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doc 5)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国务院规定
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暂除外)的各类职工城镇;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
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
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
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
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级职工月平均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具体缴费比例,按《实施
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1.停薪留职职工和承包土地的农场农工以及其它难以确定工资收入的职工,以全省上一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下岗职工、休育儿假职工、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职工(6个月以上)以及其他请长
假职工,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正文: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
(一)国有企业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三)城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联营企业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境内中方职工;
(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精干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
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实行监督。
山西省关于我省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我省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14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从现在起到年底前,对全省范围内乡镇企业农民工按原《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1号)参加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从2012年1月1日起,乡镇企业农民工不再参加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原则上统一转为参加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由农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基本业务信息和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历年累计积存基金一并移交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现将衔接转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乡镇企业农民工2005年6月至2011年12月参加乡镇企业养老保险期间,由参保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参加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各年的缴费金额,为每位参保
人员填写《乡镇企业养老保险转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表》(见附表),统一按所对应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及相应缴费比例,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经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予以确认接收。计算公式为:
各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年限=当年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15%×缴费月数)÷(对应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8%)当年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当年折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转为乡镇企业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劳社老〔2007〕37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1.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察稽核,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要创新工作思路,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在巩固现有扩面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困难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积极推进扩面。
2.要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雇主和雇工,下同)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工作。按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由雇主在其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3年过渡调整到位,其中:2006年度缴费(补缴)额度不变,缴费基数等参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换算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2009年度起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多篇
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多篇
养老保险工作方案3篇
养老保险工作方案1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把握工作重点推进“五个充分”全面提升劳动保障事业整体水平的指导意见》(*劳社[20__]23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养老保险
截止10月末,全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__人,其中私营企业参保人员906人,占参保总数的3.8%;下岗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6310人,占总数的27.1%;农民工参保422人,占总数的1.8%。企业离退休人员8446人,养老金通过银行和邮局全部实现了按时足额发放。
(二)农村养老保险
我县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从1992年开始起步,目前全县参保人数为13.75万人,积累农保基金20__万元。到2022年底,全县开始领取养老金人数为600多人,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随着我县经济的不断发展,征用土地增多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成为县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县劳动年龄内失地农民有1367人,目前就业的821人,无业的546人,无劳动能力的9人,有就业愿望的
有523人,其中男50岁、女40岁以上的181人;养老年龄失地农民359人,已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还有1000多人无力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我县的企业改制步伐进一步加快,今年县政府针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下发了文件,对没有破产、改制的企业统一了改制时间,理顺了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加快了企业资产变现的速度。今年到10月份,共清理补缴企业欠费568万元,同时由于企业改制,在职职工缴费人数大幅度减少,我们通过加大扩面宣传力度和采取多种方式,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通过征缴清欠和省、市补助及政府配套资金,保证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
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3.25
•【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施行日期】1996.07.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已经1996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光焘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等企业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建立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有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老有所养,稳定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养老保险是指退休费用实行积累或统筹方式,使乡镇企业职工在年老时能领取养老金,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办企业、村(含村民小组)办企业职工。有条件的联户(含农民合作)办企业和户(含个体、私营)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乡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办、工业公司、农工商公司等)人员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凡持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经营稳定、有能力实行积累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均遵循自愿原则实行职工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企业职工实行统筹方式的养老保险。
第五条实行积累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认可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经批准成立乡镇企业保险机构。
第六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应贯彻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原则上应按在册职工一次全部投保,也可以先为科技人员和生产业务骨干投保,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投保范围。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以下部分组成:按企业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企业福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在职工个人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除下列职工以外的所有在职职工:
(一)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的男职工;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的女职工
(二)现已办理退休的职工;
(三)原单位正在交纳的职工;
(四)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职工。
第四条已参保的职工因申请退休、在职死亡、参军、上学、出国、判刑、除名、自动离职、辞职、开除、终止合同、解除合同、调入非参保单位、转外地、工作调动等原因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给与办理停保或转移手续;
第五条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并与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相联系。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用于支付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的应付福利费或应付工资中列支。
员工签字:
时间: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11.26
•【文号】[1992]农(企)字第20号
•【施行日期】1992.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992年11月26日农业部以[1992]农(企)字第20号发布)第一条为解决老有所养,稳定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养老保险是指退休费用实行积累或统筹方式,使乡镇企业职工在年老时能领取养老金,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办企业、村(含村民小组)办企业职工。有条件的联户(含农民合作)办企业和户(含个体、私营)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乡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办、工业公司、农工商公司等)人员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凡持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经营稳定、有能力实行积累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均遵循自愿原则实行职工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行政
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企业职工实行统筹方式的养老保险。
第五条实行积累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认可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现状、难点及建议,国民经济范文.doc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现状、
难点及建议,国民经济-
