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8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规范和推动我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保障和促进全省人民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动政府健康医疗信息系统和公众健康医疗数据互联融合、开放共享,为深化医改、实现健康青海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创新驱动。
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家大数据战略布局,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突出健康医疗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利用大数据拓展服务渠道,延伸和丰富服务内容,更好满足人民健康医疗需求。
———规范有序、安全可控。
建立健全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保护等法规制度,强化标准和安全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妥善处理应用发展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增强安全技术支撑能力,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开放融合、共建共享。
鼓励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坚持统筹规划、远近结合、示范引领,注重盘活、整合现有资源,推动形成各方支持、依法开放、便民利民、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到2017年,实现与国家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以及药品招标采购业务应用平台互联互通,完善省、州(市)、县(区)三级人口健康信息资源开放平台,联通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分级诊疗区域卫生业务协同,基于“六网合一”基本形成跨部门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青政办〔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7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8日青海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为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职责,确保各项措施扎实落地和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6年底,全面启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分企业、分片区制定移交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内容。
2017年遵循“先移交后改造”原则,在各级政府指导下,由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机构、平台)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做好人员安置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或进行补贴。
二、实施原则———明确责任、减轻负担。
国有企业承担分离移交主体责任。
各企业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三供一业”经营机构联系并进行分离移交,实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减轻企业负担。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
属地政府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分离移交接收责任,制定分离移交具体办法,指定“三供一业”接收企业(机构、平台)。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承担接收任务的企业(机构、平台)、有关涉及分离移交的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有序推进。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03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
•【施行日期】2021.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我厅对2020年6月底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2月29日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59件已有新规替代或不合时宜的文件予以废止;对104件因调整对象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适用期满的文件宣布失效。
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废止文件目录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3日附件1
附件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6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举措。
一、拓宽发展渠道扩大灵活就业空间1.促进个体经营发展增加灵活就业。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劳动者兴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提供“一网通办”服务。
落实商务部办公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要求,拓宽经营场所和时间范围,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兴办早市、夜市,做活假日经济,促进市场消费,创造灵活就业机会。
(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带动灵活就业。
支持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大学生)、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及刑满释放人员等10类人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3.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灵活就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2011]1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2011〕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现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凡已经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青海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单位清理意见1青政〔2000〕41号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省财政厅废止2青政办〔2001〕10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发展改革委废止3青政〔2002〕3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若干规定》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废止4青政办〔2003〕1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废止5青政办〔2005〕7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木里煤田规范开发的若干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失效6青政办〔2008〕4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卫生厅7青政办〔2003〕1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预案》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8青政办明电〔2009〕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9青政办〔2006〕10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纳入全省儿童免疫规划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10青政办〔1986〕10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营企业调整工资标准和安排部分职工升级的试行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1青政〔1990〕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劳动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待遇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2青政〔1991〕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3青政〔1992〕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我省学历浮动工资办法实行知识分子津贴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4青政办〔1993〕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青海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5青政办〔1993〕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6青政办〔1993〕6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7青政〔1995〕2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8青政〔1995〕2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9青政办〔1996〕1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0青政办〔2000〕2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1青政办〔2001〕10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意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2青政〔1992〕5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3青政办〔1993〕9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4青政办〔1994〕6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气预报公开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5青政办〔1991〕5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在我省农村牧区建立天气预报警报系统报告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结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doc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03]22号发布日期:2003-2-12执行日期:2003-3-1生效日期:1900-1-1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灵活就业的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灵活就业的暂行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三年二月)一、为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灵活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传统的就业形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应市场就业机制的新的就业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报酬多少,劳动者只要通过参加社会劳动,获得合法收入或报酬,都是就业。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应签订。
劳动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条件等内容,按照双方约定办理。
对工作时间短、流动性大的工作,双方可以采取约定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对同时在多个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可以分别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以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主,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补充条款上应注明系兼职。
四、灵活就业过程中的劳动争议,适用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灵活用工,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和其他弹性工作,要实行相对灵活的工资支付方式,实行小时工资、日工资或周工资等灵活的结算办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15]89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07.02【实施日期】2015.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总工会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15〕8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局、教育局、工会,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75号)和《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5号)精神,促进行业企业更好发挥技能人才培养主体的作用,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现就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我省未就业劳动力和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素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我省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源发展步伐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是促进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
