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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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严 , 理 从 宽 , 持 教 育和 惩戒 相 结 合 , 处 坚 惩 诉结 果 , 响 学 生 权 益 的保 障 。 影 申诉 委 员会 理 范 围应 该 主 要 包 括 : 生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学
戒 的 目的是 为 了 教 育 , 终 达 到 教 育 服 务 的程 序 和 规 则应 公 开 , 最 不得 暗 箱 操 作 ; 应 处 理 或 处 分 不 服 的 ; 生 因 学 校 侵 犯 其 人 还 学
不 够完 善 , 管理 机 制 不够 健 全 , 府监 管 不 以 及 不 服从 申诉 结 论 可 采取 的 其 他 救 济途 申诉 受 理 机 关 不应 当 由省 级 教 育行 政 部 门 政 学 担 任 , 议 国 家 教 育 部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设 立 建 够 到位 , 济途 径 不 畅 等原 因 , 生 的 实体 径 。 生 申 诉处 理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是 申 救 学 权利 、 序 权利 频 繁 出现 被侵 害 的 现象 , 程 使 诉 程 序 的直 接 执 行者 , 申诉 处 理 委 员会 应 个 专 门 处分 评 价 委 员会 , 省 设立 分 会 , 各
法 制 化 , 建 和 谐 的 育人 环境 , 进 大 学生 构 促
的 健 康 成 长 , 须 重 视 大学 生 权 利 救 挤 环 2 健全行政申诉 制度 必 申诉 案 件 的 具 体 程 序 , 申诉 应 以书 面 的 形 学 生 的行 政 申诉 制 度 是 政 府 、 育 行 式提 出 , 教 并附 交有 关 的证 据 材 料 。 申诉 受理 境和机制的建设 。
高 校 与 大 学 生 的 关 系 应 是 一 种 教 育 契 外 , 应 当 吸纳 法 律 专 门 人 士 、 外 知名 教 由教 育部 直 接 管 理 , 接 对 国家 教 育部 负 还 校 直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猛,各种教育资源大大增加,大学生的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大学生有资格拥有和行使各种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传统思维滋生的不良文化,以及完善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大学生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

因此,从大学生权利的角度出发,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大学要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

在学校社会关系中,学校是站在高位的一方,而学生则站在低位,学校可以利用其地位强迫学生服从,尤其是在学校管理中,如学习、活动管理等,学校许多要求学生必须遵守,但学校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保证他们的权利不被剥夺,不受滥用。

其次,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中,学生在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方面缺乏。

不懂得当事人权利的认识和保护,不懂得法律的操作,因而在相互矛盾冲突中,无法及时诉诸法律,查明事实,保障自身权利。

大学要加强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学生了解法律,认识法律保护,重视合法权益,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学校须建立以学生为核心的综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强化权利保护,不但要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也要保护学生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准备建立优质完善的救济机制,规范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行为,当发生矛盾冲突时,及时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最后,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实行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除学校自身加强管理外,还应强化社会监督。

家长对孩子的权利保护,学校对学生权利的实践,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谴责,检验学校的行为,从而有效地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以上就是解决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完善的几个方面提出的建议:尊重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只有通过努力,才能实现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完善高校处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完善高校处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20 年第 7期 08 ( 总第 25期) 0
旋哼探圣
E DUCATl ON EXPLORATI ON
No 7. 0 8 . 20 S r lN . 0 ei o 2 5 a
完 善 高 处 分 制度 ,保 护 学 生合 法权 益 校
潘 新 华
( 州师范学院 人文学 院 , 湖 浙江 湖州 3 30 ) 10 0
在 实施 处 分 行 为过 程 中 , 须 告 知 学 生 享 有 这 些 权 利 , 应 必 并
规规 章 的 范 围 。如未 通 过 英 语 四级 、 算 机学生能够行使这些权利。
二 、 善处 分 程 序 , 完 遵循 “ 程序 正 当” 则 原
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 , 形成 了对 法律法规的“ 位” 超 , 即与法律法规不符 , 导致 实体 的不公正。因此 , 学校不 能无 限制地提高其要求 , 否则 , 可能造成对学生权益 的严重侵 极
制不断加 以完善 , 实维护学生的合 法权益 。 切 关键词 : 高校 ; 处分制度 ; 学生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 :6 G4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02 8520 )7 0 9 —0 10 —04 (0 8O — 0 3 2 目的, 缘于何种理 由, 学校都 不能仅凭 自己制定 的内部违纪 处 分 条 例 剥 夺公 民 的受 教 育 权 。二 是 人 格 权 。人 格 权 是 指 主体依法所固有 的、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的、 为维护主体 的独 立人格所必 备 的权利 。人 格权 主要 包括 学生 的生命 健康 权、 名誉权 、 姓名权 、 隐私权等 , 些权利都是学生 的法定权 这
有关 学 历 、 位 的授 予 和 开 除 学籍 的 规 定 , 往 超 出 现 有 法 学 往

