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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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2]112号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葛洲坝城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文[2012]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文[2012]85号)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1月26日附件: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文[2012]85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切实反映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情况,保障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我省现行的各专业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单价。

二、调整标准1、定额人工以普工、技工、高级技工形式表现的,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6元/工日;技工86元/工日;高级技工129元/工日。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2、定额人工以综合工日形式表现的,综合工日调整为:75元/工日。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综合工日标准调整。

三、调整方法不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1、2012年12月1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定额人工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2、从2012年12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3、2012年12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定额人工单价和调整方法计算招标控制价。

4、从2012年12月1日起鄂建文[2011]80号文停止执行。

舟建委[2009]131号 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舟建委[2009]131号  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舟建委[2009]131号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单价应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计入直接费中,并作为取费基数。

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人工单价可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入直接费中,并作为取费基数。

但不得低于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否则视作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三、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外人工费的调整,仍按我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通知》(舟建委[2008]192号)规定执行。

该部分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四、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等)费率、综合费用费率、规费费率及概算费率调整按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文件执行。

五、工伤保险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按舟建委[2008]14号文件计取,费率为0.16%;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改为竞争性费用,费用由投标人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本委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建建发[2009]135号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鲁建标字〔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工程造价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21日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三个走在前”的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造价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覆盖各阶段、包含各专业、来源市场化、服务信息化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初步建立市场决定价格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关于调整建筑人工费所有文件

关于调整建筑人工费所有文件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2005年)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厅、局:根据全省各地调查反映的情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普遍偏低,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为了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稳定队伍,进一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现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32.00元/工日、二类工30.00元/工日、三类工27.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35.00~50.00元/工日;修缮工程:3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一册与第四册30.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35.0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39.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6.00~61.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6.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33.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0.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1、招标工程编制标底以及依法不招标工程,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计价的招标工程,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采用固定价格计价的招标工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确定。

4、建筑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按照二类工30.00元/工日确定;其他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按相应工程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5、2004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工资调整标准按照建筑工程二类工标准确定。

6、本通知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应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计算基础。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以2005年4月1日起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价格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建设(城管)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与建设局:现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一般为5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

当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

截止2021年已超过5年未调整水价的地方要及时启动水价调整机制,经测算需要调整水价的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

二、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各地要在调整水价时予以落实。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价商〔2018〕116号)要求,合理确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57元)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57元)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发稿时间:2011-11-08阅读次数:966)造计〔2011〕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85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

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附件一: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二: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

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注:本概算费率调整系数表中计算基数的直接费不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建标〔2013〕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直有关厅局: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的变化,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

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0月15日
——结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人工费 调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人工费 调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10〕494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安徽省2012年人工费调整文件(最终版)

安徽省2012年人工费调整文件(最终版)

安徽省2012年人工费调整文件(最终版)第一篇:安徽省2012年人工费调整文件(最终版)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的通知信息来源:市定额站采编人员:发布时间:2011-12-05建管〔2011〕367号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0〕26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二、调整的定额人工费单价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跨年度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

三、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附件: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住房和城乡建委(局),省直有关厅局: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含劳务基本工资、社会保障费用、住房公积金等)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现行定额人工费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的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后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附件一: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二: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

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去年以来,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波动,对我市的工程建设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为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和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价格要素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

闽建筑[2010]43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闽建筑[2010]43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经会省发改委、财政厅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
名称人工预算单价
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 45元/工日
建筑装饰工程用工 73元/工日
其他工程用工 60元/工日
本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与闽建筑[2007]15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

2010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0〕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0〕211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按调整定额人工费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每工日70元。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9元/工日调整到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9元/工日调整到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47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和定额项目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吉建造[2013]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吉建造[2013]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吉建造〔201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全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市场调研和综合测算,决定对我省现行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如下:《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0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0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09)、《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JYD-601-2000)、《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0)、《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90.00元/工日;《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09)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05.00元/工日。

未办理《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不执行本文件的规定。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26日
——结束——。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冀建质【2012】19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我省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现
将具体调整方法通知如下:
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58元/工日调至70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52元/工日调至60元/工日,综合用工
三类单价由39元/工日调至47元/工日。

清、借工按照市场行情确定。

二、编制新建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均按本通知调整人工费。

三、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均按综合用工二类计算差价,计算方法如下:
(一)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中人工费:
人工费差价=(措施项目中基期人工费/40)×(60-40)
(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
人工费差价=(机械台班中基期人工费/40)×(60-40)
四、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五、本次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月1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
整。

施工合同有约定人工调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测算确定本地人工市场指导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工程建设
造价管理总站审核。

七、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当地人工市场指导价或根据市场行
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八、本通知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江苏人工工资调整

江苏人工工资调整

江苏人工工资调整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11〕81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住建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切实反映建筑市场用工价格变化情况,积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商省有关部门,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单位:元/工日工程类型预算工资单价包工包料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点工一类工二类工三类工建筑工程 70 67 6 3 88 73装饰工程 70-90 90-110 77安装、市政工程63 60 56 7965修缮加固工程63 83 6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67 88 73古建园林工程第一册61 81 67第二册69 89 73第三册58 81 67附注: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67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方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投标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时,工资单价均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2、2012年2月1日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2012年2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调增,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原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让利部分。

3、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其他1、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2、建设工程预算工资直接关系到施工工人的切身利益。

请工程建设各方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进行工程计价。

明年我省将改变现行做法,研究出台建设工程预算人工工资单价的有效调整办法,实现预算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整。

转发省《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济建标字[2010]7号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鲁建标字[2010]18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55元;装饰工程62元,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此价。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综合工日单价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

三、本通知自2010年8月15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标字[2010]18号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10]74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资折算的规定,经测算,我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42元/工日、35元/工日、28元/工日(省内各地最低工日单价详见附表)。

二、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
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0.29
•【字号】建标[2010]211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

(建标〔2010〕21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管局(处),省直有关厅局: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含劳务基本工资、社会保障费用、住房公积金等)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现行定额人工费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经测算,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39元/工日调整为47元/工日。

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计取其他费用,只计取税金。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的通知

锡建价〔2015〕1号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
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的通知
江阴、宜兴市建设局,市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5〕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
2015年3月3日
主题词:调整人工指导价通知
抄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抄送:江阴、宜兴建设局、市财政局、审计局
无锡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印发
共印:30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函价〔2015〕133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
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文),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调整属于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政策性调整因素。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方法。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日。

河南省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水平

河南省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水平

河南省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水平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02月09日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字体:大中小】
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调整全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3元/工日调整到53元/工日,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这一举措,进一步保障了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

通知规定,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仿古工程),人工费单价由原43元/工日调整到53元/工日,其差额部分,只计营业税,不计费用。

相应的概算定额人工费也按53元/工日进行调整。

定额人工费单价调增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承发包双方可参照河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格和市场价格,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

此次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合同并对人工费单价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合同中未对人工费单价进行约定的,未完成的工程按新的人工费单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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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定额人工
单价的通知
温建建〔2009〕19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文)规定作相应调整。

凡在2009年9月1日以后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标文件备案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2009年9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温州市建设局
温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建建发[2009]13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
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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