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授信业务风险监测与预警管理办法试行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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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修改)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修改)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职责权限 (4)第三章责任行为 (4)第四章问责程序及方式 (9)第五章附则 (11)附件: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微小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安全有效运行,根据《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人员行为准则》和《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是指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各环节中涉及的操作及管理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后台人员、综合管理人员、业务团队主管、各级拥有决策权限的审批人员和管理人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有决策权限的其他审批人员,总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小微中心”)拥有决策权限的审批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尽职问责,是指依据银行业监管部门及我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日常工作中存在不尽职、不履职或违反职业操守行为,并对我行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或与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信贷风险存在因果关系的,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四条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教育、警示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五条日常尽职评价过程中的责任行为,分别由各分中心进行初步责任认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或处罚决定,由所在分中心提出建议,经小微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项尽职评价过程中的责任行为,由相应的尽职评价工作组进行初步责任认定,相应责任追究或处罚决定由各分中心提出建议,经小微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在尽职评价和责任追究过程中,与被评价的各环节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即近亲属关系),或经认定也须承担相应责任的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回避。

第三章责任行为第七条在授信调查分析环节中,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有效验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如有)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合理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或调查分析结论与信息资料反馈的情况不相符;(二)未对担保人基本信息、主体资格和担保意愿进行有效核实;(三)没有将客户的财务信息按要求整理归纳成可供审议决策的规范内容,凭主观臆断或单纯经验得出偿还能力的调查结论;(四)擅自或按照他人授意降低授信准入条件或粉饰调查结论;(五)对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业务,仍然提出同意授信建议;(六)与客户或他人串通,参与或配合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不正当交易;(七)隐瞒调查信息中明显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八)违反《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人员行为准则》中的有关要求。

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授信主题及条件 (2)第三章授信要素 (6)第四章授权担保方式 (8)第五章授信调查管理 (12)第六章授信审查审批 (14)第七章授信签约与发放 (16)第八章授信后管理 (17)第九章授信归还与结息 (19)第十章风险控制 (20)第十一章附则 (22)xx银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小微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推进小微授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和《xx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xx银行小微授信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授信业务是指企业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小微企业业主/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放的用于生产和投资经营活动的人民币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是建立小微授信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小微授信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针对小企业客户数量多和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坚持“风险可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的原则。

第五条小微授信业务依据“大数定律、价格覆盖风险”核心科学理念,按照“专业化、专门化”的管理原则,紧紧围绕“二圈两链”的目标客户定位,践行“批量化、规模化”的发展思路,根据不同的商业模式,实行差别化风险管理政策。

第六条对从事小微授信经营管理的相关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有关管理要求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授信主体及条件第七条小微业务授信主体小微业务授信主体包括:企业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小微企业业主/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一)非法人组织个体经营者是指由个人投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主,从事经营活动,已发经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虽未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

民生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民生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4民生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一、方案背景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小微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困扰着它们的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4民生银行针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制定了一套全面、高效的金融服务方案。

二、服务对象1.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4亿元。

3.具有明确的经营方向和盈利模式,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三、服务内容1.融资服务(1)信贷产品:针对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4民生银行推出了一系列信贷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

(2)利率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4民生银行实行优惠利率,降低融资成本。

(3)还款方式:提供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还息等多种还款方式,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2.支付结算服务(1)账户管理: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便捷的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服务。

(2)支付工具: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POS机等多种支付工具,满足企业日常结算需求。

(3)跨境支付: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便捷的跨境支付服务,助力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3.财务管理服务(1)财务咨询:为企业提供财务规划、税收筹划等咨询服务。

(2)财务软件:为企业提供财务软件,帮助企业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4.金融服务增值(1)企业培训:定期举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培训,提升企业金融素养。

(2)银企对接: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3)政策宣传:及时传递国家关于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信息,助力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四、服务流程1.企业申请:小微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4民生银行提交融资申请。

2.银行审查:4民生银行对企业的资质、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

3.贷款发放:审查通过后,4民生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4民生银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行为,保护银行资产安全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批量授信指银行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授信协议的基础上,在授信额度范围内,通过单一或者多重授信形式,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条民生银行实施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应当坚持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明确授信对象、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严格落实贷前管理和贷后监督。

