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安全生产)2020年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自检报告(设计单位)
雅砻江***电站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自检报告(设计)*****(单位)2014年4月30日批准:核定:校核:编写:目录1 设计依据 (1)1.1国家、行业、地方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1.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2)1.3工程保护设计范围 (4)2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防范的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2.1工程选址及枢纽布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防范的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2.1.1 工程选址安全设计及评价 (4)2.1.2 枢纽布置安全设计及评价 (5)2.1.3 工程地质安全设计及评价 (6)2.2水工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金属结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的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72.2.1 挡水坝安全设计 (7)2.2.2 泄洪消能安全设计 (8)2.2.3 下游消能防冲安全设计 (9)2.2.4 枢纽建筑物边坡加固支护安全设计 (9)2.2.5 厂区渗漏 (9)2.2.6 引水系统安全设计 (10)2.2.7 尾水系统安全设计评价 (11)2.2.8 金属结构设备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16)2.3生产运行过程中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防范的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36)2.3.1 防火、防爆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36)2.3.2 防止设备缺陷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0)2.3.3 防护缺陷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0)2.3.4 信号缺陷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0)2.3.5 标志缺陷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0)2.3.6 电危害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1)2.3.7 运动物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2)2.3.8 高处坠落伤害、物体打击伤害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2)2.3.9 起重伤害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3)2.3.10 车辆伤害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4)2.3.11 机械伤害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4)2.3.12 防洪水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5)2.3.13 防淹没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6)2.3.14 防坍塌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8)2.3.15 放炮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1)2.3.16 防中毒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1)2.3.17 防窒息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1)2.4特种设备的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2)2.4.1 起重机械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3)2.4.2 压力容器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4)2.4.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4)2.5厂区内生产作业场所环境有害因素防范的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5)2.5.1 防噪声、防振动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5)2.5.2 防粉尘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5)2.5.3 防污染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6)2.5.4 防毒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6)2.5.5 防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6)2.5.6 防高压配电设备设施无线电干扰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7)2.5.7 厂区内生产作业场所温、湿度控制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7)2.5.8 采光、照明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7)3 安全标识、标志设计 (58)3.1安全标识、标志设计 (58)4 安全监测系统及主要仪器设备配置 (59)4.1安全监测范围 (59)4.2监测设计原则 (59)4.2.1 监测设计一般原则 (59)4.2.2 大坝监测设计原则 (60)4.2.3 地下洞室监测设计原则 (61)4.2.4 边坡及滑坡体监测设计原则 (61)4.2.5 监测自动化系统设计原则 (62)4.3监测设计依据 (63)4.4监测设计 (64)4.5.1 变形监测控制网 (64)4.5.2 碾压混凝土坝监测 (64)4.5.3 引水发电建筑物监测 (64)4.5.4 近坝库区边坡监测 (64)4.5.5 左岸库单薄分水岭渗漏监测 (64)4.5.6 导流洞及过坝交通洞堵头监测 (64)4.6仪器设备配置 (65)4.6.1 碾压混凝土重力坝 (65)4.6.2 枢纽区工程边坡 (66)4.6.3 引水发电系统 (70)4.6.4 汇总统计 (71)5 与安全有关的主要设计变更及安全措施 (71)5.1主厂房上游边墙加强支护 (71)5.2尾调室边墙及顶拱加强支护 (72)5.3岩锚梁裂缝处理 (84)5.4进水口边坡加强支护 (85)5.5进水口塌方边坡处理 (87)5.6充水发电过程中1#压力管道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88)5.7主副厂房和主变室钢屋架 (88)6 主要结论及建议 (89)7 附图 (89)1 设计依据1.1 国家、行业、地方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7)《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8)《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办字[2001]39号);(10)“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电规办[2001]0026号文);(11)“关于印发《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水电顾办[2003]0023号文);(12)《电力行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实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原能源安保[1992]748号);(13)“关于印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1999]2号文);(14)《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15)“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实施);(16)“能源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1988年8月29日实施);(17)“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9月4日实施);(19)“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的通知”(1996年10月3日实施);(20)“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日实施);(21)“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27日实施);(22)“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1998年2月21日实施);(2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1998年3月18日实施);(2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发布(2000年3月)。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一、总则为加强电力建设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
二、安全管理1、机械设备应设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每个起重机械都应有专人负责操作,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机械操作人员必需经过特定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机械设备定期保养、检修、维护和修理和更新。
定期检验各项技术指标,确保其安全运行。
4、在机械设备的作业现场,应实行“四重防护”。
即对于高空吊运的物体,应实行安全网、防护栏杆、全面打印机和现场设置监控摄像头等手段,确保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三、安全防护1、电力建设现场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设施应充足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且具备以下功能:(1)掌控起重机械的运动方向,以防止机械设备超出运动范围。
(2)避开起重机械设备在运动中产生燃烧、爆炸等不安全情况。
(3)保证起重机械设备的结构强度,防止机械设备损坏引发安全事故。
2、在机械设备四周应设置充足的安全标识牌,并对作业现场、设备运动路线、简单受伤的人员等进行标识和警示,确保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
3、在不安全现场,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引导,并供给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四、安全运行1、起重机械设备运行中应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载荷、速度和行驶轨迹,避开因机械设备过载或者超速等原因造成事故。
2、当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发觉异常情况时,应立刻停机检查,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理和维护。
3、在特别情况下,应当实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如当机械设备行进到需要通过线路走向和交通,电力设备和其他障碍物时,应当增设护栏、铺设过渡路面和设置警示标识等间隔措施。
如转向半径过小、路面坡度超过允许值、具有反弹特性的设备等模式时,应当实行加固通过的地面来解决。
