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浅析留学人员创业扶持政策对完善大学生创业环境的启示
浅析留学人员创业扶持 政策对完善大学生创业环境 的启 示
项 目进行 扶 持 。 09年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 障部 在《 于 业 小 额 担保 贷 款 “ 20 关 绿色 通 道 ”1 中关 村 科 技 园 区 内 的 1对 2 , 印发 实施 中国 留学 人员 回 国创 业 启 动 支持 计 划 意 见 的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 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 提供担保 通 知》 人社 部 发 [ 0 ]1 号 ) ( 2 912 中规 定 , 0 人力 资 源 和 社会 期 限 为一 年 以内 ( 含一 年 ) 企业 贷 款额 度 原则 上 在 10 , 0 保 障部 决 定 ,实 施 中 国 留学 人 员 回国创 业 启 动 支 持计 万元 以 内的小 额担 保 贷款 。
发 展性 和成就 型创业 , 例如 , 留学归 国人 员 的创业 , 为其 家 , 事 部与 各省 、 人 市人 民政 府 共建 留学人 员创 业 园 2 9
提 供政 策 支持 ; 同时 , 于起 步 晚 、 功率 低 、 展 潜 力 家 【 留学 人员 创业 园 的建设对 加快 开发 留学人 才资 源 , 对 成 发 l 】 。 巨大 的大 学生 创业也 要 给予相 应 的政 策支 持 , 断完 善 促 进我 国高新 技术 产 业 发展 , 化创 业 环境 , 有 重要 不 优 具 大学 生创业 的环境 。相对 大学生 创业 来说 , 留学归 国 意义 。 对
青岛市在《 关于加快我市 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的意
提 出 , 国鼓 励 和支 持有 条件 的创业 园 引进 或 设立 专 业 见》 我 中规定 , 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 、 生产等 用地 可按 协议 方 式办 理 土地 出让 手续 ,并 享 受 国家 、 省 化 的风险 投资 基金 或创 业 基 金 。 20 年在 江 苏 南京 设 立 了全 国第 一 个 由 留学 人 员 市规 定 的最 低限 价优 惠政 策 , 地 出让金 一 次缴 纳有 困 08 土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4]111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17
【实施日期】2004.1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府办[2004]111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支持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助学基金)是政府注资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用于资助我市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专项基金。
助学基金由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
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基金筹措、管理及发放工作。
第三条助学基金来源为每年市财政拨款100万元,从慈善万人行活动募捐和市民政局福利彩票收益中各拨款50万元,并吸收社会各界捐款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贫困家庭是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村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元的家庭(此标准随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以及因突发性灾祸而致贫的家庭。
第五条助学基金资助对象为中山市贫困家庭的在读大中小学学生。
在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助。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中人社发〔2023〕9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23〕9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中国中山留创园扶持政策体系,有效规范扶持资金管理,现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扶持对象、申请条件及扶持标准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五章拨付程序第六章监管第七章附则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13〕268号)、《中国中山留学人员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国中山留学生创业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是指市、镇街两级财政列支专门用于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含分园)(下称“留创园(分园)”)入园创业企业发展的经费,包括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补助、港澳政府支持项目落地补助、企业参展办会补助、项目推荐奖励、创业扶持资金等经费支出。
本办法所称入园企业是指符合《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投融资、法律、财税、人力资源、市场开拓、管理咨询、创业服务等专业服务的境内外中介机构以及推荐优质项目的境内外企业、商协(公)会、研究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创业启动经费申请表申报说明【模板】
编号: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 创业启动经费申请表公司名称:项目名称: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申报说明一、根据《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申请表,申请人须如实填写。
二、本申请表中“编号”由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统一编制和填写。
“公司名称”是指已获得入园资格的企业名称。
三、留学人员资格:1、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2、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含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国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3、在港、澳、台地区留学和进修学习的同等条件人员;4、取得国家承认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及外国籍人员;5、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审批的其他同等条件人员。
以上留学人员须提交相关的身份认定材料。
四、创业启动经费支持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依法设立,注册地址和营运总部设在留创园及其分园所在镇区内;2、留学人员须拥有30%及以上股份为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可以是资金股或者技术股; 3、留学人员须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所投资项目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相关技术。
五、经费申请额度最高为200万元。
六、本表必须在计算机上填写,提交打印件及相关资格证明附件,同时交验原件,包括学历证明、营业执照、项目附件等,一式九份,经申请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留创园(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
七、申请程序:1、请按要求编制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等附件材料(请参见“附件列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起装订;2、留创园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创业启动经费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工作;3、市人社局根据留创园(分园)所在区管委会、镇政府和区办事处审议确定的资助额度,拨付相应的创业启动经费;4、申请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承诺书承诺的使用范围使用创业启动经费。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13〕268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有关规定,设立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统筹管理,专门用于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含分园)(以下简称“留创园(留创园分园)”)建设及入园创业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支持创新、注重效益和加强监督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人社局是扶持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预算、年度安排计划、日常管理等工作,组织项目评审、确定资助额度、开展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审核,保障留创园(留创园分园)工作经费、补贴资金正常使用,组织实施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翠亨新区管委会”)及设立留创园分园的镇区负责每年组织对所在镇区留创园(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的运营状况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留创园(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对资金项目单独核算;负责启动经费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和资金发放,对入园企业日常管理及进行年度评估,切实加强园内企业扶持资金监管。
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优惠政策
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优惠政策1.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扶持金)扶持对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退军人、军转干部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补贴标准给予5000元创业扶持金。
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扶持金,不得重复享受。
补贴申请办理创业登记满6个月的次月。
