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IPO及创业投资应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截至2016年3月目录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 (3)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 (3)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 (4)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重大资产重组中, 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VIE 协议控制架构,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 ................................................................. 五4、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 ....... 六5、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 6七、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后,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 6八、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 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 九6、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IPO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及操作流程银河证券
上市对股东的有利之处---惊人的财富效应(续)
排名
财富 (亿元)
11
12
12
11
13《2009胡润10
13 创业10
13 板富10
13 豪榜10
13 》111-0
18
20 9
18
9
20
8.5
20
8.5
20
8.5
20
8.5
20
8.5
姓名
赵敏、邢连鲜夫妇 姚小青
邱宇、邱炜兄弟 万里鹏、万峰父子
周旭辉 任红军家族
上市路径选择——IPO优劣势分析
有利因素
通过IPO可以一次募集较大规模的资金; 原股东持股成本较低,上市后可直接获得上
市后的大幅增值; 改制、发行工作进程相对比较容易控制; 有利于拓展公司的融资渠道,IPO募集资金
可以及时用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或优质资产 和业务的收购 ;
需先改制为股份公司。如果无法获得特批, 或不采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案,则需要 在股份公司成立三年后才能公开发行股票;
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 虚拟增值权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 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 ,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上市公司须预留股票或从二级市场 购买股票并按约定的价格和条件授予受益人
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 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出售限 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受益人拥有表决权和分红权,与企业共担风险;但其 被授予的股票受到流通限制。上市公司无需预留股票,可直接从二级市场购 买并直接授予。
IPO法律问题汇总
IPO法律问题汇总(下)(十七) 国有股转持1) 申报前必须提供国有股转持的相关批复。
已有国有股转持的文件,但是审核过程中非国有化了,需要重点解释有没有规避转持义务的嫌疑。
2) 如果不履行转持义务,必须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如果说不清楚,要强制履行相关转持义务,哪怕股权持有者已经是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十八) 合伙企业作为股东1) 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股东账户,因此可以作为发行人股东,披露的原则参照法人制企业,但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安排非常灵活,保代必须认真核查;2) 重点关注:(1)合伙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关系;(2)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诉讼等;(3)对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4)突击入股的合伙企业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5)可比照法人股东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和持股比例高低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3) 正常情况下,合伙企业可以作为一个股东,但如果存在故意规避200人嫌疑的,要把所有的合伙人均作为股东。
(十九) 社保、公积金问题1) 社保和公积金问题只要不影响到发行条件,历史上的障碍和瑕疵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
2) 因地方法规原因历史上存在欠缴的,要做合理披露、大股东承诺承担追缴责任;对农民工、临时工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如果企业未交,中介机构应核查原因、职工身份、当地社保部门的文件及明确意见,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出具补交的承诺。
社保比公积金更严格,公积金是要求上市前清理完毕即可。
上述清理应确保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3) 中介机构进场后按规定缴;4) 上市时要及时扣除欠缴金额,看仍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二十) 红筹架构1) 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法人的红筹架构,要求清理;要求全部转回境内,中间环节要取消,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证明并非返程投资;2) 实际控制人为境外,需要披露,理清控股情况、核查实际控制人有无违法等,由保荐机构自己掌握。
3) 创业板红筹架构的问题:可以保留部分股权在境外,但控制权必须要回境。
a股ipo流程
a股ipo流程A股IPO流程详解A股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指一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过程。
作为中国股市的重要组成部分,A股市场的IPO流程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A股IPO的流程,以便读者对此有更清晰的了解。
1. 预备工作阶段在进行A股IPO之前,公司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财务审计、法律尽职调查、准备上市资料等。
公司需要聘请相关的专业机构和律师团队来支持此过程,以确保公司能够满足上市条件。
2. 申请材料准备与提交公司在完成预备工作后,需要准备IPO申请材料并提交给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申请材料包括招股书、公司章程、财务报表、法律文件等。
证监会将审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公司进行综合评估。
3. 环评及政府审核在提交IPO申请后,公司还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简称:环评)及政府审核。
环评是对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政府审核则是对公司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 发行上市委员会审核在完成环评及政府审核后,公司的IPO申请将提交给发行上市委员会(简称:发审委)进行审核。
发审委是由证监会成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IPO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5. 发行上市公告与招股一旦发审委审核通过,公司将发布发行上市公告,并进行招股。
招股过程中,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售股票,并接受投资者的购买。
招股期间,公司需要召开路演活动,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业务模式、发展前景等,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认购。
6. 发行定价与战略配售招股结束后,公司需要根据市场反应和投资者需求,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并进行战略配售。
战略配售是指根据公司的定价和发行策略,在特定的投资者中有选择地进行配售,以平衡投资者的需求和公司的利益。
7. 上市交易发行结束后,公司将正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ipo基本要求
ipo基本要求摘要:1.IPO 的定义与意义2.IPO 的基本要求3.IPO 的流程4.IPO 对企业的影响正文:一、IPO 的定义与意义IPO,全称为Initial Public Offering,即首次公开募股。
它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将原本非公开的股份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募集,从而实现上市的过程。
IPO 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可以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知名度,增强竞争力,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二、IPO 的基本要求企业在进行IPO 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1.合规性: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确保公司治理、财务报告等各方面的合规性。
2.盈利能力: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以证明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具体盈利要求因各国、各地区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3.业务明确:企业的主营业务需要明确,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4.管理团队:企业需要拥有一支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以保障企业顺利运营和持续发展。
