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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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十条 养犬未实行拴养、圈养的,或未按规定为犬免疫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外,由公安或畜牧部门对养犬单位负责人或犬主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转让犬牌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经营、出售活犬或出售无检疫证明的犬肉、犬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活犬、犬肉、犬皮及违法所得,并可对出售人和收购人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四条:“公安机关批准单位或个人养犬时应进行登记,发给《犬类准养证》,并按规定收费。”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牌。”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拴养或圈养。犬被宰杀或死亡,养犬单位或个人在按规定处理完毕后,应将犬牌缴还原发证单位。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犬牌。”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出售犬皮、犬肉的,应出示当地兽医单位的检疫证明。严禁在集市上进行活犬交易。”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养犬未实行拴养、圈养的,或未按规定为犬免疫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外,由公安或畜牧部门对养犬单位负责人或犬主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城市及近郊区、县政府所在镇、工矿区、游览区、疗养区和港口、机场周围五公里之内区域禁止养犬。
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牌。
第四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拴养或圈养。犬被宰杀或死亡,养犬单位或个人在按规定处理完毕后,应将犬牌缴还原发证单位。
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犬咬伤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哈尔滨禁狗令

哈尔滨禁狗令

哈尔滨禁狗令哈尔滨市历时三年制定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于本月初实施,《条例》中规定了禁养大型犬大型犬和烈性犬,禁养区域包括哈市建成地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

“禁狗令”的颁布一是激起千层浪,引起市民和网友广泛热议。

《条例》规定狗主人要在10月末前自行处理所养的狗,一时间很多狗主人慌了,缺少责任心的狗主人想尽快将自己的狗出手,卖给了狗贩子,任由其处置;有的将狗送到乡下却抑制不住内心的伤感;有的更要逃避政策,不忍将其送走。

在不允许养大型犬的条例下,宠物商店更是没了生计。

条例中明确了职能部门,却未明确主人不想送走的狗的去处。

其实早在2008年“为加强城市公园管理,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美化城市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自当年8月1日起,哈尔滨市开始施行《哈尔滨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办法》的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九款“禁止携带犬类进入公园”的规定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也因此该管理办法被百姓称为“公园禁狗令”。

其中规究竟该不该禁?到底该怎么禁?近两个月来,当地争议声、质疑声不断。

大多数市民赞成禁令一位公园管理部门负责人说,“公园禁狗令”出台前,曾经深入社区征求意见,搞过问卷调查,大多数群众表示支持,少数养狗市民反对。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办园林风景管理处负责全市公园管理,处长孙新园说,《公园管理办法》出台后,通过设置“禁狗”的警示牌和工作人员的劝导、说服,到各大公园遛狗的群众大为减少,公园环境明显改善。

前两天刚刚被狗咬过的严广才先生也表示,无论是大型犬还是小型犬都是有凶性的,在公园里一旦凶性发作,就可能对人们造成伤害。

In Harbin Park in Xiangfang, a few old people doing morning exercise think this law is very good. One of the man ZhangSongnian said, park is a public place, not because of personal preferences affect the rest of others and activities.children in the park to practice skating feel" ban dog" is pretty good. And they said, before playing roller skating, dogs were always barking, some people in order to avoid the dogs and got hurt; these days, they rarely being harassed by dogs, activities are more free.虽然“禁狗令”初见成效,但记者还是发现了一些人带着爱犬遛进了公园。

养犬条例1

养犬条例1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广州、上海、深圳、石家庄、西安、南京、北京、昆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根据)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民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养犬及养犬管理。

军用、警用、科学实验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行政执法与社会组织参与相结合,养犬人自律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城管、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实施机关)市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县(市)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分区制度) 养犬管理实行重点区和一般区分类管理。

本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公安机关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分区管理)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第七条(行为规范原则) 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举报和投诉。

有关机关应当公布举报、投诉受理方式,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事项,并告之处理结果。

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社会责任第八条(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二)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三)捕杀狂犬;(四)收留弃养犬和流浪犬;(五)负责犬只留检机构的管理;(六)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七)负责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备案工作;(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11-01浏览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0月25日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犬只饲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教育引导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二)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三)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四)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六)收留、处理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流浪犬只;(七)捕杀狂犬;(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开展犬只登记备案免疫办证工作的通告》解读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开展犬只登记备案免疫办证工作的通告》解读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开展犬只登记备案免疫办证工作的通告》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开展犬只登记备案免疫办证工作的通告》解读下月起正式办证禁养大型犬烈性犬60日内自行安置昨天,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开展犬只登记备案免疫办证工作的通告》。