第四条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依市场竞争原则,确保公平竞争,杜绝任何行为对市场造成扭曲影响,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授信管理第五条民生银行实施中小企业批量授信,应当以客户为中心,结合客户需求和风险特征,制定授信方案。

第六条银行应当对中小企业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并根据风险特征确定授信标准、授信额度和利率水平等。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授信风险评估体系,科学测算授信风险,综合评估中小企业申请授信的可行性和风险,确保批量授信资金安全。

第八条民生银行通过批量授信向中小企业放款,应当依据授信额度、期限和用途,制定合理的放款计划,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有效。

第九条民生银行实施中小企业批量授信,应当及时更新中小企业信息,动态监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遇到风险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民生银行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批量授信资金监管机制,严格落实银行资金使用的资金安排、资金跟踪和账务管理。

第十一条民生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反欺诈和反洗钱制度,规范员工行为,杜绝不良行为,防范风险。

第十二条民生银行应当建立专业化的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团队,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提升内部控制水平。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民生银行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简要注释如下:1. 本文档是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括总则、授信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四个方面,旨在规范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行为,保护银行资产安全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26•【文号】银监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一)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一)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一)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提高市场风险监测和控制能力,银监会正式实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该指引将为商业银行授信客户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风险评估,并为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监督和调整。

以下是指引的主要内容:1. 客户调查项目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特征及业务实际情况,结合客户的特定需求,选择适用的客户调查项目。

调查项目应协调、有序,覆盖面广、实际且能提供恰当的决策咨询。

2. 客户过程评估银行应在客户评估的过程中,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基础的风险评估。

这应包括客户营运情况、行业竞争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盈利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

3. 客户象征性评估客户象征性评估是银行为了更全面有效地评估其客户信用状况所做的补充性工作。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银行准确了解客户的行业地位、关键业务政策、必要的财务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业务的政策和机制。

4. 借款工业领域的风险评估银行应运用多项指标和产业分析技术,对借款工业领域素质进行利用、产品销售和存款管理。

此外,银行还应对借款单位的主要业务、竞争状况、现金流情况、财务指标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相关规则进行全面评估。

5. 客户维持与关注客户维持和关注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客户信用状况的持续稳定和金融协议的有效执行。

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风险分类进行分析,监督、调查客户风险潜在、违约风险和监测风险变化,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水平。

6. 意外事件的应对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意外事件处置方案,充分准备应对突发风险。

在发生突发风险之后,银行应及时采取行动,展开适当的处置、调节计划,尽力保护客户利益和银行利益。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实行,将极大增强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和提升市场风险监测能力。

银监会发挥其在银行业监管中的权利和地位,通过监督检查,加强对商业银行适当关心和措施的监督和管理,推进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水平的提高。

业务借鉴丨民生银行是如何做小微金融风控的

业务借鉴丨民生银行是如何做小微金融风控的

业务借鉴丨民生银行是如何做小微金融风控的
一、民生银行小微金融风控概述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小微金融的发展也迅速发展起来,它的功能也日益强大。

作为我国重要的商业银行之一,民生银行也在小微金融领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民生银行把风险与机会并重,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小微金融风控:1.建立和完善小微金融的风险管理体系。

2.积极拓展小微金融渠道。

3.积极开展小微金融数据挖掘。

4.推进小微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查.
二、民生银行小微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民生银行深知小微金融的风险性和非标准性,因此重视风险管理。

1、政策制定:政策制定是风险管理的前提,它涉及各级风险限额、产品风险等级标准、市场营销规则等等。

2、风险控制:风险控制主要包括:建立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框架,定义客户分类标准,建立风险识别体系,提高客户信息收集与分析能力,完善客户信息报告机制等。

3、风险检测:风险检测是衡量和评价风险发生及控制情况的重要工作,民生银行在这方面积极开展客户信用能力检测,建立贷后监控制度。

商业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以民生银行为例

商业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以民生银行为例

商业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以民生银行为例一、小微企业概述和融资现状(一)小微企业的界定国际上通常将中小企业划归一类,划分一般根据三个因素:一是从业人数;二是实收资本数;三是营业额;其中从业人数是主要标准。

