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2•【文号】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吉发改投资规〔2021〕946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投资规〔2021〕94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长春新区发改工信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全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实际,修订了《吉林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12月20日吉林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1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大水利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大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重大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重大水利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重大水利工程。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具体标准如下:(一)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60%、70%、80%予以补助。
(二)重大引调水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50%予以补助。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18.4)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
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湘科字[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科字〔2007〕79号)各相关单位:为更好地加强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的评审管理,便于科技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费、能源动力/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三条凡申报的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必须进行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其评审工作由湖南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组织进行。
第四条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的预算评审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并对预算评审及其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按程序公示。
广西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广西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
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第八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发改地区规〔2020〕1133号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本专项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投资〔2020〕41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由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按照有关要求不再安排本专项投—3—资。
第三条本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本专项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通过切块方式向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达。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是指对西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有全局性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重大项目。
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重大政策文件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西部大开发重点规划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三)西部地区推进国家战略相关重大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重大项目;(四)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发改地区规〔2020〕1133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0〕1133号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7月10日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本专项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45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投资〔2020〕410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
(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政府性资金)新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履行政府决策程序。
项目管理按“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城建类项目。
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二)教育类项目。
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三)其他类项目。
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第二章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及决策程序第四条每年10月底前,由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负责,分别征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并征得本部门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
第五条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市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实际需求,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初步评审论证,并从项目建设必要性、规模、内容、资金来源等方面提出综合性初步评审意见。
第六条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根据专家初步评审意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形成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经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发改委汇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及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形成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市直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决策程序第八条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由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内容,结合年度实际资金需求、资金来源落实等情况,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由市发改委汇总后报市金控委审议。
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项目预算管理办法项目预算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成功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实现项目的目标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预算监控三个方面详细介绍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一、项目预算编制1.明确编制预算的目的和程序:项目经理要明确项目预算编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同时,要确定预算编制的程序和时间节点,确保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2.收集项目相关信息:项目经理应组织相关人员收集项目实施所需的各类信息,如项目目标、工作范围、资源需求等,以确保项目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确定项目预算的依据和原则:项目经理要根据项目需求和组织要求确定项目预算的依据和原则,并将其明确告知参与预算编制的人员,以确保预算编制工作符合规定,达到预期效果。
4.编制预算表格和公式:项目经理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预算需要编制相应的预算表格和公式,用于收集和计算项目相关数据,以便更好地进行预算编制工作。
5.分析和评估预算编制结果:项目经理要对编制的预算数据进行仔细分析和评估,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同时可以根据预算结果对项目的风险和可行性进行评估,从而为后续项目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二、项目预算执行1.确保项目资金可用性:项目经理要与财务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申请项目需要的资金,并确保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的及时到位和解决问题。
2.监控项目预算的使用情况:项目经理要对项目预算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不浪费,及时处理预算超支或空余的问题。
3.与项目团队沟通协调:项目经理要与项目团队密切合作,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预算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4.制定预算执行报告:项目经理要定期制定预算执行报告,向项目发起人和相关部门汇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项目进展和预算使用状况。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
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9•【文号】教技厅函[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厅函[2016]91号部属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创新顶层设计,推动高校创新能力建设,规范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2007年印发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做了重新修订,明确了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的设置、组织管理等内容。
现将《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7月19日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教育部科学事业费(以下简称科学事业费)使用效益,规范使用流程,加强精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事业费坚持“目标导向、创新引领、分类支持、突出成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能够引领科技发展方向、加强创新能力建设、优化政策环境的顶层设计和战略研究,按重大项目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实行全流程管理,包括指南与申报、评审与立项、实施与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重大项目实行预算制。
每年9月前完成下一年度指南编制和发布,12月底前完成申报和立项。
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可择优滚动支持。
第五条重大项目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项目设置第六条根据目标和定位,重大项目分别设重大创新平台顶层设计与培育、重大科技项目生成、重大科技战略和政策研究三类。
A类:重大创新平台顶层设计与培育,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提升高校创新能力为核心,开展高校牵头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学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际大科学工程、全球顶级科学家工作室等重大创新平台的顶层设计、重点培育和开放共享。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有效,防止资金浪费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用于发挥全国统一战线作用,实现有关节点、域、区域和省区市间的中央计划落实的大型重点项目,以及完成省级任务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的统一战线财政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汇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由提出的单位组织实施,主管机关和参与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全过程。
