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违法线索登记表
违法线索登记表编号:2017-2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编号:2017-2调查机关:嘉善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时间: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22日承办人:陆建飞、陆建中当事人: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名称: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地址: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2号格林豪泰6楼二、违法事实:现已查明,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
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
三、违反的法律法规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四、处罚依据和处理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和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请局集体会审决定。
承办人签名:年月日违法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名称和编号:2017-2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时间:2017年4月6日地点:国土局308会议室主持人:郑利平记录人:徐立忠审理(会审)人员:郑利平(局长)、怀林明(副局长)、沈晓春(副局长)、陆川根(执法局局长)、郑东英(办理中心)、陈旭东(地籍、利用)、黄雪东(法制科)、吴金根(耕保科)、徐立忠(执法局)、陆建飞(罗星所)案件承办人员:陆建飞、陆建中审理记录: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秘佃伟和石方军的案子判决书
秘佃伟和石方军的案子判决书案件概述本案涉及被告秘佃伟和石方军涉嫌合谋犯罪的指控。
经过庭审和审理,法庭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证据和事实作出了以下判决。
被告人身份介绍1.被告秘佃伟,男性,年龄32岁,籍贯河南省郑州市。
在本案中被指控为主要犯罪嫌疑人。
2.被告石方军,男性,年龄28岁,籍贯湖北省武汉市。
在本案中被指控为从犯。
案件事实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和法院审理过程中所呈现的证据,以下是本案的事实经过:1.2019年5月10日晚上8点左右,在某小区内发生一起抢劫案。
被害人张某报警称,在回家途中遭到两名持刀歹徒抢劫。
2.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并通过现场摄像头录像资料锁定了两名嫌疑人。
3.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秘佃伟和石方军在案发当晚有重大嫌疑。
通过对二人的调查取证,掌握了他们的通信记录、银行流水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4.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还从秘佃伟的住所中搜出了与抢劫案相关的物品,包括被害人丢失的手机等。
5.在审讯过程中,秘佃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石方军是共同作案的从犯。
证据分析根据法庭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以下是对证据的分析:1.摄像头录像资料:公安机关提供了案发现场附近摄像头拍摄到的视频资料。
视频清晰显示两名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持刀行凶。
经过比对,确认其中一名嫌疑人为秘佃伟。
2.通信记录:经法庭调取和分析,秘佃伟和石方军在案发当天频繁通话,并有多次涉及抢劫等违法活动的内容。
3.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提供的资料,秘佃伟和石方军在案发前后有大额现金存取记录,与抢劫案发生前后时间吻合。
4.搜查证据:公安机关在秘佃伟的住所中搜出了被害人丢失的手机等物品,这些物品与抢劫案相关。
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法庭认为被告秘佃伟和石方军在本案中存在重大嫌疑,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合谋实施了抢劫犯罪。
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抢劫、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违法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名称及编号:涉嫌破坏基本农田XX自然资立〔2019〕XX号时间:2019年5月23日地点:XXXXXX主持人:XXX XX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记录人:XXX审理(会审)人员:XXX(XX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长);XXX(XXX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大队长);XXX(监察股工作人员);XXX(规划股工作人员)列席人员:案件承办人员:XXX、XXX XXX审理记录:XXX:请案件承办人员汇报XX县XX镇XX村村民XX 涉嫌破坏基本农田建设养猪场的调查情况及处罚建议。
XXX:现在由我代表案件承办人员就XXX镇XX村村民XXX涉嫌破坏基本农田建设养猪场的行为进行汇报,请予以审理。
当事人基本情况:XXXX,男,汉族,1969年07月14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农民,XX县XXX镇XX村人,家住: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手机):XXXXXXXXX。
一、基本情况第 1 页共 5 页2019年5月6日,经核对XX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卫星遥感监测图斑(XXXXXX),发现XX县XX镇XX村村民XXX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涉嫌破坏XX镇XX村后卧处的基本农田建设养猪场。
2019年5月7日,承办人员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60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XXX涉嫌破坏基本农田建设养猪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经查,2017年4月中旬,当事人XXX为解决一家人经济问题和照顾其爱人(左手残疾),利用自家位于XX镇XX村XX处的责任田,在没有得到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着手进行土地平整。
2017年4月底XX县XX镇国土资源所发现XXX在上述地点疑似存在违法占地行为,立即给予口头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当事人停止施工待办理完整手续再进行建设,当事人表示同意。
但在2017年7月XX镇国土资源所再次巡查时发现XXX已将养猪场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养殖。
案件审理情况汇报记录
案件审理情况汇报记录
根据我所负责的案件审理情况,我将汇报如下:
案件审理情况汇报记录。
我所负责审理的案件是关于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
事故发生在去年十月,造成了一名行人受伤,双方当事人一直未能就责任和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讼程序得以启动。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先是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采集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行人受伤情况记录、交通监控录像等。
随后,我们进行了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然而,由于双方对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调解工作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调解无果后,我们便开始了诉讼程序。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法官也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审理。