五、安全检测1、起重机械设备的制造、销售、维护和修理、改造、使用等单位应依照国家标准和监管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电水农〔1993〕583号【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12.27【实施日期】1993.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27日电水农〔1993〕583号)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和工程的安全,特制定《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部水电农电司反映。
附件: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保障职工和工程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行业的现实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业主的派出单位)、施工企业、设计院,以及上述各方的主管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由外商承建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四条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统一监督、协调,施工企业、设计院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应组成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监督、协调。
第五条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的行政正职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项目或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水电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建设过程安全、顺利进行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的责任。
各单位应密切联系、相互协作,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文字号】电综[1998]13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8.02.21【实施日期】1998.02.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1998年2月21日电综[1998]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保证水电建设施工正常、安全地进行,根据劳动部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制造、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测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是指水电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门座式、缆索式、门式和桥式起重机。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为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设立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有关事务。
电力工业部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测工作,并受“办公室”的委托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承担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验测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有争议的检测项目进行仲裁。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设计实行安全审查认可。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业主(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进行的安全审查。
第六条起重设备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第七条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相应的制造资质证书,才具有制造相应起重设备的资格。
制造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起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办公室”申请安全监督检测,并将取得的起重设备安全监督检测报告书列入随机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安监[2008]891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起重机械事故,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审定稿)二○○八年九月九日主题词:人事先进表彰通知抄送: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08年9月9日印发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察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令)(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升降机、提升装置和电梯等。
第四条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起重机械购置、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改造、使用和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施工企业是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体系,制定完善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制度。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基建部门对所属施工企业起重机械管理归口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对所属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归口指导。
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文件
吉电安环…2008‟652号
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消除设备安全隐患,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要求,现将•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08‟8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今年以来,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但当前正是基建和生产改造施工高峰,作业人员多、机械多,导致危险因素增加,安全风险增大。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保持公司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确保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现要
—1 —
求如下:
一、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企业本部和项目部的机械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
二、结合“反违章”活动,立即按照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和•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所使用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加强租赁设备安全管理,规范外包队伍管理。
按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严格进行资质审查、认真做好安全交底、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同时要做好租赁设备交接时的检查验收。
在外包队伍施工合同和机械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合理规避安全风险。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词:能源建设机械安全办法通知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8年9月17日印发—2 —。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防备事故发生,维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和公司的利益,特订立本《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目标和范围第一条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确保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防范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为电力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供应保障。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
第三章管理标准第一条设备管理1.电力建设起重机械需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和资质。
2.起重机械设备须定期检验并通过合格证书方可使用。
检验周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改装和拆卸必需依照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并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4.起重机械设备必需配备完整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且各项安全保护装置必需经过定期检查和试验,确保其功能正常,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刻停机检修。
第二条人员管理1.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必需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经过相关培训。
2.操作人员必需娴熟掌握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
3.操作人员应随时保持工作状态良好,精神集中,不得在疲乏、酒后或药物影响下操作起重机械。
4.操作人员在操作起重机械时应遵从命令,不得擅自转变工作方式或超负荷工作。
第三条安全措施1.操作员在将起重机械投入操作之前,必需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包含但不限于电气设备、机械传动装置、液压系统等。
2.操作员操作起重机械时,应紧密察看起重运行和负荷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刻停机检查。
3.在起重机械操作过程中,四周应设立警戒线,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高空作业时,应依据相关安全规定使用安全带,并确保安全带坚固可靠。
第四章考核标准第一条日常巡查1.部门负责人应每日对电力建设起重机械进行巡查,记录及时发现的安全问题,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
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8.2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施行日期】2013.08.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
