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政策、程序及要求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一九九六年,中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外贸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见附件)。
几个热点问题:1、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答: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
备注:1、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约定: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经咨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申请办理。
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才可聘雇外国人。
2、问: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如何申请?须办理什么手续?答:①用人单位须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需再确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③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尔后,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
④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被授权单位(一般是外经贸局)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⑤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Z职业签证)。
⑥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若为外文,则须有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属境外单位派遣,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并注明聘用期限)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可在网上下载,共二份)。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第一章总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认定标准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认定标准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这意味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前必须获得相关许可,并按照规定申请工作签证或居留证件。
如果外国人没有获得这些证件,或者持有的证件已经过期,那么他们就被认定为非法就业。
2.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关就业活动。
这意味着外国人在获得工作许可后,只能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
如果外国人从事了超出许可范围的工作,或者从事了禁止的工作,那么他们也会被认定为非法就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人被发现非法就业,他们将面临罚款和拘留的风险。
因非法就业被遣送出境的人员,由遣送机关依法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人因为非法就业而被遣送出境,他们还将面临额外的罚款。
综上所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的工作证件,并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就业活动。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就业,并面临相应的处罚。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
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
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是指一国政府为规范和管理外国人在本国就业的法律法规。
该规定旨在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并维护本国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
外国人在就业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证,证明其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和资格。
工作许可证的核发是对外国人就业进行合法化管理的重要程序。
二、就业机会公正公平的提供。
就业机会应当公正、公平地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本国劳动者和外国人。
不得因国籍、种族、性别等因素歧视外国人的就业权益,确保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劳动者相同的就业机会。
三、确保外国人的劳动权益。
外国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与本国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
相关部门应对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外国劳动者工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加强外国人就业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外国人就业市场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外国人就业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及时掌握和解决外国人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五、加强外国人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引进。
为了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外国人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引进,提高其在国内就业的竞争力和适应能力。
六、严禁非法雇佣外国人。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就业单位的监管,严禁非法招聘和雇佣外国人。
对于涉嫌非法雇佣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和惩治。
七、加强国际合作和对外交流。
为了促进国际劳动力的流动和交流,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享信息、经验和技术,促进国际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对于保护外国人在本国就业的权益,维护国内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劳动力市场需求,促进外国人和本国劳动者共同发展和进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经商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驻地法人)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职业签证、就业证和居留证。
二、为方便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的办理采取两种方式:对外国人就业较多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省级劳动部门可授权当地劳动部门直接办理手续,并向用人单位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对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可由当地劳动部门受理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由省级劳动部门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再由该地劳动部门向用人单位颁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省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劳动部门经办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真正做到既严格把关,又方便用人单位。
三、劳动部门从受理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申请,到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所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应按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期限。
云南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云南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0月9日)第一条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内就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外国人在云南省就业,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就业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居留证)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云南省劳动厅及其授权的地、州、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外国人的就业管理,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其他地、州、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受理本行政区内外国人就业申请审查,由云南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第五条外国人在云南省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两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首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岗位空缺和聘用条件等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通过新闻报刊发布招聘信息,若30天内(含30天),无本国公民应聘,方可申请聘用外国人。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演出。
凡符合《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第七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向地、州、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证件;(一)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二)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三)聘用意向书;(四)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无本国公民应聘的证明;(五)拟聘用外国人具有拟聘在用岗位的技能证书和相应工作经历的证明;(六)拟聘用的外国人所在国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七)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用人单位资质的有效证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自一九八七年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着手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工作很不平衡,在一些地区外国人就业处于失控状态。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外国人在当地就业的情况(包括就业人数、其中持各种签证的人数、聘雇单位、聘雇原因等),分析研究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积极向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宣传《规定》内容,做好管理工作。
