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U章 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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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九

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九

第369R章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九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R章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69R章第47条安全系统须设置安全系统,在机械出现会造成即时危险的机能失常时,能自动停止欠妥机械的操作,并发出警报。

除非主要推进机械在持续操作下会引致严重损毁、全面失效或爆炸,否则主要推进机械不得自动停止操作。

可就主要推进机械的自动停止操作作超驰安排,但操作安排须避免在不慎的情况下操作。

须备有视觉设施,以显示超驰是否已启动。

在超驰的位置须展示适当的告示,就超驰的可能效果作出警告。

第369R章第48条通讯本节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在推进轮机室、主要机械控制室或操纵平台(视何者适当而定)、航行驾驶台及轮机员起居间之间设置声音通讯设施。

第369R章第49条推进机械的控制在本节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推进器的速度、推力方向以及(如适用的话)螺距须能完全由航行驾驶台控制,而以下条文须予适用─(a)从航行驾驶台进行的遥控,须由单一控制器件就每一独立推进器进行,而且一切有关连的服务,包括在有需要时防止推进机械超负荷的设施,亦须自动进行;(b)从航行驾驶台作出的推进机械命令,须在机械警报与控制中心显示;(c)主要推进机械须备有应急停止器件,该器件须位于航行驾驶台上,且不倚赖本节另作规定的其他控制器;(d)对推进机械的遥控在同一时间只可从一个地点进行。

在该等地点使用有互相连接的控制机组,是可容许的。

在每一地点须设置显示器,以显示正控制推进机械的地点。

航行驾驶台与机舱之间的控制转换,只可从机舱或从机械控制室进行。

控制系统的布置,须使在站与站之间转换控制时,推进器推力不会有明显改变;(e)在自动控制系统或遥控系统任何部分一旦发生故障时,须可就地控制推进机械及其他对船舶的推进是必要的机械;(f)推进机械遥控系统的设计,须使到在该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有警报发出,而预校速度及推力方向则维持至进行就地控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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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R章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R章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的主要内容。

(10)如任何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倘非因恶劣天气,或既非船长亦非船东或承租人(如有的话)所能阻止的任何其他情况即不会在香港水域内的,则本规例的任何条文不得以该船舶在香港水域内为理由而对其适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注:***“海上安全委员会”乃“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之译名。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乃“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之译名。

+“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乃“Assembly of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之译名。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乃“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之译名。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乃“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之译名。

++“国际海事组织”乃“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之译名。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乃“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之译名。

第369AL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六

第369AL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六

第369AL章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六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AL章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69AL章第15条水密舱壁等的开口的关闭设施(1)在每艘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上,均须设置有效的设施,以关闭本规例规定须水密的舱壁及其他结构上的所有开口,并使该等开口水密。

(2)每扇安装在任何该等开口的门,须为滑动式水密门:但在任何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上,铰链式水密门可安装于下列位置─ (2001年第157号法律公告)(a)在甲板之上的客舱、船员舱及工作舱,而该等甲板底部的最低点在最深分舱载重水线之上至少2.13米;及(b)在任何分间2个甲板间货舱但又不属防撞舱壁的舱壁上。

(3)滑动式水密门可为横动或竖动式,并须是─(a)只能以人手操作的;或(b)以动力操作的,如本规例有规定则亦兼可以人手操作的。

(4)按照第(2)(a)款安装的铰链式水密门,须安装从安装该门的舱壁的两侧都可以操作的搭扣或相类快速关闭器。

(5)凡滑动式水密门于第(2)(b)款所提述的位置安装,该等门不得安装遥控器,而每扇安装于该位置并在船舶于海上航行时可到达的水密门,均须安装有效的锁紧布置。

(6)每扇本规例规定须水密的门,须能以螺栓以外的方法稳固,并能以重力作用以外的方法关闭。

(7)在每艘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上,在永久及备用燃料库之间的舱壁上安装的水密门(第14(4)条所提述的门除外),须随时可到达。

第369AL章第16条滑动式水密门的操作设施(1)在任何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上,任何安装在舱壁上的滑动式水密门所在的位置如需要在该船舶于海上航行时开启,而其门槛是在最深分舱载重水线之下的,则下列条文适用─ (2001年第157号法律公告)(a)凡该等门的数目(轴隧入口处的门不计)超逾5扇,所有该等门以及位于通往轴隧、通风导管、压力通风导管或相类导管的入口处的门,均须以动力操作,并须能从航行驾驶台上的单一位置同时予以关闭;(b)凡该等门的数目(轴隧入口处的门不计)大于1扇但不超逾5扇─(i)如船舶在舱壁甲板以下并无客舱,则所有该等门均可以是人手操作的;(ii)如船舶在舱壁甲板以下有客舱,则所有该等门以及位于通往轴隧、通风导管、压力通风导管或相类导管的入口处的门,均须以动力操作,并须能从航行驾驶台上的单一位置同时予以关闭;(c)在任何只有2扇上述的门的船舶上,而该等门通往或位于设有机械的舱间内,处长可准许该等门只须以人手操作。

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七

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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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R章第27条气压系统(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如对该船舶的推进及安全或船上的人的安全是必要的机械仅以压缩空气起动、操作或控制,则须设置有效的空气系统,该系统须包括数目足够的空气压缩机及压缩空气贮存容器,以确保在服务中相当可能遇到的一切情况下,均有足够的压缩空气供应。