明起,养犬市民可为饲养的犬只办理登记备案,11月1日—12月31日,可到家庭住址所属区的犬只办证大厅,为饲养犬只进行免疫、办理保险及准养犬登记证、发放犬牌,并注射犬只电子身份识别标识。

办证前需到派出所登记备案《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登记备案免疫办证适用范围为我市城市建成区。

凡持有城市户口和暂住证的犬只饲养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固定居住场所的,每户限养一只准养犬。

10月11日起个人、单位养犬必须办理准养犬登记,登记前应先到辖区派出所领取《单位(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并签订《养犬治安责任书》,经所在派出所同意盖章后,于11月1日开始正式办证。

特殊群体饲养大型犬需批准按照规定,我市建成区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但因导盲、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犬的特殊群体,应当经住所地公安机关批准。

由市公安局和市畜牧兽医局确定的我市禁养烈性犬与大型犬共39种,包括獒犬、阿根廷杜高犬、牛头梗犬、斗牛犬、纽波利顿犬、卡斯罗犬、大型麦町犬、高加索犬、中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加纳利犬、马士提夫犬、阿拉斯加犬、比利时牧羊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雪达犬、灵缇犬、蒙古细犬、秋田犬、纽芬兰犬、比利时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沙皮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苏俄牧羊犬、英国古老牧羊犬、拳师犬、威玛犬、比特犬、马犬、恶霸犬、中华田园犬(笨狗)。

其他上述没有标注的凡肩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5厘米、体长超过75厘米的纯种犬及杂交犬均在禁养范围内。

城市养犬——从限制向规范引导转变

城市养犬——从限制向规范引导转变

城市管理与科技·2017/144城市运行管理Urban Operation Management收稿日期:2016-11-18作者简介:柴浩放(1976-),河南滑县人,管理学博士,副研究员。

研究方向:公共管理,城乡统筹。

养犬管理是一项涉及城市管理、城市文明、城市环境,事关居民群众生活和安全的重要工作。

鉴于养犬管理的重要性,全国的省会城市和地市级城市大都制订了相关的养犬管理条例或办法。

总体来看,这些“条例”或“办法”的相同之处主要是通过“限养”减少养犬带来的社会问题。

但是,从实践层面来看,无论是“条例”还是“办法”,执行中暴露出来的局限性问题越来越多,需要结合实际进行系统梳理。

一、“限养”管理背离实际,“黑户犬”刚性增长虽然经过多年探索,城市养犬管理的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多数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已将养犬管理上升至地方法规层面,但是现实的实施情况却与立法的初衷相悖,概况而言,各地的养犬管理“条例”或“办法”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比如,2006年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在2014年深圳市人大的执法检查中被列为六大“僵尸”条例之一[1]。

养犬管理的传统思维是严格限制,限制措施一般包括犬种限制、高额费用登记、高额年检费用以及罚款等等,力求通过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降低犬只存量。

但是,从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这一工作开展得并不理想。

比如,哈尔滨市在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中明确禁养大型犬,小型犬登记费用4000元/年;对未登记擅自养犬的,除对犬只进行扑杀外,还要对当事人给予4000-6000元的高额罚款。

然而,实际执行的情况又如何呢?哈尔滨市的 “黑户犬”刚性增长,从开始实行集中免疫登记时的2万余只到现在干脆无人给犬只办理登记和年检手续。

2007年,广州全市有犬只大约10万只,但全市依法注册的犬只仅有842只[2],“高额收费”的限养规定难以收到预期效果,限制养犬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全市2023年养犬管理实施办法 (合计2份)

全市2023年养犬管理实施办法 (合计2份)

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扶助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容、移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犬只和野犬,捕杀狂犬、野犬等,管理犬类留检场所,指导养犬信息登记,依法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查处未按规定对疫犬、死亡犬只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行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售犬等行为。

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在其管理的公园、广场内划定犬只活动区域或限定犬只活动区域和时间。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负责组织召集居(村)民会议,就本辖区有关文明养犬、维护清洁卫生、遛犬区域等事项制定养犬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和犬只收容、移送、捕杀、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服务以及犬类留检场所的建设、运营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机构)财政预算。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卫生防疫和养犬知识等宣传工作。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养犬管理,标准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平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所在地中心城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养犬行为以及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那么】养犬管理实行、部门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职责】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的,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应急处置与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养犬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效劳等方式推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牵头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大型犬、烈性犬作为特种犬、效劳犬饲养申请的审核;(二)无证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的查处;(三)疑似患有感染性疫病犬只的捕杀;(四)养犬管理中治安的查处,犬只扰民案件的查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饲养犬只的登记、发牌;(二)除大型犬、烈性犬以外的流浪犬的捕捉;(三)除大型犬、烈性犬以外的无证饲养犬只的查处;(四)犬只的管理;(五)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犬只检疫、免疫;(二)疑似患有狂犬病犬只的诊断;(三)未经许可开展犬只诊疗行为的查处;(四)犬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和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人狂犬病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二)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给、接种;(三)犬伤人员和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工作;(四)犬只伤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行为的查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修正)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修正)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三章免疫与登记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五章留检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犬只饲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教育引导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免疫与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收容、领养与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搜救等工作犬,动物园、科研机构、表演团队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中心镇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湾新区(高新区)应当将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由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

