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额度与授信敞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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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额度与授信敞口的区别
1、为何要区分授信额度与授信敞口
银行内部将授信业务区分为低风险业务和一般风险业务,低风险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1)抵质押物为现金类或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保证(金融机构在银行同业授信名录内,且在同业授信额度内);(2)担保能全额覆盖银行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和手续费等);(3)担保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政策风险。
2、授信额度与授信敞口的基本概念
答:授信额度指客户可以使用的授信产品金额;授信风险敞口指授信额度扣减保证金后的金额,授信风险敞口≥0。这里所提到的保证金包括:全额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全额凭证式国债质押等。
案例1:A企业在甲银行获批2000万元额度,授信担保方式为A 企业提供三年期的2000万元定期存单质押,则A企业在甲银行获得的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授信风险敞口实际为0。
从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授信敞口对于银行而言才是实际承受的贷款最高损失金额,而授信额度是一个放大了杠杆的概念。
3、授信额度与授信敞口双控管模式
答:实行授信额度和敞口双重控管,具体业务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审批批复和授信协议的授信额度(在任一时点上),具体业务授信风险敞口之和不得超过审批批复和授信协议的授信风险敞口(在任一时点上)。
4、授信额度分类
按授信申请方式分为综合授信额度和单笔单批授信额度,这里重点介绍下何为单笔单批额度:(1)一个业务品种;(2)不可循环;(3)授信批复项下只能签订一个合同。
案例1:B企业在乙银行获批综合授信额度2000万元,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一年期。2019年1月提用2000万元,2019年6月归还1000万元。2019年7月因生产经营需要,再次提用1000万元,还款日为2020年1月。
案例2:A企业在甲银行获批20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为三年期,专项用于某项目的投资建设,授信额度为单笔单批额度,A企业仅需与甲银行签订一个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可分笔提款,A企业于2018年7月28日提款10000万元,2018年8月28日提款10000万元,还款方式为宽限期半年后,按季还本付息,在2019年1一季度开始还本金500万元。
案例2与案例1的最大区别在于,因B企业在银行获得的额度为综合授信额度,为可循环额度,当其授信在有效期内,授信额度小于审批额度时,可循环提用。而案例2中的A企业获得的额度为单笔单批额度,归还贷款本金后,授信额度减少不可再循环提用。
5、授信产品有哪些
一般而言,授信产品分为低风险产品、一般风险产品。银行授信产品分为一般产品、特定产品、低风险产品。其中:低风险产品主要指的是存单质押授信、银票贴现、国债质押等;一般产品指的是流动资金贷
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类产品、贷款承诺等;特定产品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6、授信产品额度串用问题
额度串用是指在实质风险相同的情况下,占用其他业务/产品的一般风险授信额度开展特定业务。授信额度串用是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提高银行授信业务效率、及时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授信业务需求,从而实现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提升银行市场竞争力。授信额度串用须符合“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一致,担保方式及期限相同”和“实质风险相同、管理要求一致”的管理要求。具体要点如下:
实质风险相同
(1)资金最终用途相同。额度串用后,不得改变原批复确定的有关资金最终用途。
(2)还款来源一致。额度串用后,还款来源应与原批复要求一致,并按照原批复要求进行管理。
(3)受信主体一致。
(4)授信敞口/金额不增加。
(5)风险缓释不弱化。额度串用后,应严格落实原批复规定的风险缓释要求,不得减少或变更担保方式,但可视情况追加其他风险缓释安排。
(6)期限不延长。额度串用后,期限一般应按照原批复规定的期限进行投放,如有必要可以缩短但不得延长。
案例1:A企业在甲银行获批流动资金贷款额度2000万元,敞口2000万元,担保方式为A企业名下土地房产提用抵押担保,现因实际经营中付款需要,改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40%,将流动资金贷款串用为票面金额为3333.3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方式维持不变。
案例2:B企业在乙银行获批银行承兑汇票额度2000万元,保证金比例40%,风险敞口为1200万元,担保方式为集团母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因经营需要,经过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后(符合测算要求),将银行承兑汇票串用为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提用流动资金贷款1200万元,担保方式维持不变。
7、授信产品额度哪些不能串用
(1)单笔单批额度不可串用;
(2)银行承兑汇票串用为流动资金贷款需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
(3)贸易融资产品额度不得串用为其它一般产品授信额度;
(4)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贸易融资产品额度外的其他授信额度为专项授信额度,不可串用;
(5)进出口结算类、国内信用证类、保理以及贸易项下的保函之间的额度可以相互串用,其他一般风险贸易融资产品额度不可串用;
(6)保理类贸易融资中,国内有追索权保理(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保理公司均可对卖方行使追索权)可串用为国内无追
索权保理额度(在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时,不再向供应商追索),反之不可串用;
(7)低风险产品、一般产品、特定产品三类额度之间不得互相串用;
案例:某企业在A银行获批汇出汇款押汇金额1000万元,在实际提用时拟串用为汇入汇款押汇,在实际提用时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