各国的国情不同,因此划分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据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我国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各行业划型标准如表1所示:表1 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资料来源: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有关数据整理而成。

(二)小微企业的重要性1.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充满竞争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深化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量。

小微企业大多数从事第三产业,贴近市场,贴近用户,活跃在市场竞争最为激烈的领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和市场体制的微观基础。

相对大企业而言,小微企业改革成本低、操作便利、社会震荡小、新机制引入快。

因此在改革进程中,小微企业往往是实验区,是突破口。

小微企业的各项改革成果,为大企业的改革实践提供了有益经验,也为创造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大好局面做出了贡献。

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是竞争,而竞争又是保持经济活力的关键说所在。

小微企业通过反对垄断和垄断带来的高额利润,形成了保持竞争的压力。

只有保持竞争才能避免过分集中,为经济繁荣不断地注入新的活力。

小微企业是促进竞争与防止垄断的推动者,同时又是与垄断竞争的强有力对手。

2.成为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小微企业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

小微企业创业及管理成本低,市场的应变能力强,具有大企业无可比拟的优势。

同时科技型小微企业蓬勃发展,是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

近年来,科技型小微企业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成为技术进步中最活跃的创新主体。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我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符合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客户认定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客户所办理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活动的相关人员。

具体包括小微企业业务客户经理、风险审查人员、授信审批人员以及其它参与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客户经理应深入客户所在的街道和行业商会,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提高业务营销和客户非财务信息收集分析、整理的能力,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及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

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授信申请人的关系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是指在xx市商业银行从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签发、贷后管理、贷款本息回收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全面履行了其岗位职责赋予的各项要求,没有个人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是指按照《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符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范围的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和行为评价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授信调查尽职要求第八条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信息等,具体的客户基本信息主要有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二)贷款卡、银行开户情况;(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四)能用于编制近两年或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好的财务报表;(五)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报告期存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一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复印件;(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合资合伙客户或承包、租赁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十)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十一)其他必要的资料。

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监测考核实施意见

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监测考核实施意见

中国ⅩⅩ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监测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为完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监测管理,全面、科学、客观地评价各行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情况,防范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优化中小企业信贷资产结构,并引导分行加大优秀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拓展力度,特制订本意见。

一、监测和考核对象本意见适用于总行对二级分行和县支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的监测和考核。

本意见所指二级分行指所有境内二级分行及比照二级分行管理的城区支行,具体包括一级分行营业部(不含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及直辖市、直属分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三峡、苏州分行所辖城区支行。

本意见所指县支行指所有境内县支行及比照县级支行管理的城区支行。

本意见所称的中小企业指符合《中国ⅩⅩ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

中小企业分为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不含因兼并、重组、贷款划转而新增的贷款,下同)的中小企业和1999年以来没有新增贷款的中小企业。

两类中小企业分别进行监测和考核。

二、监测方法和内容(一)监测方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监测采取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相结合的方法。

定期监测是对被监测机构按固定间隔就相对固定的监测内容进行的监测。

不定期监测是针对定期监测反映的问题、领导批示等情况,对被监测机构按不固定间隔就某一不固定特殊事项进行的监测。

定期监测的监测频率为一个月。

(二)监测内容1、定期监测内容及标准(1)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其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统计,下同)警戒线为1%,控制线为2%。

(2)1999年以来没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每年压缩户数和贷款余额的10%。

2、不定期监测内容(1)不同类型中小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的投放、不良贷款情况;(2)不同贷款方式信贷业务的投放、不良贷款情况;(3)不同信贷业务品种的投放、不良贷款情况;(4)领导批示的监测事项;(5)其它总行认为应该监测的事项。

不定期监测的标准由总行在监测时根据监测目的来确定。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的授信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授信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三条: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包括授信审批、风险评估、监督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授信审批第一节审批程序第五条:中小企业授信审批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科学、高效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

第六条:授信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复审、终审、决策等环节,各环节需记录审批意见。

