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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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PP项目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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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 〔2014〕96号)
(四)发改委发布
2014.12.0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1996.03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2014042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2012122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20121105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2010073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湖南平安虹安三发改委发布201405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201308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2013080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2013072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201305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201304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2013040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201212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201210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201107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201106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201011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2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六大领域: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新36条”发布后,国家发改委还将出台作为指导性文件,细化拓宽民间投资的操作。

其后,央行和银监会将制定相关金融政策;财政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工信部将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有关部委将合力扫清拓宽民间投资道路上的障碍。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社会事业领域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

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金融服务领域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录国发〔2010〕13号权威解读编辑本段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北京、上海、天津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为贯彻落实《规划》,现通知如下:一、尽快开展前期工作(一)分解落实规划任务。

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规划,明确辖区内各市县近远期的建设任务。

市县供水主管部门要将规划任务逐一落实到工程项目,并组织和监督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认真实施。

(二)加强项目技术论证。

抓紧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项目立项审批前,要根据水源水质、供水设施状况、地质条件等,参照《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制定技术对策与方案,并充分进行技术论证,确保工程技术适用、建设规模合理,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水厂改造项目应考虑水质检测和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要求,配置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和应急净水设施;管网改造项目应采用优质管材和配件,有条件的地区应同步建设水量、水压及关键水质指标的在线检测设备。

(三)加快工程项目实施。

要加快工程项目的实施,定期汇总项目建设情况并加强监督指导。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6•【字号】鄂政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民间投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坚持“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向民间资本开放。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应坚持“有需则让、不与民争利”。

(一)加快推进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电信、市政公用、农林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投资体制改革和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民间资本投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基础设施运营监管,采用项目业主招标、独资、控股、参股、承包租赁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可经营性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

进一步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推进相关领域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创造良好条件。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清单)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清单)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深化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非经营性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项

城市非经营性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项

公路,城际(市)轨道交通,公共租赁住房,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EPC+BT方式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BOT方式政策介绍和运用(2013年版第5 版)xxxx 律师1,囯务院鼓励和支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领域1.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 年)1.1.1 界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政府(包括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的投资范围1.1.2, 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能力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1.1.3 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近年又批准地方政府建设债券发行),表现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1.2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清理整顿融资平台同时,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1.3,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2010年5月13日),又称“新36条”细化2005 年国务院“非公36 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通信和交通运输等领域1 .4,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 2012]463 号)1.4.1, 地方性政府债务规模过大,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借债行为,142, 地方政府及所属机构原则上不得承做BT不得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143, 但是,可以承做BT的属于政府性债务的项目,仅局限在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44, 重申地方政府不能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包括平台公司BT债务,不能承担任何承诺,担保,1.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3]36号)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1.5.1, 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1.5.1.1, 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1.5.1.2, 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1.5.2, 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5.3, 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1.5.4, 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1.5.5, 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出台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36条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该意见共有36条,为了与非公经济36条相区别,故被简称为“新36条”。

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

“新36条”主要内容●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参与电力建设。

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

●鼓励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

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

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

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企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PPP项目法律法规政策汇总(最新最全)

PPP项目法律法规政策汇总(最新最全)

PPP项目法律法规政策汇总(最新最全)序号发文机关发布日期文号文件名称法律1全国人大会常委会1999.08.30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全国人大会常委会2014.08.31主席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3全国人大会常委会2014.08.31主席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国务院发布4国务院办公厅2002。

09.10国办发〔20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5国务院2004。

07。

16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6国务院2005.02.19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7国务院2010.05.07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8国务院办公厅2010。

11.26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9国务院2011。

12。

20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0国务院2013。

09.06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11国务院办公厅2013。

09。

26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12国务院办公厅2014.06。

14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13国务院2014。

08.08国发〔2014〕28号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14国务院办公厅2014.08.11国办发〔2014〕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15国务院2014。

09.21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16国务院2014。

09.26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17国务院201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6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6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大力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建设、运营和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拓宽投融资渠道,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有效手段;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增强投资内生动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扩大公共领域民间投资,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制定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突出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构建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为重点,分类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建设,对经营性领域,以市场化运营为主;对回报较高的准经营性领域,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对收益不高的准经营性领域,通过政府补贴吸引民资;对纯公益性领域,推动政府购买服务。

具体操作上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支持。

对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各级政府应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二是公平公正。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针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或准入门槛。

三是风险可控。

必须确保政府债务保持在合理范围,同时确保工期、质量、安全控制等合理可靠,严防各种不确定性风险。

四是突出重点。

结合我省实际,当前重点推进医疗、教育、污水垃圾处理、供水、工业地产、公路、铁路、水利、金融、养老等领域引入民间资本。

五是试点先行。

在上述重点领域筛选一批企业或项目进行重点示范,通过贴息、补助或购买服务方式适当予以支持,力争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苏政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我省推进科学发展和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一)深刻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民间投资总量突破1万亿元,达到11746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62.6%,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事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挖掘民间资本蕴藏的巨大投资潜力。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

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

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将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成为社会投资的主要力量;要确立民间投资在行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资本将成为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民营企业将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大部分科技创新活动由民间投资发起或参与。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泉政办〔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振投资信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民间投资平等市场主体待遇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

禁止排斥、限制和歧视民间资本行为,各级各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附加条件,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

落实福建省促进社会领域投资潜力相关办法,抓紧解决健康养老、医疗康复、技术培训、文化体育等领域民间资本准入门槛高、互为前置审批等问题,形成多方参与、多元供给格局,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及时承接衔接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推进重点领域减权放权,提高放权含金量,最大限度为市场主体松绑,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在项目选址及立项、方案及施工图审查阶段分别嵌入“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审查机制,实行“一口收件、并联同审、限时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5.29•【文号】国税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见附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政策》为指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间投资新36条全文

