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举证时限的理论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探析
因 为 此 点 , 定 期 间 才 不 致 落 空 。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的 历 史 阶 限
段 , 追 溯 至 历 史 上 的 法 定 顺 序 主 义 和 随 时 提 出主 义 。法 可 定 顺 序 主 义 阶段 是 举 证 时限 制 度 的最 早 立 法 阶段 , 又 经 历 后
了随 时提 出 主 义和 限制 随 时提 出 主 义 阶段 。 两 大 法 系 各 个 从
义 ” 即 当 事 人 在 法 庭 辩 论 终 结 前 , 庭 审 理 的 各 个 阶段 均 可 , 法 提 出证 据 [ 。这 反 映 在 现 行 的 《 事 诉 讼 法 》 1 5条 、 1 2 a ] 民 第 2 第 3 条 、 1 3 和 第 1 9条 等 条 文 规 定 上 。 高 院 《 于 适 用 ( 第 5条 7 最 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 干 具 体 问题 的 意 见 》 7 若 第 6条 规 定 :人 民法 院对 当事 人一 时 不 能 提 交 证 据 的 , 根 据 具 体 情 “ 应 况 , 定 其 在 合 理 期 限 内提 交 。 当事 人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确 指 有 困 难 的 , 在 指 定期 限 届 满 之 前 . 应 向人 民法 院 申 请 延 期 。 ” 虽 然 此 条 为 当 事 人 规 定 了举 证 期 间 . 未 涉 及逾 期 后 证 据 是 却 否 还 可 以被 采 纳 , 否 还 具 有 证 据 证 明 的 效 力 , 以 学 界 普 是 所 遍 认 为 我 国 并 未 规 定 举 证 期 限 。也 就 是说 , 国 允 许 当 事 人 我
在 庭 审 中 经 常 搞 突 然 袭 击 . 者 一 审 不 提 供 证 据 , 二 审 或 或 在 再 审 中提 出证 据 , 到 拖 延 诉 讼 的 目的 。这 不 仅 违 反 了诚 实 达
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新问题与新对策
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新问题与新对策摘要: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以来,其进步意义有目共睹。
然而,现阶段该制度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适用中尚存诸多细节问题和制度漏洞有待完善,例如何谓理由成立、证据失权的要件是什么。
本文尝试从制度本身和法律适用两个维度发现新问题,提出新对策,为该制度的完善和适用提供微薄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举证时限;新问题;新对策举证时限制度在经历了经验提炼和理论论证的漫长“洗礼”后,终于在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为实现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型铺平了道路。
一方面,该制度的确立具有现实的进步意义,从诉讼理念到制度设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另一方面,从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可知,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仍处于初步确立阶段,许多方面并不成熟,这就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制度做更深入的研究,以推进制度完善的进程。
一、民诉法修正前后之规则比较(一)保留之处1.保留了证据失权这一(广义的)制裁方式。
修正前,诚然一些学者主张:“通过费用制裁取代证据失权,建构以费用制裁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
”[1]但新民诉法保留证据失权的法理基础在于:其一,此次修订将“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为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证据失权提供了正当依据;其二,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证据失权都已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并已成为各国立法的必然趋势。
其三,现代程序法除追求公正外,还要兼顾时间与经济效率价值取向。
2.保留了举证期间由法院指定的方式。
《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了两种举证期间的确定方式:法院指定;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认可。
本次修订保留了前者,对后者的态度未于明确。
学理上,后者更符合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法理。
(二)修正之处1.迟延举证的法律后果:从“单一模式”迈向“多元选择适用模式”。
修正前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只有证据失权一种,修正后增加了训诫和罚款两种制裁方式,并且以说明理由为前提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首先 ,在确定举证时 限的方式 上看 ,双方 当事人协商确 定举证 时限的 ,必须通过法院 的认可 ,这与法 院指定举证时 限并无 太大 区别 ,可 以把这两种方式并 为一种 ,均改为法院 指 定举 证时限。并且在条文 中增加 补充 规定 ,要求在法 院指 定 的过程 中,应 当充分采纳双方 当事人的意见 ,以 自愿协商 为基础 ,法院确定为最终手段 的方 式。这样 既避免 了在选择 确定举证时 限方式上 的麻烦 ,同时也照顾到了双方 当事人 的 实际情况 , 最终 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 , 发挥法律的公信作用 。 其 次 ,普 通诉讼 中,法 院指定 的举 证时 限的最 低为 3 0 天 ,建议这个期 限可以适当的放宽 ,改为 6 0日。与此 同时 , 关于补充举证方 面 ,相应 的减少一次延期权利 ,只允许 在合 理 的情况下 ,经法 院允许 ,进行一次延期 。这样既可 以解决 很 多现实上存在 的取证时间不够 的问题 。又可 以给当事人以
收 集 ,同时也关 系到诉讼 效率 ,程序公 正等 各方面 问题 。本 文就 是通过对我 国现阶段的举证 时限制度的介绍 ,阐述 了制度 中 出现 的一 系列争议 问题 ,并对此提 出了相应的意见。 关键词 :举证时限 ;程序 公正 ;新证据
现 行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的 困 境 ( 一) 程序 公 正 与 实 体公 正 的 对抗
定 的压力 , 使其竭尽全力在规定 的时 间内进行相应 的工作 , 减 少出现故 意不举证 , 等待第二次补充收集证据 的情况发生 。 最后 ,在对于 “ 新 的证据 ”的规定 问题上 ,可 以更加具 体 细致 的进行解释 和规定 。与此同时 ,可以规定 一些措施 , 惩 罚那些因为故意隐瞒而故意逾期提 出证 据的 当事人 ,以此 避免拖延诉讼或者在诉讼过程 中给对 方当事人搞突然袭击 的 现象发生 。在金钱上对其予 以惩罚 ,并且 对因此给诉讼带来 的额外支 出进行补偿 。只有这样 ,规 定惩 罚措施 ,才能有效 的打击不 良现象 的产生 ,使得诉讼 程序可 以顺利进行 ,保 障