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并适用于全部从事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操作的人员。
第三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应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机械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章监察管理标准第四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管理应建立完满的管理制度,并依照以下要求执行:1.机械的购置、安装、调试和检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2.机械完好性检查、维护保养和紧急故障处理应及时有效;3.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4.机械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5.机械周边环境要符合安全要求,防止其受到影响。
第五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管理需要订立实在的工作流程,并包含以下内容:1.机械的申请和审批流程;2.机械的使用计划和布置;3.机械的定期检修和保养计划;4.机械的紧急故障处理程序;5.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6.机械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反馈和矫正措施。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六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机械的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考核标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机械的购置、安装和调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2.机械完好性检查、维护保养和紧急故障处理是否及时有效;3.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4.机械的使用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5.机械周边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防止其受到影响;6.管理制度的完满程度,是否包含了全部相关的内容;7.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订立的要求;8.考核结果的问责制度,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矫正措施。
第七条:依据考核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嘉奖或惩罚:1.机械操作人员可以依据其操作表现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晋升、薪资调整等的参考依据;2.对于安全操作突出的机械,可以予以表扬嘉奖;3.对于安全事故、违规操作等问题较为严重的机械,可以进行批判教育、记过甚至辞退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为落实2011年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规章和《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张平2012年12月12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制发《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价检字〔1985〕207号)国家物价局1985年8月10日2关于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决定(能源办〔1991〕694号)能源部1991年8月15日3关于印发《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计资源〔1991〕2186号)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能源部1991年12月25日4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勘测综合取费标准》的通知(能源电规〔1992〕483号)能源部1992年5月14日5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9日6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10日7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382号)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7月20日8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电办〔1993〕172号)电力工业部1993年7月2日9关于化肥行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计市场〔1993〕1277号)国家计委1993年7月23日10关于调整勘测设计费的通知(电建〔1994〕289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5月10日11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电业政策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电政法〔1994〕665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11月7日12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国家计委1994年11月11日13电力工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办政法〔1995〕29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5月11日14关于印发《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计价格〔1995〕1818号)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5年10月31日15关于重新核定电气化铁路货运电力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242号)国家计委1996年2月8日16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6〕315号)国家计委1996年3月5日17关于重申国内长途电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6〕1569号)国家计委1996年8月20日18关于印发《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电计〔1996〕723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9日19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6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2月24日20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号)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1997年2月24日21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五: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22关于调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61号)国家计委1998年10月31日23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适当调整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5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1999年6月30日2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59号)国家计委1999年8月28日25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84号)国家计委1999年11月23日26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2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12日27关于调整部分涉农物资铁路运价的通知(计价格〔2001〕427号)国家计委、铁道部2001年3月28日2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签署询证函收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866号)国家计委2001年7月27日2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22号)国家计委2002年2月4日30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计价格〔2003〕91号)国家计委2003年1月17日31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月7日3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28日33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5年5月10日3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20日35关于免收出口玉米铁路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日36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6年3月29日37关于免收出口粮食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6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8月17日3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头孢替安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9日39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公告2007年第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2007年1月23日40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9年12月11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价农字〔1990〕297号)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1990年5月8日2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整顿化肥流通秩序的通知(计价管〔1996〕648号)国家计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6年4月2日3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管〔1997〕1345号)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1997年8月4日4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7〕1818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1997年10月8日5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大秦铁路等四线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75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1999年6月30日6关于印发《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533号)国家计委2000年5月9日7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2年8月8日8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3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2004年7月14日9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0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14日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信息使用和发布工作的函(发改办价格〔2005〕20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9月27日11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2日12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4月15日附件3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章关于发布《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煤办字〔1995〕151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办法》第35条。