论高校处罚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论高校处罚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的 冲 突 原 因 及 表 现 20 0 5年 3月, 教育 部发布 了新的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管 理 规 定》 ,各 高 校 也 相
管理制度 的不尽 合理 , 更有学生对 自身权
利不完全正确的认识等。
11 .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导致 高校的管
理 有 法 难 依 或 无 法 可 依
了青 岛 滨 海 学 院 7名 学 生 凶 在 男 女 交 往 中 有 搂 抱 等 不 文 明行 为 而 被 校 方 开 除 。 校
多。如学生受教育权、 财产权等权 利如何 保障, 高校 的管理规 定和 方法 是否合法等 争议不断 出现 , 造成学生 与学 校之 问 的关 系紧张 , 甚至“ 对簿公堂 ” 。这 些冲 突现象 的本质是 高校 的权力 与学生 的权利 在运 行过程 中矛盾 的外 在表现 。因此 , 如何保 持二者 的平衡 并实现 良性互动 , 成 了高 便 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建设的重要内容。 1 .高校处 罚权 的行使与学生 权保障
看 , 的 矛 盾 冲 突 仍 然 不 断 出现 。 究 其 原 新 因 , 有 相 关 领 域 立 法 的 不 足 , 有 高 校 既 也
生权益 的侵犯 高校 处 罚权 行使 的 失范 是造 成冲 突 的另一个 重要 原因。高校 处罚权的失范主 要表现在 两个方面 : 一是 学校的校规校 纪 任意扩大法律许 可的 内容。 近年 来的学生 诉高校纠 纷案件 中, 质疑 高校 内部规则合 法性 的声音 不断 出现 , 这使得 原本被视为
校 高 度 自治权 却缺 少监 督 等 缺 点 。 1 . 校 处 罚权 行 使 的 失 范 造 成 对 学 2高
主管理权 的… 部分 。 高校 自主 管理权是在 我 嗣教育 体制改革过程 中, 公立高校 为摆 脱过 多 的政府行 政干 预而 提 出的权 力 主 张 。其 目的是为 丫能够 自由的管理 学校 、 自主 的处 理学校 内部事 务、 小限度接 受 最

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解决路径

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解决路径

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解决路径大学生诉母校的案件很多,诉讼结果各不相同,学生受教育权难以救济,我认为这类纠纷从本质上反映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对抗。

因此,我选择这个研究主题通过分析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表现以及产生冲突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措施。

标签:高校处分权;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解决路径一、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表现(一)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身份权的冲突。

大学生身份权指大学生拥有所在高校的学籍、在所在学校学习、生活并取得学习成功的权利。

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身份权的冲突指高校对大学生身份权的剥夺,主要是指当学生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时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改变其受教育者身份、剥夺其受教育权的处分。

(二)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的冲突。

一些高校对学生学位论文的评价没有制定规范、严格的标准,也没有成立专业的论文评审小组,对学生论文的评价带有随意性,轻易决定学生论文的优劣以及合格与否。

另外,有些学校对学生制定的评价标准过于严苛,仅仅因为一些小错误就记录到学生档案中并跟随学生的一生,影响学生今后的职业发展,这对学生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三)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获得毕业证学位证书权的冲突。

一些学校为了提高学生培养的质量以及提高自身的声誉,对学生毕业条件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有些高校规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考试如果毕业时拿不到英语四级证书毕业就不授予其学士学位,一些高校督促大学生在校期间认真学习英语和考取一些证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英语四六级和计算机考试是教育部高等教育组织的考试,并不是大学教学大纲里所规定的教学要求对学生做出这些规定着实不合理。

二、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原因(一)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处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高校具有自主管理权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是学校自己制定的,对学生违反学校制度的惩罚形式和轻重带有随意性,而且有些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较严格本是小错误却因维护学校的纪律加以重罚的情况很多,而有些学校对学生严重违纪行为比较宽容处罚较轻,这对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