(2)(a)在每艘该等船舶上,每个该等并非气动控制系统的压缩空气系统,其受到空气压力的部分的设计及建造,须能以足够的安全因数而抵受其可能受到的最大工作应力;在该等系统内的每一气压管或附件在首次使用前,须接受液压测试,而该测试的压力,须适当地高于该管或附件可能受到的最大工作压力。

每一该等气压管或附件均须保持在有效率的状态。

(b)在每艘该等船舶上,须设置设施,以防止任何该等压缩空气系统的任何部分超压;如空气压缩机及冷却器的水套或罩壳可能被有气压部分的泄气进入,而致若无卸压布置会受到危险的超压,则须设有适当的卸压布置。

(c)须作出安排,以将进入任何该等压缩空气系统的油减至最少和将该系统内的物质排出。

另须作出安排,以保护该等系统不受内部爆炸的影响。

(d)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起动空气压缩机的所有排放管,均须直接引至起动空气贮存器,而由空气贮存器至主要或辅助引擎的所有起动空气管均须完全与压缩机排放管系统分隔。

第369R章第28条冷却水系统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如冷却水服务对推进机械的运行是必要的,则须有至少两套操作该项服务的设施。

第369R章第29条润滑及其他油类系统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如供润滑、冷却或操作主要推进机械及其辅助服务的油是在压力下循环的,则须作出安排,在泵一旦发生故障时有替代设施将该油循环。

第369R章第30条油类及气体燃料装设(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供给锅炉或机械使用的油类燃料的闪点不得低于摄氏60度(闭杯闪点测试):但在符合处长施加的条件下,处长可─(a)准许任何船舶在锅炉内使用闪点不低于摄氏55度的油类燃料,或在内燃式机械内使用闪点不低于摄氏43度的油类燃料;(b)准许设计作运载液化气体用的船舶使用气体燃料,但该等燃料须仅是从所运载的货物蒸发而来的。

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六

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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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R章第14条(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走廊舱壁的门口及相类开口须能以永久设置的门或以活动遮板关闭。

(2)在每艘该等船舶上,在该等舱壁的通风开口,须保持在最小的数目。

该等开口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只设置在门或门底下,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设置于门的较低部分。

第369R章第15条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起居舱内的内部楼梯、梯及船员升降机槽均须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建造。

第369R章第16条应急发电机室的隔舱壁以及将厨房、油漆房、灯具房或水手长仓库与起居舱分隔的舱壁,均须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建造。

第369R章第17条位于构成机舱棚及货舱棚的甲板之上的起居舱及控制站,其内的甲板覆盖物须属不易燃点的类型。

第369R章第18条(1)含有硝化纤维素或其他高度易燃基料的油漆、清漆及其他表层物料不得在起居舱、机舱或控制站内使用。

(2)拟用于输送油或其他易燃液体的喉管,须以核证当局在顾及火警危险下接受的物料制造。

(3)船外泄水孔、生水排放口或其他接近或低于水线的其他出口,不得以在一旦失火时因相当可能不能发挥作用而引致产生浸水危险的物料制造。

(4)硝酸纤维素软片不得在电影装设内使用。

第369R章第19条(a)除第1(6)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设有总功率746千瓦特或以上的主要推进机械或燃油锅炉或辅助性内燃式机械的舱间的天窗须能关闭,并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能在一旦失火时从舱外开启;如天窗设有玻璃镶片,则该等镶片的建造须是抗火的而且嵌有加固金属丝玻璃,并须有外置的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制造的永久附设活动遮板。

(b)如处长信纳在引擎罩壳装窗是必须的,而且不会构成火警危险,则可如此装窗。

如装有该等窗,则该等窗须是不能开启的,而其建造须是抗火的而且嵌有加固金属丝玻璃,并须有外置的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制造的永久附设活动遮板。

第369AL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四

第369AL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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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AL章第8条双层底(1)除本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每艘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须安装水密双层底,其安装范围须至少如下─(a)在长度为50米但小于61米的船舶上,从机舱起至防撞舱壁止,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与该舱壁接近之处;(b)在长度为61米但小于76米的船舶上,从防撞舱壁起至尾尖舱舱壁止,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与该等舱壁接近之处,但机舱内则无此必要;(c)在长度为76米或以上的船舶上,从防撞舱壁起至尾尖舱舱壁止,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与该等舱壁接近之处。

(2)如本条规定任何船舶须安装双层底,则在中心线量度以毫米为单位的型深不得小于406另加以米为单位的该船舶长度的4.17倍,而内底须伸出至船舶两舷,伸出方式须可保护船底至舱底弯曲处。

就此目的而言,如边板外缘与舱底板的交线,在任何一点均不低于通过下述交点的水平面,则该内底须当作足够,该交点指在与中心线相距船舶型宽一半之处与基线相切、并与基线成25度角的横向斜切线,与船舯肋骨线相交之点。

(3)建造在双层底内作排出用途的井,不得大于该用途所需,亦不得向下延伸超过该用途所需。

该等井的深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双层底在中心线的深度减去457毫米,该等井亦不得延伸至低于第(2)款所提述的水平面,但在轴隧的尾端则可建造一个延伸至外底的井。

