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总则2自然人-合伙
民法第二章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 监护
住所
住所与居所
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户籍与身份证
住所
住所的法律意义
监护
监护的概念
监护的设立
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死责任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户 经营的,以农 户财产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 须依法登记
在经营上,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并以个人财产负担;也可以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 承担责任 可以起自豪,并对该字号享有字号权
农村承包经营户
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无须登记,其资格以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或者其他资源为承包标的,以完成粮 油等农产品的交售为主要义务 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包括农业、畜牧业、养殖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服务生产经营的活 动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二章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宣告失踪
002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亦即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
自然人与公民:1、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公民是公法概念,在公法领域使用。
2、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基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而公民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
二、自然人的住所(一)姓名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一个人的符号或标志。
公民必须有自己的姓名。
(二)户籍和身份证户籍是确立公民法律地位的基本条件。
自1984年起开始在实行户籍制度的同时,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三)住所的概念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
住所与居所不同。
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
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四)住所的确定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注:经常住所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所的,仍以原户籍登记居所为住所。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活动的结果。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和条件,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运用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民事活动所取得的一种利益。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民法课件《自然人》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 自然人的宣告死亡制度:自然人离开住所 或最后居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其利 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 并宣告结束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 律关系。
(二)条件: (A)被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 (B)下落不明满法律期限 一般下落不明满4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意外事故满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C)需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为 ,申请宣 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上述顺序限制。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岁以下的幼年人,行为完全由法定代理 人代理 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第二节 监护
一、监护概念 化 民法规定的由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对无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进行监督 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是一种救济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制度 二、监护类型 根据监护设立的方式 1、法定监护:法律上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A、对未成年人(有顺序): ①父母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兄姐 ④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 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⑤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一、民事权利能力概述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 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 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 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法ppt课件
物权变动的主要情势包括买卖、赠 与、继承、遗赠、互易等。在这些 情势中,买卖是最常见的物权变动 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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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 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为 财产利益关系的民事关系,如婚姻、 家庭、继承等。
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进程中所 产生的、受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权益 义务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 权等。
民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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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
指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的 ,表现为条文情势的法律 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等。
侵权责任法的目的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过错、无过错、 公平责任等产生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害事实
指因某种行为导致民事主体权 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或非
财产性缺失的事实。
合同成立的程序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新要约、许诺 。
一般情况下,许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合同成立的 地点一般为许诺生效的地点。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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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 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束 缚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讲义.docx
民法总则第一章节:基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民法课件ppt
非法人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得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设立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需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进行登记
。
变更
非法人组织的变更需依法进行登记 ,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
非法人组织的终止需依法进行清算 ,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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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 动时应当诚实守信,履 行自己的承诺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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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 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对应 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外部性和 非国家强制性;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具有法定性。
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 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成立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特殊生效要件,如附条件的民 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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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与类型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 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 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 后果的行为。
代理的类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 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 指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指定代 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
民法讲义 教案 知识点串讲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
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
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行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
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享有。
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对公民与自然人应予区别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乎等: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
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自无疑义。
但对于尚存于母体内的胎儿,虽尚未出生,但继承法为了保护胎儿利益,其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法培训课件
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 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的,可以中止履行。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情形
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 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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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精 神痛苦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 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司法实 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情况 和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来具体确定精神损 害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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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 制度
婚姻家庭关系调整原则和方法
调整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物权种类
根据物权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将其划 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和不 动产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等。
物权变动规则与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规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或者交付,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动产交付时发生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物权的变动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公 开表现出来,使得外界能够了解物权的状况,从而保护交易安全。
民法培训课件
目录
• 民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 民事主体制度 • 物权法律制度 • 合同法律制度 •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民法总则》学习分享PPT课件
《民法总则》重点法条分享
分享人:李卓明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 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
第三章 法人
• 法人信息变更制度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梁慧星:相对人一定是和法人实施行为的对方,如和“法人”签订 合同的相对方。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外,其他登记事项也适用。
第二章 自然人
• 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 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 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总论课程第六章合伙
(一)合伙人达到法定人数,且 全体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返回
(一)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二)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 (三)聘请第三人执行合伙事务
返回
4、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返回
民法对权利主体(民事主体)的认 识有一个从一元化到多元化的发展过程。 承认合伙为第三民事主体有其必然性。
1、是立法对现实及社会生活的承认 2、是合伙本身特性的要求 3、合伙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 4、是方便交易的需要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 (三)有限合伙
规则 (二)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一)概念 1、合伙是一种行为,即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
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一种经营行为。 2、合伙又是指一种组织,即合伙成为第三类民
事主体。 (二)特征 1、合伙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2、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 3、必须订立合伙协议;
第一节 合伙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及特征 二、合伙为第三民事主体 三、合伙的种类 四、合伙的成立(条件) 五、合伙事务的决定、执行和监督
第二节 入伙、退伙及合伙的解散 一、入伙 二、退伙 三、终止
第三节 合伙的民事责任 一、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 (一)合伙人财产与合伙财产 (二)合伙人债务与合伙债务 二、合伙的民事责任 (一)合伙债务清偿中的双重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培训课件
2020/12/31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 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一)配偶; • (二)父母、子女; • (三)其他近亲属; •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0/12/31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 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 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 实意愿。
2020/12/31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
2020/12/31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 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2020/12/31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被监 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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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意见第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 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 定条件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精 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 限.