加强技能人才的培养,对于我省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农牧民增收,富民强省、改善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3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让全体人民共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大力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坚持标准化建设、精准化供给、便捷化服务的理念,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三)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目标,到2022年,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持续完善,服务平台全面建成并有效运行,服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各族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2.25•【字号】青政办[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1]2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是我省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经常研究、部署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000年12月26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朱鎔基总理、吴邦国副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把我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今年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是:深入贯彻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力以赴巩固“两个确保”,精心组织实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新世纪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
二、巩固“两个确保”,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中央关于确保当前、着眼长远的要求,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第一位的工作。
同时,要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一是“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不变。
一定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青政办[2012]292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2]29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7日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根据国发〔2012〕45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和指导监督部门。
省民政厅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和解释,指导、监督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州(地、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监督;县(区、市)民政部门按照省、州(地、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及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可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配合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青政办〔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发展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8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7日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4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未来五年我省促进就业工作的综合性、基础性文件。
一、发展基础与发展环境(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尤其是新冠疫情对稳就业工作产生的不利影响,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把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不断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坚持底线思维,抓住主要矛盾,攻坚克难,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省就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促进就业管理机制日趋完善。
省政府成立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安排部署促进就业工作,健全完善形成了“年初有安排、月度有调度、季度有分析、年末有考核”的工作机制,有力促进了全省稳就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积极就业政策体系不断健全。
2016年以来,聚焦稳就业工作,不断健全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我省逐步构成了以省政府文件为政策主导,相关配套文件细化操作促进政策落实,覆盖城乡的普惠性政策框架,加快形成了政府激励、社会支持、劳动者勇于就业创业的新机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青政办〔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5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6日青海省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方案为加快全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精神,结合青海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发现和满足消费升级需求,以体制机制创新激发新活力,以消费环境改善和市场秩序规范释放新空间,以扩大有效供给和品质提升满足新需求,以创新驱动产品升级和产业发展,推动消费和投资良性互动、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协同共进、创新驱动和经济转型有效对接,构建消费升级、有效投资、创新驱动、经济转型有机结合的发展路径,全力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高品质发展,为经济提质增效提供动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强化市场运作。
努力适应居民消费升级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的作用,加强生活性服务业分类指导。
坚持消费升级带动产业升级。
顺应消费升级规律,坚持消费者优先,以新消费为牵引,催生新技术、新业态,开发新产品、培育新产业,加快形成消费引领投资、激励创新、繁荣经济、改善民生的良性循环机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我省农牧区乡土人才开发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我省农牧区乡土人才开发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3.21•【字号】青政办[2003]41号•【施行日期】200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我省农牧区乡土人才开发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4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我省农牧区乡土人才开发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快我省农牧区乡土人才开发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精神,推动农牧区乡土人才队伍建设和农牧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全省农牧区经济的全面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乡土人才开发工作的重要意义农牧业是我省的基础产业。
发展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的关键在于依靠科学技术和农村实用技术的普及推广,在于具有一支较高素质的农牧业科技人才队伍和乡土人才队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牧区涌现出一批有一定专业技术和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他们在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商贸流通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农牧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乡土人才队伍无论是在总量上还是在综合素质方面还不能较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个体优势尚未形成群体优势,整体效益发挥不充分,有关部门对乡土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也相对滞后,缺乏相应的培养、使用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乡土人才队伍的成长和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此,各级政府要把乡土人才的开发作为整体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科技兴农(牧)的重要手段,统筹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对乡土人才的开发、培养和使用,进一步调动乡土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农牧业科技推广应用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的步伐,建立并逐渐完善乡土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优化调整细化实化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优化调整细化实化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5•【字号】青政办〔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优化调整细化实化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3〕5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优化调整细化实化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5日青海省优化调整细化实化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要求,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扩大就业规模(一)强化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
发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协调机制作用,建立省级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名单,设立人社服务专员,开展"一企一策"对接,提供用工指导、岗位招聘、技能培训等服务,跟进做好用工保障、住房改善等保障工作。
各地要围绕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骨干企业等同步建立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名单,完善帮扶机制、畅通就业渠道、改善留工条件、优化就业环境。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稳岗扩岗金融服务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完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在贷款额度、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性支持。
发挥“青信融”平台线上融资服务功能,持续提升首贷户和信用贷款占比。
鼓励金融机构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和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和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青劳社厅发[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和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7〕58号)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14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7〕53号)文件精神,建立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平台的作用,增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功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一)工作目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结合全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