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工作规定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21•【文号】电综[1998]133号•【施行日期】1998.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工作规定(1998年2月21日电综[1998]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电建设施工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部决定设立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第二条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水电建设施工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实行资质审查管理,提高施工设备的技术水平,防止伪劣设备流入水电建设市场,确保水电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章任务第三条办公室负责资质审查管理工作1.对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制造单位实行制造资质审查。
2.对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安装单位实行拆装资质审查。
3.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行安全准用审查。
4.对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制造单位实行制造资质审查。
5.对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行质量安全准用审查。
6.对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资质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成员四至六名。
必要时将聘请咨询专家若干名。
第五条办公室每年定期召开1~2次全体成员会议,总结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规定、实施细则,部署下阶段的工作。
第四章工作守则第六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部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深入基层、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21•【文号】电综[1998]133号•【施行日期】1998.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998年2月21日电综[1998]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管理,保证水电建设施工正常、安全地进行,确保起重设备在使用、拆装和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预防起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劳动部、建设部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拆装管理等规定,以及国家对起重机制造企业的有关要求和国家、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拆装、制造和检测。
第三条本规定“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是指水电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门座式、缆索式、门式和桥式起重设备。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和《水电建设桥式、门式起重机制造资质证》的审批、颁发。
电力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拆装、制造单位的申请受理;审查企业上报资料;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以及日常有关事务。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简称“质检中心”),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测工作,并受“办公室”的委托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承担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验测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有争议的检测项目进行仲裁。
第二章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的管理第六条安全准用的管理一、对在水电建设施工中使用的起重设备实行《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以下简称《安全准用证》)管理。
没有取得《安全准用证》的起重设备,不得在水电建设施工中使用。
二、实行《安全准用证》管理的范围如下:1.塔式、门座式起重机;2.缆索式起重机;3.门式起重机;4.桥式起重机。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为保障电力建设项目的工程安全和参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程建设中使用的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安全监察要求1.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电力工程项目中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件和操作经验,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同时,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安全操作能力。
2. 起重机械日常检查起重机械应有专人负责日常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制动器、行走机构、起升机构、限位器、电气系统、液压系统和润滑系统等部件的工作状态和损坏程度。
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处理。
3. 起重机械年检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年检周期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主要部件的耐久性、使用情况、安全附件、紧固件等。
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 安全标志与警告信号电力工程项目中的起重机械应做好相应的标志和警告信号。
标志包括:负载限制、安全警示等标志,警告信号包括:声光警报等。
5. 科学施工电力工程项目中的起重机械应做到科学施工,不得超载、超限、超速等违法操作,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三、监察措施1. 安全监察人员电力工程建设中应有专人负责起重机械的监察工作。
同时,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制度,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安全检查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应包括日常检查和年检两类。
安全检查应有备案记录,方便日后查阅。
3. 监督检查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彼此配合,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4. 安全督查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处罚措施依据《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对于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的形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情节严重者,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2024年水电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水电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厂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厂内的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
第三条水电厂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
第四条水电厂应建立完善的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职责,加强对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二章设计和制造第五条水电厂起重机械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保证机械的结构安全、功能正常和使用可靠。
第六条水电厂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善,如限位器、保险装置、警示灯等,确保机械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停止或报警。
第七条水电厂起重机械的紧固件、传动装置和润滑系统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机械运行平稳、无杂音。
第八条水电厂起重机械的起重钢丝绳、吊钩等配件材质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其承载力和安全性。
第九条水电厂起重机械的控制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防止误操作和远程干扰。
第十条水电厂起重机械的制造商应提供完整的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详细介绍机械的使用方法、维护要点和维修方法。
第三章安装和调试第十一条水电厂起重机械的安装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每个部件的安装位置和结构紧固可靠。
第十二条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安装过程中不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
