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颁发《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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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电力工业部
文号:电安生[1997]53号
发布日期:1997-2-13
执行日期:1997-2-13
生效日期:1900-1-1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动电力工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速电力企业的全面改革,尽快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努力达到设备稳定运行、供电可靠性高、劳动生产率高、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一流的目标,在全面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已取得很大成绩的基础上,部决定开展创建一流供电企业的工作。
现正式颁发《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标准》,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开展创建一流供电企业工作,是为了促进全国供电企业的两个根本转变,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网、省局要坚持改革方向,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全面安排,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切实做好减人增效工作,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在创一流工作中要坚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创一流供电企业工作,在部指导下由各网、省局组织进行。
各网、省局应按《考核标准》严格考核,按规定审核、报送,由部审批后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及证书。
本《考核标准》在执行中的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部安生司。
附件一:
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及用电服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在“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基础上,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开展创建“一流供电企业”工作,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一流供电企业必备条件
1.企业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两手都要硬;贯彻民主集中
制,党政工关系协调,团结进取,密切联系群众,无违法违纪事件。
2.企业获部双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经考核、验收符合双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和考核标准。
3.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企业未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群伤事故;未发生特大事故;大面积停电重大事故;企业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未发生因电力运行事故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
4.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先进:供电电压合格率≥98%,其中A 类电压≥99%。
配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率RS1≥99.9%,RS3≥99.96%(注1)。
线损率要达到“九五”末目标值,线损率降低系数K值≥0.007(注2)。
全局充油设备无泄漏。
5.坚持优质服务,考核年度获得或保持省、地(市)级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称号,或者获得网(省)局级先进企业称号,用户评价满意率≥95%。
6.坚持科技进步。
地区调度自动化系统达到《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要求》。
负荷监控系统达到《电力负荷控制系统实
用化验收办法》的要求,并均需验收合格。
7.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实施标准化管理,建成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营业窗口实现无笔化作业,经网、省局验收合格投入应用。
8.实现了减人增效目标。
市区(地级市)220kV终端变电所和110kV及以下变电所实现了“无人值班”。
分离人员组建的经济实体要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9.电费年末上缴率100%。
二、考评内容及验收标准
1.考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文明生产,设备和生产管理,用电管理及优质服务,节能管理,技术进步共六项。
其中安全管理,设备和生产管理,用电管理及优质服务按工作成绩指标和工作质量两分项考核。
2.验收标准:各项(分项)考评得分率均在90%及以上者
方可申报一流企业。
3.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见附表。
三、申报与验收命名
(一)申报
1.申报条件
①省会所在地或年售电量在10亿kW时及以上的供电企业;
②连续两年获得部达标企业称号,第三年达到一流标准的企业;
③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九条必备条件和六项考核内容自检合格。
2.申报材料包括:
①填写《一流供电企业申报表》,一式五份。
②申报企业的《自查报告》,各项指标实绩及计算说明。
③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基础材料。
(二)验收命名
1.企业自检合格申报后,由网(省)局审查同意后的推荐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报部。
由电力部组织考核、命名。
2.一流供电企业的考核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被命名的一流供电企业由电力部颁发证书和奖牌予以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主管网(省)局自订。
3.考评、验收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要认真核实有关数据、资料、凭证的正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4.一流供电企业实行动态考核,不搞终身制,各网(省)局对一流企业每年复核,发现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由网(省)局提出意见,按原申报验收程序报批,撤销其一流企业称号。
5.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取消申报资格。
已审定的,由评审验收部门撤销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本考核标准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注1:配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率
(1)年售电量(不包括过网电量,下同)在40亿kW·h 及以上者为99.96%。
(2)年售电量在20~40(不含)亿kW·h者为99.98%。
(3)年售电量在20亿kW·h以下者为99.99%。
注2:关于线路损失率降低系数(K)的计算规定
1.标准:K≥0.007
2.线路损失率
线路损失率(%)=线路损失电量/供电量×100%
线路损失电量=发电厂供入电量+邻网输入电量+外购电量-输至邻
网电量-售电量
供电量=发电厂供入电量+邻网输入电量+外购电量-输至邻网电量
3.线路损失率降低系数K的计算
K=(XE-100Y)/EX
Y——考核年度供电企业完成的线路损失率
X——线路损失率考核基准值
X=(Ymin+4Ymid+Ymax)/6×100
Ymin、Ymid、Ymax分别为考核年度前三年中企业实际完成线损率的小值、中间值、大值。
(前三年中有两个Y值相同,则将相同Y值中的一个视为中间值代入)。
E——电量增长修正系数
E=0.3/α+0.7α
α=电量增长系数=考核年度售电量/上年度售电量
α值超过1.12的,按1.12计算
4.已达标企业复查时线路损失率降低系数的标准为K′,按下式计算。
K′=Kβ
β=1-(LogN)
N:达标后的年数
β<0.64时取0.64
注:(1)复查时,当某年没有达到K′的要求后,即中断,下一年度仍按K值(即≥0.007)要求复查。
(2)发生较大供电范围划转时,可对应计算。
(3)2000年以前的每年线损率实绩,应小于等于“九五”末目标值与1995年实绩相比的年平均下降幅度的计算值。
附件二:一流供电企业考核内容及评分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