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
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法院通知你去拿传票之日,应该以传票日期为准。
盖有人民法院公章,那里的日期,传票会告诉你在15个工作日,将答辩材料和证据提交法院。
答辩和举证是一个时间,有答辩还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你的答辩。
不是你说你这样是正确的,法院就判你是正确的,而是用证据来证明你的答辩。
证据中,书证大于言证,所以应尽量提供书面证据。
举证时间到什么时候? 举证从收到举证通知开始算,期限30日;简易程序不适用举证规则,除非法院特别指定;举证交复範件即可,开庭时应当交原件。
举证期限届满指什么时间举证期限是指在开庭前,将你方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系的证据交法院的主审法院。
人民法院未规定举证期限,请问举证期限应该是多长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少天??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
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
一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其一是限定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的有利后果。
我们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不致落空。
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前,《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处于虚无状态,只有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论我国民诉法中举证时限规定适用的若干问题——以民诉法的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为视角
容存有一定程度 的矛盾 , 即确定举证 时限期 间主体 的范围相 冲突 , 举证时限期间 的长短不一致 , 举证 时限适用 的程序范 围不协调 , 证据失权 的适用标 准宽 严不 统一 。鉴 于此
作 为根本 的评判标 准 , 以《 民事诉讼 法》 中举证 时限的规 定作为基本依 据 , 以《 证据 若干规定 》 和《 举证 时限规
c o n t r a d i c t o r y; t h e l e n g t h s o f e v i d e n c e ・ - i n d u c i n g t i me i l mi t a r e c o n t r a d i c t o y ;t r h e s c o p e s o f p r o c e d u r e a p p i l c bl a e f o r e v - i d e n e- c i n d u c i n g t i me l i mi t a r e i n h a r mo n i o u s a n d t h e d e g r e e s o f s t i r c t n e s s o n a p p l i a n c e s t nd a a r d o f e v i d e n c e d i s q u li a f i -
De c . 2 0 1 3
V0 1 . 1 2 No . 4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1 6 7 2- 7 9 9 1 . 2 0 1 3 . 0 4 . 0 1 4
论 我 国 民诉 法 中举 证 时 限规 定 适 用 的若 干 问题
— —
以 民诉 法 的规 定 与相 关 司法 解释 的 关 系为视 角
民事证据举证时限
浅论民事证据举证时限一、我国民事证据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不足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但对于举证时限制度没有作出法律上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民事诉讼一直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使得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举证责任制度无法落到实处。
正是为了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上述弊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与举证时限制度才应运而生。
最高法院在《民事证据规定》中规定举证时限,其意义就是“以期达到庭前固定争点、固定证据的目的,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实现举证时限的法律效果,既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也为指定期限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
在《若干规定》实行以来,对有关案件的举证时限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各地法院对有关案件举证时限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作法不尽相同,甚至分岐较大。
2008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虽然理论在逐渐完善,但是在实务中举证时限制度还是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
举证时限制度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尽最大能力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即当事人若在此期间内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该证据不为法院所采纳,失去其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因此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除法定例外情形,当事人逾期举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是证据失权。
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题。 笔者对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 、 主要 内容进行了阐述 , 对其在 司法实务方 面的缺陷进行 了分析 , 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
的若 干构 想 。
关键词 : 举证时限制度 ; 评析 ;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D 9 2 5 . 1 1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8 — 2 1 0 7 ( 2 0 1 3 ) 0 5 — 0 0 9 0 — 0 4