第十三条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调试和试验,确保机械运行平稳、操作灵活、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调试完成后,应对安装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熟悉机械的操作方法和安全要求。
第四章使用和维护第十五条水电厂起重机械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操作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六条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超载、超限、超速等违规操作行为。
第十七条使用过程中,发现机械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维修人员进行检修。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施工安全,确保人身资产安全,提高施工效率,提升企业形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企业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使用、操作、维护和监察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察责任1.企业管理负责人对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必需确保机械运行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各级管理人员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情形进行监察,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安全隐患。
3.各级管理人员应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应对意外事故的本领。
4.安全监察人员需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安全监察机构企业应设立特地的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监察机构应有充分的人力和技术设备来完成监察工作。
第二章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范第五条机械设备检查1.机械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无任何故障。
2.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结构完整性、电气设备是否正常、工作装置是否敏捷等。
3.如发现机械设备存在故障或隐患,应立刻停止使用,并上报维护和修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操作人员要求1.操作人员必需持有相应的起重机械操作证,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2.操作人员必需熟知起重机械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具备独立操作的本领。
3.操作人员必需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载或违反操作安全规范。
4.操作人员必需佩戴相关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鞋等。
第七条突发情况处理1.操作人员在发生突发情况时,应快速采取措施保护人身安全,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突发情况应尽量不影响四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现场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监察工作流程第八条安全监察计划1.安全监察机构应订立年度、月度和季度的安全监察计划,明确监察的重点区域和内容。
2.安全监察计划应提前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并协调相关资源。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电水农[1997]221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4月22日电水农[1997]221号)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部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
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工程安全鉴定的内容包括: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设计、施工中与工程安全有关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突破国家规程、规范的设计、施工标准以及存在的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工程安全鉴定意见。
大坝安全鉴定是工程安全鉴定的重点。
第六条水库蓄水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均应进行工程安全鉴定。
蓄水安全鉴定的对象是大坝,宜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竣工安全鉴定的对象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水电枢纽工程,宜在竣工验收前六个月开始进行。
(整理)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四个规定的通知电建[1996]381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上海电建局: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杜绝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部决定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电力建设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安装和拆卸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部建设协调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印)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电力建设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拆卸)、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是指火电、送变电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升降机、提升装置和电梯、牵张设备等。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机械局是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电力工业部机构局安监机构是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有关事务。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五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颁发的相应设计资质证书,才具有设计相应起重机械的资格,并获得安全认可。
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
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人签字,设计总图上应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总图、安全装置和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备案。
第六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颁发的相应制造资质证书,才具有制造相应起重机械的资格,并获得安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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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篇>>水电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法规名称】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文件号】电综(1998)133号【颁布部门】电力工业部【颁布日期】1998年02月21日【实施日期】1998年02月21日【正文】为了加强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混凝土设备等施工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设备事故,部决定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3.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4.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5.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附件1: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保证水电建设施工正常、安全地进行,根据劳动部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制造、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测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是指水电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门座式、缆索式、门式和桥式起重机。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为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设立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有关事务。
电力工业部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测工作,并受“办公室”的委托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承担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验测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有争议的检测项目进行仲裁。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设计实行安全审查认可。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业主(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进行的安全审查。
第六条起重设备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第七条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相应的制造资质证书,才具有制造相应起重设备的资格。