二、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字〔1988〕43号)的规定,尽快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于年内限期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已就业的外国人进行登记和审查,并为符合条件者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对外国人签发就业证时,一定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从严掌握,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必须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外国人不能从事的工作,对一般求职者,要严格加以控制。
四、请于十月底前将外国人就业的情况(包括办证人数、各类人员数量、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1. 介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是中国政府为外国人提供的合法工作证明,准许其作为非中国公民在中国就业。
同时,为了确保雇佣外籍员工的合法性和权益,雇主或雇主公司需要与雇员签订聘用合同或提供任职证明。
2.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满足条件:•拥有中国雇主的正式聘用意向,并提供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符合中国的劳动力市场需求,即具备适应中国工作环境的技能和知识。
•通过中国的工作许可审批程序,获得合法的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般需要提供材料:•中国雇主提供的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申请人的个人联系明材料,如护照等。
•申请人的教育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 聘用合同内容要点聘用合同是雇主与外籍员工之间的法律约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了聘用合同应包含的要点:3.1 雇员基本信息•雇员姓名•雇员国籍•雇员护照编号•雇员联系方式3.2 雇佣期限•雇佣开始日期•雇佣结束日期•雇佣期限延长的条件和程序(如果适用)3.3 工作内容和职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描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和要求3.4 工资和福利待遇•基本工资和薪资支付周期•奖金和津贴政策•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5 工作条件和规章制度•工作条件描述,包括工作环境和工作设施•公司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工作安全和保护措施3.6 合同解除和违约处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双方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合同终止后的支付和福利待遇4. 任职证明内容要点除了聘用合同,雇主或雇主公司还可以提供任职证明作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之一。
任职证明一般包括要点:4.1 雇员基本信息•雇员姓名•雇员国籍•雇员护照编号•雇员联系方式4.2 工作岗位和职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描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和要求4.3 工作表现评价•雇员工作表现评价,包括工作态度、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4.4 雇佣期限•雇佣开始日期•雇佣结束日期(如果有固定期限)5. 结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是外籍员工在中国就业的重要文件。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8.04.14•【字号】沪劳外发[1998]25号•【施行日期】199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外发[1998]25号)各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为加强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规范外国人就业的申办与审批工作,现将《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为加强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对贯彻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
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持有《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证》及《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外国人可免予办理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四、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聘雇;获准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须取得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本市就业。
五、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岗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必需的,从事技术、管理或需要特殊技能国内缺少适当人选的岗位,且该岗位聘雇外国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六、外国人在本市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二)有确定的工作单位;(三)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四)无犯罪记录;(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与【发文字号】劳部发[1996]29号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1996.01.22 【实施日期】1996.05.01【时效性】已被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外国人来华就业行政监管的法律分析》范文
《外国人来华就业行政监管的法律分析》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国人来华就业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为了规范外国人在华的就业行为,保障劳动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外国人来华就业行政监管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对当前外国人来华就业的行政监管法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法律体系、监管内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外国人来华就业的法律体系我国针对外国人来华就业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的资格、条件、程序、权益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行政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1. 资格审查:对外国人就业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学历、技能、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2. 许可制度:外国人需获得工作许可才能在华就业,包括工作签证的申请和审批。
3.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和程序,保障双方权益。
4.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为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享受与本国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5. 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罚:对外国人及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当前法律存在的问题1. 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执行难度较大。
2. 监管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对外国人就业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管理漏洞。
3. 执法不严:部分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存在违法行为,但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4. 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五、改进建议1. 完善法律体系:细化法律规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外国人就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管理机制,填补管理漏洞。
3. 严格执法:对用人单位和外国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
4.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沪劳外发[1998]25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外发[1998]25号各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为加强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规范外国人就业的申办与审批工作,现将《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为加强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对贯彻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
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持有《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证》及《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外国人可免予办理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四、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聘雇;获准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须取得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本市就业。