建立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利国利民的长远大计。这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但乡镇企业情况也很复杂,存在很多困难。
一、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乡镇企业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发展壮大起来的,在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从白手起家到有了一定的原始资金的积累,从当年的社队副业到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经历了一个艰苦的创业过程。乡镇企业的创始人也由青年人成为中老年人,由创业时一线到退居二线。由于乡镇企业是新生事物,国家没有投资,与国有企业比较起来,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加上发展的时间短、大部分企业还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在部分发达的地区部分企业率先实行了养老保险,但不规范、不完善。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乡镇企业养老保险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投保的形式多样。乡镇企业养老保险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根据情况自行而定,形式多种多样,有参加商业保险、参加本村实行的保险、参加镇里组织的保险、企业自办保险,参加城
镇企业保险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形式。
(二)投保人的层次不同。乡镇企业投保的层次参差不齐。有的企业给全部职工入保,有的企业给部分职工入保,有的只给本村或本镇职工入保,但有一条是共同的:凡是参加保险的企业首先给技术骨干入保。
(三)缴纳保险资金不等。参加保险的企业一般视企业的经济效益或参照周边的大环境缴纳保费。所缴保险费的比例也不等,各种比例都有。部分企业按国有企业职工比例缴纳,即最高受到每月基本工资的29%(包括工伤、医疗),每年交1000多元,最少的企业每个职工年缴纳48元,每月缴纳4元。其中个人每月缴纳2元,企业缴纳2元。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1. 介绍
本文档旨在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以确保企业职
工的养老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既可以减轻个人养老负担,也可以提高职工的幸福感和工作积极性。
2. 实施范围
该方案适用于所有本企业的在职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
3. 参保要求
- 所有在职员工年满参保年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具
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员工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 员工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个人信息。
4. 社保缴纳责任
- 本企业将作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
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 员工将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
5. 养老金发放政策
-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 养老金的计算以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依据,根据国家相
关规定执行。
- 养老金的发放方式和频率将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6. 退休人员福利
- 退休人员享受各项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退休福利,如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
- 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以提高福利保障
水平。
7. 监督与管理
- 本企业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 养老保险相关数据将定期进行核验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
性和可靠性。
- 如发现员工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或其他违规行为,将
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即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本方案将确保员工的养老权益得到适当保障,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和职业满意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
办法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全文】
【政策文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9〕66号
【执行时间】:2010年1月1日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乡镇企业职工可以买养老保险吗
乡镇企业职⼯可以买养⽼保险吗
在城镇居住的⼈员如果是属于农村户⼝的,也可以购买养⽼保险,在购买养⽼保险的时候,⼀般由公司进⾏办理,也可以由本⼈前去办理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已经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
⼀、乡镇企业职⼯可以买养⽼保险吗
乡镇企业也是劳动合同法上的⽤⼈单位,应当给职⼯交养⽼保险。
⼆、相关法律知识
《社会保险法》
第⼆条国家建⽴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失业保险、⽣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疾病、⼯伤、失业、⽣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只要是在公司⾥⾯⼯作的员⼯,⼀般都是有养⽼保险的,这个是⽤⼈单位必须要求办理的,⽽且购买养⽼保险和农村和城镇居民是没有差异的,如果单位不购买的,则涉嫌违法的⾏为,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律师#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36 号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07年8月3日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
二○○七年八月十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发布)
【法规标题】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发布)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发文字号】苏劳险[1992]3号
苏财综[92]53号苏行发
[1992]192号
【适用区域】江苏省
【发布时间】1992-04-29【生效时间】1992-04-29【关键词】工资与福利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财政局、人银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取比例,请各市、县于五月底前报省审批,六月底由省下达各地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1992]11号),现就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实行养老保险的范围,原则上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养老保险的对象:
1、我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
2、驻江苏的中央企业(含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企业)职工;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年(卷),期】1993(000)004
【摘要】农业部于1992年11月26日,以(1992)农(企)字第20号文印发了《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老有所养,稳定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养老保险是指退休费用实行积累或统筹方式,使乡镇企业职工在年老时能领取养老金,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总页数】2页(P32-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相关文献】
1.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利国利民之举——解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J], 秦中忠;赵雪飞;周英锐
2.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问题 [J], 谢霏;夏喆婷;王静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J], 无
4.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解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续农民工与城镇人将同等待遇 [J], 任宝宣
5.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和《江西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J],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doc 5)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doc 5)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老有所养,稳定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养老保险是指退休费用实行积累或统筹方式,使乡镇企业职工在年老时能领取养老金,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办企业、村(含村民小组)办企业职工。有条件的联户(含农民合作)办企业和户(含个体、私营)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乡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办、工业公司、农工商公司等)人员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凡持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经营稳定、有能力实行积累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均遵循自愿原则实行职工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企业职工实行统筹方式的养老保险。
第五条实行积累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认可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经批准成立乡镇企业保险机构。
第六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应贯彻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原则上应按在册职工一次全部投保,也可以先为科技人员和生产业务骨干投保,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投保范围。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以下部分组成:按企业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企业福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在职工个人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九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承包机构事先约定交纳标准,并统一由企业向承包机构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在交费期间可以随企业经济支付能力的变化变更。
统筹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由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
第十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具体情况可为全体职工选定一个交费标准,也可选定几个交费标准。对工龄长、技术高、贡献大的职工可以提高交费标准。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十一条保险期限包括交费期和领取期。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养老保险费起至职工被批准退休的当月时止;领取期从职工被批准退休次月起至职工身故时止。
第四章养老待遇
第十八条职工在职期间因工致伤,丧失劳动、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的,按其养老金领取标准,由企业一次性交足养老保险费后,开始领取养老金。职工在职期间由于疾病和意外伤害事故,丧失劳动、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的,可提前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标准按实际交费情况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退休职工身故后,其法定继承人和企业应及时通知承保机构,按规定停止领取养老金。
第六章养老保险的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职工养老保险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业务档案,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保机构应对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证给付。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
第二十三条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养老金和退保金给付前提下,承保机构应与当地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按有偿使用,择优投放,限期收回的原则,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承保机构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