第二节风险分析第七条:授信审批应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包括企业经营风险、行业风险、信用风险等多个方面。

第八条:风险分析应以科学方法为基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授信风险。

第三节资信评估第九条:授信审批应对中小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企业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

第十条:资信评估应采取多种评价指标,综合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一节监测与预警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建立稳定的中小企业授信管理系统,实时监测企业的经营情况、还款情况等。

第十二条:发现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超过预警线的,应及时启动风险控制措施,减少风险损失。

第二节异动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企业经营异常、资金链紧张等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及时与企业协商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对于出现严重风险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停止授信、催收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中小企业授信管理的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应包括授信金额、风险评估结果、贷款发放情况等内容。

第二节内部审查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机制,对中小企业授信管理进行定期审查。

第十八条:内部审查应包括授信合规性、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等内容。

附件:1.中小企业授信申请表2.中小企业资信评估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额和年度销售额均未超过一定限额的企业。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一)2024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一)2024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一)一、引言为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度,民生银行制定了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档旨在明确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的管理规范和程序,以保证授信工作的有效性和有效性。

二、背景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增长和就业贡献巨大。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融资渠道有限以及风险容忍度较低等因素,严重制约了它们的发展。

鉴于此,民生银行特别针对中小企业授信需求制定了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

三、目标民生银行旨在通过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确保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快捷的融资渠道,提高其融资利用率和发展能力,推动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规范4.1 授信对象确定(1)中小企业批量授信适用范围包括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定义的企业,并经过民生银行评估认定为有发展潜力和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

(2)授信对象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企业信息,并按照民生银行要求填写相应的融资申请表格。

4.2 授信额度评估(1)授信额度根据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综合考虑因素确定。

(2)民生银行将根据企业当前的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按照一定的比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确保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得到满足。

4.3 授信流程管理(1)中小企业首先需要向民生银行提交融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民生银行将进行资信审查,评估中小企业的风险状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授信。

(3)授信审批通过后,民生银行将与中小企业签订融资合同,并明确还款期限、利率等具体条件。

(4)中小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4 监督与管理(1)民生银行将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合规。

(2)定期对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以及时调整授信策略,减少风险。

五、风险控制5.1 分散风险民生银行将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合理制定授信计划,减少风险集中度。

商业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民生银行为例)

商业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民生银行为例)

商业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民生银行为例),不少于1000字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小微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比重逐渐增加。

而商业银行中,有不少银行推出了小微信贷业务,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的需要。

其中,民生银行推出的“信困贷”业务,是该行旗下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推广小微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以民生银行为例,对商业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

一、问题分析1. 小微企业信用记录缺失。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信用记录系统尚未建立,银行在审核小微企业信用历史时,只能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证明文件,这对一些贷款客户来说非常不利。

2. 信贷风险较大。

小微企业因为规模小、资金有限,存在还款风险较大的可能性,为商业银行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3. 征信体系欠缺。

银行小微贷款审核过程中,存在征信信息不足的问题,往往会出现应当被拒绝的借款人却成功申请贷款的情况。

4. 信贷资金成本高。

由于小微企业缺乏抵押资产,银行在小微信贷业务的审核中,必须考虑到授信员的工资、税费等各种成本,同时还要计算出贷款成本。

这种成本不可避免,会让银行在开展小微贷业务时往往收取较高的利率。

5. 贷款用途难以掌控。

管理小微企业的成本比普通企业高,银行在审核小微企业的贷款用途时,难以监管用款流向。

二、对策建议1. 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记录体系。

银行可以通过加强与各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收集和归纳企业的信用信息,辅助审核。

2. 加强风险管控和信息披露。

银行应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誉度等因素来测算信贷风险,开展必要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同时,银行应及时向客户公开贷款方案和合同内容,提前告知负债风险及其后果。

3. 加强征信信息的完善度。

银行可以与征信机构加强合作,共同完善征信系统。

4. 优化贷款利率结构。

银行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机制等方式,降低小微企业分类贷款的风险成本,降低贷款利率。