向经营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扶持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吸纳劳动者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招用3人(含3人,法人除外)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可按年度或一次性提出补贴申请,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助服务窗口预申请后,到企业所在地人社分局办理补贴申请。
自助服务窗口网址:8011/ggfwweb/3.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扶持对象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本省城镇户籍持有《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证》(注明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办理就业登记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其本人及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1、用人单位招用扶持对象,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之和的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设立“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用于我市紧缺适用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等。
第二章发放标准和条件第三条发放标准(一)市政府特殊津贴。
属于《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中山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以下简称《人才导向目录》),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1.第一层次可享受每月5000元;2.第二层次可享受每月3000元;3.第三层次可享受每月2500元;4.第四层次可享受每月2000元;5.第五层次可享受每月1500元;6.第六层次可享受每月1000元。
市政府特殊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逐月发放,享受期累计不超过3年。
(二)购房补助。
属于《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在我市落户并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可按下列标准享受购房补助:1.第一层次可享受100万元;2.第二层次可享受50万元;3.第三层次可享受40万元;4.第四层次可享受30万元;5.第五层次可享受20万元;6.第六层次可享受10万元。
购房补助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5年发放,第一、二年各发放10%,第三、四年各发放20%,第五年发放40%。
用人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购房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50%。
(三)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资助。
获省批准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在省给予专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获市批准引进的,给予100万—1000万元资助。
留学生归国创业政策
留学生归国创业政策归国创业,对于现在的留学生来说已经是计划中的事情了,然而现如今有什么政策是关于留学生做创业的?看完店铺整理的留学生归国创业政策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留学生回国你知道你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吗?1、留学生购买免税车政策 1、以学习和进修为目的,无论公派或自费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一学年以上;2、完成学业或进修结束后二年内回国定居工作;3、毕业或进修结束后首次入境未超过一年;4、有免税指标(学习期间连续在外180天计一个免税指标,中途回国停留时间不超过1个月可连续计算);5、免征进口零部件关税。
这是汽免税车生产企业在进口零部件时上缴的关税,对留学回国人员免征这部分关税后,企业可到海关办理退税;6、留学生回国购买免税车,具体是指能够免除所购汽车零部件中的进口关税和车辆购置税(约占整车价格的11.7%)一般情况下,两者加起来合约占整车价格的15%;由于涉及到进出口零部件的退税和购置附加税的免征,所以购买免税国产汽车要办理:汽车生产地海关有关手续,到工厂直接购买并办理运输手续, 使用地车辆提取手续,使用地发票工商验证及免征购置附加税手续,验车、上牌照手续。
异地奔波,办事程序繁琐会给购车者带来很多不便。
(申请者可以与免税车中介代理商取得联系,委托代办好相关事宜,直至提取免税车,代办手续费因机构和车型而不同)7、根据不同车型费用不用,总体的优惠费用在0.71—15.21万元间;8、车型不同,需要等待的购买时间也不同,一般车型为2—3个月,快者为一个半月左右,而紧俏车型如迈腾、CC等则须等待3—6个月时间。
申请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前到中国使馆教育处开具);2. 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3. 护照; 4. 户口簿;身份证; 5.《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在户口所在地海关,供职单位盖章) 6. 在职证明(供职单位开具)。
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设立“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用于我市紧缺适用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等。
第二章发放标准和条件第三条发放标准(一)市政府特殊津贴。
属于《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中山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以下简称《人才导向目录》),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1.第一层次可享受每月5000元;2.第二层次可享受每月3000元;3.第三层次可享受每月2500元;4.第四层次可享受每月2000元;5.第五层次可享受每月1500元;6.第六层次可享受每月1000元。
市政府特殊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逐月发放,享受期累计不超过3年。
(二)购房补助。
属于《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在我市落户并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可按下列标准享受购房补助:1.第一层次可享受100万元;2.第二层次可享受50万元;3.第三层次可享受40万元;4.第四层次可享受30万元;5.第五层次可享受20万元;6.第六层次可享受10万元。
购房补助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5年发放,第一、二年各发放10%,第三、四年各发放20%,第五年发放40%。
用人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购房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50%。
(三)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资助。
获省批准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在省给予专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获市批准引进的,给予100万—1000万元资助。
【留学生创业政策】 “海归”创业最高可获补贴60万
海归求职网()-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留学生创业政策】“海归”创业最高可获补贴60万11月13日,中山市科技局和市人事局联合印发了《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对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补贴限额达60万元,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在中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新印发的文件规定,凡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在中山新登记注册开办的企业,经市科技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凭认定文件即可到市人事局申请办理各项优惠政策。
从企业设立之日起两年内,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一次性补贴。
企业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给予投资额3%补贴,最高补贴限额60万元。
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在中山市留学生人员创业园新注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可申请创业补贴外,还可申请贷款贴息补贴。
自企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一次性贷款贴息补贴。
三年合计贷款利息发生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贷款利息发生额20%的补贴,贷款贴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据悉,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主要参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要求企业创办人员应符合《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所规定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范畴。
同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具备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中山市科技局有关人员介绍,为了方便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市科技局规定每年分四批认定,分别在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人社分局:现将《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园资助第三章运营补贴第四章招商和落户奖励第五章租金补助第六章骨干企业奖励第七章品牌宣传补贴第八章引才奖励第九章科研团队奖励第十章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第十一章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第十二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三章附则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29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对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按年度给予租金补贴、运营补贴和骨干企业奖励、引才奖励、平台建设奖励、活动项目奖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考核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高质量发展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为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进一步加大海外引才引智力度,着力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高质量发展打造成为全国极具影响力的一流留创园和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核心示范区,为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科技动能和人才支撑,特制定本措施。
