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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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2020乡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Document Writing乡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乡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一、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部门报经党委研究决定后,对有关领导干部采取发党内监督通知书,行政监察建议书和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告诫,并限期改正,需要给与责令辞职、免职或调整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会同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二、凡受到责任追究的村或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

凡被发出党内廉政监督通知书的有关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被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或廉政警诫通知书的有关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三、凡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考核,对改正不明显或问题基本上没有得到纠正的单位,要对负领导责任及直接领导的有关领导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免职。

四、各单位一把手应确实负起监督责任,如果所辖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廉行为,但可免予处分者,单位一把手要找其谈话或告诫。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或单位发生团体窝案,或者性质严重,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案件,不能及时发现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失察责任。

或者发现苗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发现后,未进行查处,隐瞒不报、包庇、纵容的,应追究责任并加重处理。

五、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告诫,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规定》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党委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党委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党委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镇党委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报告对象范围1、所有行政村(居)、镇直各单位、各煤矿。

2、所有以上单位的主要领导。

二、报告的范围及程序1、请假及外出村(居)两委主要领导、镇直单位负责人及各煤矿矿长外出离开晋城必须经书记、镇长批准后方可离岗,各煤矿矿长同时还要请示分管领导。

离岗后要将工作交待给其他副职。

对村(居)或单位(企业)集体出资并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必须填写重大事项审报表,并注明外出时间、地点、外出事由及经费预算,经书记、镇长批准后方可实行,同时要报县纪检委批复。

2、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各行政村(居)一次性购置或处理固定资产(原价)超过5000元以上的,要由各村(居)召开两委会提出意向,将会议记录及所要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的物品、数量、价格、质量等以书面形式上报镇农经站,并经分管领导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之后下达批复方可实行,随同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3、项目投资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两委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后报镇政府招标中心备案,不得违犯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10-50万元的工程项目,要先经两委会提议后,以村(居)级重大事务决策情况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领导,要写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工程预算及设计方案等情况或物资采购的数量、质量物品名称等,同时要附带两委会议记录复印件,由镇包村(居)干部、包片领导、分管领导把关后经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批复。

同意后各村(居)根据批复方可召开党员大会和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会后将重大事项决策报告表报镇小型工程招投标中心,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

5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经申报批复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招标办理。

4、承包租赁担保合同(1)各村(居)、各煤矿对外进行资源、资产的承包、租赁或担保,无论对方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经两委班子会议提议并形成承包或租赁意向,将意向书报分管领导,镇党政联席会议将根据国家产为政策、法律法规、各行业规定以及相邻关系等进行讨论,研究决定后下达批得。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中国农村地区,为了加强乡镇党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履行职责、勤政为民,在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确保乡镇经济、社会、环境等各项事务的正常运转,建立了一套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职责:乡镇干部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履责范围,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2.绩效考核:乡镇干部要接受绩效考核,对工作成绩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估,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3.定期报告:乡镇干部要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

4.问题解决:乡镇干部要及时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快速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5.监督检查:乡镇干部要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对于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干部要进行严肃追责。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激励乡镇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群众利益,推动乡镇经济社会发展。

同时,也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提醒干部们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品质,避免行为失范和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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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乡镇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篇一: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凡乡(镇)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1)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人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避免和纠正违法或不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治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妥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方法。

第三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需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布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同意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同意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同意人民群众的控诉、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觉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处惩相结合的原那么。

徇私枉法、冲击报复、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从重处惩。

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章错案认定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实施政(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执法人员故意违抗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四)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冲击报复、玩忽职守的;(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妥,或定性不准的;(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七)行政惩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九)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县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一).县人民政府在行政行为(惩罚)备案审查中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二)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揭发和控诉,受理机关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

乡镇镇行政问责制度(参考模板)

乡镇镇行政问责制度(参考模板)

碾张乡行政问责制度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全乡工作人员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指示,特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镇直各站、所正副职和各办负责人,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五)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 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 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是维护公共利益、推进政府职责履行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和追究,加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规范行为。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展开阐述。

一、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

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只有在法定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追究。

同时,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也必须依法适用,不能凭主观意愿对行政机关进行任意追究。