Ab s t r a c t :T h e S u p r e me P e o p l e S C o u r t e s t a b l i s h e d t h e s y s t e m o f t i me l i mi t s o f e v i d e n c e i n t h e ”P r o v i s i o n s a b o u t t h e e v i d e n c e
证 据制 度作 为 民事诉 讼制 度 的重要组 成 ,民事 诉讼是 离不 开证 据 的。而其 中 ,证据 制度 中的一个
进行一审 、二审 的时候状态极其不稳定 ,同时对方 当
事人存 在有 疲 于诉讼 ,拖延 了诉讼进 行 的步调 。为 此 ,《 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 的出台和实施 , 从法律角度上正式确立 了我国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 度 ,在诉讼法上规定 了举证时限的相 关问题 。该法 的 确立在一 定程度 上提升 了举证 的效益 ,对举证责任制 度有 了落实 ,对诉讼体制有所完善。但 是 ,民事诉讼 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从学术界来看一 直存在着不少 争 议 ,所 以 怔 据规定》 中确立的这个制度只是一个新 的尝试 ,其 完善 和修正 还需要 我们进 行更 多 的解 渎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思考
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思考摘要: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据一章中新增加了举证时限制度,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同时又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未明确规定举证期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逾期举证的后果过于宽松等,这就需要从及时明确举证期限、给当事人以协商期限的权利、实行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方面来加以完善。
关键词:举证时限制度;证据失权;自由裁量;证据突袭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且确定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据一章中新增加了举证时限制度。
此条的增设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确立了证据适时提出原则,但有很多学者认为此举证时限制度未明确规定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的后果显得宽松。
一、对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是指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向人们法院提交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材料,逾期不举证的将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其实质上是要求负举证责任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必须提交证据,使得对方当事人知晓且充分准备好针对该项主张的反驳和质证意见,使庭审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也防止了当事人拖延诉讼和搞证据突袭的状况,从而能够实现程序的公正。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优越性举证时限制度是有很多的优越性的,第一,有利于保证程序安定,使得一项裁判不会因当事人的逾期举证而被任意推翻,从而维护了诉讼的稳定和司法的权威;第二,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举证时限制度中设置了由于逾期举证而可能导致失权的法律后果,这会促使当事人积极调查、收集和披露证据,便于一次开庭集中审结案件,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也使得诉讼当事人会将预期的最大收益与已经以及未来还要投入的诉讼成本进行简单比较,选择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三,举证时限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体系也具有很大的作用。
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ME l i " . 201 4
论 民事诉讼举证 时 限制度
黄保轩
( 安徽 财 经 大学 法 学院 ,安徽
摘
蚌埠
2 3 3 0 0 0 )
要: 民事诉 讼举证 时限制度 在 我 国先后 经历 了证据 随 时提 出主 义、 证据 适 时提 出主 义 以及 对证 据
适 时提 出主 义的矫 正三 个 阶段 。 其 对 于促 进 程序公 正 和程序 安 定 、 提 高诉 讼 效 率、 降低诉 讼 成本 、 完善 民事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1
一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3 — 2 5 9 6 ( 2 O 1 4 ) 0 3 — 0 0 3 4 — 0 3
、
举 证 时限制 度的功 能
能较有效地遏制这一弊端 , 它加强了当事人在举证 期限内的举证责任 ,虽然允许 当事人提出新证据 , 但对新证据及其提出时 间都有了明确和严格的限 制, 从而使诚信和效率原则在 民事诉讼举证环节得 以贯彻 , 使举证责任有 了落脚点 , 诉讼程序安定 问 题也基 本 得 以解 决 。
对 当事 人 而 言 ,凡 在举 证 期 限 内不 提 交 证 据 者, 就 丧失举 证权 利 , 同时承担 举证 不 能 的后果 ; 对 法 院而 言 , 凡 当事人 逾 期 提交 证 据 , 法 官 不 组织 质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举证时限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举证时限问题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举证时限问题:【例题单选题】大皮公司因买卖纠纷起诉小华公司,双方商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法院认可。
时限届满后,小华公司提出还有一份发货单没有提供,申请延长举证时限,被法院驳回。
庭审时小华公司向法庭提交该发货单。
尽管大皮公司反对,但法院在对小华公司予以罚款后仍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下列哪一诉讼行为不符合举证时限的相关规定?()(2013-3-40)A.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举证时限B.双方确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C.小华公司在举证时限届满后申请延长举证时限D.法院不顾大皮公司反对,依然组织质证【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举证时限。