制造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起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办公室”申请安全监督检测,并将取得的起重设备安全监督检测报告书列入随机文件。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设计、制造非定型起重设备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安全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经业主(建设)单位审查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开发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单位,须将该设备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能等有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严格按设计和制造的程序进行方案和各阶段设计审查后,才能制造样机;样机经检验合格后,必须经“质检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业性试验;在经过工业性试验后,必须经电力工业部鉴定部门对产品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产品方能进入水电建设工地使用。
第十一条各类水电建设起重设备验收(出厂或现场验收)必须经“质检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监督检测报告书。
第三章安装拆卸第十二条安装拆卸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单位,必须向“办公室”申请,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取得《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的单位才能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业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大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装、大修后,需经使用单位自检合格,并还需“质检中心”检测合格后发给《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
其它等级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装、大修后,由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起重设备由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代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
第十四条安装拆卸、修理起重设备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和设备的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存入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制造资质证》制造企业的产品,并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监督检测报告书。
第十六条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应经检测合格,各类起重机应取得相应等级的安全准用证;水电建设起重设备都必须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监督检测报告书。
二、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制度经常检查起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严格执行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设备有异常情况或损伤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十九条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有效期为二年,安全准用证期满的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安全检测,更换安全准用证。
第二十条在用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除应执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测:一、经过大修、改造和新安装的起重设备;二、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并准备投入使用的起重设备;三、超期服役,经整修改造后,准备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四、经过四级以上地震或九级以上大风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五、发生过重大设备事故经处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
第二十一条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安全检测,必须按国家对起重设备安全检测标准和规范的内容进行。
第五章监督检验第二十二条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使用、拆装和制造的监督检查由“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经“质检中心”考核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机构,取得起重设备检测资质证,才具备出具检测报告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受检起重设备的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上报“办公室”申请裁决,“质检中心”为仲裁单位。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使用、安装、拆卸和制造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办公室”、“质检中心”和各级检测机构以及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二十六条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的单位,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因起重设备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伪造、涂改、转借水电建设起重设备资质证书者,撤消其资格,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于在监察和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应严肃处理。
对因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各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2: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管理,保证水电建设施工正常、安全地进行,确保起重设备在使用、拆装和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预防起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劳动部、建设部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拆装管理等规定,以及国家对起重机制造企业的有关要求和国家、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拆装、制造和检测。
第三条本规定“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是指水电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门座式、缆索式、门式和桥式起重设备。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和《水电建设桥式、门式起重机制造资质证》的审批、颁发。
电力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拆装、制造单位的申请受理;审查企业上报资料;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以及日常有关事务。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简称“质检中心”),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测工作,并受“办公室”的委托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承担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验测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有争议的检测项目进行仲裁。
第二章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的管理第六条安全准用的管理一、对在水电建设施工中使用的起重设备实行《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以下简称《安全准用证》)管理。
没有取得《安全准用证》的起重设备,不得在水电建设施工中使用。
二、实行《安全准用证》管理的范围如下:1.塔式、门座式起重机;2.缆索式起重机;3.门式起重机;4.桥式起重机。
三、《安全准用证》由电力工业部审批颁发。
《安全准用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
四、“质检中心”负责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验测试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安全准用证》的申请、发放一、申请《安全准用证》的单位,必须将要取证设备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由该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安排“质检中心”对申请《安全准用证》的起重设备进行检测。
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具有该起重设备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检测报告书;2.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3.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如下:(1)操作人员守则;(2)设备安全操作规程;(3)设备维修、保养制度;(4)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制度;(5)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6)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4.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其内容如下:(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2)拆装、维修记录和验收资料;(3)使用、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4)安全监督检测报告;(5)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6)设备的问题和评价。
5.起重设备应按制度经常检查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工作日检查。
(1)每年对在使用的起重设备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的起重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查。
每月检查有下列项目:a.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b.吊钩、抓斗、滑轮组、索具、吊链等有无损伤;c.齿轮箱、减速器等传动机构有无损伤;油质检查;d.钢丝绳断丝及其它损伤情况;e.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f.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g.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h.电气控制回路和动作的正确性;i.电动机碳刷磨损情况和整流子清理;j.电气设备和电气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伲»k.轨道及其基础的安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