(4)非作排出用途的井,不得建造在双层底内。

处长如信纳某井不会减低双层底所给予的保护,则可就该井豁免有关船舶受本款的规定所规限。

(5)本条并不规定在专供运载液体的中等尺寸水密舱室安装双层底,只要在船底或船侧一旦损毁时,船舶的安全不会因该位置没有双层底而受损即可。

(6)属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如有任何部分以应用不超逾.5的分舱因数分舱,而处长信纳在该部分船舶安装双层底与该船舶的设计及正常运作并不相容,则处长可豁免该部分安装双层底。

第369X章 商船(安全)(消防装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二

第369X章 商船(安全)(消防装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二

第369X章商船(安全)(消防装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X章商船(安全)(消防装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的主要内容。

“燃油机组”(oil fuel unit) 指用以制备油类燃料以输送往燃油锅炉的设备,或用以制备加热燃油以输送往内燃机的设备,并包括任何用于处理压力超逾每平方厘米1.8公斤的油的压力泵、过滤器及加热器;“燃油锅炉”(oil-fired boiler) 指全部或部分燃烧液体燃料的任何锅炉,但不属小于73.2千瓦特的家用锅炉者;“机舱”(machinery spaces) 即所有A类机舱及所有设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机组、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械、加油站及冷藏、减摇、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械的其他舱间及相类舱间,以及通往上述舱间的围壁通道;“舱壁甲板”(bulkhead deck) 即横向水密舱壁所达到的最高一层甲板;“露天甲板”(weather deck) 指上方及至少2侧完全暴露于天气中的甲板; “A类机舱”(machinery spaces of Category A) 即所有设有以下设备的舱间─(a)作主要推进用途的内燃式机械,或作其他用途而总输出功率合共不小于375千瓦特的内燃式机械;或 (1995年第412号法律公告)(b)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部件,以及通往上述舱间的围壁通道。

(3A) 在本规例中,凡提述─(a)惰性气体系统指南;(b)英国标准;(c)国际海事组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d)《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即包括提述修订该刊物的任何文件的提述,而该等文件为处长不时认为属有关的文件,并于商船公告中予以指明者。

(1995年第412号法律公告)(4)(a)除(b)段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不论在何处的新香港船舶,亦适用于在香港水域内的其他新船舶,但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则属例外。

第369U章 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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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决定每扇水密门所属的适当类别时,应考虑下述因素─(a)就每扇水密门(安装在机舱内的水密门除外)而言─(i)是否有真正需要保持该门开启;(ii)虽然保持该门长期开启可能非常方便,但如船体突然破裂,如此的安排可能会危及船舶的安全;(iii)关闭的门能否安全而又容易地开启及再关闭;(b)就安装在机舱内的水密门而言─(i)在顾及火警危险及机械故障的紧急性质后,有需要对载有主要推进机械、必要辅助设备、齿轮箱、止推轴承、调距螺旋桨设备、发电机及燃料制备与加热设备的机舱,作出迅速和容易的监察;(ii)未装有就附表1第2(1)段所描述的原地操作而改良的设施的门使人员受阻困的危险有所增加;(iii)安装火警探测系统及舱底水平警报器的范围;(iv)有否设置机械控制室,以及遥远控制及遥远监察可能达致的程度;及(v)有需要拖延渐进浸水的开始。

海上监督控制程序3.操作指示应述明,在驾驶台控制装置上所显示的所有门,均应由值班的主管人员利用该装置作出监督。

须就所有船舶呈交的图则及详情4.为使处长能够就建议的“操作指示”作出恰当的评估,下述的图则及资料应予呈交─(a)每扇门的大小、类别及门槛高度;(b)(只适用于新船舶)每扇门的安装原因;(c)该等门的操作方法略述;(d)门的建议类别(如第2(1)段所指明者),以及选择该类别的原因;(e)发给船长的名为“控制水密门的操作指示”的操作指示草稿;该等操作指示须以附表3所载列的处长的标准指示的格式写出。

第369U章附表3(有关控制水密门的标准指示)[第4(1)(a)条]控制水密门的操作指示1.本指示为《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第4条规定的有关控制船舶水密门的操作指示。

2.所有在航程中可予开启的水密门,均须按照本指示和按照名为“船舶水密门的操作”的附图所说明的程序操作(保持关闭或开启)。

第369AL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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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船舶宽度的2.5%;或(ii)500毫米,以较大者为准。

在该等船舶的甲板间的每一舷窗,须为不开启式,或为开启式而安装获处长批准的锁紧布置。

(c)在并无标记上夏季载重线且属第II(A)类的船舶的甲板间上,任何舷窗的窗槛如在与船舷舱壁甲板平行而绘划的线之下,而该线的最低点高于最深分舱载重水线的距离为船舶宽度的2.5%,则在该等甲板间的每一舷窗须为不开启式。

