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版更新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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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总则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航速: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
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 节
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 节(泰州公路桥区下界浮以下:不得低于6 节)
第十二条各自靠右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实施追越需短时占用分隔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航速低于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
应到推荐航路航行,如因故不能进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没有推荐航路沿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
1)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2)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大型船舶可选择航路行驶
3)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二十条横越:
1)渡轮、靠离泊、进出锚地、服务区(见附件8)、河口,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2)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
第四章停泊
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见附件9)
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不能抛在海轮锚地和航道及分隔带内)
第二十三条紧急抛锚: 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
第五章避让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主动避让沿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
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
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
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及服务区的船舶
第二十五条在经过桥区、渡运区(见附件10)、码头、锚地、服务区、支汊流河口、施工区之前,
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
让。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六条小型船违规在深水航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大型船发生事故时,小型船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逆行的船舶与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行船舶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随意横越的船舶与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横越的船舶(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服务区/汊支流/专用航道等)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
责任
第三十条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此处附件有变动将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尺度,当有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航道左侧——面向下游,左手一侧为航道左侧(右侧略)
(三)大型船舶——L≥80m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
(四)小型船舶——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队(含吊拖船队)
(七)高速船——静水航速>19节(35 千米/小时)
(八)障碍性桥梁——在通航水域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
第三十四条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废止
附件1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
一、浏河口——荡茜闸(9#): 500m航宽水深(理论最低潮面)
二、荡茜闸——龙爪岩(26): 500m航宽水深(理论最低潮面)
三、龙爪岩——鹅鼻嘴(桥):≥200m 水深(理论最低潮面)
四、鹅鼻嘴——燕子矶(139):≥200m 实际水深(日—4 .30 日: )
五、燕子矶以上:≥200m 9m实际水深 (6 .1 日—9 .30 日: m)
六、设标原则:●设标原则:顺直双侧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加装信息助航装置
●单侧标间距:十四圩—浏河口<2600m 十四圩—慈湖河口<3000m
附件2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
一、浏河口—泰州桥区下界浮(福姜沙航段另有说明):
上行推荐航路(黑浮联线外侧)●下行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
福中深水航道右侧设下行推荐航路,航宽150米水深5米供小型船舶
下行使用(新)
二、泰州桥区下界浮——慈湖河口:
1)无下行推荐航路
2)上行推荐航路的设置航段为:
三江营河口(#93黑浮)——尹公洲(#103 黑浮)(黑浮联线外侧)
瓜洲河口(#112 黑浮)——栖霞油轮锚地(#130 黑浮)(黑浮联线外侧)
附件4 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
一、福姜沙南水道单向航路控制规定
(一)受控对象
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二)受控航段:#44—#46 #48—#52 #55—#57
(三)船舶等让水域:#41—#43 #46—#48 #52—#55 江阴大桥—#59(四)等让原则:逆流让顺流拟驶进让正在驶出拟始发等让正在通过(五)通过限制:不受福中、福北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南过境
二、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
(一)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二)受控航段:#105-1—#104(红) #100—#101
(三)船舶等让水域:控制段外附近的安全水域等让
(四)等让原则:逆流让顺流拟驶进让正在驶出
附件5 桥区水域通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