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篇申论范文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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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邓建辉单人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丰富异常,具有多样性,与物质文化的构成要素不同而且更脆弱。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包含国内和国外两种类型,其权利性质应当界定为知识产权。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当注重以下原则:中央统筹原则、地方建制原则、权威评估原则、注重宣传原则、技术保障原则。

我国悠久的历史中存在着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是人民的精神财富,更是人民精神的源泉。

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使命。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危机,探讨如何从法律角度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固定的法律术语,其首次出现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发[2005]42号中,该通知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作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具有以下两个区别于一般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丰富异常,具有多样性。

参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定义的六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全部六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其数量上占有优势。

二、非物质文化相对物质文化而言更脆弱。

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了世界主流文化的冲击和吞噬,能够传承非物质文化的人员较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公约》为我国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契机,我国首先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05年 3月 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并于年底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 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规范支持。

同时,国务院决定从 2006年起,把每年六月的
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翌年 5月 20日,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确定了首批共 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所做的真诚努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及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即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责任的承担者。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这种责任的承担者。

一、国际主体。

2003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公约》,提到了如下几个宗旨和原则:第一,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的原则; 第二, 所有社团、个人和国际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当被尊重;第三,在国际层面、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上提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认识; 第四,在国际层面上开展合作和援助。

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公约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若干细则。

公约中涉及的主体大致有如下几个:联合国大会。

2007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特别强调了对于土著居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联合国科教文组织。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不但主持起草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而且还成立了“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机制,并积极开展国际援助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是通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应当说,该组织的作用尚未被完全发挥。

二、国内主体。

中央政府。

我国是单一制组织形式的国家, 中央政府具有较大的行政权力, 这种权力结构的分配使得我国有能力集中力量办大事,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这是一个有利条件。

我国可以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设立专门机构, 拨付专项资金,用
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而且,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正如前文述及,中央政府已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尽了很大的努力,表现出了极大的真诚。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适合的主体。

当地政府比其他地区的部门更为了解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最为恰当的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

传承人可谓是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 他们的技能就是该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精髓部分。

这些传承人肩负着保护、发展并且传承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

研究机构及学者。

研究机构和学者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作出研究和判断,同时也可以宣传这些宝贵的财富,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它们的价值,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媒体。

媒体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作出研究和判断,同时也可以对这些宝贵的财富进行更广泛的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

依据《公约》的定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该内容是指民间的传说、故事等文学作品。

语言文字更是记载了该民族发展的历史,同时,文字本身也是一种文化;表演艺术。

我国许多民族有着自己特有的歌曲、音乐和舞蹈;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典型的表现是特殊的庆典活动,这些特殊的庆典活动承载着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手工艺。

有些传统手工艺不仅仅是具有美感的工艺品,有的还表现为医药等等, 不但具有很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而且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和科学价值;其他形式的应当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学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性质应当界定为知识产权。

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
具有无形性,不具有实体性,其存在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第二,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第三,受其非物质性的决定,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者复制自己。

比照这些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具备这些特征,因而应当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其必须是依靠人们的口头表述、书面书写或者是其他表现形式存在。

第二,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则这些内容会永续存在、不会消失, 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

第三, 无论哪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可复制性,可以不断地复制和传播。

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是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指导原则
虽然目前从中央到地方, 从官方到个人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这些“濒危”的古老文化仍然没有摆脱消失的命运。

这是因为,在采取行动之时没有明确的原则作为行动的指导,因而经常是徒劳无功。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明确如下指导原则。

中央统筹原则。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能够集中全国最广泛的力量来完成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

同时,中央能够统计并且以宏观的视角来安排工作的重点,提高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这种统筹工作包括基本的技术指导, 发布保护类别名录和名单, 提供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 组织各地交流等。

地方建制原则。

在中央统筹部署之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建制问题,应当由地方政府来完成。

首先,这种做法符合中央集权但地方自治的国家基本组织形式。

第二,地方政府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情况以及当地可利用的资源更为了解,有利于迅速展开工作。

第三,当地政府了解当地资源并且能够更为便利地利用当地资源,可以更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因此,由当地政府制定的保护规则应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权威评估原则。

所谓权威评估原则即保护的内容、方式、方法以及程序都应当请相关的研究部门或者业内的专家学者予以权威评估,对其合法性、合理性、正
当性和有效性等问题进行论证,而后才能实施,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的规则对于社会秩序造成冲击。

注释
①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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