5. 加强用款监管与服务。

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基本操作规程

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基本操作规程

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基本操作规程一、引言二、管理办法1.授信业务的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根据小企业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综合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2.授信额度的确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小企业的资信情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小企业的授信额度,确保授信的合理性和适度性。

3.授信合同的签订商业银行应与小企业签订授信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企业的贷后管理,及时掌握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授信业务的安全性。

5.信息的保密商业银行应对小企业的信息保密,并严格控制信息的使用范围,确保小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1.小企业授信申请的审核(1)商业银行应对小企业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信调查、财务分析等。

(2)商业银行应审核小企业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确保授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授信额度的确定(1)商业银行应根据小企业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授信额度。

(2)商业银行应将授信额度的确定书面通知小企业,并明确额度的使用方式和期限。

3.授信合同的签订(1)商业银行应与小企业签订授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合同应包括授信额度、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率等内容。

4.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1)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企业的贷后管理,定期收集小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

(2)商业银行应根据需要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例如要求小企业提供担保物或强制执行措施。

5.还款管理(1)商业银行应督促小企业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

(2)商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还款管理体系,包括提醒还款、逾期催收等。

6.信息保密(1)商业银行应对小企业的信息保密,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2)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保密制度,严格控制员工的使用权限。

四、结论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对于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生银行长春分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风险管理

民生银行长春分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风险管理

民生银行长春分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第2章民生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进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民生银行长春分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形2.1.1民生长春分行小微金融业务开展概况2009年民生银行长春分行成立,其市场定位是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高科技企业,在2010年为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该行又制定了“小微企业战略”,打造其特色产品,梳理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现在“民营企业战略”也随之应运而出。

2014在总行政策指导下又确立了“两小战略”即“小微企业战略”和“小区金融战略”。

几经变革,民生银行始终把服务小微企业作为重要方针来执行,事实证明,此战略方针是行之有效的,民生银行长春分行在短时期内成为吉林省小微企业的最大金融服务商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客户数量和发放的贷款数额都在持续增加。

自民生银行长春分行成立来,一直奉行服务社会的理念,极大地支持省内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在增进本省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方面尤其显著。

总的来讲,民生银行长春分行小微金融进展初步形成全面系统、多措并举、坚持优化的机制,有效的发挥贷款资金的作用。

这个机制第一针对小微企业开发专门为它们优先配置的贷款资源,小微企业客户能够优先取得贷款额度。

第二是对小微贷款开启了专门的审批窗口。

按照小微企业贷款的特点,为其提供金额小、期限短的贷款业务,速度比较快的贷款模式,提高资金运转的速度和效率。

再次是按照大体的原则,把贷款的资源用到政府支持,经营相对稳固、突出,前景乐观的小微企业。

踊跃为小微企业的转型和创新进展提供有力的帮忙。

最后在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上肯定贷款的额度,杜绝一切不合理的手续费,真真切切的为小微企业降低本钱。

民生银行长春分行踊跃的开展小微金融业务,第一是寻觅一些风险能够控制的,有前景的小企业客户。

过量的应收账款造成上游集群存在大量的资金问题,又因为自己本身的水平问题没有办法取得银行的贷款。

核心企业也由于自己本身在银行的资金没办法知足进展及偿债能力,所以对上游交易商控制力比9 较强。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民生银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批量授信管理,确保风险可控,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批量授信业务管理。

第二章批量授信业务流程第三条额度申请1. 中小企业客户向民生银行提交贷款额度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 民生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额度申请。

第四条额度审批1. 民生银行内部设立授信审批委员会负责对额度申请进行审批。

2. 授信审批委员会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风险控制要求,决定是否批准额度申请。

第五条合同签订1. 若额度申请获得批准,民生银行与中小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 合同中应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还款方式、利率等关键条款。

第六条资金发放1. 根据合同约定,民生银行按照批量授信额度发放资金给中小企业。

2. 中小企业可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分期提取,但总额不得超过批量授信额度。

第七条监督管理1. 民生银行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批量授信业务。

2. 中小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按时按量进行还款。

第八条风险评估和管控1. 民生银行定期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批量授信额度。

2. 风险评估部门应与中小企业营业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获取经营信息,以便进行风险管控。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民生银行所有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上为《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全文内容。