选项A、B中的行为符合举证时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选项C中的行为不符合举证时限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据此可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举证期限已经届满的,则不能再提出延长申请。
选项D中的行为符合举证时限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据此可知,法院对小华公司进行罚款后,可以对其逾期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学员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问题一:请问老师,即便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也可以申请延长,并且如果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还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吗?《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初探
文章编 号 :090 9(0 9 7090 10 ・5220 ) —5 — 02
原告和被告之间通过起诉状和答辩状来确定争点, 明确双方当事 人所 承认和 否认的事实 , 对诉讼双方当事人和 法院都非常重要 , 与举 证时限制度 直接相关 。0 如果被告在开庭 前拒不提交答辩意见, 这将 会直接影响原告是否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而原告诉讼请求的增加 或变 更也会 影响被告是否提起 反诉 。所以应 当明确被告在开庭前答 辩应 是其义 务而不仅仅是权利。《 民事诉讼法》 l 第 I 3条规定: 被告提 出答辩状的, 民法院应 当在收到之 丑起 5曰内将答辩状 副本送达原 人 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 的, 不影响人民法 院审理 。 这一规定将提交答 辩状 的行为界定为被告的权利, 是否行使该权利取决于被告的意思 自 治。证据 规定》 3 《 第 2条的规定将提交答辩壮 由一种非义务性的诉讼 行为发展为一种义务性的诉讼行为, 但是根据我国《 立法法》 8条的 第 规定 , 诉讼制度事项只能通 过制定法律来规定 , 属于全国人 民代表 大 会 的立法权 限, 因此 ,证据规定》 《 的这一变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根本 问题 。 在将来修 改《 民事诉讼法》 , 时 应该从程序公正 的角度考虑将答 辩行 为 规 定 为被 告的 义 务 , 规定 如 不按 时 答 辩将 被 视 为承 认 对 方 诉 并 讼请求 的失权效果。0 惟其如此 , 才能为证据交换制度的有效运行创
这对当事人 的诉讼技巧和专业知识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再 举证时限制度 , 也有学者称之为证据失效制度或证据失权制度, 导地位, 是指负有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 , 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 加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要求 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在诉讼 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 , 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 实务中, 有相当一部分案件, 当事人并未聘请律师, 而由其本人进行诉 又不熟悉诉讼程序 , 他们 项 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我 国司法实践中, 该制度亟需解决的 问题 讼 。这样的当事人一般都既缺乏法律知识, 主要有四个方面 。 对举证 责任的分配和举证的规则很陌生, 如果法官不做举证方面的释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 时限制度的缺陷分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 以下简称‘ ( 证据 规 定》 自 20 ) 0 2年 4月 1日施行 以来 。 对于实现 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 的 目标 , 克服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 , 导致部分案件裁判不公或部分当 事人利用证据规则不完善搞突然袭击, 拖延诉讼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 利益, 指导和规范人民法 院的审判活动, 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 提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具体是什么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具体是什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是工作人员一直都在坚持不懈努力着的,近来在民事诉讼法当中又专门的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
实际上,如果没有举证时限制度作为约束,那么我国民事审判的效率和质量是会受到一定影响的,然而很多人到现在都并不了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具体是什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是工作人员一直都在坚持不懈努力着的,近来在民事诉讼法当中又专门的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
实际上,如果没有举证时限制度作为约束,那么我国民事审判的效率和质量是会受到一定影响的,然而很多人到现在都并不了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具体是什么?一、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具体是什么?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具体地讲,举证时限制度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内尽最大能力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当事人若在此期间内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则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该证据不为法院所采纳,失去其证据的证明效力,当事人将因此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延期举证可以延长多久?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限规定为“适当”,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延期举证的期限,方面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的期限无限制,可以要求延长一月、两月,也可以要求延长一年、两年。
