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中受贿罪初探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 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受贿犯罪是我国当前发案率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职务犯罪之一。
由于受贿犯罪大多是一对一进行的,所以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历来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难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受贿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错综复杂,一方面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行为人在法律意识提高的同时,防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家族腐败”已成为受贿犯罪案件中的一个突出特点,面对诱惑,一些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暗地里却唆使、纵容自己的亲属收受贿赂,由于家人、亲属的介入,行贿受贿大多间接发生,检举不易,查证更加困难,这给案件的查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笔者就工作实践中查办受贿案件遇到的和需要把握的一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如何把握“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或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还是难以把握,例如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虽受贿罪的主体确定有时就较困难,检察院和法院往往定性不一;再如由于“家族腐败”的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所发挥的作用有时不很明显。
受贿犯罪行为人一般社会阅历较深厚,经验相对丰富,手段繁多巧妙,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且贿赂犯罪绝大部分表现为一对一的秘密行为,很少留下物证、书证。
正由于此,犯罪分子往往负隅顽抗,找出种种借口进行狡辩,为自己受贿的主观故意进行开脱。
主要表现有以下五种情况:1、以“借”为名掩盖受贿实质一些受贿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把受贿辩解为借贷关系,有的早在贿赂行为成立时就留下“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以“有备无患”。
为此,在办案中应当查明:行为人的借贷理由是否成立、借贷时间的长短、财物的用途、有无偿还的能力及归还意思的表示;出借方有否通过借贷方谋利或企图谋利,或者借贷的财物本身就是谋利后的产物等,从而揭示出所谓的“借贷”,实际上就是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借条”、“欠条”实质是一种规避法律的形式,是行为人用来掩盖其利用职权,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真实意图的道具。
关于受贿罪的文献综述
关于受贿罪的⽂献综述法政学院本科⽣学年论⽂关于受贿罪构成要件认定的综述班级: 12级法学蒙班学号: 20122105656姓名:玛瑙指导教师:包斯琴年⽉⽇关于受贿罪构成要件认定的综述法政学院12级法学蒙班玛瑙指导教师包斯琴摘要:对贿赂等腐败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是⽬前中国社会最关注的重⼤问题之⼀,然⽽近些年来贿赂犯罪⾼发势头并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在⼀些领域趋于严重化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与公众的期望仍有不⼩的距离,那么究其原因既有转型时期制度上漏洞的增加、也有各种消极现象交叉影响形成的氛围、既有⽴法对贪污贿赂构成设计的失误、也有执法底线的后退尤其是伴随着伴随着社会发展,贿赂犯罪态样越来越复杂新类型贿赂⾏为不断出现、因其法律性质模糊⽽难以界定为犯罪,所以学者结合受贿罪的⼀般构成要件和相关判例特别是具体⾏为的罪与⾮罪的界限作了阐述、并就进⼀步完善受贿犯罪⽴法进⾏了思考和分析。
关键词: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社会发展⼀⽇千⾥,受贿犯罪的形式也在不断出现新的变种、⽴法则难免处于被动应对的滞后状态因此贿赂犯罪惩治不能完全依赖于司法解释和司法⽂件,也存在着诸多的不清晰⽽达不到⽬的,所以惩治贿赂犯罪必须转变思路、被动为主动其中关键的是把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然⽽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直都是国内外学术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
⼀、关于受贿罪的历史背景及现争论的焦点关于受贿罪主题司法认定的⽴法历史沿⾰早在第⼆次国内⾰命战争期间⽑泽东就签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委员会第26号训令,规定凡“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以下者分等判刑、新中国成⽴后秉乘重典惩腐的思路先后公布了《中华⼈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惩戒违法失职公务员暂⾏条例》等⼀系列法规全⾯系统地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名及量刑标准等,1979年通过的新中国第⼀步刑法典、不但将受贿罪从贪污中分离出来,⽽且法定刑也有所降低最⾼刑从死刑降为⽆期徒刑、80年代初伴随着改⾰开放、腐败犯罪渐成严重化趋势,1982年3⽉8⽇全国⼈⼤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受贿罪的最⾼法定型⼜提⾼死刑,1983年12⽉20⽇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罪犯的意见》明确指⽰“国家⼯作⼈员受贿数量在5万元以上的应依法判处死刑”1988年1⽉全国⼈⼤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及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都沿袭了80年代初“重典惩罚”的规定,2001年最⾼⼈民检察院领导在⼀次研讨会上指出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发案率依然很⾼的情况下必须强调依法严厉打击⼀点不能有丝毫动摇,2007年6⽉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部进修班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把反复场建设放在更突出的位置,下决⼼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浅析受贿犯罪(1)
浅析受贿犯罪(1)目录一、受贿罪的基本属性 (4)(一)受贿罪的概念 (4)(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的六种不同的观点 (4)(三)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4)(四)贿赂的范围 (4)(五)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 (5)二、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7)(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9)(二)为他人谋取利益 (9)论文摘要:受贿犯罪的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了其应遵守的廉洁义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
