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件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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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课件 第4章--社会保障模式
4.文化条件
传统文化在德国社会保障模式的形成和发展 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德国文化中存在着根 深蒂固的统一思想,讲求逻辑和严格管理。
与西方其他国家相比,德国并不强调所谓民 主、人民主权以及议会至高无上的思想,而对 抽象思维和理论问题较为热衷。
社会保险型模式的特点
• 1.以劳动者为核心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对不同 的社会成员选用不同的保险标准。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建立的理论主要 是基于德国新历史学派的思想以及社会政策 协会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
曾经帮助德国宰相俾斯麦创建社会保险制 度的柏林大学教授瓦格纳认为,“国家是正 义的权力、道德的人格,作为施行这种政策 的主体,最居公平的地位,所以除依国家的 立法与行政的权力来实行改良外,别无他 途”。
3.理论基础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英国经济学家 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和威廉·贝弗里奇的社会福利思想。 但是,福利国家模式主张的社会变革有其限度,那就是不 改变生产资料的私人宗教被称为慈善之母,它对早期社 会保障制度的影响不仅表现在思想方面,而且也突出 地表现在实践活动中。同时,许多宗教团体直接主办 各种慈善事业,并一度成为西方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 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基本机制,时至今天仍在发 挥着补充国家正式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在社会文化 层面,英国也受到了北欧社会平等价值观的影响。
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不仅造成财政不堪重负。 第三,不仅造成私人、企业储蓄和投资能力
下降,还助长了公民的懒惰情绪。
第三节 强制储蓄型模式
1.强制储蓄型模式内涵 2.强制储蓄型模式建立条件
强制储蓄型模式内涵
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被保险 人的个人账户,强制所有雇主和雇员双方或雇员一方依法 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由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 个人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PPT课件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章、求职应聘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劳动关系的确认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劳动者:16周岁以上至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前 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更不能解除合同(严重违法乱纪者除外):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 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 关系。企业是用工主体,劳动者是劳动主体。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⑴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⑵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 ⑶劳动合同期限; ⑷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⑹劳动报酬; ⑺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
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1 如实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告知的内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 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劳动者应当告知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 本情况(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
2 禁止性规定: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 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 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不辞而别,从而影响企业生产、工作程序,给用人单 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劳动者应 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章、求职应聘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劳动关系的确认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劳动者:16周岁以上至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前 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更不能解除合同(严重违法乱纪者除外):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 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 关系。企业是用工主体,劳动者是劳动主体。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⑴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⑵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 ⑶劳动合同期限; ⑷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⑹劳动报酬; ⑺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
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1 如实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告知的内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 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劳动者应当告知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 本情况(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
2 禁止性规定: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 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 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不辞而别,从而影响企业生产、工作程序,给用人单 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劳动者应 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课件 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劳动。
三、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2
职责不同
➢社会保险是对丧失劳动能力和失去劳动
机会的劳动者承担生活保障责任,职责只 限于补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收入损失,因此, 它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特点手段。
➢社会保障不但包括所有国民一切可能遇 到的普遍危险,困难和损失的保障责 任,而且还包括社会发展方面的责任,如
➢社会保险是以社会劳动者为对象,在劳
动危险损失前提下发挥作用的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是以全体国民为对象,在任何
危险损失以及满足社会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作 用。