论高校学生受惩戒后的司法救济

论高校学生受惩戒后的司法救济
政 治 与 法 律
本 文 系 西安 工 业 大 学 校 长基 金 资助 项 目成 果
论高校学生受惩戒后的司法救济
论 高 校 学 生 受 惩 戒后 的 司法 救 济
王宏斌 王 锋 ( 西安 工 业 大 学 陕 西 西安 7 0 3 ) 1 0 2
【 摘
要】 有 鉴 于我 国 高校 学 生 受 惩 戒后 救 济 方 式 的 现 有 立 法规 定存 在 缺 陷 , 文 认 定 了 高校 对 学 生 的 惩 戒 权 是 法 律 授 予 的 行 政 性 权 本
上述规定存在 以下问题 : 其一 , 仅规 定 了申 诉 和 诉 讼 两 种 途 径 , 末 规 定行 政 复 议 。 如 前 所 但
述 , 校 对 学 生进 行惩 戒 肘 双 方 形 成 的 垂 直 型 的 公 权 法 律 关 系 , 学 校 学 且
破 坏 了 司 法的 统 一 性 。 本 文 试 图对 高 校 的 惩 戒 权 、 学 自 治 与 司 法 救 大 济 的关 系进 行 剖 析 , 求 深化 对 这 一 问 题 的 认 识 。 以
等 合 法权 益 ”其 立 法 思 路 存 在 缺 陷 , 之 狭 隘 。 首 先 , 要 明 确 , 生 , 失 需 学 与学 校 之 间 不 仅 存 在 管 理 、 戒 等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 存 在 民事 法 律 关 惩 也 系 , 学 校 为 学 生 提 供 食 宿 服 务 的 合 同 关 系 , 校 不 当 使 用 学 生 的 姓 如 学 名、 肖像 等 的侵 权 关 系 , 此 , 犯 其人 身 权 、 产 权 的 行 为 既可 能 是 民 因 侵 财 事行 为 , 可 能 是 行 政 行 为 。 如 系 民 事 行 为 , 提 起 诉 讼 自 为 民 事 诉 也 其 讼 。而 如 因 惩 戒 行 为 侵 犯 了学 生的 人 身 权 、 产 权 ,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而 财 应 非 民事 诉 讼 。 对 此 应 加 以 区 分 。其 次 , 生 的 人 权 是 由 众 多 权 利 构 成 学

浅论高校管理中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

浅论高校管理中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

生代表 组成 ; 学生对处分决 定有异议 的 , 在接 到学校处分 决定书之 日起 5个工作 日内 , 以向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委 可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
诉进行复查 , 并在接到书面 申诉之 日起 1 个工作 日内, 5 作 出复查结论并告 知申诉人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 , 在 接到学校复查决定 书之 日起 1 5个工作 日内 ,可向学校所 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提 出书面 申诉 , 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 在接到学生书面 申诉之 日起 3 0个 工作 日内 ,对 申诉人 的
侵害学生不进行权利救济或者说权利救济渠道不通畅 , 实 际等于纵容高校对学 生权利 的侵犯 , 法律规定 的学生权利 根本没 有实现的可能 。其次 , 以追求 的正义为 自己的天 法
当前 , 国高校学生权利救 济主要有两种途 径 , 我 一是 行政救济 , 二是司法救济。 前者主要是 申诉制度 , 后者主要
是行政诉讼制度 。这两种救济制度虽发挥了一定 的作用 , 但是存 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 亟待改进 。
( ) 一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教育法》 4 第 2条将学生的 申诉列为受教育者的基本 权 利之一。新 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规定》 也 明确规定 : ) 学校成立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 , 受理 学 生对退学处理 或违规 、 违纪处分 的申诉 , 学生 申诉处理 委员会应 当由学校负责人 、 职能部 门负责人 、 教师代表 、 学
问题给予处理 并答复 。
第二 , 对受侵害学生进行权利救济是法治社会的必然
要求 。 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 以权利的保 障作为基础 和中心环节 。广义的权利 保障除了权利侵 害前 的预防外 , 还包括权利受侵犯 、 破坏之后而存 在的权利救济。2 【 l 要让权 利能真正地享有 和行使 , 就必须具备在权利 被侵 害之后能 得到救济的机制。从权利实现 的意义上讲 , 学生权利 的实

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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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一、高校学生权利之本源“权利是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所谓学生权利是公民基于其学生身份或者在学校中的学生主体地位而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谈论学生权利,即有一般权利理论普遍应用于学生身上的可能性,基于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其权利之根源追溯,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理解学生权利:(一)学生权利的道德本源。

