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古两国政府避免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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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和关于印发中、土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等两个通知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7﹞42号
【发文日期】1997-02-21
【实施时间】1997-0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土两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30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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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和印发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两个通知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1﹞125号
【发文日期】2001-05-31
【实施时间】2001-05-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1]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两个通知》(国税函[2000]4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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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以及关于印发中乌(乌克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两个通知》的通
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6﹞182号
【发文日期】1996-12-03
【实施时间】1996-12-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乌(乌克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275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2.04.05【实施日期】2002.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我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2年3月25日在马斯喀特正式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二年四月五日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阿曼苏丹国:1、根据皇家修订法令第47/1981号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和2、根据皇家修订法令第77/1989号征收的商业和工业利润税。
(以下简称“阿曼税收”)(二)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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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
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2﹞403号
【发文日期】2002-05-13
【实施时间】2002-05-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2年4月16日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和突尼斯财政部部长陶菲克·巴卡尔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突尼斯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doc。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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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标 签】互免空运收入税收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法﹝2001﹞555号
【发文日期】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1]96号)转发给你们,该协定文本,市局已于1999年7月24日以“京地税
法[1999]392号”文件转发,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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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关于印发中、白俄罗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同时请做好执行准备两个通知》的通
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6﹞187号
【发文日期】1996-12-06
【实施时间】1996-12-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白俄罗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同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83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9.08
【实施日期】2006.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
通知
(国税函[2006]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已于2006年9月5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毛里求斯驻华大使钟律芳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
该议定书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一项议定书,以修订1994年8月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18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4.08.09【实施日期】1994.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发〔1994〕182号1994年8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国政府与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已于1994年8月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
该协定和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印发你局,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毛里求斯共和国:所得税。
(以下简称“毛里求斯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二)“毛里求斯”一语是指毛里求斯共和国,并且包括:1、根据毛里求斯法律构成毛里求斯的所有领土和岛屿;2、毛里求斯领海;以及3、根据国际法和按照毛里求斯法律,毛里求斯对海洋、海底、底土及其自然资源实施权利的已经或以后可能标明的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大陆架;(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毛里求斯;(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毛里求斯税收;(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其他团体以及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现行税法视为应纳税单位的任何实体;(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八)“国民”一语是指:1、在中国,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和所有按照中国法律建立或者组织的法人,以及所有在税收上视同按照中国法律建立或者组织成法人的非法人团体;2、在毛里求斯,所有作为毛里求斯公民的个人以及所有按照毛里求斯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团体或其它实体;(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毛里求斯方面是指所得税局局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苏丹政府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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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苏丹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和关于印发中、苏丹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件并请做好执行准备两个通知》的通知
【标 签】双重征税协定文件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9﹞24号
【发文日期】1999-02-26
【实施时间】1999-0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局、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苏丹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9]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苏丹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发[1997]3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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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和印发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两个通知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2﹞78号
【发文日期】2002-03-25
【实施时间】2002-03-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2]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广西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330号)文件转发给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吉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吉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60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2.07.02【实施日期】2002.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吉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602号2002年7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我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2年6月2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和吉尔吉斯财政部部长阿比尔达耶夫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工资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吉尔吉斯共和国:1、对法人利润及其它收入征收的税;2、个人所得税。
(以下简称“吉尔吉斯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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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偷漏税,尼日利亚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9﹞83号
【发文日期】2009-04-22
【实施时间】2009-04-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6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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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 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标 签】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法﹝2000﹞333号 【发文日期】2000-08-03 【实施时间】2000-08-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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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标 签】重征税协定生效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法﹝1997﹞112号
【发文日期】1997-03-05
【实施时间】1997-03-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就涉及地方税收征管的内容做好执行准备工作。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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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标 签】双重征税协定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法﹝1997﹞265号
【发文日期】1997-05-16
【实施时间】1997-05-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7]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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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5﹞23号
【发文日期】1995-01-28
【实施时间】1995-0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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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国税发[1994]26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6.26
•【字号】京国税外[1995]230号
•【施行日期】1995.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
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5]23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及制度严格执行。
对对方国家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执行协定的有关规定,必须认定对方国家居民身份。
对非居民以及不能提供证明其居民身份证明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二、各局对对方国家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个人劳务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或免税待遇的,必须要求其出具居民证明,或填写《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由对方国家税务当局签章确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待遇。
三、《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局根据需要涉外税政处领取。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略)
1995年6月26日
lar_1691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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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古两国政府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法﹝2001﹞559号 【发文日期】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古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 通知》(国税函[2001]3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执行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