一、提升服务保障,打造人才高地(一)提供全方位的便捷服务。
构建完善的服务支撑体系,提升园区运营管理信息化智慧化水平,健全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在中山市科创人才中心设置中山市国际人才“一站式”(火炬区)服务窗口,增设“中山市外籍人才服务专区”,通过“一窗通办、并联审批”,实现外国人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只跑一次”。
大力推动园区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二)引进港澳青年科技人才。
对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并落户留创园的港澳创业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照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一次性落地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鼓励园区企业吸纳港澳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基层就业补贴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等政策。
引进香港工联会和澳门街坊总会等社会团体为入驻港澳创业青年提供生活服务,打造港式澳式特色服务,打通对接港澳双创要素的通道。
(三)整合博士博士后科创资源。
以留创园为主体平台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建广东省博士博士后创新(中山)示范中心。
依托留创园主园区创设首个“中山市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园”。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赛事、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赛及省赛奖的市外优质项目落户留创园的,按照其获得奖金的1:1比例给予一次性落地资助,国赛、省赛、市赛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优化人才服务保障措施。
加大人才公寓供给,每年筹集不少于100套优质人才公寓,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免租入住人才公寓,免租入住期最长3年。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项目创业启动经费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项目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和《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其分园的入园项目申请启动经费补贴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留创园(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创业启动经费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以及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条项目评审工作一般在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1次。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初审第五条新入园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工商注册信息(属新迁入的)后的3个月到2年内,可申请项目启动经费补贴。
- 1 -第六条入园企业申请项目启动经费补贴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三)申请人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四)申请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学历、资历、业绩证明材料及在职凭证;(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六)公司章程;(七)验资报告;(八)申请人及企业自有资金投入及使用证明(如固定资产投入和研发投入证明等);(九)附有企业公章的最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申请企业成立一年以上的,须提供经会(审)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十)其他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获立项文件、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技术合作协议或合同、融资证明、资助证明、荣誉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九份。
申请材料必须准确、详细、真实可靠。
- 2 -第七条留创园(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常年受理入园企业提交的项目启动经费申请材料,应对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中山市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吸引和集聚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总体目标是:从2011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引进1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努力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国际先进行列。
二、主要对象本办法所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人才。
引进的硕士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博士一般不超过55周岁(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重点引进以下人才和团队:1.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的研究工作,拥有学术技术成果处于该领域前沿,其研究项目能推动我市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半导体照明、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快速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2.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拥有具备较好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能推动我市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指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企业,经认定评审后,可享受下列“5个100”优惠政策:1.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从企业创办之日起2年内,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
企业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3%的补贴,补贴总金额最高100万元。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9日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建站补助第四章博士后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第五章其他经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资金的设立,旨在为我市引进和培养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融入双区建设提供科研型人才支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经国家、省批准或备案的,在我市建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我市暂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基地)、博士工作站(简称博士站)引进、培养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所需资金。
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市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融资担保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有偿使用资金,用于相关产业领域企业(项目),具体额度由各产业资金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方案,经报市政府审定后,按预算程序报市人大审查批准。
省级财政分配给我市负责管理分配的专项资金的投入管理,遵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13〕28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投入目的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增加产业投资资本供给,扶持企业发展,引导信贷和社会资金投入我市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的各项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中有偿投入的资金,以及以前年度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方式到期回收的本金和所产生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注重效益、滚动发展、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运作方式第六条由市国资委组建专门的专项资金运营公司——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运营公司),创新运作财政扶持资金,支持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包括:(一)股权投资:选择优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其发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8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8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二日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珠海市政府共建的国家级创业园。