第五条凡采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式实施建设项目的,需经主管机关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批;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由主管机关报批。
主管机关的报批标准,凡是属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一)项目建设需求符合国家战略发展目标。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项目投资总体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其社会经济效益。
(三)有能够充分发挥项目带动作用的经济效益分析和财务分析有效支持。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详细规划可行、建设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资源能保证正常发挥其效益的。
第六条各地区各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正确使用财政资金,健全施工管理、有效控制质量、有效考核和评价实施成果。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要定期进行绩效评价,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调整实施机制,优化实施机制,提高执行效率。
第八条各级财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形成一套制度体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确保合理介入。
第九条对投资实施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给予处理,并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
第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地方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本办法规定,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
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XXXXX医院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对XXXXX医院科研项目的管理,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生和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1.我院重大科研项目(下简称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国家863、973支撑计划子课题等重要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行业专项;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及大型企业的重大合作项目等.经费额度一般在100万元以上。
2.重大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是医院科技创新活动的重点。
医院优先支持重大项目所需的人力资源、科研设备、办公和试验场所等资源。
院内各实验室、重点研究室、创新团队、重点学科科研人员,应积极组织、参加和支持重大项目,并配合医院对重大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3.科研部是医院重大项目的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
第二章项目申请管理4。
重大项目的申请,一般由医院组织,或由科研人员提出建议.5.重大项目的申请,应该经过院内组织的可行性论证.重点包括项目的战略意义、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计划进度、风险分析、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队伍组织(项目负责人、课题分解及负责人,研究骨干)、总体预算和资源集成方案等。
如在同一方向有多个申请提出,科研部在前期论证的基础上负责统筹协调,或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择优组织申请队伍。
6。
重大项目的申请程序遵照任务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书必须有参加者的本人签名,并经科研部审核后,统一报送有关部门。
7。
为促进重大项目申请,前期的预研工作可向医院提出资助申请。
第三章项目执行管理8。
医院成立重点项目领导组,组长由医院法人担任,院领导为成员,并设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科研部,科研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9。
重大项目经过任务下达部门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该及时组织制定项目任务书,并报科研部备案。
项目任务书与申请书内容有变动时,须经科研部审核并上报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立项执行.10。
科研部具体负责重大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4篇)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项目____是指该项目总投资不低于____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第二条为加强____的管理,明确资金列支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符合公司制度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充分参考《____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____管理办法(试行)》《____省科学技术____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大项目相____司所属部门。
第二章____管理原则第四条____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严格按项目预算内容和比例支出及控制,对因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支出,必须按公司制度和项目流程要求进行变更申请及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变更,否则财务部拒绝执行。
具体有关费用标准按本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____例支范围第五条____的列支在科技项目管理中,按以下内容严格管控:ü设备购置及使用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ü原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ü专用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本公司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资料、专业培训费用等。
ü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ü差旅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ü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____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和加强我县重大项目和xx资金管理,从源头上加强对腐败的管控和防范,从严要求,强化监管,防止小便宜,严守纪律,确保各项项目和xx资金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xx关于重大项目和xx资金管理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xx 省、地、市下达的项目、xx县投资的项目、企业主办的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资金是指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本级xx收入资金、银行贷款、借款资金、赞助资金等。
第二章预算编制管理第四条县级xx收支必须坚持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保吃、保运转、保稳定、保xx”的原则执行预算。
根据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针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个项目,找准依据,制定严格的标准,详细列出具体金额,统一编制本部门全部收支的综合预算,每个部门一个预算。
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和福利支出、个人和家庭补贴支出以及商品和服务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社保缴费、伙食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根据县人事部门核定的在职xx支援人员数量和标准,对在职xx支援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目标奖、其他工资福利支出进行预算,包括当年xx的工资增长和预留的正常增资;根据有关规定,为武警中队勤务人员编制伙食预算;根据有关规定,预算单位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就业保障等社会保险费。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贴包括退休费、退职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救济金、医疗费、补助金、奖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贴。
根据县人事部门核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人数和补贴标准,预算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进行补贴;根据县人事部门批准的人数和标准,或由县民政部门和县卫生部门提供并经县部门批准,按有关政策,预算养老、生活补贴、救助金和医疗费;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人数和标准,经县xx部门批准,并根据有关政策,预算计划生育奖金;根据农牧部门和林业部门提供并经县xx部门批准的数量和标准,并根据相关政策,预算生产补贴;按照xx国家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预算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规定,为个人和家庭预算其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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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
内控制度名称重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生效日期
第1条目的
为规范重大预算项目管理,有效控制预算支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有重大预算项目的管理。
第3条权责单位及主要职责
1.预算委员会
(1)负责组织、协调财务部编制重大专项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2)与财务部共同落实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对配套资金的落实承担责任。
(3)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
2.董事会
(1)按规定程序审核重大预算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
(2)负责组织建立符合重大预算项目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
(3)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批项目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
第4条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管理
1.说明企业预算年度内拟安排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目的、总规模、预期收益及预计实施年限等情况。
2.重点说明资金来源与构成,其中对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超过10%、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低于30%的固定资产投资予以详细分项说明。
第5条重大筹资项目预算管理
1.说明企业预算年度内拟安排的重大筹资项目的目的、筹资规模、筹资方式和筹资费用等情况。
2.分析筹资行为对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及带息负债比率等财务指标带来的影响。
第6条重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预算管理
1.预算年度内拟计划实施的重大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具体包括投资目的、预计投资规模、持股比例、
预计收益等情况,以及清理低效长期股权投资拟采取的手段和措施。
2.逐项说明预算年度拟实施收购项目的目的,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第7条分项目说明企业预算年度内拟安排的债券、股票、基金等风险业务的资金占用规模、资金来源和预计投资回报率等情况。
第8条企业预算年度内担保、抵押等或有事项的规模控制情况,并说明对逾期担保等或有事项拟采取的清理措施。
第9条本办法由董事会会同企业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10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