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0月27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合理便利】国家或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年9月1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各级财政、审计、卫生、工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2004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
2004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04年工作回顾2004年,西藏各族人民在区党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圆满完成了自治区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继续保持和发展了跨越式发展的好势头,继续保持和发展了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的好势头,继续保持和发展了社会局势日益稳定的好势头,继续保持和发展了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好势头。
———经济总量迈上新台阶。
西藏生产总值突破200亿元大关,经初步核算,达到211.54 亿元,增长12.2%,连续四年保持12%以上的增长速度。
———地方财力持续增长。
全年完成税收收入12.87 亿元,增长15%。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22.9%。
———开放水平有新提高。
游客人数首次突破100万人次,达到122.31 万人次,增长31.7%;进出口总额突破2亿美元,达到2.24 亿美元,增长38.7%。
———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加。
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861 元,增长10.1%,连续两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200元,增长1.8%。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2.7 。
———城镇就业超过预期目标。
又有1.5万人实现就业牞比预期目标高32.7%,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
一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九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注重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全面发展。
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无论是领导精力,还是扶持政策、资金投入,都全方位地向农牧区倾斜。
去年自治区对“三农”的投入达32亿元,仅财政涉农支出就达11.7 亿元,增长27.8%。
狠抓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乡村公路2231 公里,新建小水电站60多座,解决了22.4 万人的饮水困难,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特殊教
保护 了 耕 地 致 完 成 的 补 充 耕 地 项 目 未 能 及 时 向 国 土 资 源 部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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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存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案 影 响 了 新 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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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办 公厅转 发
教 育 厅等 部 门 关 于 西 藏 自 治 区 特殊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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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确保残疾人就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比例。
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福利性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
针对残疾人个体就业,中国残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下发了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切实的扶持。
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和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具体措施。
我国还制定了避免残疾人下岗的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发布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人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要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人职工下岗: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律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定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提出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明确要求。
2013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联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文件同时提出“放宽开考比例”“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考生创造良好考试环境”等便利措施,并制定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等监督落实要求。
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对2013年7部门文件的部分要求以国务院文件名义再次进行了强调,同时将“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残疾人就业”列入重点任务分工。
随着“十三五”规划的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国务院残工委成员单位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公务员。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7号《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三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四章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求职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培育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和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开、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为职工群众、青年、妇女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帮助。
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2.10.09【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2年9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二00二年十月九日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前述企业以外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城镇非股份制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和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是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四)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五)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六)负责失业保险金的预算、决算、统计、汇总和上报;(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区失业保险具体业务的指导、检查工作,并负责承办自治区直属、中直、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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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已经2011年9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白玛赤林2011年10月25日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具有西藏自治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积极的就业政策,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业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收缴等服务工作,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并监督相关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教育、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事业、企业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藏政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7〕5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就业质量持续提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经济与就业联动(一)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联动。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驱动为引领,处理好“十三对关系”,紧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积极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经济对就业的拉动能力不断增强。
加强经济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产业、贸易、金融、投资等政策措施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国税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产业发展与扩大就业协同。
不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文化创意、旅游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建立健全净土健康产业、全域旅游、特色文化、清洁能源、天然饮用水、藏医藏药、高原种养加、特色食品业等多元化产业体系,尤其在组建我区产业集团、内地大型企业在藏设立分支机构时,要把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作为重要指标,扩大当地劳动者就业比例,为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创造空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措施考核试卷
B)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未达到规定标准
C)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下滑
D)用人单位为非营利性组织
18.关于残疾人职工的劳动保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可以不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B)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
C)残疾人职工无需遵守劳动纪律
1.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______权利。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当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______以上。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______。
4.残疾人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单位相同岗位同期职工工资的______。
5.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______、______和______。
A) 1.5%
B) 2%
C) 3%
D) 1%
2.以下哪项不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
A)提高残疾人就业技能的培训费用
B)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费用
C)用人单位因安排残疾人就业而增加的经营管理费用
D)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的扶持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对象是()。
2.作用: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促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工作。意义:通过经济手段激励用人单位,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实现社会公平。