学生权利是公民作为学生而享有的权利,它的本源来自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即学生在享有在校的学生权利的同时,必然享有每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作为公民,学生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人格权、救济权等等,具体体现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权等,这些都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要追求学生权利的实现,必须在本源上尊重学生权利。

(二)学生权利的法律本源。

学生权利的法律之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退订出来的权利”。

在纵向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位阶最高,规章位阶最低,依次为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在我国,涉及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的法律散见于各种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中。

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的学生权利和衍生的权利有:平等权、知情权、结社权、学习权、公证评价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程序性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诉、起诉等)、社会服务权和民主管理权,除此十项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明文规定或者推定的权利,例如正常学习生活的权利。

(三)学生权利的生活本源。

学生是兼有公民与受教育者双重身份的群体。

学生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是否成为学生,要看其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看其是否处于相关教育法律关系当中。

试论高校学生权利的救济——从高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角度

试论高校学生权利的救济——从高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角度

学生毕业 时请 求获得相应 的证书 ,贫 困学生请求 助学贷 款
等 ,这些都 是学生 的请 求权 ,学 校要 给予满足 ,要保 障学
生 的权 利 。 最后 ,在 政 治 领 域 ,学 生 和 高校 形成 参 与 关 系 。
供与接受正是 基于合同联 系起来 的 。其次 ,从 学生上 学的 目的来说 ,旨在 实现其受教育权 ,而非追求被 “ 管教 ” ,高
不 能 侵 害 他 们 的权 利 。 再 次 ,学 生 和 高 校 形 成 请 求 关 系 。
学 生对 学 校 有 大 量 的 请求 权 ,如 优 秀 学 生 请求 物 质 的 奖 励 ,
学生缴 费上学 的实行 。表 明 “ 育 ”已具有 “ 品”的属 教 商 性 ,学生缴 费上学 ,实则就是有偿接受 “ 教育服务 ” ,这不 能不说教育 消费已成趋势 ,而这种 “ 教育 服务” 的有偿 提
[ 关键词 ]高校
学生
权利
救济


高校与 学生 间法律 关 系现状 分析
系 形 成 的 过 程 来 看 ,从 招 生 、报 考 、录 取 、注 册 ,这 是 一 个 形 成 合 意 的 过 程 ,亦 即 订 立 合 同 的 过 程 。学 校 根 据 国家


彳J I
( )高 校与 学 生 间 的 宪 法权 关 系 ~
同时也是学生参与学校政治的具体体现。
利和义务 ,也决定了不 同的法律救济途径。 ( )准确界定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
二、 高校 与学 生 间法 律关 系的认识误 区
高校 与学 生法律关 系较 为复 杂 ,原 因在 于 :从高校角 度讲 ,高校是 国家授权从 事高等教育与管理 的主体 .拥有 办学 自主权 ,另 一方 面高 校又是 事业法人 。是 民事主体 : 从 大学生角度讲 ,大学 生首先是 自然人 ,是完全 民事行为 能力人 ,另一方面又是高校学生 ,是高校教学与管理对象。 这种 身份的复杂性决定 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 系是 一系列复 杂法律关系的组合 。因而在认识和实践 中存在以下误 区:

试析高校学生处分的救济方式

试析高校学生处分的救济方式

济, 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 也称不上真正的法律权 利。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 如果缺乏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其得到恢 复和补救, 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上权利无法真正实现, 所谓的权利也就成了一 纸空文, 没有任何意义。 在教育领域 , 高等学校是法律 、 法规的授权组织 , 高等学 校学生处分权是法律、 法规授权的, 是由行政规章确认的, 在 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这样对于处于相对弱势地 位的学生来说, 更需要合理、 有效的及时救济来维护其合法权 益。近几年, 学生通过救济维护自己权利的事件也屡见报端。 二、 目前学生处分救济方式在适用与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救济渠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时 , 请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 式。把握法律救济的途径 , 明确救济 式的选用, 利于维护自 身的合法权益, 目 但 前在学
部分具有 良好法律素养的、 处于中立地位的专职人员。 2.引人听证制度。听证参与人应当选择与申诉行为有利 害关系的人, 照顾到利害关系的各方面, 全面地倾听各方面的 意见, 全面客观地作出公正的评判。 3.规范申诉的程序和时效。新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六十二条、 六十三条 、 六十四条, 对学生申 诉程序和时效作了具体的规定 :学生对处分存在异议, 在接到 学校处分5个工作 日内, 应提出书面申诉 , 申诉委员会接到书 面申诉巧个工作 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诉申诉人, 改变原处 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决定。如果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 议, 接到复查决定书15个工作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 面申诉30个工作 日内, 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在申诉
试 析 高校 学 生处分 的救 济 方式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近年来,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多地也都采取了有效措施,以确保大学生充分享有应有的权利。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不仅实现了大学生受维权的最佳时机,而且也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便捷、简单、高效的救济途径。