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延长的期限应为三十日,因为《证据规定》33条把三十日作为最短举证时限,应把三十日作为一个举证周期,人民法院同意延长举证期限也应为一个周期。
另一种观点认为延长举证期限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因为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同,面临举证不能的困难程度各异,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更符合实际情况。
总的说来,一致的观点是延长举证期限不能超过初始的举证期限。
论举证时限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
突然袭 击的方式来获取诉讼上的不当利益的路子就被最大限度地堵
塞 了 。这 样 , 论 对 抗 双 方 实 际 诉讼 能 力 的 强弱 差 别 , 不 最起 码 能 从 程
、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结合
所 谓 “ 是所 有 的 司法 判 决 都 能 产 生 正 义 , 是 每 一 个 序公正与实体 公正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 能更好地保护当事 程 才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长期 以来 , 国的民事诉讼理念都着眼于“ 我 以事实为根据 , 以法律 为准绳” 强调对客观真实的发现。 , 它的哲学依据就是事物的可知性,
于 公 正 的 诉讼 程 序 。 序 的 公正 就 是 赋 予 各 方 当 事 人 以一 个 公 正 、 程 公 平 的纠 纷 解 决 平 台 , 除 当 事人 心 中可 能存 在 的 受 歧视 或 者 偏见 的疑 消
始终是有 限的, 如果过度使用就会不堪重负而难 以发挥资源优化配置
的 目的 。
诉 讼 权 利 的 正 当 行使 。
对 举证 时 限制 度 法 理 基 础 的研 究 ,是 我 们 全 面 考 量 该 制度 的基
石, 也是分析该制度 合理性 的必然要求。任何一项制度 的建构 , 都离
不开 基 础 理 论 的 支持 ; 则 的话 , 必 将 成 为“ 根 之木 , 否 它 无 无源 之 水 ” 而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 e An o i t
{占 I 缸金 } I j
2 9() 0. 巾 03
论 举证 时 限制 度 的法理 基础
关于新民诉法中举证时限制度的思考
关于新民诉法中举证时限制度的思考【摘要】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从立法上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对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举证时限制度;第六十五条;思考一、举证时限制度的概述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的诉讼制度。
1991年通过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在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也没有涉及举证时限制度。
举证时限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产物,2001年最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对举证时限的内涵、后果、例外情形等做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举证时限制度首先体现了程序公正的基本价值,通过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限制,能够有效地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不正当的证据突袭和拖延诉讼,从而使得诉讼活动能够公平的展开。
其次,举证时限制度也是诉讼效率价值的基本要求,程序效率的实现有赖于司法成本的降低以及诉讼进程的高效,而举证时限则能够有效地防止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再次举证时限制度体现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举证时限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制裁干扰、拖延诉讼活动的行为。
最后,举证时限制度也体现了程序安定的要求,能够避免民事诉讼进程处于无法预测的不安定状态,从而有效地维护诉讼秩序。
二、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状况与比较一般认为,在此次民诉法修改之前我国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举可以提出证据;一审程序没有提出的证据,二审中可以提出,甚至二审终审之后仍然可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
这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立法给我国民事诉讼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影响,最直接的的就是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将提交证据的时间作为诉讼技巧,利用证据进行突然袭击,庭审之前不提供证据,甚至一审期间也不提供而在二审或再审中提供,以此陷对方当事人于不利地位,拖延诉讼程序的进行。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解释)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解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1、《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举证第一条_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试论民事诉讼举证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
举 证 时效 制 度 , 国 学 者 也 称 为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 据 失 权 我 证 制度 或 者证 据 失效 制 度 , 指 当 事 人 应 当 在 法 定 的 或 者 指 定 的 是 期间内向法院提 出证据 , 期 提 出的证 据 则不被 法 院接 受、 逾 不 作 为 裁 判 依 据 的诉 讼 制 度 。20 年 1 01 2月 3 1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以 法 释 [0 13 20 ]3号 司 法 解 释 公 布 的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最 证 据 若 干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据 规 定 》 对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规 则 作 ( 证 ) 了较 为 具 体 的 规 定 。< 据 规 定 》 一 次 以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证 第 司法 解 释 的形 式 创 建 了我 国 民 事 诉 讼 举 证 时效 制 度 。 该 制 度