5.股权结构:企业的股权结构需要清晰,不存在严重的股权纠纷。
三、IPO 的流程IPO 的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准备阶段:企业需要进行内部整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法律尽职调查等工作。
2.申报阶段: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3.审核阶段:证券交易所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确保企业满足IPO 的基本要求。
4.发行阶段:审核通过后,企业与承销商共同确定发行价格、发行规模等细节,并向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
5.上市阶段:股票发行完成后,企业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众投资者可以开始买卖其股票。
四、IPO 对企业的影响IPO 对于企业具有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筹集:通过IPO,企业可以筹集到大量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研发能力等,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
IPO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 字(1998)66号
13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配套法规—土地法规 土地问题影响企业的上市进程。
14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配套法规—国有资产管理
6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ຫໍສະໝຸດ 1-18号)第10号:关于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及其盈利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处理标准 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 第12号:关于对外投资比例等问题的审核指引 第13号:关于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审核标准 第14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 第15号:关于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及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审核指引
21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配套法规—资产评估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月财政部)
22
股份公司设立财务会计问题及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
股份公司设立条件 股份公司设立架构的财务考虑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股东出资 股份制改造与资产评估
备忘录
公司法
会计法规
审计法规
若干规定
外资管理
资产评估
内容与格式准则
编报规则
规范问答
其他
3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新《公司法》主要财务会计与审计规定
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期限、比例、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净资产折股比例) 公积金制度(取消计提公益金)
IPO审核被否十大问题(案例)
IPO审核被否十大问题(案例)展开全文大象君根据近年来被否的拟IPO企业案例,总结出了常见的十大被否问题,它们分别为:信息披露问题、规范运作问题、财务会计问题、客户或供应商问题、持续盈利能力问题、出资和资产问题、募集资金运用问题、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股权转让问题。
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十大IPO被否问题及案例。
01信息披露问题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关注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引用数据是否权威、客观,业务模式、竞争地位等披露是否清晰,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申请文件内容与发行人在发审委会议上陈述内容是否一致等。
随着全面注册制的稳步推进,信息披露变得更加重要。
针对招股书问题,上交所曾指出其中5方面不足,一是对科技创新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二是企业业务模式披露不够清晰,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风险揭示不够到位,四是信息披露语言表述不够友好,五是文件格式和内容安排不够规范。
注册制不是不审,而是不对投资价值背书,重点在于要通过问询问出一家真实公司。
一些曾经是上市阻碍的问题,如今只要补充披露完整即可。
【被否案例】1、浙江**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26日上会时,发审委提到,发行人新三板申报材料和挂牌期间的公告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多项差异,多数事项发生在报告期内。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出现较多信息披露不一致情况的具体原因,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2、福建省**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22日上会时,发审委在审核中提到,公司2015年极板与电池的产量均高于2017年,但产生铅渣铅粉数量和含铅污泥数量均低于2017年,该等数据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02规范运行问题这类问题包括管理不规范、环保问题、税务问题等。
“规范运行”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主要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最近三年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上市前不得有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等。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xingbu@。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相关板块定位。
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IPO最新51条审核”红线”全解读
IPO最新51条审核”红线”全解读一、执行IPO业务应重点关注的法律类25项重点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此处所称“3年”以36个月计。
鉴于几乎没有36个月就报材料,建议用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比较妥当。
从外,改制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
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2)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
拟上市公司的直接股东中,不得存在工会持股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情况。
间接股东(非实际控制人)可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的情况,子公司中也可以存在。
3)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历史上存在大规模员工持股的,按规定要求人数、持股比例核查比例必须超过70%以上,但建议核查超过90%以上。
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
不再按照主板、中小板区分,申报前6个月通过增资或从实际控制人处转让,则锁定期为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同时,在审核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股权变动。
因继承、商业银行小股东变动及划拔等特殊原因导致变动除外。
对于员工持股平台股东,在审期间,可以通过转让予实际控制人的方式退出,但不得新增持股员工。
5)出资问题。
对于历史出资不实或不足的情况(如专利出资评估价值不实等),只要补足即可,不再要求运行时间。
恶意抽逃出资情况除外。
6)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设立中的程序瑕疵。
如拟上市企业存在国企改制瑕疵情况,仍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或国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如果构成分拆上市,则不符合IPO条件。
8)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针对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只要规模较小,不影响其控股地位即可;其他小股东的股权质押不作强制要求。
同时,该原则适用于相关股东股权相关的纠纷、诉讼等,只要不影响大股东控股地位即可。
9)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只要经过公司内部决策认定即可。
针对股权相对分散公司,单一股东持股超过30%即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若未超过30%,则可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认定。
IPO项目流程及关注问题汇总
发行审核阶段
路演推介阶段 定价发行阶段 上市阶段
上市进程涉及到的相关各方
在 IPO 过程中保荐机
构承担着大量的沟通、 协调以及实质性工作, 团队协作与个人能力 对项目的成功运作同 样重要;勤奋是投行 人员必不可少的基本 素质;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发行人自身机构 决策委员会 工作小组(法律/财 务/业务/综合)
境内企业A股IPO基本要求及
关注问题交流
1
目 录
第一章
国内A股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介绍
第二章
第三章
发行上市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发行上市需要注意的重点事项
2
第一章
国内A股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介绍
主体资格
独立性