在此过程中,我们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诉求,同时也依法保障了双方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和证据调查,我们最终作出了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我们认定事故责任主要在于车辆驾驶员的过失行为,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我们也对受伤行人的损失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计算,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审理、公正裁决的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同时,我们也不断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总的来说,本案的审理工作虽然经历了一定的复杂性和困难,但最终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我们将继续努力,为更多类似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更加优质和高效的司法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镡某与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镡某与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9【案件字号】(2020)甘12行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海涛王彩霞安武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镡某;成县公安局;李某2;王某【当事人】镡某成县公安局李某2王某【当事人-个人】镡某成县公安局李某2王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成县公安局【本院观点】证据1系规范性文件,证据5系成县公安局一审未提交审批表原因的陈述,故对上述两份材料不作为证据采信;证据2系公安机关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虽在一审中未提交,但该证据是程序性材料,且成县公安局一审未提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证据4系客观形成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第三人复议机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1-26 23:28:28镡某与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甘12行终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镡某,干部,住成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住成县,系镡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刘某1。
委托代理人宋某。
原审第三人李某2,干部,住成县。
原审第三人王某,干部,住成县。
上诉人镡某诉被上诉人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徽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7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杨德禄与叶城县公安局、喀什地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德禄与叶城县公安局、喀什地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3【案件字号】(2020)新31行终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帕提古丽艾则孜郭斌阿依先木古麦麦提热依木【审理法官】帕提古丽艾则孜郭斌阿依先木古麦麦提热依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德禄;叶城县公安局;喀什地区公安局;程福友【当事人】杨德禄叶城县公安局喀什地区公安局程福友【当事人-个人】杨德禄程福友【当事人-公司】叶城县公安局喀什地区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刘柯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柯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柯【代理律所】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德禄;程福友【被告】叶城县公安局;喀什地区公安局【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叶城县公安局作出的叶公(依提)行罚决字【2019】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喀什地区公安局作出的喀地公复决字【2019】0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杨德禄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一审法院提交庭前阅卷的申请,故杨德禄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涉案的送达回证及询问笔录系一审法院存档材料无须调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第三人复议机关视听资料勘验笔录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2021-11-05 06:59·张灰灰zhy一、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刑事案件有错案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人民法院对刑事冤假错案要敢于监督,要敢于纠错,要敢于追责!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件审理记录
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审理记录共5页第1页案由: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案审理时间: 2012 年 5 月15日 10时 10分至 10 时 55 分审理地点:泌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四楼局长办公室主持人:张国柱职务:案审委主任委员、局长记录人: 董金美审理人员姓名及职务:李阳(案审委副主任委员、纪检组长) 齐文杰(案审委委员、稽查队长) 董金美(案审办主任、法规股长)朱晓东(案审委委员、食品股长)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韩强(案件主办人、稽查队副队长)审理记录:张国柱:现在开始开会,今天召开案审会,审理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案。
参加本次案审会的委员共5名,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议程有四项,一是请案件主办人韩强介绍案情和拟处理意见;二是请案审办董主任介绍案件的初审情况;三是请今天参加会议的委员对该案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四是请参加会议的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下面先请案件承办人员韩强介绍案情和拟处理意见。
韩强:2012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韩强、赵泽、王印功对泌阳县兴源门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彩色铁制门产品品合格证上标注有“浙江兴源门业有限公司,产笔录页共5页第2页地:浙江”等字样。
该公司不能提供出生产和销售记录。
经双方清点,现存该种产品10合。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共生产彩色铁制门10合,成本价450元/合,销售价500元/合,货值金额5000元,产品现已售完,无法召回,违法所得5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单1份、现场照片1份、调查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XX年以来,在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办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依纪依法审案能力,不断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把我办案件审理工作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
现将我办纪检案件审理工作报告一、领导重视,为案件审理提供组织保证办党组认为案件审理是查办违纪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纪案件的一项法定程序,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各种违纪违法分子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办党组对案件审理工作非常重视。
为此,我们始终把纪检监察审理紧紧抓在手上,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进一步细化措施,全面推行案件审理责任制,把案件审理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
二、加大业务学习,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加强业务学习是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
把案件学习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办党组认真组织学习了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案件查处工作的法定程序。
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是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并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实践中切实贯彻执行。
在学习中不断改进学习方式方法,注重把学习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