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上牌,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事件,捕杀狂犬、疑似狂犬。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采用牵束引带约束犬只、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流浪犬只捕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防疫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

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实施犬只免疫接种、安装电子身份标识、登记上牌、流浪犬捕送、收容留检等工作。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XXXX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XXXX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XXXX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哈尔滨市养犬治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0月25日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养犬治理,规范养犬行为,保证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爱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都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哈尔滨市都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犬只饲养及有关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治理应当遵循治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教育引导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治理和谐工作机制,组织和谐本辖区内的养犬治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治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治理工作。

公安机关能够托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治理的具体事务。

其他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治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关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治理与监督第七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二)建立养犬信息化治理系统,为公众提供给犬信息服务;(三)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四)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六)收留、处理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流浪犬只;(七)捕杀狂犬;(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正文:----------------------------------------------------------------------------------------------------------------------------------------------------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1996年9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道里、道外、南岗、太平、香坊、动力、平房区的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

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凡限制养犬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民、暂住人员以及外国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卫生、农业、市政、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第四条限制养犬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

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体态标准,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限制养犬区内个人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独门独户居住。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养犬的,每户限养一条。

第七条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携犬到市兽医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免疫注射,凭《犬类免疫证》及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材料到市公安机关登记,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第八条《犬类准养证》按一犬一证核发,每条犬的登记费为4000元。

《犬类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每条犬的年检费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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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哈尔滨养⽝证在哪办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相信哈尔滨很多养⽝者都有这样的疑问:养⽝证在哪办?相信下⾯的信息能帮到你。

1.先到哈尔滨市⾃⼰所在辖区派出所,由民警辨别⽝只是否为准养⽝,测量⽝只的肩⾼、体长是否符合准养标准。

2.符合要求的可领取《单位(个⼈)申请养⽝登记表,签订《养⽝治安责任书,经派出所同意盖章。

3.于11⽉1⽇⾄12⽉31⽇到辖区办证⼤厅办理⽝只免疫、登记等⼿续,并注射电⼦⾝份识别标识。

⼩编要提醒的是,哈尔滨市民需要根据⾃⼰的户籍所在地选择所属区的办证⼤厅携⽝办证,不能跨区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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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哈尔滨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09
•【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条例》规定,每户只许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养犬人应按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每只300元,以后每年缴费200元。

该《条例》将于近日公布实施。

养犬免疫、登记是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此,《条例》设专章对免疫、登记进行了具体规范:
———明确了养犬实行免疫、登记和年检制度。

———规定了居民饲养犬只的品种、数量及饲养条件。

明确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对单位饲养护卫犬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单位养犬的必要性及拟养犬只的品种、数量进行认真审查。

———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并对档案登载的内容进行了列举。

为使养犬人了解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规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规定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享受低保待遇的孤寡老人养犬,免缴管理服务费。

《条例》在“养犬行为规范”中明确了养犬人携犬外出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规范,如用犬绳牵领犬只,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

(来源: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养犬条例

哈尔滨养犬条例

《哈尔滨养犬条例》——人性社会之和谐,官将逼民于何Lucky是我的一条金毛巡回犬,是我们家里的一员,是家里的开心果,我们爱他。

Lucky是老公在结婚前的情人节送给我的节日礼物,我们已经计划了好几年要养只宠物犬,可是考虑了好多原因,因为养狗不能是心血来潮的事情,养狗是需要经历和时间来照顾它,需要对它负责,我们也终于准备好了,所以老公在情人节的时候满足了我多年的心愿,送给我这个特别的礼物。

那天我和老公去Lucky的家里一眼就喜欢上了这个小家伙,然后我们就把它带回了家,在回家的路上老公抱着它坐在车上,因为2月份的哈尔滨还是非常冷的,老公怕它冻到就把它放到自己的大衣里,结果小家伙在他的大衣里玩了起来哈哈,玩热的时候还把小头伸出来,吐出舌头乎两口气,可爱的要命,从那一刻我们就更加坚定的下决心一定要全心全意的对它好,好好照顾它,不会离开它。