(此处省略了文末的字数统计部分)参考文献1. 《银行法》2. 《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9•【文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6月29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

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

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

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

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农村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中心贷款业务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精选全文

农村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中心贷款业务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农村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中心贷款业务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贷款中心审查审批程序,完善审查审批制度,提高审查审批效率和决策水平,明确审查审批责任,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小微贷款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职责第二条小微贷款业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机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是小微贷款中心的决策机构。

小微贷款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策贷款是否发放、决定贷款的发放条件、调整和变更贷款条款等。

第三条企业类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其中信用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保证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抵质押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自然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其中信用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保证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抵质押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贷款审查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第四条小微贷款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组成。

贷审会由小微贷款中心负责人、审查管理岗、贷后管理岗以及营销管理岗等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贷审会至少应有3名委员参与决策。

客户经理主办人员及辅办人员出席贷审会进行案件介绍,但不参与表决。

在小微贷款项目合作期间,顾问有权参与贷审会并行使贷款的表决权。

第五条贷审会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所有贷款业务必须经贷审会成员一致同意通过后方可放款。

贷审会审批通过的贷款由小微贷款中心负责人签署审批“同意”意见。

第六条贷审会的发起原则上贷审会由审查人员发起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则由其他审议委员发起。

调查、审查、审批人员应对亲属贷款实行回避制度,贷审会对所有贷款的审议不能议而不决,须有明确贷与不贷意见。

第七条贷审会形式贷审会采取不定期召开方式举行。

贷审会必须以会议方式召开,参加贷审会的审议委员和客户经理应遵循总行会议纪律规定,以调查人陈述、审议委员展开发问的方式进行并做好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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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授信业务风险监测与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授信业务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的组织和开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办法、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授信业务风险监测与预警是指,总分行风险监测人员针对已授信小微存量客户,通过对影响小微授信业务风险的各类信息进行采集与分析,尽早揭示潜在风险隐患,合理判别风险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发生的持续性动态管理行为。

第三条小微授信业务风险监测与预警遵循“批量管理、集中监测、及时通报、差异处理”等原则。

第四条小微授信业务风险监测与预警主要包括: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控制三部分。

第五条小微授信业务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由总分行零售售后服务部门及行内外相关协作机构共同协作实施,并接受总分行资产监控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风险监测第六条小微授信业务风险监测是指,风险监测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依据监测对象风险特征,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方法,低成本、批量化地对可能导致小微授信风险产生的各类信息进行采集与分析,以利于及时风险预警和差异风险控制的各类管理行为。

第一节监测方式第七条小微授信业务风险监测分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监测,具体工作实践中应逐步实现以非现场监测为主,配合使用现场监测。

第八条非现场监测是指,不与客户进行直接接触,通过利用内外部系统数据信息、总行专家调研分析、协作机构信息查询等手段和方式,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采集、分析与模型化处理的管理行为与过程。

(一)客户行为评分通过对全行存量小微数据进行采集、清洗、整理和校验,由总行建立客户行为评分模型,批量化地实现对小微存量客户的行为评分,并结合总分行监测结果反馈,不断调整和优化模型相关变量,持续进行非现场监测工作。

(二)压力模型测试根据宏观经济变化、监管部门要求及本行实际管理需要,针对特定关键风险要素指标,通过建立压力测试模型,评估现有存量资产组合在各类极端恶劣情景下的客户违约概率分布变化,以便进行批量化、差异化的客户风险监测与分类工作。

(三)协作机构信息查询协作机构信息查询是指利用第三方机构的渠道与平台,来完成非现场监测工作。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人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税务信息系统、公检法信息系统、水电气查询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

协作机构信息查询是小微授信客户风险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平台建设采用总分行相互分工、共同协作的方式予以开展。

协作机构信息资源的利用应合法合规地开展,通过不断扩大小微客户风险监测内容、范围与深度,提高小微授信业务风险监测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现场监测是指,通过客户面谈、经营场所考察、担保措施核实等方式对其经营变化、信用变化、担保变化以及家庭变化等情况进行采集、分析与处理的管理行为与过程。

