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以有价证券质押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的,质押率不得超过100 ;
(三)标准黄金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不高于80 ,即(贷款本金+贷款期内利息)/质押黄金价值80。标准黄金质押市价以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对应品种的加权平均价(或者收盘价)进行核定;
(四)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且质押率不得超过90 ;
第五条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申请人及担保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只限于办理贷款业务);
(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持有贷款卡(自然人除外)且在有效期内;
(四)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股票、证券类投资;
(五)以凭预留印鉴支取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申请办理低风险业务时,出质人应向本行提供预留印鉴样本。以凭密码支取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办理低风险业务时,出质人应协助本行验证密码,并核对存单和凭证式国债权属;
以保本型结构性存款项下应收账款质押办理的低风险业务授信期限应同时与相对应的结构性存款期限相匹配。
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应考虑票据在途因素及提前兑付所产生的贴现费用。
第四章质押率和利率
第九条质押率的确定
(一)以有价证券质押的贷款,质押率不超过100 ,即
(贷款本金+利息)/有价证券票面金额100 ;
以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同时应考虑贷款到期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可能产生的贴息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全行辖属经营单位办理的所有低风险授信业务。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低风险担保方式的范围:
(一)足额本、外币存款质押。原则上,我行接受质押的定期存单以x银行系统内同一分行或分行辖区内x银行设立的村镇银行出具的为主,严格控制跨分行及x银行系统内跨区域的村镇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不接受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质押作为低风险担保;
(七)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担保、保函担保,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票据质押;
(八)经我行认可接受的城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担保、保函担保,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票据质押;
(九)经确认有100 保证金或承兑、开证、保函申请人确有支付能力的本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保函担保,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票据质押;
(五)对于我行保本型结构性存款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其质押率应不得超过100 ,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应同时保证结构性存款本金完全覆盖贷款本息;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质押率应保证理财产品本金能覆盖贷款本息,即(贷款本金+贷款期内利息)/理财产品金额的比值小于或等于100 ;
(六)对于质物币种与办理的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质押率应不得超过90 (外币存贷款金额按当日公布的外汇现汇(钞)银行买入价折算)。
(十)符合总行规定的出口信用保险(出运后险)项下出口押汇(包括保险后的L/C、D/P、D/A/O/A)和福费廷业务等;
(十一)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与我行有正式代理行关系的外资金融机构(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外资金
融机构),在我行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开立的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含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一)调查人在能够确保质押等担保手续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不到企业现场调查;
(二)低风险业务经审查人员审查后,可以不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直接报有权签字人签批;
(三)低风险业务的调查、审查等可按照我行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的格式,结合授信业务特点,适当予以简化。
第十二条各经营单位应重点审查低风险担保方式和银行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六)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质押、挂失及被依
法止付的资产不得作为质押Baidu Nhomakorabea。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七条低风险授信业务纳入我行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低风险授信业务的期限,按照具体经办的授信业务品种的期限要求执行。
本外币互保质押的低风险业务,原则上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以有价证劵作质押的低风险业务的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有价证券的到期日,用多张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授信业务到期日不能超过最早到期的有价证券的到期日。
第十条贷款的利率
低风险贷款业务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各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以下原则自行确定: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与本行结算往来频繁的,可执行最优惠利率;
(二)非上述情况的,执行利率不低于同档次法定基准利率。
第五章 基本流程
第十一条低风险授信业务所需申请材料、调查、审查、审批的基本操作流程分别根据具体的业务品种参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可在切实防范授信风险的前提下,视授信业务特点,适当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x银行低风险
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风险授信业务的管理, 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提高授信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授信业务是在客户提供低风险担保的条件下,我行为其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含一般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等各项授信业务。
(二)由我行代理发行的足额凭证式国家债券质押(不包括电子式国债);
(三)以足值的标准黄金作质押;
(四)以我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及我行保本型结构性存款项下应收账款作质押;
(五)交存100 保证金;
(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担保、保函担保、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票据质押;