把Lucky带回来以后的第一个晚上,我和老公几乎都没有睡着,老公不时的开灯观察睡在我们床旁的小家伙,怕它从垫子上掉到地板上着凉,怕他第一次离开妈妈会害怕睡不好,怕它和别的小狗换环境不停的叫,结果小家伙自己一个人睡的可香了,特别乖的样子,放心了。

从此Lucky开始了在我们家里的快乐生活。

他给我们带来了太多的欢笑。

我们开始给它取名字的时候还上网查啊什么的,后来商定要不咱们就叫他Lucky吧,虽然狗狗叫这个名字的多了点,可是我们也还是觉得这个名字能给狗狗和我们带来快乐和幸运。

小家伙一天天的长大,像个小孩子一样懂的也越来越多,在Lucky三个月的时候我开始教他听一些简单的口令,结果这个家伙一次就学会了听“坐下”这个口令,太聪明了。

接下来的几天里Lucky学会了捡球,趴下,躺下,还有握手等,我不禁的感叹才三个多月的小家伙怎么这么聪明呢,嘻嘻,当时真的好有成就感,真正的骄傲了好一阵,为我这个好“老师”还有这个聪明的“学生”。

我们去年5月末的时候结婚了,当时我们就把Lucky当做我们的孩子一样,白天出门看不到他我们就会不停的念叨他,想他在家干什么,会不会想我们什么的。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0月25日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犬只饲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教育引导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二)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三)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四)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六)收留、处理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流浪犬只;(七)捕杀狂犬;(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禁狗令”英语怎么说

“禁狗令”英语怎么说

“禁狗令”英语怎么说摘要:哈尔滨出台《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2012年4月1日起,肩高超过50厘米、体长超过70厘米的大型犬禁止饲养。

”你知道怎么用英语表达禁狗令吗?Police defend controversial dog ban - Under the regulation, each household is restricted to keeping no more than one dog. Dogs taller than 50 cm and longer than 70 cm are outlawed, with 49 breeds, such asmastiff, golden retriever and samoyed, being categorized as too fierce or too large.哈警方为“禁狗令”辩护——根据细则,每户限养一只狗。