为了贯彻落实我市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发展战略,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珠海创新、创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珠府〔2002〕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驻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建立创业园管理议事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
协商会议主要负责研究解决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中的突出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吸引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的政策建议;指导各区、经济功能区以及各部门做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珠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议事协商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条创业园设在珠海高新区。
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可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孵化基地须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应配套措施。
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来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项目合作的接待、咨询服务;(二)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务处理、融资平台、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系列服务;(三)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以及产品展示等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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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解读
为加强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说明
(一)落实市委工作要求。
2017年3月28日,中山市委出台《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2017〕2号文),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加强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镇区开设留创园分园,根据入园企业创新创业情况,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对留创园、人才创新创业生态园入园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启动经费补贴。
市委要求,各镇区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据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了该《办法》,就留创园管理办公室和入园企业项目扶持经费补贴作
出相关规定。
(二)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一方面,通过对留创园入园企业的资金扶持,激发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吸引和集聚更多优秀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出台扶持资金有关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发挥最大效益。
(三)遵循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13〕268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有关规定,设立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扶持资金的性质和来源。
《办法》的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扶持资金的性质和来源。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专门用于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含分园)(以下简称“留创园”或“留创园分园”)建设及入园创业企业发展的资金。
扶持资金的设立依据是《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
(中山发〔2017〕2号)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有关规定。
(二)关于有关单位和部门职责。
《办法》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镇区管委会(办事处)、留创园及其分园管理办公室、其他部门(企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扶持资金的管理部门,财政局是扶持资金的统筹部门,各镇区管委会(办事处)是扶持资金的执行单位,留创园及其分园管理办公室是扶持资金的使用单位。
(三)关于扶持资金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分两类:一是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翠亨新区分园管理办公室及其他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管理办公室。
二是经专家组评审、留创园(留创园分园)所在镇区审批和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的留创园(留创园分园)入园企业。
其依据是《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第十五条规定。
(四)关于资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文)第十五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镇区开设留创园分园,根据入园企业创新创业情况,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对
留创园、人才创新创业生态园入园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启动经费补贴。
按照上述规定,该办法确定留创园及其分园管理办公室年度工作经费不超过100万元,入园企业创业启动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办法》第十条进一步细化扶持资金的资助标准和使用范围,其中留创园及其分园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用于留创园及留创园分园日常管理、服务设施建设、入园项目引进等,创业启动经费用于入园企业创业项目孵化、产品研发、仪器设备购置、中试投产、改善科研生产条件以及开展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但都不能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五)关于扶持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拨付方式。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留创园(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拨付方式;《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申请创业启动经费的入园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创业启动经费的申请程序和拨付方式,拨付方式明确为一次性划拨给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及其他留创园分园所在镇政府、办事处财政专账,由指定银行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计划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该条规定参考了中山市科技局2018年印发的《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至专账,由银行
根据申报书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并由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六)关于扶持资金的监管。
为了切实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资金支付风险,《办法》明确了六条规定,其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是规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第十五条规定,留创园(留创园分园)所在区管委会或镇区、监管银行与受资助企业,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银行监管职责,银行应积极履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第十六条第三款是兜底条款;第十七条规定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方式,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及其他分园所在镇区政府的监督方式。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一)三方协议的内容。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留创园(留创园分园)所在区管委会或镇区、监管银行与受资助企业,应签订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的具体内容另行确定。
(二)承诺书的内容。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承诺书承诺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受扶持的留创园入园企业法人代表应签订有关承诺书,按照承诺的范围和用途依规使用扶持资金,承诺书的内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