五、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岗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必需的,从事技术、管理或需要特殊技能国内缺少适当人选的岗位,且该岗位聘雇外国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六、外国人在本市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爱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二)有确定的工作单位;(三)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四)无犯罪记录;(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男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我国外国人就业政策与法律保障研究
我国外国人就业政策与法律保障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外国人就业政策和法律保障在我国日益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的人员流动变得更加频繁,外国人在中国的就业问题也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将研究我国外国人就业政策与法律保障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我国外国人就业政策在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主要目的是吸引高级专业人才、吸引外资和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首先,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外国人就业管理制度。
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获得工作许可或工作类签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注册手续。
这些规定对于保障我国的国家安全和法律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
其次,我国还鼓励外国人在国内高新技术领域从事工作。
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如“千人计划”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旨在吸引国际领先的科技人才来华工作。
这些政策不仅有利于我国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也为外国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然而,我国外国人就业政策与法律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当前的政策仍然较为复杂,程序繁琐。
外国人在来华就业时,需要面对繁杂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这不仅给外国人造成了不便,也增加了我国政府的管理成本。
其次,一些地方对外国人的政策执行不一致。
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的政策实施存在差异,这给外国人在来华就业时造成了困扰和不确定性。
此外,一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权益也受到侵害。
虽然我国在外国人就业方面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实施办法》,但执行力度仍然不够。
一些雇主在聘用外国人时存在歧视行为,甚至拒绝支付应有的薪酬。
这给外国人在中国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困扰和不公平待遇。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提出以下改进的建议。
首先,应该进一步简化外国人就业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可以通过优化申请流程、减少材料要求等措施,降低外国人就业的准入门槛。
外籍人员用工管理制度
外籍人员用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外籍人员的用工管理,维护外籍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用工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聘用的外籍人员,包括外籍员工和外籍实习生等相关人员。
三、用工程序1. 外籍人员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工作许可,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方可上岗工作。
2. 单位应向外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确保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3. 外籍人员应按时上班,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严禁擅自迟到早退或旷工。
4. 单位应向外籍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熟悉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
四、工资福利1. 外籍人员的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结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2. 单位应为外籍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其权益。
3. 外籍人员享有带薪休假、节假日福利等法定假期。
五、劳动保护1. 单位应为外籍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培训,确保其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
2. 外籍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具,严禁超负荷工作或违规操作。
3. 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六、纪律管理1. 外籍人员应严格遵守单位的纪律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
2. 单位可根据外籍人员的违纪行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扣发工资、警告甚至解雇。
七、绩效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外籍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公正合理评价其工作表现。
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涨薪和奖励的依据,促进外籍人员提高工作能力和积极性。
八、违约处理1. 外籍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的,单位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违约行为严重的可要求其赔偿。
2. 外籍人员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违反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为外籍人员用工管理制度内容,望各位员工遵守并履行,共同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祝愿各位外籍员工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来中国工作。
为了促进外国人在中国的就业机会,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
首先,外国人在中国工作需要获得合法的工作许可和相应的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相关办法,外国人必须拥有有效的工作许可才能在中国就业。
这就要求外国人在找工作之前,首先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手续。
工作许可有效期为最长5年,外国人在就业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其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遵守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
中国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合同的签署和解除、劳动报酬、工时和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按照这些法律规定来执行。
此外,外国人也需要遵守中国的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险规定。
第三,中国鼓励外国人来中国创业和就业。
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类别标准》,外国人在中国创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具有投资能力、创业项目有市场前景等。
对于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中国政府还提供了更便利和优惠的政策和措施,比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待遇等。
此外,中国为外国人提供了相应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基本条件》,中国雇主必须为外国员工提供与中国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如果外国人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了劳动争议或者其他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维权。
同时,外国人也享有与中国员工一样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然而,尽管中国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一项是语言障碍。
虽然英语在中国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但仍然有很多工作环境要求外国人具备流利的中文沟通能力。
此外,文化差异也是一个挑战,外国人需要适应中国的工作文化和习惯。
总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获得合法的工作许可和签证。
合法的工作许可为外国人提供了合法的工作和生活保障,而相关的规定和政策则为外国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便利。
新劳动法案例对外国人就业的管理规定
新劳动法案例对外国人就业的管理规定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国人的到来逐渐增加,他们在我国的就业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国人的就业,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新劳动法案例,对外国人就业进行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全面分析和解读。
一、入境条件和工作签证根据新劳动法案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满足一定的入境条件。
首先,雇主需要提供正式的工作邀请函,并确保该职位无法用国内劳动力填补。
其次,外国人需要获得有效的工作签证,这需要通过提交资格审查和签证申请来完成。
二、就业许可和工作合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还需要获得就业许可。
根据新劳动法案例,外国人需提供相关的个人和工作经历材料,并通过技术能力和资质的评估。
一旦通过审核,就会获得就业许可证。
同时,外国人与雇主之间需要签订正式的工作合同,确保双方的权益合法和明确。
三、劳动权益和保险福利根据新劳动法案例,中国的劳动法适用于外国人就业,这意味着外国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与中国劳动力相同的劳动权益。