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仅指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从性质上讲,既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
从作用上讲,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仅限定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而不限定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法定要件;“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利益”既不单纯是主观要件,也不仅仅是客观要件,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关键词: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受贿罪的基本属性(一)受贿罪的概念什么是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的六种不同的观点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体被认为是主要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解读
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解读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刘为波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人民法院报特刊出解读性文章。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对该《意见》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十一个问题: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对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行为的具体处理,《意见》主要明确了以下三点:第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等,较之于直接收受财物的传统意义上的受贿,虽然因支付了一定费用而在手法上有所不同,但性质上并无不同,都属于权钱交易,故应以受贿论处。
第二,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基准。
起草过程中有意见主张以“成本价”或者“象征性价格”作为计算基准。
经研究,“成本价”或者“象征性价格”,不当地抬高了此类受贿罪的定罪门槛,对于房屋等商品,成本价和市场价相差非常悬殊,依此标准,很大一部分的受贿罪将不能得到依法追究,相比之下,市场价格更具实践合理性,也更具包容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对一个特定时点物品价格进行评估,得出一个相对确定、合理的价格,故《意见》规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第三,关于度的把握。
鉴于此类交易行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稍微降低几个百分点,数额即可能达到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如简单规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都以受贿犯罪处理,打击面可能失之过宽,故《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非法收受干股应以受贿处理,司法实践中的意见基本一致,对此,《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有类似规定。
最高法院:受贿罪实务裁判要旨(三)总则
最高法院:受贿罪实务裁判要旨(三)总则阅读提示就受贿罪在实务裁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根据《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作了简略整理和分析,力求凸显裁判规则,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规则摘要】1.1997年修订刑法实施之前的受贿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裁判要旨:对于新刑法实施之前的犯罪行为的处断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195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2.不同特定身份人共同犯罪,以利用的职务便利或身份分别定罪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不是一律依其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关键是看各被告人是否分别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3.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财物,构成共同受贿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谋共同实施有关收受财物行为的,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共同受贿犯罪论处。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585号:蒋勇、唐薇受贿案4.非特定关系人凭关系挂名取酬,财物双方共同占有,构成共同受贿裁判要旨: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884号:周龙苗等受贿案5. 职务犯罪自首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如何认定?裁判要旨: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限于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还包括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的线索。
在办案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找其调查谈话期间交代了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6. 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自动投案”?裁判要旨:职务犯罪分子认定自首,首先要看是否具有归案的自动性。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打击腐败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向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
根据行贿或受贿的数额大小,可以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其最高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划分点是不同的,而这三个档次的判决标准也会有所不同;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贿或受贿的目的和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非法利益交换等恶劣情节;3.社会危害程度:受贿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