一是加强基础性工作。

首先要从机构安排、人员配备、法律法规建设等多方面入手,制定大学生权利维权条例,明确有关救济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职责,加强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解决其缺乏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等问题,以提高维权办案水平。

二是提高保护水平。

大学生的权利维权以及救济要求必须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和尊重,因此,各级政府有必要加强大学生权利救济政策,同时加强劝阻,防止相关行为的扰乱,把大学生的学习环境改善到更安全的程度。

同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救济条例,加强救济实施的有效性,建立健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确保大学生在维权救济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支持,同时让权利实施者知晓自身的权利,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伤害。

三是完善救济规则。

每一次救济行动,总有一定的立案规则,以及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来维护受害群体的权利。

因此,要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规则,审慎加以解释执行,减少对受害者和当事人的损害,避免维权过程中的冲突,有助于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救济规则,实现大学生权利得以落实。

四是积极解决突出问题。

大学生权利维权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有许多,比如教职工违反章程和学院规定,不够职业化的维权行为,学术抄袭和剽窃等,还有一些学术性的问题,如课程不够完备,教学资源少等。

这些问题都会严重影响到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术违规行为的惩戒,消除违规行为对学生的影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完善的重点在于要加强有关的基础性工作,提高保护水平,完善救济规则,积极解决突出问题。

执行有效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可以使大学生以安全的环境,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获得社会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尊重。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及救济程序的规范分析——以浙江大学为例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及救济程序的规范分析——以浙江大学为例
定: 学校 对 学 生 的处 分 , 当做 到 程序 正 当 、 据 充足 、 据 明确 、 性 应 证 依 定
法机关) 故不需要运用繁 复的侦查手段 。调查取证阶段的关键在于 , 如何能够保证调查结果 的真 实公正——除 了要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系的调查人回避外还应规定 调查人相应 的告知义务和听取当事人 申
若 干 规 定 。0 合 《 综 行政 处 罚法 》 《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和 高 的相 关 条 款 ,
定书是调查结束 后相 关人员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作 出
决 定 所 形 成 的文 本 , 中 包 含 的 告 知 内 容 为有 关事 实 、 出 决定 的依 其 作
者处分 ……。可 见, 在学校对 学生行使处分权方面 , 法律授权学校可 分恰 当; 应坚持公平、 公开、 公正原则 , 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确定学校( 然包括普通高等学校 ) 自 至 持 学生的 申诉权 保障原则。
少在对学 生实施违 纪处分的过程 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同时, 学校 的
客观 、 公正地调查 , 收集有关证据 。 当然 , 一般学生的违纪事件案情不
政 主体地位 的学校 对其 内部成 员( 在校学生) 出的一种剥夺权利 的 会 十分复杂, 作 情节亦不会十分恶劣 ( 若情节恶劣 自然应当及时移交司 具体行政行为。 学校对 学生的处分行 为对学生而言显然是一种不利益( 固然学生 违 反了学校 的相关管理规定) 所以对此应当审慎地对待 , , 设计合理的 程序 以保 障处分程序的公正和 受处分学 生的正 当权利 。 教育部《 通 普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高校学 生管理 规定》 第 5 ) 5条规
人 民共和 国教育法》以下简称《 ( 教育法》第 2 ) 8条规定 : 学校及其他教

中国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救济

中国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救济

04
学生权利救济的实践与案例
学生权利救济的实践经验分享
1 2
建立学生申诉制度
高校应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确保学生在遇到权利 侵害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引导学生了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建立合作机制
高校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处理学生 权利救济事宜,确保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
学生权利救济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高校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学生提起申诉后,学校重新审 核证据,最终恢复学生学位。
案例二
某高校学生因校园暴力事件受到处分,学生提起申诉后,学校重新 调查,撤销原处分。
案例三
某高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不公正待遇,学校介入后,改善了学生实 习环境,保障了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权利救济的成功案例探讨
成功案例一
某高校学生在校园内发生车祸,学校及时提供医疗救助并 给予抚慰金,同时加强校园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 发生。
成功案例二
某高校学生对食堂提出投诉,学校积极回应并改善食堂服 务质量,同时加强监管措施,确保学生餐饮安全。
成功案例三
某高校学生对宿舍管理提出投诉,学校调整宿舍管理政策 ,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同时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学生实际 困难。
民事诉讼
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诉讼
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者纠 正违法行为。
诉讼时效
诉讼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内提起,逾期可能不予受理。
其他救济途径
调解程序
学生可以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与侵权方达成和解协议。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例如,在学校做出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处分时,正是对学生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