规范运行 财务与会计 募集资金运用 重点关注事项
主体资格
主板、中小板发行主要条件
财务与会计
主板、中小板发行主要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超 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 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财务与会计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上 市前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 高于20%(土地使用权等除外)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国资委 发改委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厅 证监会/监管局
政府部门
会计师 (证券资格) 中国律师
在 IPO 过程中政府审
批贯穿始终,包括资 产评估、土地处臵、 资产处臵、辅导、发 行审核等,与有关政 府部门的沟通是否顺 畅 是 IPO 能 否 成 功 的 关键;
ipo上市规则
ipo上市规则
IPO上市规则是在资本市场中进行公司公开发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旨在确保
公众对于股票发行人的信息充分透明,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下面是IPO上市规
则的相关内容:
1. 信息披露要求:IPO上市规则要求公司及其股票发行人向公众披露一系列的
财务及业务信息,以使投资者能够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风险因素和未来前景。
这些信息通常包括财务报表、重要合同、管理层履历等。
2. 审核和批准程序:IPO上市规则通常要求公司提交上市申请并接受证券监管
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证券监管机构会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财务实力和法律合规性进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上市要求,并且对投资者的利益有保障。
3. 上市条件和定价:根据IPO上市规则,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功上市。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最低盈利要求、股东人数要求、股票流通比例要求等。
此外,在确定发行价方面,上市规则也会提供相应的指导,以保证发行价格公平合理。
4. 审计和监管要求:IPO上市规则要求公司按照一定的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
在上市后的运营中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这有助于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监管。
5. 信息披露后续责任:上市之后,公司需要继续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定期
公布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总之,IPO上市规则是保证资本市场运作的重要制度。
通过要求公司进行信息
披露、审核和监管,以及满足一定的上市条件,IPO上市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律师详解IPO上市条件流程审核要点
上市公司律师详解IPO上市条件流程审核要点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进行IPO,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力图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金以支持公司的发展和扩张。
然而,IPO上市并非易事,公司必须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并通过严格的审核流程。
作为公司IPO上市的法律顾问,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详细探讨上市公司律师在IPO上市条件、流程和审核要点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IPO上市条件在开始讨论IPO审核流程和要点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公司需要满足的IPO上市条件。
一家公司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获得批准在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
1. 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公司需要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和稳定的盈利能力。
通常情况下,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被视为审核的基本要求。
2. 公司治理完善:公司需要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以确保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 业务运营稳定:公司需要展示出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证明其具备在市场竞争中长期生存和发展的潜力。
4. 公司法律合规:公司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与监管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没有严重的违约行为和法律纠纷。
IPO审核流程一旦公司满足了上述条件,就可以开始着手准备IPO申请,并进入严格的审核流程。
1. 律师角色确定: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提供咨询和支持。
律师将负责准备和审核发行文件,并确保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2. 申请材料准备:律师将与上市公司一起准备IPO申请材料,这个过程中需要提供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业务模式、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合规情况等信息。
3. 申请提交与初步审核:提交申请材料后,监管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发行文件准备和审核:律师将准备发行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会被提交给监管机构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全面。
5. 审核结果与反馈:监管机构会对发行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反馈意见。
IPO重要法规和文件
重要法规和文件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2010-03-0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10-03-09]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09-11-1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2009-11-1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2008-1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7-06-0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7-06-0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7-06-0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 [2007-05-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节选) [2007-05-28]改制与设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2010-03-09]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10-03-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3-0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10-03-09]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2010-03-0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0-03-09]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2010-03-09]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03-09]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10-03-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0-03-09]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2010-03-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7-06-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7-06-06]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7-06-06]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7-06-06]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06-06]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7-06-06]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2007-06-06]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7-06-06]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06]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2007-06-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2007-06-06]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 [2007-06-06]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0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2007-06-0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7-06-06]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6-06]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5-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05-28]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2010-03-0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9年12月修订) [2010-03-09]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有关工作的函 [2010-03-09]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09-11-17]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 [2008-12-0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2007-06-06]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0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7-06-06]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2007-06-0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 [2007-05-28]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7-05-28]发行上市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2010-03-0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0-03-09]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 [2010-03-09]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0-03-0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009-11-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2008-12-0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2007-06-06]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0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05-28]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2007-06-06]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 [2007-06-06]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2007-06-0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06-0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2007-06-06]股票发行审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2007-06-06]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 [2007-06-06]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2007-06-06]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007-06-0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007-05-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2007-06-06]发行与上市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2010-03-09]关于做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新股询价工作的通知 [2010-03-0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2010-03-09]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0-03-09]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010-03-09]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7-06-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7-06-06]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 [2007-06-06]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 [2007-06-06]关于做好询价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06]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2007-06-06]关于发布《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的通知 [2007-06-0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06-0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07-05-28]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2007-05-28]中小企业发行上市概要什么是公开发行? [2009-11-25]什么是非公开发行? [2009-11-25]什么是上市? [2009-11-25]股票发行和上市是什么关系? [2009-11-25]什么是多层次资本市场? [2009-11-25]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有什么好处? [2009-11-25]公开发行上市对中小企业有什么约束? [2009-11-25]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09-11-25]股票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09-11-25]主板(含中小企业板)IPO上市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要求是什么?[2009-11-25]创业板IPO上市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2009-11-25] 企业发行上市在产业政策方面有何要求? [2009-11-25]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对发行上市有何影响? [2009-11-25]福利企业是否可以上市? [2009-11-25]投资性公司是否可以申请IPO? [2009-11-25]现有民营上市公司有什么特点? [2009-11-25]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哪些演变? [2009-11-25]目前的发行审核制度有什么特点? [2009-11-25]创业板和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发行审核制度有什么差异? [2009-11-25]股票发行上市要经过哪些程序?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机构?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2009-11-25]保荐机构与主承销商是什么关系?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主要负责哪些工作?[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2009-11-25]企业如何选择中介机构?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大致要经历多长时间? [2009-11-25]企业选择上市地应考虑哪些因素? [2009-11-25]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各有什么利弊? [2009-11-25]目前中国企业到境外上市主要存在什么困难?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0-03-09]主板(含中小板)IPO上市企业应具备什么主体资格? [2009-11-25]创业板IPO上市企业应具备什么主体资格? [2009-11-2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2009-11-2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方式? [2009-11-2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2009-11-2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达到哪些要求? [2009-11-25]IPO前12个月内是否可以进行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上市后须锁定多长时间? [2009-11-25]目前职工持股问题(特别是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2009-11-25]为什么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09-11-25]IPO申报前制定并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可以? [2009-11-25]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何界定?三年前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上市吗? [2009-11-25] 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 [2009-11-25]拟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对同一控制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如何判断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时应当按照评估结果还是按照审计结果来进行验资?有的地方工商部门要求按照评估结果来验资,怎么办?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是以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折股还是以母公司会计报表净资产折股?