外国人应享受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薪酬、工时、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此外,外国人还应与中国员工一样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四、人力资源和市场准入为了保证外国人就业的公平和有序,新劳动法案例明确了外国人的市场准入要求。
雇主在雇佣外国人时需经过相关的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并遵守相关的市场准入规定。
这样可以确保外国人的就业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也能有效地管理外国人的就业情况。
五、管理和维权机制新劳动法案例还规定了外国人就业的管理和维权机制。
一方面,雇主需要加强对外国人就业的管理,监督外国人的工作状态和合规程度。
另一方面,外国人也享有维权的权利,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这样可以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劳动争议。
结论根据新劳动法案例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满足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就业过程的公平和有序。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依法加强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2]144号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依法加强管理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依法加强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来华任职就业的外国人越来越多。
1991年,在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三资”企业任职的外国人和应邀、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约二万二千余人,这些外国人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安机关一方面重视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同时在出入境签证、居留、旅行方面也为他们提供许多方便。
但同时也出现了另一问题,即:外国人非法谋职、就业的现象也随之突出起来。
主要有两类外国人,一类是一些在华外国留学生毕业或退学后滞留不走,未经批准,擅自在华谋职;另一类是有些临时来华外国人持旅游签证或互免签证的证件入境后,在宾馆、饭店非法谋职,充当服务员,其中俄罗斯女青年为数不少,呈上升趋势。
黑龙江、辽宁、内蒙古、北京、河北、河南、山东、福建、广东等地已有几百名俄罗斯女青年非法谋职。
这不仅违反了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规,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少问题。
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严格依法进行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各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包括外国留学生)在华就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凡属非法就业、非法居留或有其他违法活动的,要立即坚决依法处理。
对非法雇用外国人或非法介绍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单位或个人,也要认真查处。
调查清理情况请于年底前报我部六局。
二、关于外国人就业问题,《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劳动部、公安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没有外国人居留证的人不能在华就业,有居留证但身份为留学生的,未改变身份前不能就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研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研究》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概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的实践问题研究•比较研究•结论和建议0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概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是指中国政府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进行审批、许可、管理和规范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机构、自然人,以及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雇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的概念和定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的历史演变1995年,中国原劳动部颁布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规定。
2004年,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办法》,该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
2010年,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对服务管理机构、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制度有利于促进中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同时也为外国人来华工作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的意义和影响0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取得就业许可。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该规定详细说明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的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符合中国出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条件雇主必须是中国注册的企业,且具备聘用外国人的资格和能力。
雇主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的申请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履历、学历证明、语言能力证明、工作经历等,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寻求工作机会。
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这一许可证不仅是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工作的重要凭证,也是维护我国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顾名思义,是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许可证明。
它的颁发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旨在确保外国劳动者的就业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保障我国国内劳动力市场的平衡和稳定。
首先,从申请条件来看,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证通常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
其一,申请人必须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这是出于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考虑,确保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身体素质,不会对我国社会造成危害。
其二,申请人需要具备所从事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做出贡献。
其三,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应当是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这一要求旨在保护我国国内劳动者的就业机会,避免外国劳动者对国内劳动力市场造成过度冲击。
其次,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的程序也较为复杂。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要先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拟聘用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对用人单位和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审核通过,劳动行政部门会颁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那么,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对于用人单位和外国劳动者来说,究竟有哪些重要意义呢?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招聘合法持有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可以为企业带来国际化的视野和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
这些外国人才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
同时,合法招聘也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因违法用工而面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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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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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它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
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它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度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条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
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
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书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
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
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湾、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颁发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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