味 着 这一 制度 能 够 在 司 法 实务 中发 挥 其 应 有 的 效 用 , 因为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和 有 效 运 作 , 需 要 有 相 应 的 理 论 基 都 础 。举 证 时 效 制 度 的理 论 基 础 主 要 有 : 序 安 定 理 论 、 程 法律 真 实学说 、 实信 用 原 则 。 诚
试论 民事诉讼举证时效制度 的理论基础
孙 爱 民
( 北 大学 政 法 学 院 , 北 保定 o 10 ) 河 河 7o 2
[ 摘 要 ] 管《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 民 事诉 讼 证 据 若 干 规 定 》 举 证 时 效 制 度 进 行 了明 确 的 规 定 , 并 不 意 尽 最 就 但
法履 行 诉 讼 义务 的重 要 职 责 , 促 双方 当事 人 履行 应 尽 的诉 讼 义 督 务 。一 方 履 行诉 讼 义 务 , 是 对 相对 方 诉 讼 权 利 的保 护 。那 种 以 也 搞证 据 的突 袭 置对 方 于 不 利 境 地 为 目 的 的 举 证 行 为 是 与 诉 讼 程 序 公正 的 内在 要求 格 格 不 入 的 。对 举 证 时效 制 度 的 完 善 , 是 保 就 的创 建 , 我 国 现 阶 段 在 民事 诉 讼 举 证 时效 上 能 基 本 做 到 有 章 障 当事 人 不 滥 用诉 讼 权 利 的 一项 关 键 环 节 。 它 通 过 给 当事 人 双 使 使 让 可循 。但 是 尽 管 < 据 规 定 》 举 证 时 效 制 度 进 行 了 明 确 的 规 方 设 置举 证 时 效 , 双方 及 时 举 证 并 对 对 方 诉 讼 信 息 知 悉 , 双 证 就 为 定 , 并 不 意 味 着 这 一 制 度 能 够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发 挥 其 应 有 的效 方 在 平 等对 抗 中进 行攻 击 和 防 御 对 方 的各 种诉 讼 工 作 , 法 官公 但 公 用, 因为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有 效 运 作 , 需 要 有 相 应 的 理 论 基 平 、 正 地 处理 民事 案 件 创造 了条 件 。完 善 的举 证 时效 制 度 使对 都 公 为 础 , 仅 在 法 律 上设 立 相 应 的 规 范 是 远 远 不 够 的 。要 使 举 证 时 抗 中的 当事 人 在 程 序 的设 置 上 处 于 一 种 公平 、 正 的地 位 , 公 仅 效 制 度 在 我 国得 以真 正 建 立 , 为 重 要 的 是 进 行 诉 讼 理 念 的 转 正地 裁 判 案 件创 造 了 程 序 条 件 。 更 换 , 而 为其 创 立 一 个 良好 的 运 行 环 境 。 从 举 证 时 效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主 要 有 : 序 安 定 理 论 、 律 真 程 法 实学说 、 实信用原则 。 诚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浅议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浅议[论文摘要]举证时限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新《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进展了明确规定。
文章由举证时限的含义及有关根底理论入手,比较各国的相关规定,并对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内容加以详细评析,说明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意义,以期有利于实践。
[论文关键词]举证时限民事诉讼法律后果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而举证时限问题那么是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民事是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后果,也影响着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所谓举证时限,即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也被称为举证效力时间。
举证时限制度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使其主张成立的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证据那么承担证据失效或失权等不利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相关理论(一)程序安定理论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展并作出终局决定,进而保持有条不紊的诉讼状态。
民事诉讼法上的讼争一成不变原那么、管辖恒定原那么和应诉管辖制度、限制撤诉原那么、制止任意诉讼原那么和放弃责问权制度等,这些都是以或主要是以程序安定为价值理想而设计的。
①纵观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庭审是中心环节,而庭审必须依赖于证据,当事人的诉求必须围绕证据而展开,法官的裁判也须依证据作出。
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定举证的有效期间,尽量防止因证据的提出不受时间限制而产生的程序动乱,减少或杜绝重新启动程序,从而保证程序的安宁和稳定,削弱任意性,以实现裁判的终局性和确定性,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保障司法权威。
(二)老实信用原那么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引人瞩目之处,是将老实信用原那么明文化、法定化。
老实信用原那么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其中,当事人的促进诉讼义务以及制止滥用诉讼权能就很好地表达出举证时限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法律依据都有哪些?
In addition to being grateful, it is not enough. You must put your hands together and lead your employees with a devout heart like Buddha.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法律依据都有哪些?根据《证据规定》的一般规则,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在受理原告依法提出的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双方就需要依据诉讼案件搜寻对自身有利的证据,以便在案件审理时能进行举证。
每位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都有举证责任,但在举证责任进行过程中必须满足相关的规定才可。