民间投资新36条全文

民间投资新36条全文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国发【2010】13文件

国发【2010】13文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新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新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座谈会。 全国政协副主席、 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座 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出席会议并讲话。
谈会 由全 国工商联 副主席庄聪生主持 , 全国工商联副主 中央统战部 有关部 门负责人 , 全国工 商联各 国 家发 展 改 革 委 投资 司 司长 王 晓 涛 介 绍 了 “ 席孙 安民 , 民 各直属单位负责人 , 民营企业 家代表 等共 6 余人 0 间投 资 3 条 ”制定 的 有 关 情 况 , 对 文 件 精神 进 行 部 门、 6 并
了解读 。
参加 了座谈会 。 天骥) E e t 要 大 w v n sI 闻 事
3 条" 6
鼓励和引导 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本刊讯 《 国务 院关于鼓 励和 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 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00 1 号 ) 月 1 ( 2 1 ]3 5 3日发布 。 第五到第 十条意见鼓励 和 引导 民间资本进入 基础 文件 明确指 出,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的 产业 和基础设施领 域 。第十一 到第十三 条意见鼓 励和 同时, 毫不动摇地鼓励 、 支持和 引导非公 有制经济 发展 , 引导 民间资本进入 市政公 用事 业和政 策性住房建 设领
第二十三 到二十六条 意见推动 民营企业加 强 自主创新 “ 3 新 6条”的第一 到第 四条意 见是进 一步 拓宽 民 和转型升 级。第二十七 和二十八条 意见是鼓 励和 引导
间投资 的领 域和范 围。鼓励和 引导民 间资 本进入法律 民营企业 积极 参与 国际竞争 。第二 十九到第 三十二条 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 单对 民间资本 的四条意 见针对为 民间投资创造 良好环境 。第三十三 不得 设置附加条件。在一般竞争性领域 , 为民间资本 营造 到第三 十六 条的 四条 意见是 加强对 民 间投资 的服 务、 要 更广阔的市场空间。要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 、 指导 和规范管理。( 民 荣书霞)■

国36条

国36条

新国36条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

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9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9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93号2011年8月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发挥民间投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按照与民营经济发展相结合,与市场取向改革相结合,与金融创新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广泛调动民营企业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按照非禁即入、国民待遇和机会均等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进一步打破传统壁垒,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进垄断行业和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社会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通过业主招标、经营权转让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投资建设我省公路、桥梁、水运、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地方铁路等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收费公路建设,对拟建、在建和运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参与建设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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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要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要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意义市政公用事业是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有限的公共资源,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是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是加快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市政公用事业多元化投资格局,完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运行效率和产品服务质量;有利于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建设质量,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和社会生产生活需要。

二、进一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竞争。

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

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

实行分类指导。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环节的实际,采用合适的途径和方式,有序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强化政府责任。

确保政府对市政管网设施、市政公用公益性设施和服务等领域的必要投入。

加强行业监管,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二)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途径和方式。

要进一步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放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政府可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广泛、充分发布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关信息,在招标、评标等环节中,平等对待民间资本,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完善价格和财政补贴机制。

逐步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合理的价格,使经营者能够补偿合理成本、取得合理收益。

研究建立城镇供水、供气行业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实行煤热联动机制,全面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建立并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运营费按月核拨制度。

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利或非营利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为社会提供服务。

(五)加强财税、土地等政策扶持。

坚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和公用性的性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同样的税收和土地等优惠政策。

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既有优惠政策。

政府投资可采取补助、贴息或参股等形式,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风险。

要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准予划拨使用。

(六)拓宽融资渠道。

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积极利用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市政项目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七)加强技术指导服务。

各级政府要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国有企业的科研、人才、技术等优势,为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提升民间资本公平竞争的能力。

各级市政公用行业学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吸纳民营企业入会,建立民间资本反映诉求和信息沟通渠道。

(八)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充分发挥行业信息对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为民间资本投资者提供宏观政策和国内外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信息,及时发布行业政策、市场需求、建设项目、行业发展规划、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增加政策透明度,保障民营企业及时享有相关信息。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际竞争,承揽国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和服务,提高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

三、落实政府责任,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九)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各地要加快制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资本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性规定。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间资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反映其合理要求。

积极研究《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立法工作。

(十)确保政府投入。

要加大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必要投入,加快完善基础设施,确保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管网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的投入。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健康有序发展。

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的,涉及转让、出让市政公用企业国有资产的价款,除用于原有职工的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外,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享用基本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

(十一)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市政公用产品与服务质量。

健全市政公用产品、服务质量和工程验收等标准规范,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和检查。

严格按照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定点、定时监测。

监测结果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

完善特许经营制度,严格组织实施。

要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制度的要求,规范市场准入,完善退出机制,认真签订和执行特许经营项目协议,加强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监管,确保项目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

组织编制市政公用事业近、远期发展规划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组织并督促有关方面和相关市政公用企业予以实施。

加强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监管,通过产品和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防止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产运营和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十二)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

要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妥善应对重大安全和突发事件,防范和及时化解运营风险。

要制定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

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必要时,上一级主管部门可跨区域组织技术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十三)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完善公众咨询、投诉和处理机制,建立及时畅通的信息渠道,尊重公众的知情权。

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将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信息、企业经营状况等关系公众利益的重要信息,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投资、建设、生产、运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抓好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

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高效运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引导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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