在该等船舶的甲板间上的所有舷窗的窗槛如在前述的线之上,则在该甲板间的每一舷窗须为不开启式,或为开启式而安装获批准的锁紧布置。

不得安装窗槛在最深分舱载重水线之下的舷窗。

(d)并无条文。

(e)在本部适用的每艘船舶上,限界线之下的每一舷窗,须安装永久附连的有效铰链式舷窗盖,以能容易而有效地将其关闭和稳固至水密。

(f)在本部适用的每艘船舶上,任何拨作仅供运载货物或煤块的舱间,不得在限界线之下安装舷窗。

在拨作供运载货物或乘客的舱间,如在限界线之下安装舷窗,则该等舷窗及其舷窗盖须安装获批准的锁紧布置。

(4)在本部适用的任何船舶上,不得在限界线之下的船壳安装自动通风舷窗。

进水口及排放口(5)(a)在每艘船舶上,每个穿过在限界线之下的船壳的进水口及排放口均须安装有效和易于接触的设施,以防止船舶意外入水。

任何喉管如安装于进水口或排放口内的船壳阀向船外之处或安装于任何其他位置,而在一旦失火时因该等喉管变坏而会引起浸水危险者,则该等喉管不得使用铅或其他对热力敏感的物料。

(b)每个在限界线之下从任何舱间穿过船壳的排放口(并非与机械连接的排放口),须设置下列其中一项设备─(i)一个安装在船壳的自动止回阀,而该阀具有从舱壁甲板之上一个或多于一个位置操作的可靠的关闭设施,或就标记上夏季载重线的船舶而言,该阀具有从干舷甲板之上的一个或多于一个位置操作的可靠关闭设施(以较高者为准)。

第369AL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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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AL章第24条展示损毁控制图在本部适用的每艘船舶上,为供掌管船舶的高级船员参考,须永久展示图则,清楚显示各甲板及船舱的水密舱室的边界、该等舱室内的开口、该等开口的关闭设施、控制器的位置,以及用以校正浸水引致的任何横倾的布置。

此外,船东须提供载有上述资料的小册子以供船舶的高级船员使用。

第369AL章第25条并无条文并无条文。

第369AL章第26条并无条文并无条文。

第369AL章第27条并无条文并无条文。

第369AL章第28条第III部的适用范围第III部舱底泵抽布置本部适用于本规例所适用的每艘客船。

第369AL章第29条一般规定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须设置有效的泵抽装置,于船舶遇事后实际上相当可能出现的一切情况下,不论船舶是否维持正浮,能泵抽和排出船舶上任何水密舱室内的物质,但永久拨作运载淡水、水压载或油类,并已设置其他有效的泵抽或排出设施的舱间除外。

如有需要,须为上述目的而设置翼型吸口。

须设置有效布置,使任何水密舱室内的水可流往吸入管。

须设置有效设施,以排出该等船舶内所有隔热舱及隔热甲板间内的水:但处长如信纳下列事项,则可容许在个别舱室内不作排出安排─(a)在顾及按照附表3所列状况而作出的计算下,船舶的安全不会因此而受损;及(b)在其他方面并不适宜作排出安排。

第369AL章第30条舱底泵的数目及种类:第I类及第II类的船舶(1)每艘属第I类或第II类的船舶须按照下表设置与舱底总喉管连接的动力泵─表衡准数小于3030及以上主引擎泵(可由一独立动力泵取代)1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独立动力泵23(2)该等泵须按下列规定布置─(a)其中一个泵须为有效的可潜式应急泵,其动力源及所需控制器须位于船舶的舱壁甲板之上。

第369C章 商船(给验船师的指示)(客船)规例十一

第369C章 商船(给验船师的指示)(客船)规例十一

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369C章商船(给验船师的指示)(客船)规例十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C章商船(给验船师的指示)(客船)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69C章第50条露天甲板开口等(1)外露露天甲板的所有开口,均须装有高度和强度均足够的围板,并须设有有效设施,以迅速将其关闭至风雨密。

(2)舷墙排水孔及/或泄水孔须按需要而安装,以在恶劣天气时排清露天甲板的水。

(3)关于在某些情况下船首端所需的特别风雨密布置,见第14(1)及18(5)条。

第369C章第51条水密舱室的出路(1)在客舱及船员舱内,须为每个水密舱室的占用人提供通往开敞甲板的切实可行的出路。

(2)须为船员提供从每个机房、轴隧、锅炉舱室及其他工作舱间逃生的切实可行逃生途径,该等途径须不倚赖水密门。

第369C章第52条耐火舱壁及耐火门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1)船舶须在舱壁甲板之上装有建造成和装置成能阻止火势蔓延的耐火舱壁。