目前,学校内部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不甚完善,导致学校与学生的矛盾重重。

本文通过分析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的建议,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工作,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参考。

标签:学生权利权利救济学生申诉1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理论探讨1.1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正经历从完全附属于政府办学到逐渐实现自主办学的过程。

高校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在进行自身管理或参与社会活动时会以不同的主体身份参与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

其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其中重要的一类关系。

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在学生交纳学费,学校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场合,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另一方面,高校虽被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在一定意义上讲,它确实拥有并行使着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

《学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看,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等权利是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的行政权力,在这些场合高校与学生处于地位不对等的行政关系,学校管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这些情形是高校行使准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

1.2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说明高校与学生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侵犯学生权益,学生可依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请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处分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

学校处分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

学校处分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学校处分是指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等行为所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

学生在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对学校或他人或者自己的安全与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当学生的行为违反学校规定之后,学校为了维护校园秩序,调整学校管理规则与制度,惩戒学生此时学校处分就变得有必要了。

然而,有时学校的处分会存在不公平性、不透明性等情况,引起学生及其家长的不满。

这时,学生因为学校处分而受到损害时,是否能够获得法律救济呢?一、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就学校处分行为而言,法律救济主要涉及学生的三个基本权利:文明规范、公正公平与安全保障。

由此推断,法律救济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文明规范:学生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包括严重的身体伤害、侵害财产等,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者民事、刑事责任等。

在此基础上,学生享有身体保障权、财产权、知识产权。

2.公正公平:主要涉及学校处分给予的公正性与数据的真实性。

一些情况下,学校可能没有充分证据或苛刻的处分对学生的前程产生负面影响。

学生享有公平公正权、教育权、知情权。

3.安全保障:学生享有在学校及校园周边的环境中的安全保障,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安全保障进行监管。

学生享有安全保障权。

二、法律救济的主体和方式1.学生及其监护人学生是学校管理的主体,因此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利在学校处分不公正、严重影响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向法律救济渠道求助。

法律救济的方式可以是向学校的上级部门、行政管理机构、业务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组织群众性的集团手段等进行申诉,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2.学校作为法律救济的直接对象,学校应当尽责,认真对待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投诉与申诉,并依法解决相关问题。

此外,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学生处分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与程序,完善处分可行性研究评估、申诉处理机制,明确处分承担主体与审核人员的责任,公开处分处理结果。

三、法律救济的具体实施1.通过学校申诉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机制,包括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事故申诉处理机构等,并明确申诉条例、审核标准、工作内容等。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字体大中小】作者:许和山时间:2010-11-17 来源:《中国科教创新导刊》阅读次数:1 关键词:学生权利高校救济保津机制摘要:高校在行使管理和办学自主权时,应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

重视大学生权利救济环境表机制的建设,不仅要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健全行政申诉制度,还应该建立校国听证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教育仲裁制度。

我国大学生依法享有教育平等权、公正评价权、参加权、选择权、申诉权、救济权等,但在当前高校的管理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政府监管不够到位,救济途径不畅等原因,学生的实体权利、程序权利频繁出现被侵害的现象,使大学生权利在一些层面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应是一种教育契约关系,二者是拥有契约关系的平等主体。

高校在行使管理和办学自主权时,应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应当建立科学的规范和程序,真正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来对待,减少行政色彩,教育从严,处理从宽,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最终达到教育服务的目的。

为了加强学校办学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构建和谐的育人环境,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必须重视大学生权利救济环境和机制的建设。

1、完善校内申诉制度2005年以来各高校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目继成立了申诉机构,制定了申诉办法。

校内申诉制度作为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地把学校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与学生的纠纷消化在内部,既保障了学生的权益,也是对高校职能部门的一种监督。

以前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若有异议,只有一条途径一与学校对簿公堂,但作为学生,他们是有所顾忌的,并不希望母校成为被告,除非迫不得已,况且打官司也是件劳民伤财的事。

而学生参与申诉本身是一堂最生动的法律法规教育课,不管最后是否能改变处分结果,都让参与者感受到了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民主与公正。

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摘要】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实行教育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实施可以置之法治社会之外。