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或者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区别? [2009-11-25]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方式是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发起设立方式还是募集设立方式?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前引进新的投资者应注意什么问题? [2009-11-25]什么是发起人?发起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谁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2009-11-25]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009-11-25]发起人出资方式有哪些? [2009-11-25]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出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09-11-25]发起人以股权出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09-11-25]发起人是否能够以债权方式出资? [2009-11-25]发起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09-11-25]发起人股份转让有什么要求? [2009-11-25]如何理解出资到位? [2009-11-25]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没有完成过户可以上市吗? [2009-11-25]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质量很差,是否影响公司上市? [2009-11-25]国有资产折股应符合什么要求? [2009-11-25]国有股权界定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2009-11-25]公司设立时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009-11-25]使用集体土地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09-11-25]证监会发行审核中关注的土地问题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处理? [2009-11-25]公司设立时的商标权应当如何处理? [2009-11-25]公司设立时哪些资产需要进行评估? [2009-11-25]资产评估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2009-11-25]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2009-11-25]新会计准则体系主要有哪些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建账时,应采用何种会计标准?[2009-11-25]什么是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包括哪些项目? [2009-11-25]评估基准日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期间已实现利润应如何处理? [2009-11-25] 国有企业改制时如何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2009-11-25]企业发行前滚存利润应如何处理? [2009-11-25]公司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2009-11-25] 企业改制设立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009-11-25]企业改制重组有哪些契税减免政策? [2009-11-25]企业改制时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是否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 [2009-11-25]企业清算,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009-11-25]企业重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应如何纳税? [2009-11-25]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11-25]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个人是否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2009-11-25]在企业改制重组中,个人转让股权,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么? [2009-11-25]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在国内创业板上市吗? [2009-11-2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经什么部门审批? [2009-11-25]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和股东有什么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有何限制?[2009-11-25]红筹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境内上市? [2009-11-25]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哪些组织机构?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哪些职责? [2009-11-25]股东大会一般由何人召集和主持? [2009-11-25]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时间是几天?股东大会决议在什么情况下生效?[2009-11-25]何种情况下应该召开股东大会? [2009-11-25]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有表决权吗?能分红吗?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哪些职责?董事如何产生? [2009-11-2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有哪些? [2009-11-25]谁能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2009-11-25]董事会必须有多少董事参加才能举行?决议要多少董事同意才生效?[2009-11-2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的董事长吗? [2009-11-25]董事会运作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主要有哪些作用? [2009-11-25]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有哪些? [2009-11-25]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利是什么? [2009-11-25]谁可以提名独立董事? [2009-11-25]已到期但尚未换届的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2009-11-25]公司董事会换届是提前到到期日前,还是在到期日后较为合理? [2009-11-25] 董事会通过一项表决是以董事人数为准,还是以该董事委派股东所占的实际持股数为准?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有哪些职责? [2009-11-25]为什么需要制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2009-11-25]修改公司章程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公司增资时需要修改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时是新老股东共同作出还是老股东即可?[2009-11-25]什么是累积投票制?在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必须要采取累积投票制吗?[2009-11-25]董事会秘书如何产生?有什么职责? [2009-11-25]公司监事会如何组成?其职权范围是什么?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运作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监事会由何人召集和主持? [2009-11-25]《刑法》修正案(六)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有什么特别规定? [2009-11-25]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为什么要在上市公司中率先引入社会责任? [2009-11-25] 企业社会责任与诚信体系建设、公司治理有何区别? [2009-11-25]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本要求? [2009-11-25]什么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09-11-25]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2009-11-25]控股股东有哪些需要规范的行为? [2009-11-25]什么是同业竞争? [2009-11-25]什么是同业不竞争? [2009-11-25]有同业竞争的公司能申请上市吗? [2009-11-25]公司的业务如何与控股股东区别才不算同业竞争? [2009-11-25]如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009-11-25]什么是关联关系、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2009-11-25]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是什么? [2009-11-25]如何规范关联交易? [2009-11-25]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办法有哪几种?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可否对股东、关联公司进行担保?如果可以,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担保金额有何规定? [2009-11-25]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2009-11-25]上市公司是否可以购买控股股东的资产或相关技术和产品? [2009-11-25]什么是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什么? [2009-11-25]相关部门颁布了哪些内部控制规范? [2009-11-25]公司的资产可以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使用吗? [2009-11-25]公司能否与大股东合署办公? [2009-11-25]公司的业务目前与控股股东有一定的竞争关系,但上市后募集资金有购买控股股东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划,这样对公司上市有无影响? [2009-11-25]公司原先与控股股东的财务部没有分开,也没有单独开立银行账号,也没有单独纳税,但公司在辅导过程中进行了规范,是否影响上市? [2009-11-25]公司与控股股东的研究机构、财务部门和市场营销人员是一班人马,是否规范?[2009-11-25]公司与控股股东能否共用生产线进行生产? [2009-11-25]公司被收取税收滞纳金属于违法行为吗? [2009-11-25]如何认定企业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 [2009-11-25]《刑法》修正案(七)有关纳税方面违法犯罪有什么规定? [2009-11-2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应符合什么要求? [2009-11-25]公司的董事长与股东单位的董事长能够为同一人吗? [2009-11-25]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可以吗? [2009-11-25]上市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处领取薪酬。