➢社会保障的作用就主要体现 在社会福利的发展方面。
四、社会保障的功能与意义 (一)社会保险的功能
1.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安定社会 2.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增进劳动者体质 3.促进生产发展,保证经济正常运行 4.为社会、为基层服务,方便群众生活
(4)由于劳动资源与生产资料配 置失衡因素所造成的劳动机会丧失 和经济收入损失。主要表现为失业 现象的存在。
2.社会经济发展是实现保险的经济基础
(1)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使剩余产品大量 增加,国家和社会因此有能力全面承担起 对广大劳动者的保障职责。
(2)社会分工细密使协作更加具有连锁 反应关系,人们在经济利益和生活安全 上彼此相互牵扯制约,一部分人的危险 可能导致劳动过程整体失衡,甚至引发 社会政治与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人们 有充分理由实行互助互济。
5.实行收入再分配,适当调节劳动分配, 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开始 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在 企业中进行。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恢复了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的
制度,变自我保险为社会保险; ➢二是把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企事业单 位职工和城镇劳动者; ➢三是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负
三、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2
职责不同
➢社会保险是对丧失劳动能力和失去劳动
机会的劳动者承担生活保障责任,职责只 限于补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收入损失,因此, 它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特点手段。
➢社会保障不但包括所有国民一切可能遇 到的普遍危险,困难和损失的保障责 任,而且还包括社会发展方面的责任,如
➢社会保险是以社会劳动者为对象,在劳
动危险损失前提下发挥作用的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是以全体国民为对象,在任何
危险损失以及满足社会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作 用。
➢社会保障的作用就主要体现 在社会福利的发展方面。
四、社会保障的功能与意义 (一)社会保险的功能
1.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安定社会 2.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增进劳动者体质 3.促进生产发展,保证经济正常运行 4.为社会、为基层服务,方便群众生活
(4)由于劳动资源与生产资料配 置失衡因素所造成的劳动机会丧失 和经济收入损失。主要表现为失业 现象的存在。
2.社会经济发展是实现保险的经济基础
(1)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使剩余产品大量 增加,国家和社会因此有能力全面承担起 对广大劳动者的保障职责。
(2)社会分工细密使协作更加具有连锁 反应关系,人们在经济利益和生活安全 上彼此相互牵扯制约,一部分人的危险 可能导致劳动过程整体失衡,甚至引发 社会政治与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人们 有充分理由实行互助互济。
5.实行收入再分配,适当调节劳动分配, 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开始 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在 企业中进行。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恢复了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的
制度,变自我保险为社会保险; ➢二是把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企事业单 位职工和城镇劳动者; ➢三是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负
《劳动法第四章》课件
保障作用
该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 支付等关键内容,保障了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
必要性
了解和操作该章规定的内容 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 必需。
《劳动法第四章》PPT课 件
欢迎来到《劳动法第四章》课件。本次课程将带你深入了解劳动法中第四章 的重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重点内容。
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在特定原因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有权解除劳 动合同,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的处理
1 调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解决争议,或请求劳动 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 仲裁
未经过调解或调解未达 成协议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 议仲裁。
3 诉讼
不存在与工会讨论或经 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 以提起诉讼。
总结
重要性
劳动法第四章的内容对于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重要 意义。
工资支付
1
工资标准
应按月享受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最
计算规则
2
低工资标准为基础,按照职务确定工 资水平。
劳动者按照劳动时间得到应付的工资
总额,按月支付工资报酬。
3
税务要求
用人单位应在发放工资前为劳动者代 扣代缴各项个人所得税、社保等。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一般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 安排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
休息休假
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享有的每日休息和法定节假日; 休假时间是劳动者因事假、病假、年休假等而不 需要参加工作、并依法得到工资报酬的时间。
第四章 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地区模式
我国不当劳动行为制度
《劳动法》《工会法》 《集体合同规定》《工 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等
引申:如何重构我国不 当劳动行为制度?
我国不当劳动行为的主体 类型既包括雇主的不当劳 动行为,也包括工会工作 人员对劳动者所为的不当 劳动行为。但没有确立工 会自身的不当劳动行为类 型。
“行政救济为主、司法 救济为辅”的模式
资方不得绕开工会直接与会员协商或允诺协商条件
双方应把协商成果作成书面正式文本
(三)协商结束后集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讨论时,应当有2/3 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1/2以上或者全 体职工1/2同意方获通过。若草案获得通过,经集体协商双方首席 代表正式签署后,集体合同成立。
基本
功能 3 • 决策功能
二、集体协商的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得采取过激行为
《集体 合同规 定》第 5条 (五项 原则)
三、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集体协商前的准备
集体协商前准备的逻辑进程
动议方就启动协商活动进行宣传并与对方进行协调沟通
引申:我国工会和会员权利的保护上,还有那些 不足?
(一)我国工会和会员的权利
①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
工 ②指导和帮助职工的权利 会 的 ③进行集体协商和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 权 利 ④提出意见、建议和交涉的权利
⑤调查与监督的权利
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 事务的权利
工
会
⑦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
第三节 集体协商
我国不当劳动行为制度
《劳动法》《工会法》 《集体合同规定》《工 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等
引申:如何重构我国不 当劳动行为制度?