法治精神要求在实现依法治校的进程中,既要确认和保障教育机构管理权的实现,同时也要给管理权的行使给与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学生权利保护救济【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10-0084-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处分学生的权利。

但是,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对学生处分应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被处罚学生若不服有何渠道进行申诉,《教育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法律规定缺陷较大,具体操作也较为混乱,一些高校处分学生随意性大,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

[1]本文就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法律规制问题做一些探讨,以求用法律来规范高校的处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法制体制的完善。

一、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法律审视高校对违纪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学生的合法权利又有哪些内容?只有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指示”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高校与学生在法律中的地位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同属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同时,高校为行政主体,学生为行政相对人。

因此,我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含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

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以公法主体的身份而存在,学生处于行政向对方的地位,负有服从容忍之义务。

[2]2.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分析所谓“权”,一般含有两层含义——权利和权力,对于学校的处分权来说,恰恰体现了这二者的结合。

(1)处分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权力。

古代,在官学或私学,师生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漠视学生权利,宣扬师道尊严。

高校学生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救济

高校学生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救济

高校学生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救济高校具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其对违法违纪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力,也是高校管理必须的一项权力。

但是,学校在行使这项权力时,有时候难免会出现差错,或者程序不当,或者证据不充分,或者处分欠适当等存在一项或多项问题,使得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

从较早的李向荣诉襄樊学院不服勒令退学行政处分决定一案,到最近的殷某某诉中国传媒大学教育行政管理决定一案,体现了其救济观念亦从传统的单纯申诉发展到某些案件也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但是,对于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是否能提起诉讼,目前学界和司法界仍然认识不一,所以很有必要在此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高校学生不服纪律处分后的权利救济途径作全面的分析。

一、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性质的认定有关高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性质的认定,目前有的观点认为应属具体行政行为,如云南师范大学周梁云教授认为,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体现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与之相反,也有的观点认为,高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如重庆邮电大学的邱业伟教授,他认为高校是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更不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为教育法律关系,与学生形成的教育合同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内部行政关系,不具有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性质,高校开除学生学籍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

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

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的性质与行政机关外部行政行为同質,其主要区别在于其权力来源不同。

高等学校是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身份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而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高校对在校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因此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属性。

学生权利与救济

学生权利与救济

学生权利与救济引言学生权利与救济是指学生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和发展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并对于违反这些权利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学生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享有被尊重、安全和公正对待的权利。

学校应该积极保护学生的权益,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学生权利的基本内容和救济程序。

学生权利的基本内容学生权利的基本内容包括:平等权利、言论自由权利、隐私权利、安全权利、受教育权利等。

平等权利学生拥有平等接受教育和平等受待遇的权利。

学校不能因为学生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等个人特征而歧视或偏袒学生。

学校应该提供公平的学习环境,确保学生获取公正的教育资源。

言论自由权利学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感受。

然而,学生在行使这一权利的同时需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并尊重他人的权益。

隐私权利学生拥有隐私的权利,在学校中个人信息应受到保护。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确保学生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安全权利学生有权在学校中享有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受教育权利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应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和教学环境,确保学生获得充分的教育。

学生救济的程序学生救济的程序主要包括学生投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个方面。

学生投诉制度学生投诉制度是指学生对于学校中的不公平待遇或违反学生权益的行为提出投诉,并要求学校采取相应的纠正和补救措施。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和机制,确保学生的投诉得到及时处理和回应。

投诉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学生提出投诉:学生应选择适当的方式向学校提出投诉,可以是书面投诉或口头投诉。

2.投诉受理:学校应设立投诉受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接受学生投诉,并对投诉进行初步核实和受理。

3.调查和证据收集:学校应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4.裁决和处理:根据投诉事项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学校应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和处理决定,并通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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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字体大中小】作者:刘梅袁媛时间:2010-12-28 来源:《金卡工程:经济与法》阅读次数:9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权利救济
摘要:本文在提出高校处分权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高校学生处分权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高校受处分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

一、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概述
1、高校学生处分权概念
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为维护其良好的学校秩序,根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达不到学校管理要求的受教育者进行的强制性消极处理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高校学生处分权就是指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的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力。

按照高校实施处分对学生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将高校学生处分权分为”一般处分权”和”学生身份处分权”。

2、高校学生处分救济的必要性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缺乏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其得到恢复和补救,实际上权利无法真正实现,所谓的权利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在教育领域,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是由行政规章确认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

这样对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来说,更需要合理、有效的及时救济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近几年,学生通过救济维护自己权利的事件也屡见报端二、高校学生处分权行使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高校学生处分权存在的问题
1、高校学生处分权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涉及高校学生处分权法律依据较少。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少,内容单,程序性规范少,具体操性不强,可诉性弱。

