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2020)
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2020)《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海波2020年3月26日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精致城市建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管理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鼓励业主中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八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对会员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培训和教育,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对会员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协助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九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免费开放。
威海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威海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1.收费基准:物业费是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使用面积计算的,根据威
海市相关规定,一般以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为计费基准。
2.收费标准:威海市对不同类型的空置房采取不同的物业费收取标准。
一般来说,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厂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较高,而住宅
类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相对较低。
3.基础物业费:威海市规定,空置房的基础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
月2元至5元不等。
具体的收费标准根据房屋所处地段、物业管理水平、
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4.停车费:如果空置房拥有停车位的话,则还需要额外支付停车费。
具体的停车费收取标准根据停车场是否室内、地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5.公共设施维护费:威海市规定,物业公司还可以额外收取一定的公
共设施维护费,用于维护小区或建筑物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楼道、公
共照明等。
6.配套设施费:如果空置房所在小区或建筑物内有配套的娱乐设施、
健身房等,物业公司可以额外收取一定的配套设施费,用于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收费标准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参考,具体的收费
标准还应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以及市场行情进行合理设定。
此外,物
业费的收取方式一般分为按月、按季、按年收取,具体收费方式可根据双
方协商确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威政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6〕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8日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下同)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和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意见、通知、通告、公告等,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但在制定审查程序上区别于规范性文件。
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及工作表彰、通报,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涉密文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备案、评估和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授权,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三)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威政办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威政办发〔2018〕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8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14〕15号),设立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放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
2.将市气象局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将原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承担的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承担推进全市城市化建设的责任。
组织实施全市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负责城市化发展政策拟订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城市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
5.承担推进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责任。
监督指导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工作,编制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6〕8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6〕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4日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使用,维护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依法占有、使用的属于市级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技术业务等特殊用途用房:(一)办公室;(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五)特殊用途用房,包括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等技术业务用房,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设施用房和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场所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
涉及物业公共收益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涉及物业公共收益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涉及物业公共收益问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威政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11〕2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管委)指定的公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
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营利或提供公益性专业化服务为目的,宜进行市场化运作或专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设施。
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威价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威价发〔2018〕59号各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317号)业已公布,请认真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经研究,对威海市区(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进行明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暂实行分等收费管理,各服务项目的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为选取的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
二、普通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后,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应交物业公共服务费总额80%的比例收取,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6个月及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告知,空置结束后,若房屋未开通水电或者开通水电后连续6个月用水量低于1立方米且用电量小于3千瓦时,由业主提供其相关资料,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应交物业公共服务费的60%收取。
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中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暂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四、其他事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 月29日。
附件: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7月30日。
关于制定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09-02 18:44各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威海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威价费发[200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外地经验,在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公共卫生保洁(含楼道)、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公共楼道照明及单元电子对讲日常运行及养护费用;共用上水、排污、雨水管道等设施的疏通费用;环境绿化;公共秩序。
公共性服务内容每减少一项,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二、高标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为中准价格(详见附件一)。
小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业主满意程度实行上下浮支,浮动幅度不超过10%。
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四、住宅小区内的办公、营业用房必须交纳公共服务费,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以合同的形式协商收取。
五、普通住宅小区内的烈属、五保户、特困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05元收取.。
六、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0元收取,专户储存,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监督使用。
七、高层住宅电梯使用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10元收取,需使用电梯运输的大件物品,由双方协商收取。
八、物业辖区内设有专用停车场的,按规定标准收取看管费(标准见附件三)。
没有专用停车场地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九、物业管理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印成明白卡的形式发到辖区内的每个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
十、本通知自物业管理企业领取《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
企业领取《收费许可证》前,市物价局将联合市房管局对小区进行综合评定,经评定后方可发放《收费许可证》。
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概述
威海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作者:发布时间:2010-2-10 17:04:08 】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切实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实行分等收费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物业服务分等收费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
为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独立别墅群、酒店公寓等提供的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
二、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及收费标准住宅物业分等收费标准中的物业服务项目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养护服务五项。
每个项目根据不同服务要求、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最高为一级(见附件一)。
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选取的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
市区经改造后的老小区仍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5元执行。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期物业阶段),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通知规定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竞标产生。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既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4•【字号】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孔凡萍2022年11月4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威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一、除第一条外,将其他条文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修改为“作为临时机构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宜,组织业主表决和实施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区(县级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四、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征求并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比例业主的同意。
”删除第三款。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威海市规划局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威建发〔2013〕34号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区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威海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威海市规划局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4月24日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4月24日印发—2 —威海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居住小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升居住小区品质和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工程),主要包括区内道路、硬化、绿化、挡土墙、防洪、路灯照明,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邮政等配套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配套设施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配套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省地的原则。
第五条配套设施工程必须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3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都应当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规划部门在详细规划阶段确定配套设施工程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在出具的居住小区《建设用地出让规划示意图》中予以明确,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审查居住小区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配套设施工程的项目名称、功能、位置、指标等进行核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2•【字号】威政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威政发〔2008〕53号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满足市民对物业管理的需求,促进和谐威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分工协作机制物业管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区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建立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市联席会议由环翠区政府、高区管委、经区管委和市房管、公安、民政、建设、规划、环保、物价、城管执法、工商、消防、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单位参加,市房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行业管理重大问题调研,汇总重大事项和情况,及时提报联席会议研究。