我国不当劳动行为的主体 类型既包括雇主的不当劳 动行为,也包括工会工作 人员对劳动者所为的不当 劳动行为。但没有确立工 会自身的不当劳动行为类 型。
“行政救济为主、司法 救济为辅”的模式
资方不得绕开工会直接与会员协商或允诺协商条件
双方应把协商成果作成书面正式文本
(三)协商结束后集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讨论时,应当有2/3 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1/2以上或者全 体职工1/2同意方获通过。若草案获得通过,经集体协商双方首席 代表正式签署后,集体合同成立。
基本
功能 3 • 决策功能
二、集体协商的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得采取过激行为
《集体 合同规 定》第 5条 (五项 原则)
三、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集体协商前的准备
集体协商前准备的逻辑进程
动议方就启动协商活动进行宣传并与对方进行协调沟通
引申:我国工会和会员权利的保护上,还有那些 不足?
(一)我国工会和会员的权利
①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
工 ②指导和帮助职工的权利 会 的 ③进行集体协商和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 权 利 ④提出意见、建议和交涉的权利
⑤调查与监督的权利
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 事务的权利
工
会
⑦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
第三节 集体协商
第四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期限 试用期 违约金条款 竞业禁止条款
(一)劳动合同的条款
1、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所在,通 过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实现各自的合同目的。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已经生 效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实现各自的权利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的原则 亲自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的原则
第六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一、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一、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接受派遣 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按照用工单 位的用工需求招聘劳动者,并把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的一种特 殊的用工方式。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几项要求: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
(二)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基 础上经过平等友好的协商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易产生劳动纠 纷。
社会保障概论课件 第四章社会保障法制与管理
社会保障执法执法即法律执行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如人社部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政策和实施细则的抽象行政行为社会保障权益即有权获益涉及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客体社会保障诉权即当事人向法院仲裁机构专业性时效性强和其他具有公断权的机构提出请求通过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制环节社会保障司法制度当公民无法实现社会保障权益时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具有公断权的机构提出请求以维护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律适用即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4
第三节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机制和组织
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包括决策体制和执行体制两部分。 ➢ 社会保障决策体制应坚持国家“顶层设计、综合决策、一体化方案”的原则,
建立健全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 ➢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如下:
① 社会保障决策与执行分离 ② 适度提高统筹层级和依法界政府责任 ③ 依法建立平等协商与医药价格谈判与集采机制 ④ 充分发挥团购谈判能力和支付的激励作用,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效
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 社会保障基金概述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专用资金,包括国 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社会保险滚存资金、职业年金 计划资产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等
•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
,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以智能监控、协议管理为基础,建立行政执法机制
办理退休 工资待遇 健康档案 ……
• 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受益一生, 管理社保权益和个人信用
• 一个号、一个户、一窗口,全国统一的信息 标准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政策大数据库
• 理顺管理体制、打造运行机制、规范业务流 程、培育管理服务队伍
第三节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机制和组织
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包括决策体制和执行体制两部分。 ➢ 社会保障决策体制应坚持国家“顶层设计、综合决策、一体化方案”的原则,
建立健全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 ➢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如下:
① 社会保障决策与执行分离 ② 适度提高统筹层级和依法界政府责任 ③ 依法建立平等协商与医药价格谈判与集采机制 ④ 充分发挥团购谈判能力和支付的激励作用,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效
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 社会保障基金概述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专用资金,包括国 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社会保险滚存资金、职业年金 计划资产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等
•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
,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以智能监控、协议管理为基础,建立行政执法机制
办理退休 工资待遇 健康档案 ……
• 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受益一生, 管理社保权益和个人信用
• 一个号、一个户、一窗口,全国统一的信息 标准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政策大数据库
• 理顺管理体制、打造运行机制、规范业务流 程、培育管理服务队伍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未约定工作终止日期,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合同 一直有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合同期限,任务完成合同即终 止。
集体合同
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关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 等事项的协议。
试用期合同
用人单位与新员工签订的,用于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 求的短期合同。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01
02
03
用人单位违约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 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 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 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劳动者违约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合 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Part
0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工资法
工资法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特点
仲裁具有专业性、保密性和裁决的强制执行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与仲裁的关系
调解和仲裁是两种相互补充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进行处理。在仲裁过程中,调解也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通过调解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 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争议。
THANKS
医疗保险的管理与运营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待遇水平根据不 同地区和保险种类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 ,缴费越高,待遇越好。
医疗保险基金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运 营,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概 述
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 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 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 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 复的权利。
中国劳动法的发展
双方未约定工作终止日期,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合同 一直有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合同期限,任务完成合同即终 止。
集体合同
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关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 等事项的协议。
试用期合同
用人单位与新员工签订的,用于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 求的短期合同。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01
02
03
用人单位违约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 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 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 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劳动者违约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合 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Part
0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工资法
工资法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特点
仲裁具有专业性、保密性和裁决的强制执行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与仲裁的关系
调解和仲裁是两种相互补充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进行处理。在仲裁过程中,调解也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通过调解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 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争议。
THANKS
医疗保险的管理与运营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待遇水平根据不 同地区和保险种类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 ,缴费越高,待遇越好。
医疗保险基金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运 营,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概 述
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 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 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 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 复的权利。
中国劳动法的发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第四章
工
资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 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 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 四 章
工
资
五、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 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 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其具体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 院备案。
第 四 章
工
资
六、欠付最低工资的法律责任
1. 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 的20%赔偿金;
2. 欠付三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 的50%的赔偿金; 3.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 100%赔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 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 济补偿金。
案例3 吗?