2.差错性原则。

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是基于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错误行为,对于正当合理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不应当追究责任。

差错性原则能够避免对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和滥用追究权力。

3.过错性原则。

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必须建立在其存在过错的基础之上,即行政机关在职责履行中存在过失、失职等行为,而非基于纯粹的结果追究或无过错的正当行为。

4.相对权利平衡原则。

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必须考虑到公共利益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平衡,不能因不当的追究行为对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行或公共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5.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措施必须与违法失职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不能过度追究或轻视追究。

同时,对于一般性的违法失职行为,应当采取教育纠正和警示震慑等非惩罚性措施,以便更好地改进行政机关的行为。

6.个别化原则。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不同于刑事责任,它是对行政机关个别的违法失职行为追究责任。

因此,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应当具有一定的个体性和特殊性,不能对所有违法失职行为追究责任。

二、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程序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责任调查。

在接收举报或发生违法失职行为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查清事实、确认责任,对于涉嫌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予以追责。

2.责任认定。

在调查结束后,根据相关规定和事实证据,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认定,并确定责任人员。

3.追究责任。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凡乡(镇)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1)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人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文章标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基层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使用街道办事处统一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四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目标。

第五条严肃行政执法,坚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优质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第七条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实施。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十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十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乡属各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乡机关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____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____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____领导。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或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行为;(四)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八)泄露国家____、商业____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的;(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____(____)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十)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二)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简单版(8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简单版(8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简单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1、违____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____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____个工作日、急件____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____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____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管理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方案: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方案: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方案:责任追究制度下面是分享的责任追究制度。

供大家参考!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依法理财和服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项制度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财政所全体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是指乡镇财政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三、失职责任追究的范围(一)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经办部门、经办人及其他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在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二)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三)办理事件“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四)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五)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的。

(六)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七)因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对政府和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目标和交办事项,消极应付、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影响政府、财政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对于重大决策、重要岗位人事调整、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四)对人大、政协等单位或行风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错误,不积极解决和纠正的。

(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

(六)拒不执行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七)违反规定发布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的。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3篇)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3篇)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求实、务实、抓落实”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追究的原则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三、责任追究的内容1、对县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党建经济责任状中目标责任没有完成的。

3、搞____甚至弄虚作假,欺骗____,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置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____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1、责令整改。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

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映较大者,由____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

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

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业务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单位领导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

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领导,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五、工作程序:1、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和年终的考核相挂钩,落实以上措施,一般应该遵循下列程序。

2、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追究责任对象。

3、听取被追究对象的申辩4、需要调整的干部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后,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模版(二篇)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模版(二篇)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范,确保法治在行政机关职能执行中的贯彻和实施,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机关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工作以惩治违法失职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机关职责履行为核心目标。

第三条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分为纪律责任追究和法律责任追究两个方面。

第四条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党内法规。

第二章纪律责任追究第五条行政机关纪律责任追究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疏于履行职责等失职行为。

第六条纪律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方式。

第七条行政机关纪律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理、处分等环节。

第八条行政机关纪律责任追究应依法保护被追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辩护权和申诉权。

第九条行政机关纪律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经过正式的文书形式并告知追究决定、事实和处分结果等。

第十条行政机关纪律责任追究的处分决定应当依法执行,并及时予以公示和在员工档案中做出记录。

第三章法律责任追究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法律责任追究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渎职行为。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追究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方面,刑事责任追究适用于犯罪行为,行政责任追究适用于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法律责任追究适用的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法律责任追究依法保障被追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辩护权和申诉权。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法律责任追究的决定应当经过正式的文书形式并告知追究决定、犯罪事实和法定刑罚等。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法律责任追究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执行,并及时予以公示和在员工档案中做出记录。

第四章追究机关和责任人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工作主管机关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追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权行使追究职责,并应当保持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

乡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乡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所属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宏观监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行。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具体组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与奖惩意见上报乡镇党委、政府。

3、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安监员、安会、信息员,完善安全监督管理网络。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重要时期安全监管和重点部位、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纠正违章、打击非法、治理隐患,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工作中的难点、热点,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5、建立完善应急预案、编制、评估、论证、备案、演练、修订等工作制度,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7、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8、依法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