IPO实际操作流程演练课件
研究报告不应该包括“推荐”、“买入”等评级用语
盈利预测和估值范围应明确指出基于分析师独立判断并注明估值方法和假设
“防火墙”机制确保研究报告完全基于分析师的独立专业分析和判断
承销商律师等相关人员校阅研究报告不能影响分析师的观点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分析师独立、客观地专业判断
其他公开信息
招股说明书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撰写及发送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询价对象下属的配售对象一旦参与了初步询价报价,则不能再参加网上申购,交易所和登记公司将于T日屏蔽该配售对象的已报价账户以及所有关联账户参与网上申购为确认该配售对象的所有关联账户,监管机构会要求配售对象事先申报,登记公司也会根据已有信息进行核查。从而从技术上实现网上网下发行对象分开此外,同一投资者名下的股票账户只能以其中一个申购一次,且一经申购不能撤单。重复申购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外,其余申购由上证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对“原则上不超过千分之一”的理解:若网上发行股数不是1000股的整数倍,则可以采取近似取整的方式
具体操作程序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对发行的影响
对发行人而言,定价市场化有利于降低一、二级市场价差,可以提高融资效率对于主承销商的研究、销售实力要求更高,与发行人的定价谈判难度变大,承销风险也有所增大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报价难度大幅增加;同时,新股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的可能变大,申购不一定有正收益
完善网下报价约束机制
发行结构及回拨机制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网下发行”)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结构:在确定网上网下初始比例时,应充分考虑新的申购规则改变将对网上网下申购资金及中签率产生的影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网下配售数量不超过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网下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申购规则的改变将对网上网下中签率产生影响:网下中签率可能将降低,网上中签率有望提高从中国石油网上、网下申购资金分布看,询价机构网上、网下累计申购资金约占全部申购资金的47%,自然人和一般法人账户申购资金约占53%回拨机制:建议回拨机制设计如下:在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低于【1%】且低于网下初步配售比例,在不出现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高于网下最终配售比例的前提下,从网下向网上发行回拨不超过本次发行规模约【2.5%】的股票;在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可以从网上向网下回拨,直至网上初始发行部分获得足额认购为止
全面注册制下投行ipo业务规则解读及实务
全面注册制下投行IPO业务规则解读及实务1. 了解全面注册制全面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举措,旨在打破原有的审批制度,加快对企业的上市审核和发行节奏,促进股权融资的多元化。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规划,全面注册制将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 投行IPO业务规则解读在全面注册制下,投行IPO业务规则也将发生一系列变化。
公司上市的条件将更具包容性,不再拘泥于财务指标,而是更加强调公司的发展潜力和核心竞争力。
IPO审核将更加注重信息披露,对于企业披露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另外,投行和上市公司需要更多地配合监管部门,提高对市场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能力。
全面注册制将进一步放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资产重组和再融资政策,更多地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壮大自己。
3. 投行IPO业务实务在全面注册制的背景下,投行IPO业务实务也将发生一系列变化。
投行需要更加注重对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深度分析和评估,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上市服务。
投行需要更加专业地进行信息披露审核,确保企业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满足投资者对于信息透明度的需求。
另外,投行需要密切配合监管部门,准确把握政策动向,及时调整业务策略,保障业务的稳健发展。
投行需要更加注重企业的发展需求,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上市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全面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一大进步,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促进良好的经济环境。
对于投行来说,全面注册制将提高行业竞争压力,促使投行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企业和投资者创造价值。
全面注册制也将提高对投行的监管要求,促使投行遵循合规经营原则,增强市场风险防范意识。
全面注册制下的投行IPO业务规则解读及实务是一个复杂而又深刻的话题,需要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改革、投行业务规则和实务创新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希望本文能帮助你更深入地理解这一话题,更好地适应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
a股ipo审核笔记
a股ipo审核笔记引言概述:A股市场是中国股票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向公众募集资金的方式。
IPO审核是保证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A股IPO审核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1. IPO审核的基本流程1.1 申请材料准备:包括申请文件、财务报表、公司章程等。
1.2 提交审核申请:向证监会提交IPO审核申请,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1.3 审核受理:证监会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
1.4 审核过程:证监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详细审查。
1.5 审核结果公告:证监会根据审核结果,公布审核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决定。
2. IPO审核的标准和要求2.1 财务指标:审核机构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本结构等。
2.2 公司治理:审核机构会关注企业的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
2.3 行业前景:审核机构会对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需求、竞争态势等。
2.4 信息披露:审核机构会要求企业提供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2.5 法律合规:审核机构会对企业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
3. IPO审核的挑战和问题3.1 资本市场波动: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IPO审核的进程和结果。
3.2 财务造假风险:企业可能通过虚假财务报表等手段来达到上市的目的,对审核机构构成挑战。
3.3 信息不对称:审核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审核结果的不准确性。
3.4 审核周期过长:IPO审核的过程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对企业的融资计划和市场预期造成不确定性。
4. IPO审核的重要性和意义4.1 保护投资者权益:IPO审核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受到损失。
4.2 维护市场秩序:IPO审核可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不合格的企业进入市场。
IPO法律法规汇总(共五则)