保密费可以含在工资中
我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现在我 们公司老总硬性要求在保密合同中将保 密费含在工资中,且事前未与员工达成 一致意见,请教如何操作合适?能否对 技术泄密的情况赔偿金额多少比例给个 建议?
案例4 单位每月扣我30%工 资合法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销售员,现因我的 一些客户拖欠公司的货款,公司向我提出 由我负责收取这些欠款并每月扣发我30% 的工资直至欠款收足为止。请问公司的做 法合理吗?
答案:A
第 四 章
工
资
思考题 1.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由那些因素?
2.不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有哪些?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PPT课件
.
12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 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 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 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 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 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 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 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 格。
.
6
注意:
劳动法中的劳动,是指劳动 力的所有者将其劳动力有偿提供 给他人使用。区别于自我使用劳 动力的劳动。
.
7
(2)劳动力
劳动力是指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 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具 有以下特征:存在具有人身性、形成具 有长期性、储存具有短期性、投入具有 不可分割性、支出具有可重复性和不可 回收性。因此,劳动法对其保护有其特 殊性。
二为劳动者支付的劳动力的使用过程 而不是劳动产品成果。
.
21
案例1: 农民甲盖房,邻居乙前去帮工,每 日工钱10元,后乙在施工中不慎砸伤右小 腿,花去医药费3000元,养伤4月余,留有轻 微残疾。
本案中甲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这一主体条件,因 而不能适用《劳动法》解决其争议;甲乙之间存在的是普通的债权债 务关系,只能由民法来调整,甲应当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少许的残 废者生活补助费。相反,若甲合法注册有建筑工程队,乙是该队民工,甲 乙双方都是《劳动法》调整的主体,发生的伤害则为工伤,于是乙可以 依据《劳动法》获得多项保障,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养伤期间的医疗津贴、伤愈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 除后的经济补偿金等。可见一个付出劳务的法律关系,并非都是《劳 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能否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对劳动者关系 至为重要。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件)
· (四) 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 独立的法律部门
· (五) 劳动法与民法 、经济法及行政法的区 别
· 二 、劳动法的渊源: 即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 形式
1 、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劳动问题的基本
法 3 、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 4 、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 5 、地方性劳动法规
· 第三 , 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 性。
· 第四 , 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的二重 性。
· 第五 , 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思考与讨论
· 1 、 P6案例 · 2 、 P7思考
(二)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 动法的调整对象
· 1 、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 · 2 、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 3 、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劳动主体1
(社会组织)
劳动关系
劳动主体2
(劳动者)
劳动主体3
(劳动者)
劳动主体4
(用人单位)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
· 3 、劳动关系的特征P6-8
· 第一 ,劳动关系的主体 ,一方是劳动者 ,另一方 是用人单位 。即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提供 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 是一种他我结合。
· 第二 , 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
)
A. 国家机关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B. 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
C.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的相互帮工所形成的所形成的关系
D.合伙企业中的劳动关系 3、下列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是( )
A.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
B.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与其所在单位 之间的劳动关系
· (五) 劳动法与民法 、经济法及行政法的区 别
· 二 、劳动法的渊源: 即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 形式
1 、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劳动问题的基本
法 3 、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 4 、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 5 、地方性劳动法规
· 第三 , 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 性。
· 第四 , 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的二重 性。
· 第五 , 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思考与讨论
· 1 、 P6案例 · 2 、 P7思考
(二)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 动法的调整对象
· 1 、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 · 2 、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 3 、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劳动主体1
(社会组织)
劳动关系
劳动主体2
(劳动者)
劳动主体3
(劳动者)
劳动主体4
(用人单位)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
· 3 、劳动关系的特征P6-8
· 第一 ,劳动关系的主体 ,一方是劳动者 ,另一方 是用人单位 。即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提供 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 是一种他我结合。
· 第二 , 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
)
A. 国家机关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B. 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
C.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的相互帮工所形成的所形成的关系
D.合伙企业中的劳动关系 3、下列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是( )
A.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
B.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与其所在单位 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4章 工伤保险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一、因工负伤的认定