9、上级党委政府、安监局和乡镇党委政府人大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2015-10-23 21:36 | #2楼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凡乡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一、凡发生重伤事故或1—2人死亡,对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保证综合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本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本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四条本镇纪委为责任追究机关,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沈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职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职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职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XX镇职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职位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确保风险防控方法制度取得有效落实,及时化解廉政风险,幸免苗头性、偏向性问题演化进展成违纪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那么:一、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3、严格监管,纠正误差;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责任追究的形式为“三诫勉”,通报批评,职位处置,纪律处分。

一、“三诫免”。

即诫勉提示、诫勉督导、诫勉纠错。

由职位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提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书面检查、督导更正错误等。

二、通报批评。

即通过公布通报或党内通报等形式在机关内部进行批评。

3、职位处置。

即经党委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停职检查或职位调整的处置。

4、纪律处分。

即涉及违纪违法的,将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置。

一、对关于党纪、政纪建设、职位廉政风险防控的部署、要求、重要文件、政策法规,不及时转达,不认真组织学习,不研究部署,不贯彻实施的。

二、责任领导对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情形不常常了解把握,实时监控,发觉问题不及时批评、警告、催促其纠正的。

3、对职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认真对待,以各类名目、理由,予以敷衍、逃避、拒绝或不予执行的。

4、不认真履行职位职责,失职失查,致使显现违纪违法偏向,或已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背法规、政策,违背职位职责弄虚作假的。

六、对不落实风险防控方法,监督不力,发生廉政问题、监管事故的行为。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近湖镇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乡镇村组工作职责及追究职责

乡镇村组工作职责及追究职责

全文共计1814字一、乡镇的工作职责1、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办事公开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为项目业主提供优质、高效、快捷、周到的服务。

2、加强群众法制教育,在本辖区内营造优化项目环境的良好氛围,不得出现因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原因引发的阻工挠工、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妨碍项目建设环境的行为。

3、对落户在本乡镇的项目和建设工程,乡镇政府要主动加强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的联系,每个项目要明确专人负责联系,积极帮助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协调好周边关系。

4、熟悉了解县内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协助项目业主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5、指导项目业主搞好项目选址、土地性质、权属、承包责任人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青苗补偿等工作;协调做好项目业主的取水、通电等有关工作。

6、协助项目业主做好工程建设的承包、招投标工作;7、组织巡逻队开展巡逻,做好项目建设秩序维护及安全保卫工作;积极调处项目建设中的矛盾纠纷,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8、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严格执行《税费明白卡》制度,对冶炼、煤炭企业严格按《税费明白卡》核定的标准收取,其他项目(企业)收费标准要遵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收费标准下限执收。

不准强迫项目(企业)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订阅各类报刊杂志,不准擅自向项目(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抵押金,不准借年审、年检、会议、检查、评比、咨询等名义收取费用。

9、认真为各项目解决属本乡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二、村组的工作职责1、加强对群众的引导和教育,为项目或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

2、对落户在本村组的项目和建设工程,要主动加强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的联系,每个项目要明确专人负责联系,积极帮助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协调好周边关系。

3、协助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做好项目论证、项目规划等前期准备工作;主动参与项目征地、补偿、供水供电等基础性工作,配合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处理好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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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岳池县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镇属站(所、室)工作人员、村(社区),适用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镇属站(所、室)负责人、村(社区)干部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镇评优评先资格,对镇属站(所、室)负责人、村(社区)干部予以告诫,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站(所、室)、村(社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该站(所、室)负责人、村(社区)干部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站(所、室)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工作未抓落实,被上级机关督查通报或被明察暗访查出问题遭通报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站(所、室)、村(社区)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站(所、室)、村(社区)不配合牵头站(所、室)、村(社区)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站(所、室)、村(社区)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镇属站(所、室)负责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站(所、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站(所、室)、村(社区)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站(所、室)、村(社区)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站(所、室)、村(社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站(所、室)、村(社区)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工作被上级机关督查通报受到严厉批评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七、追究镇属站(所、室)的行政责任,由镇监察机关实施;追究镇属站(所、室)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实施。

八、受到责任追究的镇属站(所、室)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九、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十、条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岳池县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处理。

有本制度序号三、四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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