二、案例分析1.李华贪污案李华是某个城市的市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了多名企业老板的贿赂,每人为其贿赂了100万,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李华赚取非法所得逾千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中,涉案金额较大,李华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且其贪污行为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最终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2.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企业老板,他为了获取政府项目的合同,向某政府官员行贿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并大量占用财政和社会资源,其行为对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最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3.王某受贿案王某是某银行行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企业老板的贿赂,一次性金额为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这个案例中,贿赂金额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相对于李华案或者其他曾被定罪的受贿案件来说,罪行属于轻度,从判决结果来看,判决比较温和,也反映出一定的司法公正。
三、结论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方面,应该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不仅仅只是依据数额大小来量刑。
如何认定受贿罪 受贿罪
如何认定受贿罪受贿罪什么是受贿罪一、什么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
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谈谈受贿罪论文
谈谈受贿罪论文腐败问题是古今中外都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再加上反腐败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也有待提高等原因,滋生腐败的土壤仍然存在,腐败现象在短时期内不仅难以根治,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多,受贿犯罪逐渐成为一种易发多发的腐败犯罪。
法制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使受贿犯罪的行为人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采取种种办法逃避法律的制裁,以致受贿犯罪呈现出了手段隐蔽、形态多样等特点。
受贿罪的主体、对象、行为表现等构成要件方面都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可以定性,而在有些问题面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则显得比较原则和简单。
怎样对日益复杂的受贿现象进行合理的定性和刑罚处罚,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受贿罪理论概述受贿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
因制定上述刑法时对受贿罪的认识不够深入,此次立法规定不能适应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通过一系列决定、司法解释对受贿犯罪进一步加以完善,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新鲜出炉,才阐述了受贿罪的完整概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概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当前对受贿罪概念的表述或者说是规定,较以往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也不是尽善尽美。
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受贿罪概念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处于变动状态中。
浅析受贿犯罪
浅析受贿犯罪【摘要】受贿犯罪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本文从受贿犯罪的定义、类型、危害、法律责任和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受贿犯罪不仅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损害了公民的权益,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为了有效打击受贿犯罪,加强预防措施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受贿犯罪。
加强受贿犯罪的预防工作,不仅是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切实遏制受贿犯罪的蔓延,建设清廉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受贿犯罪、重要性、定义、类型、危害、法律责任、预防措施、打击、预防、加强、必要性。
1. 引言1.1 浅析受贿犯罪的重要性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
受贿现象会导致公共资源被非法侵占,破坏政治生态,损害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
对受贿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和防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加强立法、加大司法力度、强化监督执纪、加强公民教育等手段,才能有效遏制受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只有全社会都共同努力,形成零容忍的氛围,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受贿犯罪,构建廉洁清廉的社会风气,实现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
2. 正文2.1 受贿犯罪的定义受贿犯罪的定义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以索取、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行为。
受贿犯罪是一种以腐败行为为主要特征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受贿犯罪的特点在于其行为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身份的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受贿犯罪通常包括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三个主要环节。
行贿是指向公职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受贿是指公职人员接受行贿者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和受贿之间充当中介人的行为。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摘要】贿赂在我国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我国对贿赂罪的立法却存在着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我国贿赂罪立法的现状入手,探讨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修订贿赂罪相关法律,加大打击力度,建立预防机制,强化司法实践。