IPO法律法规汇总(共五则)第一篇:IPO法律法规汇总IPO法律法规汇总(截至2014年1月7日)一、基本法律与部门规章《证券法》(主席令43号-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主席令42号-2013年12月2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年5月19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2008年3月5日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2013年12月2日)二、审核流程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中国证监会网站)《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2年5月10日)《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八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2年4月16日)《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3年12月16日)《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4年12月7日)三、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5号,2013年12月6日)《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2013年12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上证发〔2013〕29号)(2013年12月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废止)[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6号)《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09]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09]1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6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6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日证监发[2001]3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3月19日证监发[2002]17号)四、保荐业务有关规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2006年5月29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2009年5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号-2012年3月15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监会公告[2009]5号-2009年3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证上[2012]383号-2012年11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11月23日深证上〔2012〕384号)《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2013年12月)《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2013年12月)五、承销业务有关规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2013年6月26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231号)《关于主承销商报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信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处2012年9月7日中证协发[2012]179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1年1月20日证监发行字[2001]13号)《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9]14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3]455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3]4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主承销商版)》[2013-12-24]《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主承销商使用协议》[2013-12-30]《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投资者使用协议》[2013-12-30]《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9月2日)六、股票上市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7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4月20日)《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5月23日深证会〔2012〕96号)《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7月2日)七、财务与会计信息的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2012]14号-2012年5月23日)《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2012年12月28日)《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会计部2013年1月29日发行监管函[2013]17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中国证监会办公厅2012年3月13日证监办发[2012]22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中国证监会办公厅2012年3月13日证监办发[2012]22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3号——审计项目复核》(中国证监会办公厅2012年3月13日证监办发[2012]22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中国证监会办公厅2012年10月16日证监办发[2012]89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18日)八、交易所发布的指引与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1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证发〔2013〕28号,2013年12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广部2013年1月28日)九、新股发行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13号-2009年6月10日)《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6号-2010年10月1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2010年3月19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0号-2012年4月28日)《IPO审核中的部分程序性事项:关于补充预披露、中止审核后恢复审查、突击申报》(资料来源:2012年9月第三期保代培训)《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013年12月)十、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2年11月5日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6年5月29日发行监管函[2006]37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2009年6月19日财企[2009]94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月12日财税〔2012〕4号)《关于做好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2年5月16日发行监管部函[2012]244号)《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科技部2012年11月15日)《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委证监会2013年8月20日国资发产权〔2013〕202号《关于保荐代表人调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任职后保荐代表人资格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1年7月21日发行监管函[2011]185号)《关于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10月15日)第二篇:IPO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工作小组办公地正对面就是学院的标志性建筑“公正柱”雕塑,以及前总理朱镕基的著名题词“不做假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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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IPO及创业投资应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1.1发行人应具备适当的经营规模(1)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版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版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1.2关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19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根据该适用意见,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2)当认定相同多方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不认可委托持股或代持股份等解释——非常严格,不能通融。
实际执行时,符合同一控制下合并条件要求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持股至少51%。
(3)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同一方”、“相同的多方”的界定“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较长的时间”通常指一年以上。
(4)合并日的确定,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的五个方面: (A)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b)如需有权部门批准需已获得批准;(c)办理必要的财务转移手续;(d)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e)已经控制了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5)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需要特别关注是否导致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1.3关于非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09年以前没有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范要求,下列规定已经得到中国证监会内部认可,将会以“适用意见”或“指引”的方式发布。
