中心;2.进线、出线方便;3.设备运输方便;4.独立设置的配电室不应设在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5.与建筑结合时,配电室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不应设在浴室、厕所等正下方;同时也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十二条单个配电室变压器设置标准:(1)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设置规模2×200千伏安;(2)32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640千伏安,设置规模2×400千伏安;(3)64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008千伏安,设置规模2×630千伏安;(4)1008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280千伏安,设置规模2×800千伏安;(5)1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016千伏安,设置规模4×630千伏安;(6)2016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560千伏安,设置规模4×800千伏安。
第十三条对于零星(1~2栋)的多层商住宅,可采用电缆+箱式变电站方式供电,其设置标准为:(1)变压器配置容量≤16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2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400千伏安;(2)16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4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630千伏安。
第十四条对于零星(1~2栋)的多层经济适用房,可采用柱上变压器方式供电,其设置标准为:(1)变压器配置容量≤8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1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400千伏安;(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6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2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400千伏安。
第十五条中压电缆截面配置原则:充分考虑满足将来负荷增长的需要,按远景规模设置。
主干线应选用3×400mm2,支线应选用3×240、3×120mm2,单台配变、箱变进线选用3×70mm2铜芯电缆。
第十六条低压干线及分接表箱电缆截面配置原则:1.单根电缆供电容量计算方法单根电缆供电容量=∑供电范围内居民住宅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2.单根电缆截面的配置为了满足居民住宅负荷十年自然增长而不更换电缆的要求,单根电缆截面按以下要求配置:(1)在上述计算供电容量的基础上×1.5,作为选择电缆截面的供电容量;(2)由以上供电容量计算出电流值,再根据电流值选择电缆截面。
3.配电室每回低压出线,一般按400A选择,留有十年负荷自然增长裕度,除以1.5按267A控制。
低压出线电缆截面选用如下:(1)160千伏安<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75千伏安时,配置铜芯4×240mm2;(2)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60千伏安时,配置铜芯4×150mm2。
4.配电室低压出线,如400A不能满足要求时,也可按630A或1000A选择,低压出线电缆截面选用办法同上。
5.电缆分接箱分接表箱的单根电缆,应控制其供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
单回电缆截面选用如下:(1)75千伏安<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00千伏安时,配置铝芯4×95mm2;(2)单根电缆供电容量≤75千伏安时,配置铝芯4×50mm2。
五、居住区供电接入外部公共电网原则第十七条供电接入电压1.居住区供电容量<160千伏安,采用380V/220V供电;2.160千伏安≤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在20kV专供区域采用20kV供电;在其它区域采用10kV供电(当容量在8000kVA及以上时,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的前提下采用20kV供电)。
3.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10kV供电,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110kV变电站的规划用地。
第十八条供电接入线路1.10kV供电(1)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2)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高压变电站新建线路(容量在3000~4000千伏安之间,在满足接入条件情况下可接入公用中压开关站、户外环网单元);(3)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30000千伏安时,采用多回路供电。
2.20kV供电(1)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2)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高压变电站新建线路;(3)居住区供电容量在16000~30000千伏安时,采用多回路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