三、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纪检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全面履行党章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质量。
国家层面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案是我国国家层面的一起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涉及XX省某市某区。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XX省某市某区发生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一家化工企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导致周边河流污染,严重危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该化工企业为某化工厂,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擅自改动生产工艺,导致大量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周边河流。
经过检测,该河流中的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数十倍。
三、案件处理1. 立案侦查接到举报后,XX省公安厅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某化工厂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深入调查,专案组掌握了该厂非法排放废水的证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抓捕。
2. 查封扣押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当地政府依法对某化工厂进行了查封扣押,防止其继续排放污染物。
同时,相关部门对周边河流进行监测,确保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3. 审判经审理,法院认为某化工厂的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罪,依法判决该厂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
四、案件影响本案的成功处理,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影响:1. 提高了环保执法力度。
本案的成功处理,展示了我国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零容忍态度,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
2. 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受害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有力地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3. 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案的处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4. 提高了全社会环保意识。
本案的曝光,使更多的人关注到环境污染问题,提高了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五、案件启示1. 政府应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
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审议案件记录
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审议案件记录
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纪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
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
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
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
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
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
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关于冯尚斌严重违纪违法案的审理报告
关于冯尚斌严重违纪违法案的审理报告冯尚斌严重违纪违法案审理报告1. 概述•冯尚斌严重违纪违法案是一起严重的党纪政纪案件,涉及到冯尚斌在担任某职务期间的违纪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该案件经过调查取证、审理等程序,形成了本次报告。
2. 案件背景•冯尚斌曾任某单位领导职务,在该职务期间,他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
•冯尚斌的违纪违法行为经过初步审理已经初步确认,正式审理将对其罪行进行深入调查和判定。
3. 审理结果•经过正式审理,冯尚斌被认定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1.滥用职权:•冯尚斌在职务期间,违规批准了一系列项目,涉及的资金使用不严谨,且并未按程序履行审批义务。
2.贪污受贿:•冯尚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涉及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
3.玩忽职守:•冯尚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尽职守,对重要项目的合规性未进行有效审核,导致严重后果。
4. 严重性评定•冯尚斌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性评定如下:–滥用职权:严重程度2级。
–贪污受贿:严重程度1级。
–玩忽职守:严重程度3级。
5. 处罚决定•根据党纪政纪处罚有关规定,对冯尚斌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2.终身禁入党、政府及相关职业领域。
3.追缴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其他相关纪律处分措施。
•冯尚斌严重违纪违法案的审理报告就此结束,该案件的处理彰显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对外传递了反腐倡廉的强烈信号。
•希望此案件能成为其他党员干部的警示,以此为鉴戒,净化党风政风,建设廉洁政府。
7. 下一步工作•根据冯尚斌严重违纪违法案的调查和审理结果,我们将进行以下工作:1.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发生。
3.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加强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4.加强党内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党员干部积极揭发批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案件审理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
经过对本案的充分审理和调查取证,我作为法庭的法官,现就本案作出如下审
理报告:
首先,本案的案情是指被告小李在某日晚间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口时,因超
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对方车辆和人员的损害。
经过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可以确定小李的超速行驶是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
其次,根据我对本案的审理和调查,小李在庭审中承认了自己的超速行驶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被告提供了部分赔偿金,并表示愿意支付对方车辆和人员的损失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于小李的超
速行驶行为,我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对方车辆和人员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鉴于小李在庭审中的态度良好,愿意承担责任并支付赔偿金,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责令其支付对方车辆和人员的损失费用。
最后,在审理过程中,我也注意到了被告小李的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考虑到
其家庭经济压力较大,我建议法庭在判决中适当考虑减轻其赔偿责任,并对其进行教育和警示,以期其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我建议法庭对被告小李从轻处罚,并责令
其支付对方车辆和人员的损失费用。
同时,对其进行教育和警示,以期其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行为。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合理地作出判决,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就是本案的审理报告,谢谢。
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被告有犯罪的线索却拒不移交,这构成违法吗?