任何两个相继的此种类舱壁之间的平均距离一般不得超逾131。

凹折、台阶以及关闭此等舱壁上所有开口的设施均须耐火与火密。

(2)(a)如钢舱壁的尺寸及加强程度,相等于为在紧接舱壁甲板之下的甲板间舱内的水密舱壁而指明者,则该等钢舱壁可予接受,但它们不得以易燃材料衬垫。

任何其他耐火材料亦可用于此等舱壁,但须有适当实验证明,如此建造的舱壁能在一个合理时段内抵受烈火和高温,例如抵受1小时的华氏1500度高温。

(b)从耐火的角度看,此等舱壁的凹折及台阶的建造,须与该等舱壁的建造相等。

(c)舱壁的任何开口应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属相类建造的门关闭。

如安装铰链门,则每扇门均须以可在舱壁任何一面操作的适合夹具或插销稳固,而夹具或插销的数目须足以防止该门在上述情况下翘曲。

第369C章第53条稳定性(1)倾斜实验:每艘新客船在完工时须予倾斜,而其稳定性元素须予决定。

第369X章 商船(安全)(消防装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一

第369X章 商船(安全)(消防装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一

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369X章商船(安全)(消防装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X章商船(安全)(消防装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69章第99、107及112条)[1991年8月2日](本为1991年第292号法律公告)第369X章第1条引称、释义及适用范围第I部导言(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消防装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3)在本规例中,以下各词分别具有以下枕涵义─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1978年议定书”(Protocol of 1978) 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公用舱”(public spaces) 即用作大堂、餐室及休息室的舱间及相类的固定围封舱间;“水封”(water seal) 指利用水防止气体或蒸气从液货舱倒流到气体安全舱的布置或器件;“化学品液货船”(chemical tanker) 指建造或改造为并用作以散装形式运载列于国际海事组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VI章的任何易燃液体产品的液货船; (1995年第412号法律公告)“帆船”(sailing ship) 包括任何已设置足够的帆面积供单靠扬帆航行的船舶,不论该船舶是否已安装机械推进设施;“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指《商船(安全)(危险货物)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所界定的货物;“批准”(approved) 指获处长批准; (1995年第412号法律公告)“长度”(length),就注册船舶而言,指注册长度;而就非注册船舶而言,指由船首柱前端量度至船尾柱柱头后端的长度,或如无安装船尾柱支承船舵,则为量度至舵杆前端、在船舵伸出船体之处的长度;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服务舱”(service spaces) 包括厨房、主茶水间、洗衣房、贮物室、油漆室、行李室、邮件及贵重物品保管室、工作间(构成机舱一部分者除外)和相类舱间,以及通往上述工作间的围壁通道;“空载重量”(lightweight) 指船舶在液舱内没有货物、油类燃料、润滑油、压载水及淡水,船舶上也没有贮藏物、乘客与船员及其财物的情况下,以公吨为单位的排水量;“油类/散货两用船”(combination ca rrier) 指设计为运载散装油类或散装固体货物的液货船;“客船”(passenger ship) 指运载多于12名乘客的船舶;“客舱”(passenger space) 指供乘客使用的舱间;“封闭式滚装货舱”(closed ro/ro cargo space) 即既不属开放式滚装舱间,亦不属露天甲板的滚装货舱;“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原油”(crude oil) 指在地底天然产生的油(不论是否已经过处理以适合运送),并包括─(a)可能已提去某些馏分的原油;及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b)可能已加入某些馏分的原油;“起居舱”(accommodation space) 指客舱、公用舱、走廊、洗手间、舱房、办公室、船员舱、店铺、病室、戏院、游戏及消遣室、不设烹调装置的单独茶水间及相类舱间;“特种舱”(special category space) 指任何在舱壁甲板之上或之下并拟用以运载汽车的围封舱间,而该等汽车在其油缸内备有燃料供其本身推进用,又该舱间能让该等汽车驾驶进出,亦让乘客出入;“气体安全舱”(gas safe space) 即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进入的舱间; “气体运输船”(gas carrier) 指建造或改造为并用作以散装形式运载列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XIX章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易燃物质的液货船;(1995年第412号法律公告)“控制站”(control station) 包括船舶上的无线电或主要导航设备或应急动力源所在的舱间,或火警探测或火警控制设备集中的舱间;“船员舱”(crew space) 指《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第97(7)条所指的船员舱房;(1995年第44号第143条)“货船”(cargo ship) 指并非客船的任何船舶;“货舱”(cargo spaces) 即所有载货用的舱间(包括货油舱)、通往上述舱间的舱及污水舱;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商船公告”(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指称为 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并由联合王国运输部发出的公告,亦包括对修订或代替该公告的任何文件的提述,而该等文件为获处长批准并在宪报公布表明此意者;“液货船”(tanker) 指建造或改造为运载散装易燃液体货物的货船;“国际海事组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M.O.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开放式滚装货舱”(open ro/ro cargo spaces) 即两端敞开的滚装货舱,或一端敞开的滚装货舱,该等货舱通过在船侧外板或舱顶甲板的固定开口而获提供遍及整个长度的充足天然通风;“惰性气体系统指南”(Guidelines for Inert Gas Systems) (海上安全委员会353号通函)构成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名为 Inert Gas Systems (1983年版)的刊物的一部分;在本规例中,凡提述该刊物,即包括提述修订该刊物的任何文件,而该等文件为处长不时认为属有关的文件,并于商船公告中予以指明者;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指国际海事组织藉决议A.328(X) 采纳名为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的规则; (1995年第412号法律公告)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载重量”(deadweight) 指任何船舶的夏季载重水线排水量与该船舶空载重量两者之间,以公吨为单位的差;“新船舶”(new ship) 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雷德蒸气压力”(Reid vapour pressure) 指按标准方式以雷德仪器进行实验室测试而测定的液体蒸气压力;“滚装货舱”(ro-ro cargo space) 指在船舶上符合以下情况的舱间─(a)该舱间没有以任何方式分间或再分间;及(b)该舱间延伸至该船舶的整个长度或其大部分长度;及(c)该舱间负载车辆或负载用车辆载运的货物,但上述舱间须并非用作堆装散装货物;“吨”(tons) 指总吨,而就具有替代吨位的船舶而言,其中较大的吨位须视为总吨位;。

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二共6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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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R章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R章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的主要内容。