所有肩高50公分、长70公分以上犬只,以及包括藏獒、金毛犬、和萨摩耶在内的49种犬只均在禁养之列,理由是它们太“凶猛”或是体积“太大”。

上面报道中的dog ban就是“禁狗令”,是网民对新出台的哈尔滨市Dog Management Regulation(《养犬管理条例》)的简称。

该条例是为了应对市民抱怨甚多的dog problem(“狗患”问题),不过有人认为狗患的根源是是狗主人的素质,与其禁狗,不如规范dog raising(养狗)。

很多网民强烈反对禁狗令,担心抓回去的狗会被宰杀,哈尔滨警方上周三在记者招待会上refute rumors(辟谣)说将妥善安置抓来的犬只。

Ban是“限制、禁止”的意思,其他的禁令还包括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办公场所吸烟的smoking ban(禁烟令)、限制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外国人入境的entry ban(入境限制),以及限制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TV commercials ban(限广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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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举报 、投诉电话 ,受理对违法养犬行 为的举 五
报、 投诉 , 并告 知处理结 果 ; ( )收 留、 六 处理养犬人送交 的犬 只和流浪犬只 ;
( )捕 杀 狂 犬 ; 七
或者其委托 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 只注射 狂犬 病疫 苗 , 领取犬 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 时进行狂犬病初 次免疫 , 十二 月龄时进行 第二次免疫 , 以后每年免 疫一次 ; 其他疫 病的免 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居民养犬 , 每户限养一只 , 禁止饲养烈性犬 、
第二 章 管 理 与 监 督 第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 ( )办理 养犬 登记 动。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居住 区内 开展依法养犬 、 明养犬 宣传 , 文 引导 、 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 行为规范。
第十五 条
养犬协会 等社会 团体 和组织应 当协助 有关
的服 务 收 费 事 项 进 行 监 督 管理 。 第 十三条
兽医 、 城管行政执法 、 工商 、 卫生 、 财政 、 价格 等部 门参 加的养
犬 管 理 协 调 工 作机 制 , 织 协 调 本 辖 区 内的 养犬 管理 工作 。 组
有关部 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 十四条 社 区居民委员会 应当协助 有关行政 管理部 门开展依 法养犬 、 文明养犬 的宣传教 育 , 解 因养犬 行为引 调
第一条
为加 强养犬 管理 , 规范养 犬行为 , 障公 民人 保
( )其他依法应 当履行的职责。 四
第九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 列职责:
( )查 处 养 犬 影 响 市 容 环境 卫生 的行 为; 一 ( )收 缴 占道 售 犬 设 施 ; 二 (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履行 的 职 责 。
服务 ;
第十七 条 第 十八条
养犬 实行 免疫 、 登记 和年检 制度 。逐 步实现 养犬 人应 当按 期到动物疫 病预 防控 制机 构
( )巡 查 、 理 违 法 养 犬行 为 ; 三 处 ( )处 理 犬 只扰 民 、 人 引起 的治 安 案 件 ; 四 伤
养 犬 的免 疫 、 记 、 检 在 同 一 场 所 办 理 。 登 年
关 法 律 、 规 的规 定 执 行 。 法
第十条
工商行 政管理部 门负责办理犬 只交易市场 、 犬
只经营者工 商登记 , 监督犬只交易市场 的经营活动 。
第十一条
理。
卫生行政管理 部 门负 责人间狂犬病 疫情 监
第三条
则。 第四条
养犬管理应 当遵循 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 政府监
控、 人间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和人用狂犬疫苗 预防接种 的管
第十二条 价格 、 财政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对与养犬有关
相关 基层人 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应 当配合
管与社会监 督相结合 ,教育 引导与养 犬人 自律 相结合 的原
市 、 、 ( ) 民政 府 应 当建 立 由 公 安 、 牧 区 县 市 人 畜
布。
( )建立犬只疫情监测 网络 ,对 狂犬病进行预防和控 二
制;
・ 目墨鎏蓄踊 ・
・ ・
2 1 年 第 4期 02
政 策 法 规
第二 十条 居 民养犬应 当具备下列 条件 : 第二 十九条 养 犬人在 狂犬病 免疫有效 期届满 后超 过
( )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 一
(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八 第八条 畜牧兽 医行政管理部 门履行下列职责 :
( )对 犬 只 进 行 免疫 , 立 犬 只 免 疫 档 案 ; 一 建
大型犬 。因导盲 、 助等需要 饲养大 型犬的 , 当经住所 地 扶 应
市、 ( ) 县 市 公安机关批准 。烈性犬 、 大型犬品种的 目录 , 由市 公安机关会 同市畜牧兽 医行政管 理部 门确定 ,并 向社会 公
政 策 法 规
哈 尔滨 市 养犬 管理 条例
(0 1 7月 2 21 年 1日哈 尔滨市十三届人 大常委会 第 3 0次会议 通过 ,0 1 1 2 1 年 0月 2 0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 大常委
会第 2 8次会 议批 准 ) 第一 章 总 则
( )对犬只尸体 的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 ; 三
( )有 固定 的居 住 场 所 , 独 户 居 住 。 二 且
十 日仍 未对犬只进行免疫 的 , 由公安机关 注销养犬登记 。已 登记犬只死亡或者失踪 的 , 养犬人应 当 自所养犬 只死亡 或者 失踪 之 日起三十 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 养犬人放弃 饲养犬 只且 无法 自行安置 的, 当 自犬 只送交 留检机构之 日起三 十 日内 应
行政管理部 门做 好养犬管 理工作 , 开展文 明养犬宣传 , 引导 养犬人 自觉遵守养犬管理法律 、 规。 法
第十六条 广播 、 电视 、 报纸等新闻媒体 , 当做 好养犬 应
管理法 律 、 法规及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第 三章 免 疫 与 登 记
( )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 ,为公众 提供养犬信息 二
身安 全和健康 , 维护市 容环境 和社会公 共秩序 , 建设 文明和
谐城 市 , 据 国家有关 法律 、 根 法规 , 结合本 市实 际 , 定本条 制
例。 第二条 哈 尔 滨 市 城 市 建 成 区 、 ( )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县 市 人
镇 的犬 只饲养及相关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例 。 军用 、 警用及动 物园、 科研 机构等 因特定 工作需要 饲养犬 只的管理 , 照有 按
起 的纠 纷 。社 区居 民委 员 会 、 主 委 员 会 可 以组 织 制 定 养 犬 业
第五 条
市 公安 机关负 责本 条例 的具 体实 施 。区 、 县
( )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 限 ,负责本辖区 内的养犬管理工 市 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 、 法规规定条件 的组织实施 养犬 管理 的具体事务 。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按 照各 自的职 责 , 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共 第六条 养犬 人应当依法养犬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和他人合 法权 益。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 , 有权进行 劝阻、 举报和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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