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被告有犯罪的线索却拒不移交,
这构成违法吗?
谢邀!
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却拒不移交公安、检察部门,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同时该意见规定: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根据上述规定,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检察部门,是其法定义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也就是说,法官拒不移交犯罪线索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你所谓的线索确实属于犯罪线索的基础上的。
中院副院长田野判决书
中院副院长田野判决书引言本文是关于中院副院长田野的判决书。
在本文中,将对田野的罪行进行详细的陈述,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理和证据的充分呈现,我们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程序。
案件背景田野是某省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担任该职位已有多年。
然而,根据举报和调查发现,他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事实陈述滥用职权根据调查,田野在担任副院长期间,滥用职权为亲属、朋友及其它特定人员提供了不当帮助和便利。
他通过违规操作案件流程、干预审判过程以及其他手段来谋取私利。
这种滥用职权不仅违反了司法公正原则,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受贿行为调查还发现,田野曾多次收受他人的财物和礼品,以换取对方在审判中的优惠待遇。
这些受贿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廉洁自律的要求,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田野还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大量财富。
他利用职权干预司法程序,操纵案件结果,从中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证据呈现书面证据根据相关文件和调查记录,我们收集到了大量书面证据,包括田野与他人之间的来往函件、电子邮件、短信等通信记录。
这些证据清晰地揭示了田野滥用职权、受贿以及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行为。
口供证据我们还对多名目击者进行了询问,并获得了他们对田野违法行为的口供。
这些目击者详细描述了田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做出的违规操作和不当干预。
财产调查通过对田野的财产进行调查,我们发现了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巨额资金流动。
这些资金流动与田野的职务和收入明显不符,进一步证实了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法律制裁滥用职权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根据本案中收集到的证据,田野在担任副院长期间多次滥用职权,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原则。
因此,我们决定以滥用职权罪对其进行定罪。
网贷平台违规挪用借款人资金案件审理进展
网贷平台违规挪用借款人资金案件审理进展尊敬的读者: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贷平台违规挪用借款人资金案件的审理进展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该案件的审理进展进行论述,提供客观而详细的信息,旨在让读者对该案件有全面的了解。
一、案件背景近期,某网贷平台因被指控挪用借款人资金一案备受瞩目。
据报道,该平台于2018年成立,经过短短两年时间,其运营规模迅速扩大,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其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涉嫌挪用借款人资金。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催促法律机构加快审理进程。
二、审理进展截至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并在法庭上进行了数次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将依法公正地审理该案,并对涉案人员的违规行为做出判断和制裁。
审判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1. 事实查清阶段:法院会充分调查、采证,查清案件涉及的事实,包括借款人资金使用流向、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情况。
2. 证据收集和审查阶段:法院会搜集并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评判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定能够作为审理依据的证据。
3. 辩论和质证阶段: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将提供公平的辩论机会,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并通过质证证人等方式进行辩护和反驳。
4. 判决阶段:经过严谨的审理程序和综合评估,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对案件的判决。
判决结果可能包括对网贷平台进行处罚,对挪用资金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等。
三、司法机关的处理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司法机关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监督和处理涉案人员:1. 暂停网贷平台运营: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已暂停该网贷平台的运营,并对其进行调查,以确保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冻结涉案资金:司法机关已冻结涉案网贷平台的相关资金账户,以便查清挪用资金的具体流向和金额。
3. 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根据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其进行相应的追究。
4. 保障借款人利益: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将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并妥善安排资金返还工作,以尽快恢复借款人的损失。
王丙珍、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黄花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丙珍、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黄花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黑10行终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秀玲赵英宝李慧宇【审理法官】赵秀玲赵英宝李慧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丙珍;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黄花派出所;牡丹江市公安局;孙宝民【当事人】王丙珍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黄花派出所孙宝民【当事人-个人】王丙珍孙宝民【当事人-公司】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黄花派出所牡丹江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张春发黑龙江张春发律师事务所;王某某曦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陈静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春发黑龙江张春发律师事务所王某某曦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陈静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春发王某某曦陈静【代理律所】黑龙江张春发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丙珍【被告】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黄花派出所;孙宝民【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终止案件调查的原因系认定该案不存在违法事实,而王丙珍是否构成轻微伤不是公安机关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依据,而本案应围绕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王丙珍关于本。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鉴定结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4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国土资源厅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整个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听证告知书、集体讨论记录、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予以文字记录。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章启动程序第五条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