文章结尾强调了我国贿赂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以及应对立法不足的紧迫性。
通过完善我国贿赂罪的立法,可以有效打击贿赂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贿赂罪、立法不足、完善、修订建议、打击力度、预防机制、司法实践、重要性、紧迫性。
1. 引言1.1 贿赂罪的普遍存在贿赂罪的普遍存在是一个全球性的严重问题,几乎每个国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贿赂现象。
贿赂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贿赂行为在政府机构、企业机构和各行各业都有所存在,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贿赂罪的普遍存在反映了社会道德水平的滑坡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
各种形式的贿赂行为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公众对政府和企业的信任,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问题的日益严重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寻求解决之道。
1.2 我国贿赂罪立法的现状我国《刑法》对贿赂罪的立法是比较完善的,明确规定了贿赂的对象、方式、数额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在实践中,我国贿赂罪立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国贿赂罪的构成要件过于狭窄。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罪构成要素相对较单一,没有对更广泛的贿赂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一些形式上看似礼尚往来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完全视为贿赂行为,这给一些行为带来了法律漏洞。
我国贿赂罪的相关法规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复杂的贿赂案件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标准,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
对于贿赂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
一些贿赂行为虽然涉及数额较大,但由于我国对贿赂罪的处罚幅度并不是很明确,导致一些贪官污吏可以通过贿赂手段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贿赂犯罪研究论文
贿赂犯罪研究论文贿赂犯罪是一种权钱交易的刑事犯罪活动。
尽管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对经济犯罪分子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加强,贿赂犯罪活动受到一定遏制,但是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却也日趋隐蔽,贿赂双方一般都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权钱交易,案件证据的“一对一”也就长期困扰着司法工作,笔者试着从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入手,探讨建立贿赂犯罪的一些证据规则,提出实践中运用证据的意见。
一、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贿赂犯罪证据与其他犯罪证据一样,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特征,本文不再论及,下面就该罪证据的其他特性作些阐述:(一)单一性。
该特点又称“一对一”性,也就是从贿赂犯罪实施过程来看,是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对一的形式,是钱款与无形权力的交易,因这种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像大多数犯罪,都有两种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实践中,定案的依据往往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证据较为单一。
(二)互证性。
在贿赂犯罪中,无论是被告人供述或是行贿人证言,既能起到自证的作用,又能起到互证的作用。
也就是说,被告人供述既能证明自己是否受贿,又能证明对方向自己行贿,反之,行贿人的证言既能证实自己是否行贿,又能证明对方是否接受自己的贿赂。
(三)不稳定性。
贿赂犯罪证据的单一性,表明除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与证言外,大都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供述或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受主观感受和客观环境的制约,被告人或行贿人在法庭上作出的陈述和以前陈述往往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
(四)直接证据贫乏性。
从实践中看,受贿者往往“三不收”,即不是现金不收、要写字据不收、第三者在场不收,加上难以辨认贿金,案件的原始证据的保全与收集困难大,导致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贫乏。
二、确立相应的证据规则由于贿赂犯罪证据的上述特性,我们用传统的证据规则来惩治这类犯罪显得无力,为能达到预防、惩治和消灭犯罪的作用,应重新确立有关的证据规则。
(一)应当确立贿赂推定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亦有例外,如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将有罪推定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同国外相比,推定在刑事法律中适用得极少,因此单由控方负担举证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将贿赂罪犯绳之以法。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论文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论文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全文如下:尽管我国对受贿犯罪一直保持着严打高压的态势,但犯罪势头依然不减,形势相当严峻。
根据监视世界各国腐败行为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2021年10月26日发布的本年度全球腐败指数评估,我国的“清廉度”在17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8位。
这样的评估是否准确当然可以探讨,但至少说明,我国的腐败问题仍较为严重。
受贿作为腐败犯罪中非常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出现而出现,其明显特征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利用。
它是社会肌体中的一个毒瘤,危害极大,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动摇了党的执政根基,危及社会稳定。
一、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主要特点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呈现出以下五方面的特点:一受贿犯罪量急剧上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量还是收受金额,都呈现不断向上“飙升”的态势。