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及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要加大落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同)、社区居委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协调力度,协调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及时处理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发性、突发性事件,切实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做好小区属地管理工作,负责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监督、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正常的自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优势,将物业管理纳入辖区综合管理范围,把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与创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结合起来,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物业管理覆盖面比较广的,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9•【字号】威政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通知威政发〔2015〕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9日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威海市所辖区、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及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人防、国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供水、排水、海港、铁路、航空、安全、道路、通信、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城乡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可用于城乡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第五条提倡合理的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
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使用范围和要求见本规定附件1。
第六条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地形条件、基本生态控制线、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程度等因素。
除文登区、临港区等现状海拔整体较高区域外,海拔60米以上地带不宜安排新建建筑物。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建设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文件号:SW∕QE-QT-003-2008 版号∕状态:A∕0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7〕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和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监督指导市区物业管理活动;(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物业管理具体规定、标准及实施办法;(三)依法审核、批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四)管理、监督物业管理启动基金和中心城区旧住宅小区维修养护资金的投向和使用;(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六)参与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竣工综合验收;(七)组织、指导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海波2020年3月26日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精致城市建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管理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鼓励业主中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威政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8〕2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委是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及考核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所分担区域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负责所分担区域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财政、城管执法、物业、环卫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园、广场绿地、街道小游园及城市主要道路绿化带的养护管理,由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单位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周围责任区内绿地的养护管理,由责任单位负责;住宅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城市公共绿地,具体办法参照《威海市市区树木花草社会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城市绿化实行分级养护,具体按照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执行。
第七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档案,明确养护管理目标和任务。
威海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标准
威海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一级(一) 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n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10、小区内园林建筑小品及健身器材使用功能正常,设施完好率100%。
(二) 房屋管理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
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口寸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迁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威海市物价局 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威海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作者:发布时间:2010-2-10 17:04:08 】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切实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实行分等收费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物业服务分等收费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
为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独立别墅群、酒店公寓等提供的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
二、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及收费标准住宅物业分等收费标准中的物业服务项目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养护服务五项。
每个项目根据不同服务要求、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最高为一级(见附件一)。
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选取的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
市区经改造后的老小区仍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5元执行。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期物业阶段),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通知规定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竞标产生。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既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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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满足市民对物业管理的需求,促进和谐威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分工协作机制
物业管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区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建立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市联席会议由环翠区政府、高区管委、经区管委和市房管、公安、民政、建设、规划、环保、物价、城管执法、工商、消防、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单位参加,市房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行业管理重大问题调研,汇总重大事项和情况,及时提报联席会议研究。
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及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要加大落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同)、社区居委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协调力度,协调
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及时处理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发性、突发性事件,切实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做好小区属地管理工作,负责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监督、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正常的自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优势,将物业管理纳入辖区综合管理范围,把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与创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结合起来,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物业管理覆盖面比较广的,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积极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我市加强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对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抓好物业服务行业队伍的培训,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诚信制度建设,搞好物业管理纠纷协调处理等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公共秩序维护员)进行监管、培训,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市消防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
市民政部门要结合社区建设,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市建设
部门负责对物业项目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在项目设计审查时,将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审查范围。
市规划部门负责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范围;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管理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市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工地噪声、燃煤锅炉烟尘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市物价部门负责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容管理及其他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行为。
市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法广告行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项目的审批管理。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单位要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二、依法规范,切实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一)积极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分离。
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来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自觉提高服务水平。
对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没有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同时,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退出机制,淘汰服务水平不高、管理差的物业服务企业;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的,物业主管部门要
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对其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后的业主共有经费进行审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用房和剩余经费、管理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移交给所在街道办事处。
(二)严格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原则上按开发项目建筑面积3‰至5‰的比例配置,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零星物业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具备基本使用条件,水、电、暖、通信等配套齐全,不得建在地下或半地下,不得提供毛坯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规划部门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并在批准的规划图纸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房管部门依法在房屋登记薄中予以记载;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予以综合验收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要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前期物业管理启动费,并依法移交配套设施设备、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验收资料和技术资料,对不移交的,物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罚。
前期物业管理启动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进一步明确物业维修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不得将责任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
开发建设单位不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或利用格式合同擅自缩短法定保修期限的,建设部门要责令其改正,
并依法予以处罚,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
业主要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四)认真做好业主自治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入住率达到50%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物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依法引导业主自主决定物业管理事项,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要依法接受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要严格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房屋经营、出租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