总体目标是:年底实现消除零就业家庭,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为零,基本解决特困家庭成员就业,全面落实“4045”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目标。
具体目标是: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动态管理,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稳定一户,年底考核动态管理为零;被认定特困家庭求职登记成员就业的就业率达到80%以上;按规定申报“4045”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达到100%。
(二)完善申报登记制度。
符合青政办〔2005〕148号和青政办〔2007〕53号文件精神要求认定城镇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的,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制度。
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的认定程序和相关扶持政策宣传到户,告之于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委关于进一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工作促进全省园区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59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3.05【实施日期】2012.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工作促进全省园区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5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工作促进全省园区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工作促进全省园区经济发展的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委员会二0一二年三月)为促进全省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积极引导省内外劳动力到我省经济园区企业就业,逐步形成长期稳定、科学高效的用工保障机制,营造有利于全省经济园区发展的良好用工环境,不断满足经济园区发展的用工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工作,促进全省园区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促进园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一)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工作促进全省园区经济发展,是实施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迫切需要。
工业园区是我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载体,是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工作是有效解决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等园区企业“招工难”、“留人难”的现实需要,是我省以重点产业突破、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和产业布局优化为抓手,加快特色产业园区、示范区建设,形成“四区两带一线”区域发展格局的迫切要求。
(二)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工作促进全省园区经济发展,是扩大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经济园区和企业的发展、招商引资的竞争,不仅表现在优惠政策、环境的竞争,更重要表现在劳动力资源和技能人才的竞争,必须运用市场规律、采用政策引导、改善园区环境、形成整体合力,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新增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到经济园区企业就业,促进经济园区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实施康福家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实施康福家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青政办[2011]224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实施康福家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22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全面实施“康福家行动”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青海省全面实施“康福家行动”的指导意见(二〇一一年九月)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满足群众对公共服务和家庭发展的需求,增强家庭发展的内生能力,结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工作部署以及我省开展“康福家行动”试点工作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康福家行动”。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康福家行动”的重要意义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健康幸福是人口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关注家庭、促进家庭发展是全面做好新时期人口工作的重要内容。
2009年,省人口计生委转变工作思路与方法,组织开展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家庭为载体,以健康幸福为主题,以向家庭提供规范化、个性化、多样化、系统化综合服务为宗旨,以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为目标的“康福家行动”试点工作,确定西宁市城西区、海东地区平安县、海西州格尔木市、海北州海晏县为省级试点,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开展本级试点。
试点工作运行以来,各地按照试点方案总体要求大胆实践,整合资源,协调推进,在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内容拓展、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取得了突破。
“康福家行动”受到了广大群众和基层干部的广泛欢迎,得到了各相关部门的积极响应和支持,受到了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聚焦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促就业工作的现实需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促进就业创业中匹配供需、专业高效优势,为促进稳就业保就业、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提供坚实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
现决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服务就业是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立身之本、发展之基。
各市州要紧紧围绕就业谋划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把服务就业的规模和质量作为衡量行业发展成效的首要标准,创新思路和抓手,广泛动员组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断扩大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服务供给,为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培育和发展,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人才流动、人才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乡村振兴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项目,并按规定享受补贴。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社保补贴及一次性奖励;开展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具有培训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三、开展求职招聘服务。
各市州要组织各类人力资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匹配供需、专业高效优势,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对口援青、各类机构联动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联合招聘,加大服务力度和招聘频次,充分激发稳就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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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1]167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7
【实施日期】2011.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
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1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二O一一年七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和全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让家庭愿意消费家庭服务、让从业人员愿意从事家庭服务工作、让家庭服务机构愿意经营家庭服务”的思路,以服务民生、扩大消费、促进就业为宗旨,以满足居民生活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不断扩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家庭服务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标准化服务,带动相关各行业发展,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发展业态进行分类指导;坚持扩大消费与促进就业相结合。
通过为家庭提供多样化服务,挖掘服务消费潜力,吸纳劳动者尤其是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就业创业;坚持规范管理与维护权益相结合。
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倡导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建立并逐步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
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者权益得到维护的良好局面。
从2011年至2015年,全省培育知名度高、信誉好的“优秀家庭服务企业(机
构)”10-15家,创造就业岗位 2000个以上;依托现有培训机构建设2--5个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500人以上。
从2016年至2020年,全省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机构)”20--30家,创造就业岗位5000个以上;建设10-15个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8000人以上。
到 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家庭服务呼叫中心,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机构)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
二、科学规划协调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四)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编制全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制度措施,逐步形成完整的行业规范体系。
各州、地、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五)统筹城乡家庭服务业协调发展。
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
根据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实际,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特点,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电器维修、住房维修、洗衣、家教、小饭桌等服务业态。
结合农牧区家庭服务需求的特点,积极发展面向农牧区的家庭服务业态。
逐步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构筑满足城乡、地区、家庭之间不同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体系。
(六)加快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实施社区服务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设立统一的社区服务呼叫求助电话。
依托商务部开展的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加快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西宁市家政服务网络中心 (96366)平台建设,积极推动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州地市重点城镇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平台建设,利用平台服务功能和互联网等信息手段,为社区、家庭、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健全平台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使之成为对接供需、规范服务、安全保障的重要载体。
依托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推动家政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培育一批鼓励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