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七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的则是行政规章,立法数量少、层次不高,其中有关学生处分权利的条款更是十分单薄。

(2)涉及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大学还在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分别实施于1981年、1995年和1999年,最长的至今已有27年之久,有很多与时代脱节之处。

自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事业现实当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新情况。

这些法律规章在新形势面前已显得相当滞后,不合时宜,一旦出现新情况就不得不依靠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和意见来弥补。

2、关于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执行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
(1)程序上透明度不够。

我国很多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往往只追求实体公正,却很少考虑对程序性法律规范的遵守,往往造成了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有时合理但不合法。

高校在做出的处分是武断的,导致学生应该享有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受到忽视甚至侵犯。

(2)执行中公平性失衡。

我国大学管理沿袭金字塔式行政管理体制,导致了行政泛化现象严重,直接影响并削弱了法律法规在教育领域中的执行。

行政权利凌驾于法制之上的情况并不少见。

各高校和法院对法律法规理解和执行上的差异,
直接导致对学生权利处分的失衡现象出现,这种不利后果由学生来承担,显然违背了我国法律法规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基本原则。

3、高校学生处分权”违法难究”
法律明确规定了高校具有管理的自主权,致使高校在实施学生管理的过程当中,自主权运用不当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侵权行为难于管理、不易发现、不便追究。

(1)纠错机制不健全导致”违法难究”。

目前部分高校虽然建立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只是走过场,学生的权益还是得不到有效保护。

纠错制度的不健全,高校的违法行为就难于纠正,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2)教学导向偏差导致”违法难究”。

国家学位条例也从未把学位与四级挂钩列入规定。

但除北大、清华少数高校外,几乎全国90%以上的高校都有一个学位授予规定:未通过英语四级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相当一部分学生因此而不能获得学位,而这些学生当中大多数人接受了这一事实,没有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思想观念不正确导致”违法难究”,误导更多的教育工作者认为这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正确的,这完全违背了高校学生处分权的立法意图。

今后以法律用语取代道德评价来实行对大学生的管理是高校与时俱进、依法治校的具体表现。

(4)擅自加重学生处分等级甚至取消学籍。

一些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时,硬性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

这种擅自加重学生处分等级而且严重违反了上位法规定。

三、完善高校受处分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
1、在处分程序上引进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作为学生申辩的一种特殊形式,已经在一些高校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应当进一步扩大推广。

但是任何权利都要受到必要的约束,使用听证程序就应当遵守听证程序的规则,听证程序是指处分机关做出处分决定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处分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意见,当事人进行申辩的程序。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学生举行听证程序的要求。

在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过程中,允许学生到会听证,但最好应把听证启动的条件加以限制,这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工作效率。

明确的是任何处分程序都应当保证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知情权。

2、在学术处分上建立仲裁制度。

学术评定的教育纠纷不宜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而应当引入教育学术仲裁制度。

教育学术仲裁实体建设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教育仲裁协议的订立。

进行仲裁前提是存在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无法进行仲裁。

第二,可仲裁事项的确定标准。

属于法院立案范围之内的,法院就必须立案受理。

将教育学术仲裁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必要补充,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解决教育纠纷的有效途径,必将大力推动高校依法治校的进程。

3、继续实行并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建议将教育行政处分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将把高校做出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教育行政处分复议可以作为学生申诉后的一条救济渠道,做申诉与诉讼之间的衔接。

如果学生申诉无法奏效,可向学校主管部门中请行政复议,要求上级机关审查处理。

对上级机关不进行复议处理或对其做出的处弹决定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好处在于它的范围比行政诉讼广,处分合理的、合法的,都在议的范围里。

4、在救济结果上实现处分诉讼制度。

司法是实现法治的最后闸门,是对不法行为的校正和纠错,也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和对私权利的保障。

法院不应介入专业性质的教学和学术问题,而应坚持教育行政诉讼仅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显然高校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属于行政授权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即是高校对其内部成员做出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但是具体到高校对学生的开除学籍的处分权、学历学位证书的发放和学籍管理当中的退学情形等,涉及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并足以改变其身份的处分,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获得权利的救济。

高校学生处分权进行研究是理论和现实的需要,是高校实行教育和管理的必要手段。

高校学生处分
权应当符合人本理念和法治精神,其权利行使更要符合法治的精神,遵循一定的法治原则。

学生不服处分应有行政和司法上的救济,以保障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

转自《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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