(四)在非本职工作中受到的事故伤害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抢险救 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 伤”,但也有观点认为因为兼职发生的工伤不能纳入工伤 保障范围,而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如果兼职是与国家利益 和公共利益有关的,那么应由国家补偿,而不是由工伤保险 承担。
行区别待遇的原则;
从支付依据上讲,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以被伤害者
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的原则;
从支付范围上讲,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
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
(一)医疗待遇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区别其完全丧
一、因工负伤的认定
(三)工伤认定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根据亚当·斯密关于工伤及其后果的论述,雇员在劳 动过程中受到职业伤害的一切后果都由其本人承担。
➢ 逻辑:雇主被认为不会诱发道德风险,工伤事故纯 属雇员的有意行为。
一、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及其基本逻辑
(一)“雇员自身责任”阶段
➢ 理论误区: (1)理论的假设前提是信息对称且完全,但是实际生活 中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 (2)雇主和雇员签订合同后,如果工伤由雇员自身承担, 这将会对雇主产生一种“负”激励; (3)没有考虑到雇员承担风险的能力。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件3
第四节
• 一、就业服务法
就业服务和管理
• 二、就业管理法
一、就业服务法
(一)就业服务法概述
•1、就业服务。就是就业服务主体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 提供劳动的社会服务。 •提供者是专门的就业服务主体(公立、私立;营利、非营利) •服务对象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内容是提供各种社会服务。 •获得就业服务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 •2、就业服务法。起步较晚,比较零散,以部门规章为主。劳 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指导办法》《就业训练规定》( 94)、《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96)、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0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07)
• (四)劳动就业法的体系 • • • • • • • • (1)就业调控法 (2)就业管理法 (3)反就业歧视法 (4)特殊群体就业保障法 (5)就业服务法 (6)职业培训法 (7)就业援助法 (8)失业保险法
二、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
1、狭义劳动权(职业获得权) 2、工作自由权(职业自由、自主择业权等) 3、就业平等权 4、就业服务权(含就业培训权) 5、就业援助权 6、失业保障权
一、劳动就业法的概念和体系
•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 •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 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特征: 1、主体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公民在主观上有就业意愿,或称公民出于自愿。 3、公民所从事的是合法的经济活动,以提供满足社会 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 4、公民从事这种社会劳动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 经营收入。
(二)就业服务法的内容
1、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P98) • 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和有 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2、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 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分析等信息发布制度) 3、就业服务对象 •《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 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 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 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 住地登记。”
第四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10
禁止性条款是指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立法明令禁止的条 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歧视条款 歧视条款是约定给予劳动者歧视待遇的合同条款。这种条款违背 了劳动者权益平等精神,被各国立法明令禁止。我国劳动立法精 神也禁止歧视条款。 2.保证金条款 保证金条款又称为押金条款,是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缴纳一定 数量货币或其他财物而在有特定违约或解约行为时不予退还,并 以此作为缔结劳动关系之前提条件的合同条款。 3.生死条款 生死条款是指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条款。
1.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 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 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期限。 2.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 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防止 劳动者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或其离职后到具有竞争关系企业工作 的一种措施。 3.服务期条款 服务期条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特殊待 遇而应为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合同条款。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含义不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在平等协 商的情况下,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2.合同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既可是法人,也可是社会组织或自然 人,而劳动合同的一方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 3.劳动者一方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在合同签订前后,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劳 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劳动合同 签订后,则是隶属关系。 4.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方向劳务接受方提供的是劳务行为的成果, 而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禁止性条款是指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立法明令禁止的条 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歧视条款 歧视条款是约定给予劳动者歧视待遇的合同条款。这种条款违背 了劳动者权益平等精神,被各国立法明令禁止。我国劳动立法精 神也禁止歧视条款。 2.保证金条款 保证金条款又称为押金条款,是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缴纳一定 数量货币或其他财物而在有特定违约或解约行为时不予退还,并 以此作为缔结劳动关系之前提条件的合同条款。 3.生死条款 生死条款是指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条款。