第三节
一、监护的概念
(一) 监护的概念
监护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 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 法律制度。
第四章
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 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 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 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 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章要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制度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公民是指 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既 有区别又有联系,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 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公 民概念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但自然人的概念 比公民的概念更周延。
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 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 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第四章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 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13条(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 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四章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
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
能力。 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 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通意见第3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 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 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 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 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第4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 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 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 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关于死者权利保护问题
权利说:自然人死亡后,某些权利并不丧失,该权 利和权利包含的利益由其近亲属行使; 利益说:任何权利都会随着主体的消亡而不存在, 法律上不可能存在无主体的权利,人死亡后应当受 保护的是利益而非权利; 反射利益说:权利因主体消亡而消灭,但在特殊情 况下,为保护公共利益,人需对死者的一些权利所 体现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种公共利益保护的反射 而使其近亲属享有一定的利益.
案例:张某,17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
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上班方便,张 某在镇里租房一间。 2002年7月, 张某未 同其父母商量, 即花500元从李某处购买了 一台旧彩电,此事后来一直遭到其父母的 强烈反对。 同年10月, 张某因患精神分裂 症辞工回家。随后,其父找到李某,以张 某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认为彩电买卖无 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 此买卖是否有效?另外,请分析本 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定监护 自愿监护 补充监护 协议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意见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 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 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 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 错的,负连带责任。
三、监护人的职责:意见10
(一)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二)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三)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四)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五)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六)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一) 生理死亡 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 命的终结。
第四章
(二)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 互亡。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日期为准。 肖像?六一儿童节前夕,李宇新 小朋友在上海一家书店买了《刘胡兰》和《雷 锋》两本书。可回家阅读时,他的爸爸妈妈却 诧异地发现,书中的卡通插图竟将英雄完全改 头换面:15岁就牺牲在敌人铡刀下的刘胡兰低 腰褶裙、金发碧眼,几代人心中的楷模雷锋鼻 梁挺拔、双目溜圆——活脱脱的两个“洋娃 娃”。孩子在看完这本读物之后,不由发出疑 问:“这刘胡兰、雷锋怎么和课本上的不一样 呀?他们是中国人吗?”面对孩子的疑问,家 长面面相觑,不知该如何回答。(《法制日报》 6月2日)
第四章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四章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一) 出生时间的认定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
第13条 (1):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民事活动。
三、行为能力对行为后果的影响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之后果 (二)限制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之后果 1、可以从事的行为 2、超范围行为如何补救 3、行为后果归属 (三)完全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之后果
(二)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1.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范围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2. 精神病人的自愿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 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第四章
3.精神病人的补充监护人:有关组织担任
第四章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1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 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
《民通意见》第2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 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 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 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四章
(二) 关于胎儿的权益保护 1.总括保护主义(瑞士):胎儿活着出生即有
民事权利能力.
2.个别保护主义(日,法,德)):胎儿,就损害赔 偿权,视为已出生. 3.绝对主义: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女教师贾丽怀有6个月身孕,某日乘坐出租 车去上班,中途遇行人王某违章横穿马路,出 租车司机陆某因车速较快,为躲闪王某而与一 辆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乘客贾丽头部被撞伤, 右额骨折及颅内血肿的后果。交警部门认为, 出租车司机陆某和行人王某对此事故负同等责 任。贾丽在住院治疗外伤过程中,服用过许多 复方类药物,经专家鉴定此类药物对胎儿的生 长发育有一定影响,具体影响无法确定。贾丽 出院后,要求出租车司机陆某和行人王某赔偿 除自己脑外伤的损失外,还有自己怀中胎儿因 母亲服用药物而受到的损害。
(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
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他的法定代理民事活动 2.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四章
相关法条: 第12条(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 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
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第四章
对上述组织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精神病人法
定监护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3)成 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 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有关单位 同意的。
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 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4. 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补偿监护)
第四章
5. 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因:
是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 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组织的 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 6.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对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胎儿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具有民事权利 的能力,不享有索赔权利。母亲可将胎儿 视为身体的一部分,提出索赔要求。第二 种意见认为,胎儿不应获得赔偿。第三种 意见认为,胎儿在出生后可以由母亲为其 提出索赔,其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