将在下面为大家介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以供大家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时效性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的时效性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我们知道,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证据是左右判罚的关键,只要是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什么样的诉讼都能取得胜利。
因此,证据对于原被告双⽅来说都是⼗分的重要,那么,民事诉讼证据的时效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证据的时效性的相关规定有哪些⼀、⼀般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五条举证期限当事⼈对⾃⼰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民法院根据当事⼈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1、经当事⼈申请,⼈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民法院指定。
⼈民法院组织当事⼈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相应顺延。
4、当事⼈收到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在指定的时间进⾏交换。
证据交换⼀般不超过两次。
但重⼤、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证据交换的除外。
以上就是对于你提出的问题的答案,希望⼤家能看清楚⾥⾯的规定,才能更好的进⾏案件的审理,并且取得最后的胜利,也是通过法律的⼿段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பைடு நூலகம்
三、对《规定》的几点建议
第一,具体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具体时限,确定一定的限度。既然适用了简易程序,目的很明显就在于提高司法效率,而要提高司法效率,则不能单方面地强调对当事人的约束,同时应该对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给予一定程度的制约,否则不但不能完全发挥适用简易程序的作用,而且易造成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产生合理的怀疑。
(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举证而逾期提出了新证据,有时可能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出新证据,但更可能是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不提出证据而把它当作"秘密武器",期待出奇制胜。法律不能约束纯粹的道德,但可以通过约束其意图取得的法律上的利益而加以规制。基于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对预期行为的信赖,可以不再允许该当事人行使此项权能,即禁止逾期提出新证据。通过规定超过举证时限规定而提出的证据失权这一法律后果,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发挥了一种对当事人诚信,及时行使权利进行督促的作用。
第一,条款规定不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制定举证时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时限的,指定的时限不少于三十日。第八十一条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举证时限不受三十日的约束,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可以在三十日以内,也可以在三十日外。本规定的立法目的应在于发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优势,提高司法效率。但却不利于对举证时限的统一规范。可能造成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庭、不同审判人员的用意,单从当事人方面来看,这就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而且《规定》中的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即只规定举证时限下限,而未规定上限。这是否意味着法官可以指定当事人在审限内的任何时候举证。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可能造成案件承办法官恶意地拖延案件的审理。
(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的某种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后果。在认识和理解举证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应当把握举证责任的形式,还应当从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后果上来认识。即使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如果对提供证据的时间及逾期举证的后果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举证责任也就形同虚设了。举证时限制度正是为了克服这一缺陷而设计的。它规定了当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期限内举证,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即承当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由此举证责任才得以真正贯彻和落实。而且举证时限制度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种外来的时间上的和不利后果上的压力,能够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为求得胜诉而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出其所有拥有的全部诉讼证据,为法院顺利开庭集中审理提供了充分条件。所以可以说举证责任是举证时限制度的应有之意和必然要求。这正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趋势--当事人主义。