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下,各分行可根据区域特点和分行现状创新现场监测手段与监测方法。

第二节监测对象与监测内容第十条风险监测对象分为:小微授信存量资产、小微集群授信项目与小微个体授信三个层次。

第十一条风险监测内容主要为可能导致小微授信资产质量恶化的各类风险要素。

风险要素主要包括:宏观环境变动、项目经营变化、客户自身状况等各类内外部风险因素。

(一)宏观环境变动风险1、国家经济周期波动、物价水平波动、资产价值波动(股票、期货、房产、大宗商品)、重要汇率走势等情况,可能对我行小微授信存量资产产生严重影响的;2、特定行业经营环境、发展趋势、行业风险系数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我行小微授信存量资产产生严重影响的;3、国家(含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对我行小微授信存量资产产生严重影响的;4、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相关规章制度,可能对我行小微授信存量资产产生严重影响的;5、行内小微业务发展战略及风险管理政策发生剧烈变动,可能对我行小微授信存量资产产生严重影响的;6、其他涉及小微授信经营环境重大变化,可能对我行小微授信存量资产产生严重影响的;(二)项目经营变化风险1、城市整体规划变更、城市商业核心转移、商圈管理方经营不善等可能引起商圈出现经营困难,进而导致商圈集群授信发生严重变化的;2、商会成员组成变更频繁、核心会员盲目多元经营、涉嫌多家银行超额授信等,可能导致商会集群授信项目发生严重变化的;3、核心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指标出现严重恶化,或其采购政策、销售政策发生剧烈变化,可能导致产业链集群授信项目发生严重变化的;4、国家政策、区域政策或行业政策变化可能导致城市开发区、产业园区内主要经营企业发生结构性变化,可能导致工业园区集群授信项目发生严重变化的;5、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担保限额、履约状况等变化,可能导致担保合作项目发生严重变化的;6、其他可能导致集群授信项目发生严重变化的。

(三)客户自身状况风险1、小微企业在我行金融资产分布、个人/公司账户资金划转路径、日常结算额、结算频率、资金沉淀量等发生明显变化,可能导致小微个体授信发生严重变化的;2、小微企业经营生活所需水、电、气使用量发生明显变化,可能导致小微个体授信发生严重变化的;3、小微企业日常经营中日常结算量、年度订货量、物流派送量等发生明显变化,可能导致小微个体授信发生严重变化的;4、小微客户个人信用记录、与银行合作意愿等发生明显变化,可能导致小微个体授信发生严重变化的;5、小微客户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结构组成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小微个体授信发生严重变化的;6、小微授信资产担保品价值、保证人信用等风险缓释手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小微个体授信发生严重变化的;7、其他可能导致小微个体授信发生严重变化的。

小微授信个体风险监测指标应充分体现小微企业经营现状,在坚持原有监测指标合理性基础上,着力破除“财务报表崇拜”与“抵押物崇拜”,回归小微企业经营层面,重新构建能够有效反映客户风险状况变化并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小微化”指标体系。

第三节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风险监测工作,划分总行与分行两个层面协同实施。

(一)总行风险监测工作,主要通过非现场监测方式,针对小微存量资产与客户开展行为评分、客户分类、压力测试等工作。

1、每季度通过小微客户行为评分模型,定期对全行小微客户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将客户区分为合作良好须深度服务的“一类客户”与存在风险隐患需持续关注的“二类客户”,并将相关客户名单发送全辖分行。

2、适时收集国家宏观经济、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以及区域政策等宏观环境变动信息,并通过压力测试模型对小微授信存量资产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与评价其对小微授信资产组合质量产生的影响。

根据日常风险监测信息,定期形成《小微授信业务风险监测报告》,对可能影响全行小微授信资产质量的各类系统性风险要素进行描述,并草拟出相关风险预警与风险控制方案。

(二)分行风险监测工作主要针对小微集群授信项目与小微个体授信实施,具体开展按照筛选监测对象、非现场监测、现场监测顺序进行,并有效利用协作机构平台与信息。

1、筛选风险监测对象(1)集群授信项目①贷款余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或客户数量15户以上的集群授信项目;②担保余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或客户数量15户以上的担保合作机构;③总、分行认为需要进行监测的集群授信项目。