“燃油机组”(oil fuel unit) 指用以制备油类燃料以输送往燃油锅炉的设备,或用以制备加热燃油以输送往内燃机的设备,并包括任何用于处理压力大于1.8巴(表压)的油的油压力泵、过滤器及加热器;“机械控制室”(machinery control room) 指可控制供推进所需的推进机械及锅炉的房间;“机舱”(machinery space) 指任何A类机舱及任何设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机组、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械、加油站、及冷藏、防摇、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械的其他舱间及相类舱间;以及通往上述舱间的围壁通道;“舱壁甲板”(bulkhead deck) 指大部分横向水密舱壁所达到的甲板;“验船师”(surveyor) 指核证当局委任的验船师、联合王国运输部**的海事验船师以及根据本条例第5条获委任的政府验船师;“‘A’级隔板”(‘A’Class division) 指属以下情况的舱壁或部分甲板─(a)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建造;(b)经适当地增加硬度;(c)建造成能防止烟雾及火焰通过直至60分钟的标准耐火测试结束为止;及(d)在有需要之处以适合的非可能燃烧物料加以绝缘,使隔板如暴露在标准耐火测试中,则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不会较起始温度增加多于摄氏139度,而在任何一点(包括任何连接点)的温度亦不会上升至较起始温度高出多于摄氏180度─A60标准60分钟A15标准15分钟A0标准0分钟;“A类机舱”(machinery space of Category A) 指任何设有以下设备的舱间─(a)作主要推进用途的内燃式机械,或作其他用途而总输出功率合共不小于373千瓦特的内燃式机械,或(b)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机组;以及通往上述舱间的围壁通道;“‘B’级隔板”(‘B’Class division) 指属以下情况的舱壁、甲板、舱内铺板或衬板─(a)建造成能防止火焰通过直至首30分钟的标准耐火测试结束为止;(b)以认可的非可能燃烧物料建造,而且除按照第12条不阻止使用可能燃烧物料的情况外,所有用于建造和竖设‘B’级隔板的物料均须属非可能燃烧物料;“‘B’级镶板”(‘B’Class panel) 指符合第12条规定的镶板;“‘C’级隔板”(‘C’Class division) 指以适合的非可能燃烧物料建造而又不属‘A’级隔板或‘B’级隔板的舱壁、舱内铺板或衬板。

第369U章 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一.

第369U章 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一.

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369U章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U章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69章第95条)[1991年8月2日](本为1991年第289号法律公告)第369U章第1条引称(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第369U章第2条释义及适用范围(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必须水密”(requir ed to be watertight) 指《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或《商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规定须为水密;“有限能见度”(restricted visibility) 指因雾、霭、雪、暴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相类因由,能见度受到限制的任何天气情况;“限界线”(margin line) 的涵义与《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锁上”(locked) 指以任何器件加以稳固,以防止未经授权的操作。

(2)本规例适用于在香港注册并以电力或其他机械设施推进的客船。

(3)为施行本规例,当船舶离开其在启航的港口或其他地方的泊位或锚地时,航程即告开始。

(4)为施行本规例,如与关闭装置有关连的开口的围槛有任何部分低于限界线,则该关闭装置须视为低于限界线。

第369U章第3条关闭船体开口、水密门、水密舱壁开口等(1)船舶在开始任何航程之前,须稳固地关闭下述关闭装置,并须保持如此关闭,直至船舶已稳固于泊位或锚地为止─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a)安装在舱壁上并且低于船舶限界线的水密门,而该等舱壁为必须水密和将货舱隔开者;(b)可以开启并且位于该限界线以下的舷窗;(c)位于该限界线以下的任何舷窗的舷窗盖,而─(i)当船舶在海上时,该等舷窗是不能到达的;或(ii)该等舷窗所在的舱间正用作运载货物,而该等舱间是有时供运载货物之用而有时则供乘客使用的;及(d)低于该限界线的舷门及货物装载门。

第369U章 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二

第369U章 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二

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369U章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U章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69U章第9条训练所有有机会使用任何水密门的船员,均须接受关于安全操作水密门的指导。

此外,须向所有船员提供有关水密门的安全操作的书面指示。

该等指示须用易明白的措词写成,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加上图解。

该等指示须以第4(1)(a)条所提述的操作指示为根据。

第369U章第10条正式航海日志的记项在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内,须作出记项以记录下述事宜─(a)在船舶开始某航程之前,最后一次关闭第3条所提述的水密门及其他关闭装置的时间,以及下次开启该等水密门及关闭装置的时间;(b)依据第4(1)(c)条开启和关闭任何水密门的时间;(c)将第5条所提述的可移式钢板安装在适当位置的时间,以及在船舶的任何航程中移去和更换该等钢板的时间;及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d)遵从本规例进行的各次演习和作出的各次检查,以及进行演习或作出检查时,与该等演习或检查有关的关闭装置及器件是否处于良好运作状态。

第369U章第11条罚则(1)如有违反本规例的规定,凭借本条例第95(2)条,涉及违例的客船的船长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2)任何人如被船长委派以根据第7(3)或8条进行检查而没有进行该项检查,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逾$5000。

(3)在任何有关违反本规例所订的罪行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他已采取步骤阻止该项被指称的罪行所关乎的活动或违例事项发生或持续下去,而在有关的特殊情况下该等步骤已是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采取并且是合理的,即可作为免责辩护。

