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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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点击:29 更新时间:2011-2-16

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有效撬动和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现代新昆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根据昆明市委、市政府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施技术改造及发展物联网、信息软件等高端技术和新兴技术产业项目,加快我市工业化、信息化进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可持续发展,依据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坚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进步、节能降耗、提升企业效益、提高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发展新兴技术产业。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工业结构调整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对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重点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大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加强监督原则,公开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等程序,做到透明、规范、公正,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专项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符合新型工业化内涵要求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资金和就业密集型的重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项目。

(二)有利于新兴产业形成、战略性产业发展、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项目,为重点龙头企业集团形成配套项目和重大优势项目。

(三)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关键设备技改、投资、技术创新、节能降耗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

(四)加快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平台建设项目。(五)实现资源深度利用,延伸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项目。(六)发展物联网、信息软件产业等高端技术和新兴技术产业项目。

(七)农副产品深加工、促进就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项目。

(八)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项目建成后可形成新增利税1000万元/年以上,吸纳新增就业100人以上项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扶持标准

第五条资金使用方式

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无偿补助主要用于

鼓励项目实施单位利用自筹资金进行投资;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鼓励项目实施单位通过金融融资进行投资;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难以取得银行贷款,愿意国有股参股并具有较强增长性的企业。专项资金使用中以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补助和资本金注入为辅。

第六条资金扶持标准

(一)补助标准

1.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产业导向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管理方式和效益提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进行技术和产品研发,并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奖励)。

6.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对项目可研编制、土地、规划、设计、环评审批等,以及为促进企业项目落地建设,鼓励做好项目相关服务工作进行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7.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扶持额度按照市政府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确定。

(二)贴息标准

项目贴息按银行贷款合同列明的贷款条件、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支出计算贴息金额,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本金注入

资本金注入按企业该项目资本金30%以内注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以下项目不予支持

(一)重复申请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除外);

(二)未按照投资计划实施,在建设期内停建、缓建项目;

(三)在贴息范围内未按金融机构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利息及本金造成逾期加息、罚息的项目;

(四)已扶持过的项目拆分成的子项目;

(五)市级财政资金已扶持过,但项目实施未完成的企业。

第四章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八条申报专项资金企业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项目实施单位)应为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通过工商年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

(二)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三)申报项目土地、环保、规划等审批手续完善。

(四)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资金和国家税收,无违反《税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持续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告。

第九条资金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筛选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进行评审。

申报文件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申报资料不全或未按照程序申报的文件不予受理。申报资金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核准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由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查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

(五)项目新购置设备投资采购合同、发票及相关说明(包括:编列购置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型号、单价、台数、购买日期、合同编号、金额合计等内容)。(六)项目新购置设备的说明,对项目新增设备及其技术工艺先进性和占全部投资比例进行说明。

(七)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新设立企业除外)。(八)环保(环评)、规划、土地、税收等项目审批文件材料。

(九)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项目实施详细计划及已具备条件和已开展工作情况。

(十一)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技术专利、产品认证证书等)。

第十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投资企业在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与县(市)区签订的投资协议、预付土地款或保证金等材料复印件,按照“第九条”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产业导向及技术可行性等的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形式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的评审及下达

(一)按照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对申报项目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纳入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

(二)项目筛选和评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项目的择优筛选,对通过初选筛查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进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资金拨付

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和补助资金计划70%的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下达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专项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剩余的3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相同资金拨付渠道下达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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