(2)个体授信①经总行客户行为评分模型筛选,评分为“二类客户”的;②采用信用、联保、互保等弱担保方式,或单户授信金额超500万元的小微客户;③售后服务中发现无法取得联系或存在明显异常情况的小微客户;④贷款催清收管理中划分为一级催缴与二级催缴的小微客户;⑤总、分行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个体授信客户。

2、非现场监测非现场监测应确定简要而标准的指标体系,并针对不同客户群拟订“基本标准化+少量差异化”的格式化监测内容,通过行内系统信息查询与协作机构平台信息查询,实施集群授信项目与个体授信风险要素风险监测工作。

(1)通过内部信息系统主要采集小微客户金融资产存量及分布状况、日常结算主要路径、账户结算频率、账户资金沉淀量、保证金账户信息、授信项目下额度提用信息、资金划转信息、授信项目下贷款还款信息等;(2)通过第三方合作平台主要采集小微客户银行征信信息、工商管理信息、纳税信息、公检法信息、水电气使用信息、物流派送信息等。

非现场监测工作可由分行资产监测岗委托协作机构开展和实施,并要求协作机构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填写《中国民生银行小微授信非现场监测报告》(详见附件一)。

分行资产监测岗应对非现场监测报告反映的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并确定需要现场监测的项目和客户,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监测计划。

3、现场监测在非现场监测过程中或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存在潜在风险隐患,有必要进一步开展现场监测的,由分行现场服务岗或协作机构具体实施现场监测工作。

如遇客户不配合的情况,经办客户经理有责任予以协助。

(1)集群授信项目现场监测要点①商圈管理方情况、客流量、交易额、商铺租金、商铺入驻率、商铺换手率等变化情况;②商会核心成员结构组成、授信商会会员商誉及日常经营变化等情况;③产业链核心企业管理、采购、销售以及上下游主要交易企业变化等情况;④集群授信项目批复书中要求进行现场监测的风险要素变化情况。

(2)个体授信客户现场监测要点①小微客户对现场服务岗现场拜访,是否配合;②小微客户健康状况、家庭稳定等情况变化;③小微客户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经营范围、日常用工、阶段性存货、上下游企业、销售盈利等情况变化;④小微授信担保品价值、担保人还款能力等情况变化。

⑤其他需要进行监测的情况。

现场服务岗或协作机构根据集群授信项目和个体授信客户现场监测结果,填写《中国民生银行小微集群授信项目现场监测报告》(详见附件二)和《中国民生银行小微授信客户现场监测报告》(详见附件三),并及时向分行资产监测岗报告。

第四节风险监测结果及应用第十三条依据风险监测结果最终将小微集群授信项目和个体客户划分为支持类、维护类和退出类。

(一)支持类是指目前生产经营正常、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均未发现异常的项目及客户。

(二)维护类是指目前能维持经营,但却存在潜在风险或程度较轻风险的项目及客户。

具体包括:1、非现场监测或现场监测中,某项监测信息出现明显负面变化的;2、担保品价值、保证人信誉等第二还款来源出现明显恶化的;3、借款人或其用款企业出现显着风险信号,但还款情况尚处于正常状态的。

(三)退出类是指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导致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明显下降的项目与客户,包括:1、项目出现重大风险变化,小微客户很可能出现批量性违约情形;2、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明令禁止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3、发现项目或客户存在重大负面信息,很可能导致我行经济损失或声誉受损的。

第十四条风险监测结果的应用支持类客户,由资产监测岗派发至服务管理岗进行客户关怀、资产服务、价值提升线索挖掘与转介等,并优先向其提供我行高端客户财富管理产品、特色专属服务等;维护类项目与客户,由资产监测岗派发至服务管理岗进行客户关怀、资产服务等,并在售后客户服务挖掘客户提升价值、发现客户风险隐患;退出类项目与客户,由资产监测岗移交催清收管理岗进行风险资产转化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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