指标: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前一年末或前一会计年度。
合并方式:股权方式,收购股权/股权增资;业务合并,收购经营性资产/对销售分公司收编人员。
考察期:任何一个时点起,12个月(不是一个会计年度)合并计算。
重组比例与运行要求——相较同一控制下合并严格很多,防止拼盘上市。
(1)非同一控制,且业务相关主板: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a)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3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b)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24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c)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方可申请发行。
创业板:(a)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中必须包含合并完成后的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b)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发行人合并后需运行一个会计年度才能申报;(c)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以上,发行人合并后最少运行24个月才能申报。
(2)非同一控制,且业务不相关。
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a)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3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b)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24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3)非同一控制,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低于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不论业务是否相关,对发行人均无重组后运行期限的要求。
1.4关于“红筹”架构、返程投资企业上市问题已完成外资化重组架构、准备境外“红筹”模式上市的境内公司或返程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若为境内居民的必须转回境内控股;海外的“红筹”架构必须拆除。
上述境内公司若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且自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的,涉及补税的问题,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转回境内控股的前提下,境内居民可以适当保留透过境外公司持股的比例或直接持有外资股比例。
境外公司应尽可能简单、层次不能太多,如可透过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境内公司股份。
若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补交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费用,而不能以信息可比性为借口,追溯调整以前期间企业所得税费用。
有些企业因在境外引进了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其恢复内资状态或内资控股的状态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1.5关注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征求意见稿)的淘汰类产业,不能申请上市。
(2)房地产企业在目前严厉的宏观调控政策之下不宜申请上市。
目前房地产企业的上市或再融资须征求国土资源部的意见。
2010年4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第(八)项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
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3)属于“两高一资”企业(高耗能、高污染、消耗资源性企业),不宜申请上市。
(4)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所列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主要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等行业)也不宜申请上市。
(5)拟申请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也不应涉及上述行业,否则在中国证监会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时,极可能无法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
二.关于发行人股东的问题2.1关于股东200人的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证券,须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把握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合并计算不得超过200人。
若注册数个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股东,每个股份公司股东包括200个以下的股东,虽然发行人的直接股东不超过200人,但这属于故意规避200人规定,中国证监会将不会接受。
两个例外情况:(1)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前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过200人,如果形成过程不涉及违法、违规并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不构成障碍。
上市公司作为发行人股东,不合并计算该上市公司的股东。
对于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前与实施后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思路是区别对待,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相关意见。
目前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为上市而进行清理,但如果决定清理,就一定要做好,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并且不要清理后马上申报,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合理把握申报时间。
通过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持股的意义不大,即使信托也要追到最终受益人;通过持股公司规避200人要合并计算。
2.2关于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成为股份公司股东的问题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11月20日修改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因此,中国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算1个股东;但明显为了规避不超过200人要求的除外。
是否规避法律要求,应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实质判断。
2.3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根据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年12月11日《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及2002年11月5日《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均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也不得为职工持股会或工会。
申报申请材料之前,必须进行清理。
发行人律师和保荐人须对清理过程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
通常的做法由公证处对利益相关方逐一签署相关确认文件的过程进行公证,律师和保荐人见证(包括录像)2.4 关于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问题核心是关注股权历史形成过程是否有瑕疵。
(1)国有企业改制、产权(或股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履行了评估、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竞价程序。
若程序有瑕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省级政府办公厅出文亦可接受)或省级国资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确认文件中要发表明确意见,如确认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不构成或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对相关瑕疵不予追究。
确认文件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2)集体企业改制、资产量化或奖励到个人,若程序缺失,或外部证据无法证明该过程的,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文件。
确认文件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3)涉及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关注是否有工会会员或者职工持股会成员逐一确认的书面文件。
律师和保荐机构应严格把关,因为关系个人利益,避免纠纷。
(4)关注中介机构或其项目参与人员是否持股、关注明显不合理的股权变动。
2.5关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问题根据2008年3月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2)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3)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