第369U章附表1水密门的设计及操作原则[第4(1)(a)条]概论大部分客船均设有内部水密分舱布置,其设计是使船体一旦破裂时可抵挡指明容积的浸水。

第369AM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七

第369AM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七

第369AM章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七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AM章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的主要内容。

(5)任何水密门如─(a)安装于任何分隔两个甲板间货舱的舱壁(而非防撞舱壁);或(b)依据第19(1)条而于任何水平安装在水密舱壁上,则须只能在原地位置开启和关闭,而每扇安装于该位置的铰链式、卷动式或滑动式水密门,亦须安装有效的锁紧布置。

(6)每扇本规例规定须水密的门,须能以螺栓以外的方法稳固,并能以重力作用以外的方法关闭。

第369AM章第15A条客船水密舱壁的开口(1)本条只适用于1992年后建造的船舶。

(2)在每艘属第I、II及II(A)类的船舶上,水密舱壁的开口数目,须减至与船舶的设计及正常运作相容的最小数目;此等开口并须设有令人满意的关闭设施。

(3)(a)凡水密分舱舱壁被喉管、泄水孔、电缆等所穿越,须作出布置以确保舱壁的水密完整性。

(b)不构成管道系统一部分的阀,不得设于水密分舱舱壁。

(c)贯穿水密分舱舱壁的系统,如在一旦失火时因变坏而会使舱壁的水密完整性受损,则不得采用铅或其他对热力敏感的物料。

(4)(a)不得设门口、人孔或出入口于─(i)限界线之下的防撞舱壁;(ii)将某货舱与相邻另一货舱分隔、或与永久或备用燃料库分隔的水密横向舱壁;但第(11)(a)款及第19条所规定者除外。

(b)除(c)段所订定者外,防撞舱壁可在限界线之下被不多于一条喉管钻穿,以处理首尖舱内的液体,但该喉管须安装一个能从舱壁甲板之上操作的旋压阀,其阀体则须在首尖舱内稳固于防撞舱壁。

此阀可以安装于防撞舱壁的后方,但须在所有航行状况下均易于接触,而其所在的舱间亦不得是货舱。

(c)如首尖舱已被分间以盛载两种不同的液体,而除安装第二条喉管外并无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法,并且在顾及首尖舱的额外分舱的情况下,船舶的安全得以保持,则防撞舱壁可在限界线之下被两条喉管钻穿(每条喉管均须按(b)段的规定安装)。

第369Q章 商船(安全)(锚及锚链)规例一

第369Q章 商船(安全)(锚及锚链)规例一

第369Q章商船(安全)(锚及锚链)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Q章商船(安全)(锚及锚链)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69章第103条)[1991年8月2日](本为1991年第285号法律公告)第369Q章第1条引称(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锚及锚链)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第369Q章第2条释义及适用X围(1)在本规例中─“公吨”(tonne) 指相等于1000公斤的公吨;“有档链环锚链”(stud link cab le) 指链环装有档或相类组件的锚链,而该档或组件的作用是尽量减少链环在锚链承重时变形;“核证当局”(Certifying Authority) 指处长及任何获处长授权的人,包括劳埃德船级社、法国船级社、挪威船级社、美国船级社、德意志联邦XX国劳埃德船级社,而该等船级社均属获如此授权的人;“处长”(Director) 指海事处处长;“条例”(Ordinance) 指《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开口链环或短链环锚链”(open link or short link cable) 指以无档链环建造的锚链;“无吊耳卸扣”(lugless shackle) 指一个用以连接锚链的器件,在使用时该器件的轮廓及大小与其所连接的锚链链环相若;“测试场所”(testing establishment) 指任何符合第3(1)条的规定的处所;“测试监督”(Supervisor of Tests) 指核证当局的人员,而该人员根据条例第5条获委任为验船师,以按照本规例监督锚及锚链的测试;“经核实测试机器”(verified testing machine) 指符合第4条的规定的并按照该等规定核实的测试机器。

(2)本规例适用于供在XX注册的船舶使用的所有锚及锚链,但下述者除外─(a)重量为76公斤或以下的锚;(b)直径小于12.5毫米的锚链;(c)本规例实施前在XX以外制造的锚或锚链,而该等锚或锚链于该日期后不超过6个月首次送至一艘在XX注册的船舶上作为其设备的一部分;(d)处长豁免受本规例规限的锚或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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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U章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
的关闭)规例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U章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69U章第9条训练
所有有机会使用任何水密门的船员,均须接受关于安全操作水密门的指导。

此外,须向所有船员提供有关水密门的安全操作的书面指示。

该等指示须用易明白的措词写成,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加上图解。

该等指示须以第4(1)(a)条所提述的操作指示为根据。

第369U章第10条正式航海日志的记项
在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内,须作出记项以记录下述事宜─
(a)在船舶开始某航程之前,最后一次关闭第3条所提述的水密门及其他关闭装置的时间,以及下次开启该等水密门及关闭装置的时间;
(b)依据第4(1)(c)条开启和关闭任何水密门的时间;
(c)将第5条所提述的可移式钢板安装在适当位置的时间,以及在船舶的任何航程中移去和更换该等钢板的时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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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遵从本规例进行的各次演习和作出的各次检查,以及进行演习或作出检查时,与该等演习或检查有关的关闭装置及器件是否处于良好运作状态。