6.为了鼓励残疾人就业,政府可以给予用人单位______、______等政策支持。
7.残疾人职业康复的目标是帮助残疾人实现______、______。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______来确定的。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拉政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通知(2010年6月12日拉萨市人民政府拉政发〔2010〕67号公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置就业对象。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保障金缴纳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五条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政策宣传、应当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使用、管理、文书发放等工作;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统计等部门的配合下具体开展残疾人的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藏政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5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不断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西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和谐之基,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途径。
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促进就业与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提高他们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立了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两次召开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形成了《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藏党发〔2003〕4号)为基础,包括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配套文件为内容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
各部门紧密配合,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调控目标以内。
但是,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区就业压力不断加大,就业形势严峻。
城镇失业人员存量较大,城镇新增劳动力增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区外劳动力不断涌入等,形成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同时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会日趋突出。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定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提出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明确要求。
2013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联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文件同时提出“放宽开考比例”“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考生创造良好考试环境”等便利措施,并制定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等监督落实要求。
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对2013年7部门文件的部分要求以国务院文件名义再次进行了强调,同时将“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残疾人就业”列入重点任务分工。
随着“十三五”规划的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国务院残工委成员单位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公务员。
拉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拉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拉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已经2021年8月3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
市长果果2021年9月7日拉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政府的委托,负责开展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残疾人专(兼)职委员,协助做好残疾人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其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侮辱、歧视、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七条残疾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鼓励残疾人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八条鼓励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开展志愿助残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扶贫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学、出行帮助等服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7〕42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7〕42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9日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坚持分类救助、差异服务;(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四)坚持城乡统筹、适度保障;(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第四条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制定等工作;地(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配套措施,开展业务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责具体审批、终止和档案建立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日常服务工作,负责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日常看护等工作。
就业法规残疾人
就业法规残疾人残疾人群体在就业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困难。
为了保护残疾人的就业权益,我国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就业法规。
本文将探讨我国就业法规中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机会的增加和雇佣环境的改善。
一、残疾人就业现状残疾人在就业方面普遍面临许多困难。
一方面,他们因为身体或智力上的障碍,常常面临就业岗位的限制和招聘歧视。
另一方面,他们的技能和工作能力受到质疑,就业机会相对较少。
因此,残疾人就业的现状需要得到改善,并且需要有相应的法规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二、残疾人就业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些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主要法规:1.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规之一,它明确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并禁止对残疾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该法规要求雇主为残疾人提供适应其身体和智力需要的工作环境,并提供相应的工作设施和设备。
2. 《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也对残疾人就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规要求政府鼓励和支持制定适应残疾人就业需求的就业促进政策,并提供培训和就业援助。
同时,法规还规定雇主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该采取积极的招聘和培训措施。
3.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残疾人的就业权益进行了进一步的保护。
法规要求雇主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歧视残疾人,并对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此外,雇主还应为残疾员工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设施,并确保他们享有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待遇。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措施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国不仅制定了法律法规,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政策和措施:1. 就业援助政府提供就业援助,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帮助他们适应工作环境并提高就业能力。
同时,政府还为残疾人提供创业支持,鼓励他们自主创业。
2. 公益性岗位政府和社会组织设立了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藏人社厅发[2011]112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8.25【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1〕112号)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现将《西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细则》的要求,审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并按要求做好新老证件的换发工作,确保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及领取失业保险的劳动者,能够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开发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
届时,我厅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完善我区公共劳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及时指导各地(市)作好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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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5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已经2011年9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白玛赤林
2011年10月25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具有西藏自治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积极的就业政策,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业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收缴等服务工作,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并监督相关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教育、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事业、企业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多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联合
会每年按该单位所招用残疾人的年平均工资给予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或者招工时,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行业(岗位)外,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招用残疾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岗位和工种。
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比例计算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1人的,应当安排1人;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的,按照2名残疾人计算。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福利企业的资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其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确认。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