1.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 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 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期限。 2.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 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防止 劳动者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或其离职后到具有竞争关系企业工作 的一种措施。 3.服务期条款 服务期条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特殊待 遇而应为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合同条款。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含义不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在平等协 商的情况下,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2.合同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既可是法人,也可是社会组织或自然 人,而劳动合同的一方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 3.劳动者一方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在合同签订前后,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劳 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劳动合同 签订后,则是隶属关系。 4.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方向劳务接受方提供的是劳务行为的成果, 而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这一规 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 所谓合法,就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该原则必须
符合三项要求:
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3.劳动合同形式合法。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四、劳动法律事实 1、概念。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2、种类。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六、特殊劳动者的就业保障
(一)妇女就业保障 1、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2、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男女同工同酬 4、根据妇女特点安排工作 5、获得物质资助权。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 八、退役军人就业保障 九、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
第四章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
思考题
1、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它与劳动关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2、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第三章 劳动就业
一、劳动就业概述 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者报酬和福利。 (一)劳动就业的定义 广义: 狭义: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第五版)第四章
(2)不得在所从事的职业范围方面有关于民族、种族、宗教信仰
等方面的限制。
(3)不得在劳动者所从事的专业范围,包括就业前专业培训和中
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时,有关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方面的专业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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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
第二节 劳动就业的法律原则
四、男女就业权利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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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
第四节 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 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在我国,公民的 最低就业年龄标准为16周岁,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 成年人。使用童工行为属于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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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
第二节 劳动就业的法律原则
四、男女就业权利平等原则
(二) 男女就业权利平等的法律保障 1. 向妇女劳动者提供与男性劳动者均等的就业机会 2. 不得提高妇女劳动者的录用标准 3. 不得约定针对妇女劳动者的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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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
第二节 劳动就业的法律原则
一、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一) 国家促进就业原则的意义和内容
促进就业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劳动就业的一系列措施
的总称。
(二) 我国政府促进就业的措施
1. 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或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属成员,在规
定的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者
马工程《劳动保障法》教学 ppt课件
•62
三、国际劳动立法
(一)概念 又称国际劳动标准或国际劳工标准,指国际劳工组织制 定的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最低标准
(二)表现形式
•63
(三)产生背景
•64
(四)国际劳动组织
•65
《费城 宣言》
:
1.劳动者不是 商品 2.言论自由和 结社自由是不 断进步的必要 条件 3.反对贫困
•66
(五)国际劳工公约的类型
《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 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禁止就业歧视、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等主要
内容。
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
《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域外主要经验: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合理配置举证责任,强化就 业歧视的法律责任,等。
理论 基础
具体 体现
是劳动法诞生基础;是劳动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 ;由劳动关系人身性质的决定;是人自身发展的 需要
劳动就业与劳动合同订立;整个劳动合同制度的 基础;各种具体法律规范(加班、单方辞职、拒 绝违章指挥权、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等)
•29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
含 义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或者倾斜性保护
用人 单位 在个 别劳 动法 律关 系中 的权
利
•52
用人 单位 在个 别劳 动法 律关 系中 的义
务•53(二)“资”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资 方” 在集 体劳 动法 律关 系中 的权 利
•54
“资 方” 在集 体劳 动法 律关 系中 的义
务
•55
第三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国际劳动立法
(一)概念 又称国际劳动标准或国际劳工标准,指国际劳工组织制 定的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最低标准
(二)表现形式
•63
(三)产生背景
•64
(四)国际劳动组织
•65
《费城 宣言》
:
1.劳动者不是 商品 2.言论自由和 结社自由是不 断进步的必要 条件 3.反对贫困
•66
(五)国际劳工公约的类型
《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 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禁止就业歧视、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等主要
内容。
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
《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域外主要经验: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合理配置举证责任,强化就 业歧视的法律责任,等。
理论 基础
具体 体现
是劳动法诞生基础;是劳动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 ;由劳动关系人身性质的决定;是人自身发展的 需要