就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量而言,根据相关年度的《中国检察年鉴》统计,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1994年为36 471件,2000年为45 000件,2021年为115 420件;就受贿犯罪的收受金额而言,20世纪80年代初期,受贿上万元即是足以轰动社会的大案要案了,到了80年代后期,受贿犯罪金额呈逐渐上升之势,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再到几十万元。
职务犯罪预防途径初探——以贿赂犯罪为视角
t.ooa 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雹豳匿鎏i竺婴墅!f叁墨尘查塾金职务犯罪预防途径初探——以贿赂犯罪为视角胡防临摘要本文首先从贿赂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引入本文内容,把论点建立在犯罪可以从根本上加以防治这一观点之上,并试图从法律、个人、社会制度、新技术、国际合作等五个方面提出预防贿赂犯罪的应对举措。
关键词贿赂犯罪行贿罪受贿罪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70-02贿赂犯罪并不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它由来己久。
纵观历史,几乎每个时代,世界每个角落,都有发生。
但伴随着经济发展,世界各国的贿赂犯罪呈现出了上升趋势,带来的危害也逐步扩大。
世界各国贿赂大案要案层出不穷,涉及高层领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贿赂犯罪也有抬头。
在经济利益的直观刺激下,妄图以行贿、受贿来获利的人也开始增多。
贿赂犯罪已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其弊端不可小觑。
欲遏制消除这种社会危害,就有必要对贿赂犯罪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便提高贿赂犯罪的侦查效率,最大限度地预防此类犯罪发生。
笔者认为,犯罪是可以从根本上加以防治的。
因为虽然犯罪千差万别,但其中仍有一定的规律存在,而这种规律是可知的。
同时,犯罪人可以通过一定方法予以改变,其所处环境也是能够转变的。
实践也已经证明,对犯罪予以预防是可以获得成效的。
再加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也可为犯罪预防创造有利条件。
一、从立法角度予以预防.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受贿罪始终被列为打击的重点。
从1952年的《惩治贪污罪条例》,到1979年的《刑法》,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直至1997年修订的《刑法》,画都对贿赂犯罪有所涉及。
在现行立法中,对行贿罪的规定仅限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行贿方的处罚较受贿方也要轻很多。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受贿罪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受贿罪司法观点集成——受贿罪财物的范围关键词 | 财物财产性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9号):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相关著述】裴显鼎、苗有水、刘为波、王珅:《〈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19期:《解释》第12条对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和财产性利益的具体认定作出了规定。
该规定主要借鉴了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的规定,即:“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除文字调整之外,《解释》将财产性利益作了进一步的归类细分,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利益两种。
前者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其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
后者如会员服务、旅游,就其性质而言不属于物质利益,但由于取得这种利益需要支付相应的货币对价,故应当在法律上视同为财产性利益。
实践中提供或者接受后者利益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行贿人支付货币购买后转送给受贿人消费;二是行贿人将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受贿人消费。
两种情形实质相同,均应纳入贿赂犯罪处理,但因表现形式不同有可能导致第二种情形数额认定上的意见分歧,故《解释》同时明确:“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多次受贿的数额计算关键词 | 多次受贿 | 多次收受 | 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9号):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浅析受贿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
浅析受贿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摘要:在现代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普遍,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顾国家法律的规定,接受他人的“赠与”,受贿之风盛行,一方面给国家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一方面严重地败坏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预防受贿犯罪的措施是:立法上完善对受贿罪的规定;加强侦查机构建设;对贿赂犯罪依法审判,严格惩处;完善执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受贿罪;产生的原因;预防措施受贿罪以权钱交易为其核心内容,它通过影响或操纵手中的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目的、获取私人利益、满足个人欲望,它是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打击预防贿赂犯罪并遏制其孳生、蔓延是当前开展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建设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受贿罪的概念及其特点何为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回顾中国历史,各个朝代都有腐败,特别是受贿的犯罪行为。
受贿罪在不同的时期有其不一样的特点,当前我国的受贿罪存在以下特点。
1.由权钱交易向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共同发展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就是获取不法利益,主要包括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等。
在受贿关系中,一方拥有权力,一方拥有金钱。
受贿者手中拥有权力,这种权力能够产生巨大的物质利益,受贿者根据对方报出的价格决定是否“交易”这种权力,而行贿者为了获取这种利益,不惜花钱,或者利用手中权力为其谋取利益来换取受贿者的权力,这使得本该用于维护国家正常秩序的权力偏离其正常轨道,成为“市场上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