(三)标准黄金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不高于80 ,即(贷款本金+贷款期内利息)/质押黄金价值80。标准黄金质押市价以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对应品种的加权平均价(或者收盘价)进行核定;
(四)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且质押率不得超过90 ;
第五条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申请人及担保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只限于办理贷款业务);
(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持有贷款卡(自然人除外)且在有效期内;
(四)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股票、证券类投资;
(五)以凭预留印鉴支取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申请办理低风险业务时,出质人应向本行提供预留印鉴样本。以凭密码支取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办理低风险业务时,出质人应协助本行验证密码,并核对存单和凭证式国债权属;
以保本型结构性存款项下应收账款质押办理的低风险业务授信期限应同时与相对应的结构性存款期限相匹配。
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应考虑票据在途因素及提前兑付所产生的贴现费用。
第四章质押率和利率
第九条质押率的确定
(一)以有价证券质押的贷款,质押率不超过100 ,即
(贷款本金+利息)/有价证券票面金额100 ;
以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同时应考虑贷款到期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可能产生的贴息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全行辖属经营单位办理的所有低风险授信业务。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低风险担保方式的范围:
(一)足额本、外币存款质押。原则上,我行接受质押的定期存单以x银行系统内同一分行或分行辖区内x银行设立的村镇银行出具的为主,严格控制跨分行及x银行系统内跨区域的村镇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不接受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质押作为低风险担保;
(七)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担保、保函担保,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票据质押;
(八)经我行认可接受的城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担保、保函担保,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票据质押;
(九)经确认有100 保证金或承兑、开证、保函申请人确有支付能力的本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保函担保,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票据质押;
(五)对于我行保本型结构性存款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其质押率应不得超过100 ,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应同时保证结构性存款本金完全覆盖贷款本息;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质押率应保证理财产品本金能覆盖贷款本息,即(贷款本金+贷款期内利息)/理财产品金额的比值小于或等于100 ;
(六)对于质物币种与办理的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质押率应不得超过90 (外币存贷款金额按当日公布的外汇现汇(钞)银行买入价折算)。
(十)符合总行规定的出口信用保险(出运后险)项下出口押汇(包括保险后的L/C、D/P、D/A/O/A)和福费廷业务等;
(十一)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与我行有正式代理行关系的外资金融机构(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外资金
融机构),在我行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开立的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含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一)调查人在能够确保质押等担保手续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不到企业现场调查;
(二)低风险业务经审查人员审查后,可以不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直接报有权签字人签批;
(三)低风险业务的调查、审查等可按照我行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的格式,结合授信业务特点,适当予以简化。
第十二条各经营单位应重点审查低风险担保方式和银行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六)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质押、挂失及被依
法止付的资产不得作为质押Baidu Nhomakorabea。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七条低风险授信业务纳入我行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低风险授信业务的期限,按照具体经办的授信业务品种的期限要求执行。
本外币互保质押的低风险业务,原则上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以有价证劵作质押的低风险业务的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有价证券的到期日,用多张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授信业务到期日不能超过最早到期的有价证券的到期日。
第十条贷款的利率
低风险贷款业务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各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以下原则自行确定: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与本行结算往来频繁的,可执行最优惠利率;
(二)非上述情况的,执行利率不低于同档次法定基准利率。
第五章 基本流程
第十一条低风险授信业务所需申请材料、调查、审查、审批的基本操作流程分别根据具体的业务品种参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可在切实防范授信风险的前提下,视授信业务特点,适当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x银行低风险
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风险授信业务的管理, 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提高授信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授信业务是在客户提供低风险担保的条件下,我行为其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含一般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等各项授信业务。
(二)由我行代理发行的足额凭证式国家债券质押(不包括电子式国债);
(三)以足值的标准黄金作质押;
(四)以我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及我行保本型结构性存款项下应收账款作质押;
(五)交存100 保证金;
(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担保、保函担保、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票据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