(四)形式真实主义。民事诉讼法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 是对已以发生事件的回溯,虽然从哲学意义上说,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但诉讼不可能无限期的拖延,因此,证据的调查收集会受时间、空间及探知手段的限制,庭审认定的事实依据只能是拟制的"真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的"真实",它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规定,并且受制于法律的评价。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审判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实质真实。"另一方面,由于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标准远低于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确实和充分"的证据标准,因此,以"形式真实"或由"法律真实"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模式之选择并无不妥。在西方,一般把诉讼看成是一种竞技,那么在诉讼这场体育比赛中,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的参赛选手,法官作为公平执法的裁判,一切都必须遵循比赛规则。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双方当事人以全部的精力参与竞争,并且共同接受裁判,事后即使再有实力再优秀也不能改变这一结果。虽然,这种形式真实有可能与客观真实存在误差,甚至导致人们所说的"错案"。但这种牺牲应该被认为是保证程序整体公正的必要代价。
二、《规定》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
《规定》专门设立"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一章共十五条,具体包括了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证据交换问题及新证据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律法规对举证时限没有明确规定与对审理时限存在严格规定的矛盾,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威信,保证法律事实的效果。下面作者将就《规定》中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第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不提交证据中"不提交 "的具体范畴,区分不提交与不能提交。从举证责任和程序安定的角度来考虑,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有能力提交证据而恶意不提交,理应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确因不能而无法及时提交 证据的,则不能一概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而应给予其弥补的机会。
最后,规定申请当事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为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举证期限届满后十日前。
民事诉讼证据举证时限的理论基础
一、民事诉讼证据举证时限的理论基础
对于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体现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追求和考虑的深层依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 程序安定理论。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运作的安定必须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庭审是诉讼的中心环节,而证据是庭审的核心,当事人的讼争须围绕证据而展开,法官的裁判也须依据证据作出。如果证据的提出没有时限规定,它可以一审、二审和再审中随时提出,也可以被任意地推倒重来,那么,法院的终局裁决就具有了明显的不确定性,双方当事人最终的权利义务就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在诉讼中忽视程序安定而追求实体真实的做法,往往是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在作祟。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定举证的有效期间,尽量减少或杜绝程序的回复和重新启动,保证程序的有序性和稳定性,避免随时提出证据带来的程序动荡。随时提出证据的一种典型情形就是有蓄谋的"突然袭击"。这种突袭策略不但违背平等诉讼原则,而且造成讼争焦点不明,程序动荡不定,既判软弱无力,严重影响了裁判的权威性。程序的安定性,作为诉讼的基本价值,应当成为诉讼过程的价值取向之一,受到法院的重视,有时甚至要牺牲其它的便利。
第二, 条款间存在矛盾。《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中"不提交"概念范畴不清,学理上,"不提交"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情形: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有能力提交而不提交。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不能提交而不提交。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不知道证据的存在而不提交。是否这三种情形的"不提交"都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很明显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那就不存在"新的证据"问题。但《规定》中却没有明确地将以上三种情形区分开。就第一种情形而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能提交而不提交,当然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这就不存在庭审中将其作为"新的证据"而组织质证;如果是第二、第三情形,则存在庭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针对以上三种情形,《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应属上述的第二、三这两种情形,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不能或不知道证据的存在而不提交证据的,导致在期限届满后发现才提交。既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就不存在在庭审中再提交新的证据的问题。可见,《规定》对"不提交"的范畴未加以区分,直接导致《规定》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与第四十一条相矛盾。
第三,对不同类别的证据存在区别对待。《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经司法实践表明,此规定不甚合理,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不能予以区别对待,另行规定应在十日前提出申请。况且,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若案件承办法官将举证时限定在十日以内,当事人又如何能做到"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