劳动就业与劳动合同订立;整个劳动合同制度的 基础;各种具体法律规范(加班、单方辞职、拒 绝违章指挥权、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等)
•29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
含 义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或者倾斜性保护
用人 单位 在个 别劳 动法 律关 系中 的权
利
•52
用人 单位 在个 别劳 动法 律关 系中 的义
务•53(二)“资”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资 方” 在集 体劳 动法 律关 系中 的权 利
•54
“资 方” 在集 体劳 动法 律关 系中 的义
务
•55
第三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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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将失业定义为:在进行 调查之前的4个星期内寻找过工作或期待着工 作,并且能在两个星期内开始工作但现在(本 星期)没有工作的人。
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并且有劳动能 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
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但充分就 业绝不是完全消除失业。
失业一般包括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且非 自愿失业是失业的绝对主流。非自愿失业一 般包括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 业、市场分割性失业
反之,如果一个学生的工作任务不只是全部 教育性计划的一部分,并且因他所进行的工 作而得到一些报酬,就可以认定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系的 存在。
如果在校生不仅仅只是实习,而是事实上取 代了雇主的常规性雇员,在校生遵守雇主的 规章制度,工作的期限较长,且雇主支付了 相当的工资,则不宜一概否认 。
三、失业
1982年,在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统 计大会上,给失业下了标准定义,失业是指 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以下条件者: (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用也未自谋职业者; (2)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用或自谋职业者; (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一般为 1个月)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 业者。
在校实习生(受训生)
在确定某人是否为职业受训者时,美国法院 通常会遵循以下标准:这种培训与学生在职 业学校所接受的训练必须相似;这种培训必 须是为了受训者或学生的利益;受训者或学 生必须没有取代常规的雇员;提供培训的雇 主不得从受训者或学生的活动中得到实际利 益;雇主没有义务在培训期结束后使受训者 或学生自动获得工作;双方都明确知道培训 期结束后,受训者或学生不能获得任何工资。
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
(一)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范围 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就业主体应包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一节劳动就业与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 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
有劳动愿望的公民,获得有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 的职业。劳动就业的特征是: 1.劳动就业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 能力。 2.劳动者有就业的愿望。 3.就业的要求是公民获得报酬。 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 会的劳动;
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长期存在。 二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压力依然很大。 三是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四是来自 新成长劳动力和农业劳动力向城镇及非农领 域转移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五是劳动力市 场不规范。六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 后。
“就实现工作权利而言,国家提供就业机会和 培训劳动者并不是它的慈善义举,而是它的 义务。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我们应该理 直气壮地要求国家为我们服务,而不是国家 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感恩戴德。”
一、就业促进的责任主体 (一)政府 就业促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是就业促进的最
主要责任主体。 1.市场经济背景决定就业促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萨缪尔森:“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
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 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 忌。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 带来的经济缺陷。”
2.失业的危害性决定就业促进是政府的基本 职责
国际劳工组织题为《全球就业议程》的报告 的开篇语:“工作是人们生活的核心。不仅 是因为世界上很多人依靠工作而生存,它还 是人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以及为后代带来 希望的手段。这使得工作成为社会和政治稳 定的一个关键因素。”
3.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的要求
充分就业就是指消灭了周期性失业、市场分 割性失业而存在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 自愿失业的就业状态。
摩擦性失业产生的原因是人们因为职业市场 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以及有职位空缺的雇主和 寻找工作的人互相之间都要花时间去寻找产 生的在工作和进出劳动力之间的持续流动过 程。
结构性失业是由于作类型与寻找工作的人的 不匹配所产生的。这种不匹配可能与个人的 技能、学历、地理位置或年龄相关。在结构 性失业情况下,市场上同时存在着工作空缺 和失业者。
二、劳动就业人员的范围
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在从事 有报酬或收入职业的人。
2.有职业但临时没有工作的人。 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正在家庭经营企业或
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庭成员,在规定的时 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人。
就业的范围,一般只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所 使用的劳动力,从事家务劳动、参加义务劳 动或以工代赈劳动、进行生产自救的人员, 以及在军队服役的军人、在学校学习的学生 等,不包括在就业人员的范围内。
(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 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团体
《就业促进法》规定:(1)“人力资源市场” 是是对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毕业 生就业市场等各类市场的总概括。(2)人力资 源市场中介机构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 业中介机构。(3)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包括职 业教育和培训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和用人单位等。(4)相关的社会团体包括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 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它们协助人民 政府开展就业促进工作。
在建国初期,针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严重失 业问题,国家提出了“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 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三中全会后的方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 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 针。
十四大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就业方针: 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 就业。