第369U章第11条罚则
(1)如有违反本规例的规定,凭借本条例第95(2)条,涉及违例的客船的船长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2)任何人如被船长委派以根据第7(3)或8条进行检查而没有进行该项检查,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逾$5000。

(3)在任何有关违反本规例所订的罪行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他已采取步骤阻止该项被指称的罪行所关乎的活动或违例事项发生或持续下去,而在有关的特殊情况下该等步骤已是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采取并且是合理的,即可作为免责辩护。

第369U章附表1水密门的设计及操作原则
[第4(1)(a)条]
概论
大部分客船均设有内部水密分舱布置,其设计是使船体一旦破裂时可抵挡指明容积的浸水。

此等布置的效能受多项因素影响,但必要的是确保在破裂情况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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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或在差不多紧接破裂情况出现后,分隔舱壁上的任何水密门均予关闭。

同样必要的是限制设于分隔舱壁上的出入开口的数目,并且对为关闭该等开口而设的水密门的操作,实施最严格的控制。

为新船舶安装水密门时须遵守的原则
水密门的数目及位置(适用于新船舶)
1.(1)一直以来已经常被接受的做法是,为一些必要的目的,例如为检查机械的重要构件、提供紧急或其他逃生设施等,在某些水密舱壁上须有多个可藉水密门关闭的出入开口。

然而,在国家和国际方面,同样地一直以来强调的一点是,该等开口的数目应该保持在与船舶的设计及妥善运作相容下的绝对最低数目。

因此,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减少在新客船上安装的水密门的数目。

这可以藉多种方法来达成。

例如,在起居舱内,应该尽量对出入和逃生路线作出安排,而其方式须使人们通过舱壁甲板水平面以下的水密舱壁的需要减至最低。

就服务舱及其他工作舱室而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无须连续通过主要舱壁而能正常出入。

然而,任何水密门的位置是否被接受,须取决于处长是否信纳该水密门的存在对船舶的妥善运作是必要的。

水密门的位置及大小(适用于新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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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决定任何水密门的位置及大小时,应经常考虑到渐进浸水通过未有关闭的开口所可能造成的后果。

完全位于水线的水平面下而未有关闭的门,显然构成很大的潜在危险。

为减少该等危险,应保持水密门尽量细小,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将水密门设于近中心线位置,而其门槛则应尽量提高并符合安全出入的原则,最好是高于水线的水平面。

控制水密门的设施(适用于航行驾驶台甲板
装有中央/原地控制设施的船舶)
2.(1)为对船舶上全面安装的水密门作中央控制而采用的系统,其设计应不仅能确保水密门有效操作,并且能减低通过门口的人员受伤的危险。

为达致此目标,位于航行驾驶台的水密门中央控制装置应有两个操作位,其中一个标明“local control”,另一个则标明“door closed”。

如选择“local control”位,则任何门应只能利用该门两边所设置的原地控制器开关─在此操作模式中,该门应不可能自动关闭。

选用另外的操作位─“door closed”─应令致所有门关闭,并且确保该系统中的任何门如其后使用原地控制器开启,该门亦能自动关闭。

由于使用在自动关闭模式中的门的人员受伤的危险有所增加,因此“door closed”位应限于紧急情况和为演习或测试目的而使用,如属后述情况,则须事先发出充分警告的讯号。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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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密门关闭的速度(适用于所有船舶)
(2)所有安装在船舶上并由动力操作的门,必须能够在一分钟内从航行驾驶台关闭。

虽然要关闭所有的门,此段时间比较上短促,但应该牢记的是,最近的研究显示,在水密门的有效关闭能够完成前通过门口的渐进浸水,可能会为某些船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尤以滚装渡轮为然。

因此,当紧急事故即将发生时,一定要采取即时行动,将任何可能开启的水密门关闭。

个别水密门的关闭速度,不应对使用者造成不必要的危险。

如关闭机械装置许可,水密门应调校至能够由其启动起计,在不少于20秒但不多于40秒的时间内,从完全开启的位置关闭起来。

第369U章附表2操作指示
[第4(1)(a)条]
1.提交处长批准的操作指示,应指明船舶上每扇水密门可在什么情况下(如有的话)以及在符合什么条件的规限下开启。

任何航程的两类情况均应时常顾及,即适用于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并要求达到最高标准的水密完整性者,以及适用于正常情况(即当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并不存在)者。

为此目的,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包括下述的航程─
(a)在有限能见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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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港口范围或强制领港范围内的航程的任何部分;
(c)水深少于船舶吃水的3倍;及
(d)船长基于下述原因认为有潜在危险的情况─
(i)接近水下危险地带(经顾及该区海图的可靠程度─参看海员手册第3章第1节);或
(ii)附近的通航密度;或
(iii)任何其他因素。

为施行操作指示而将水密门划分控制类别
2.(1)本规例第4(1)条所适用的每扇水密门,应予特定的编号,并视乎该水密门在正常情况下开启或保持开启的需要而将其列入以下其中一个类别─“A”类─可予开启的门。

“B”类─应予关闭的门。

该门只在毗邻舱室有人工作时始可开启。

“C”类─应予关闭的门。

该门可予开启,但开启时间只限于足够通过该门的时间。

(2)操作指示必须述明在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每扇水密门均须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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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人正在通过该门。

操作指示亦须述明在正常情况下,水密门须按其所属的类别(见第(1)节)予以开启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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