第二节 就业促进主体
周期性失业(有时叫需求不足失业)。这种失 业产生的基本原因是经济中总需求不足以为 求职者创造足够的工作。
下岗是与上岗相对应的概念,从法律角度来 理解是指:劳动合同期未满,因生产经营的 原因,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 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离岗不离厂”
四.我国劳动就业方针
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并且有劳动能 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
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但充分就 业绝不是完全消除失业。
失业一般包括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且非 自愿失业是失业的绝对主流。非自愿失业一 般包括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 业、市场分割性失业
反之,如果一个学生的工作任务不只是全部 教育性计划的一部分,并且因他所进行的工 作而得到一些报酬,就可以认定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系的 存在。
如果在校生不仅仅只是实习,而是事实上取 代了雇主的常规性雇员,在校生遵守雇主的 规章制度,工作的期限较长,且雇主支付了 相当的工资,则不宜一概否认 。
三、失业
1982年,在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统 计大会上,给失业下了标准定义,失业是指 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以下条件者: (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用也未自谋职业者; (2)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用或自谋职业者; (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一般为 1个月)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 业者。
在校实习生(受训生)
在确定某人是否为职业受训者时,美国法院 通常会遵循以下标准:这种培训与学生在职 业学校所接受的训练必须相似;这种培训必 须是为了受训者或学生的利益;受训者或学 生必须没有取代常规的雇员;提供培训的雇 主不得从受训者或学生的活动中得到实际利 益;雇主没有义务在培训期结束后使受训者 或学生自动获得工作;双方都明确知道培训 期结束后,受训者或学生不能获得任何工资。
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
(一)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范围 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就业主体应包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一节劳动就业与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 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
有劳动愿望的公民,获得有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 的职业。劳动就业的特征是: 1.劳动就业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 能力。 2.劳动者有就业的愿望。 3.就业的要求是公民获得报酬。 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 会的劳动;
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长期存在。 二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压力依然很大。 三是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四是来自 新成长劳动力和农业劳动力向城镇及非农领 域转移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五是劳动力市 场不规范。六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 后。
“就实现工作权利而言,国家提供就业机会和 培训劳动者并不是它的慈善义举,而是它的 义务。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我们应该理 直气壮地要求国家为我们服务,而不是国家 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感恩戴德。”
一、就业促进的责任主体 (一)政府 就业促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是就业促进的最
主要责任主体。 1.市场经济背景决定就业促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萨缪尔森:“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
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 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 忌。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 带来的经济缺陷。”
2.失业的危害性决定就业促进是政府的基本 职责
国际劳工组织题为《全球就业议程》的报告 的开篇语:“工作是人们生活的核心。不仅 是因为世界上很多人依靠工作而生存,它还 是人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以及为后代带来 希望的手段。这使得工作成为社会和政治稳 定的一个关键因素。”
3.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的要求
充分就业就是指消灭了周期性失业、市场分 割性失业而存在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 自愿失业的就业状态。
摩擦性失业产生的原因是人们因为职业市场 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以及有职位空缺的雇主和 寻找工作的人互相之间都要花时间去寻找产 生的在工作和进出劳动力之间的持续流动过 程。
结构性失业是由于作类型与寻找工作的人的 不匹配所产生的。这种不匹配可能与个人的 技能、学历、地理位置或年龄相关。在结构 性失业情况下,市场上同时存在着工作空缺 和失业者。
二、劳动就业人员的范围
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在从事 有报酬或收入职业的人。
2.有职业但临时没有工作的人。 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正在家庭经营企业或
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庭成员,在规定的时 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人。
就业的范围,一般只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所 使用的劳动力,从事家务劳动、参加义务劳 动或以工代赈劳动、进行生产自救的人员, 以及在军队服役的军人、在学校学习的学生 等,不包括在就业人员的范围内。
(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 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团体
《就业促进法》规定:(1)“人力资源市场” 是是对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毕业 生就业市场等各类市场的总概括。(2)人力资 源市场中介机构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 业中介机构。(3)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包括职 业教育和培训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和用人单位等。(4)相关的社会团体包括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 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它们协助人民 政府开展就业促进工作。
在建国初期,针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严重失 业问题,国家提出了“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 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三中全会后的方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 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 针。
十四大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就业方针: 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 就业。
第二节 就业促进主体
周期性失业(有时叫需求不足失业)。这种失 业产生的基本原因是经济中总需求不足以为 求职者创造足够的工作。
下岗是与上岗相对应的概念,从法律角度来 理解是指:劳动合同期未满,因生产经营的 原因,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 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离岗不离厂”
四.我国劳动就业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