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理念下的工伤保险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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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8个裁判规则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8个裁判规则

重庆高院: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8个裁判规则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五)2019年6月14日,由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市律师协会劳专委牵头,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市检察院民行处、市总工会职工权益维护中心六部门参加的第五次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在市律师协会召开,市人社局法规处、工伤保险处、市高法院立案一庭、审监庭、各中级法院及部分基层法院受邀参加了会议。

与会部门就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部分问题形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能否兼得除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财产性费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除医疗费用不能重复享受外,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等其他财产性费用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

二、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受伤且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用工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受伤且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受伤且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三、“超龄人员”因工受伤且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用工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根据市高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会议纪要》(渝高法〔2015〕205号)之规定,“超龄人员”因工受伤且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认定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工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14-8-21 8:38:30 来源:人民法院报马永欣李涛杨科雄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对于依法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也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近几年案件数排在各类行政案件前4位。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民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

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依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经反复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二、关于影响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和第十六条也明确出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特殊情形时,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但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规定》第一条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关于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

本条主要明确以下几点内容:1.因特殊情形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

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有权机关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制度10篇范文

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制度10篇范文

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制度10篇范文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制度篇1工伤事故涉及生产每一个环节,事关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全体员工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理念。

为保障公司员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事后,并明确事故后相应部门应承担的职责,以预防工伤事故的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长治久安,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1、事故分类1.1人身伤亡事故:在生产区域所发生和生产有关的及上下班途中意外的人身伤亡事故。

1.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必须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1.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必须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1.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装备、动力设备等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必须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1.5其他:职业玻2、事故报告制度一发生事故后原则上务必逐级上报,特殊状况下允许越级上报。

2.1重大事故2.1.1操作者应及时报告班组长。

2.1.2班组长及车间应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

2.2影响较大的(伤害一天以上,设备停机一班以上)的事故:2.2.1操作者应及时报告班组长。

2.2.2班组长及车间应在当日下班前报告公司。

2.3一般性事故:2.3.1操作者应在下班前报告班组长。

2.3.2班组长及车间应在次日前报告公司。

3、人身伤亡事故性质认定3.1意外工伤: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3.2职责工伤:由于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如违反公司厂规厂纪、工作中不慎及上下班途中等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3工伤:为抢救国家、公司财产致使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及职业玻4、其他4.1公司对员工承担工伤保险职责。

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

4.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并将《工伤事故报告单》报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排除情形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排除情形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排除情形的理解和适用[摘要]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受到的职业伤害实行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工伤保险机制,能使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并分散雇主在劳动者职业伤害上的风险责任。

文章结合案例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排除情形作些探讨。

[关键词]工伤保险;适用一、问题的提出2003年8月20日,A公司职工沈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摩托车到下属B公司检查工作,当其行至B公司大门口时,被董某驾驶的桑塔那小客车撞伤。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交通事故发生在厂区,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故未作出事故认定及处罚决定,仅对事故中产生的损失组织调解,董某赔偿沈某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2004年8月16日,沈某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同年9月26日,区社保局认定:沈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受伤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1]的规定,不属于、不视同工伤。

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区社保局作出的决定。

沈仍不服,诉至区法院,要求撤销区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属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尽管沈某是在厂区的道路上行驶,但其行为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所以沈某关于其行为未违反治安管理的辩解不予采纳。

区社保局认为沈某属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沈某所受的人身及车辆损害已在调解协议中得到了补偿。

据此,判决维持区社保局作出的决定。

沈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2007年5月沈某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排除情形的理解及适用(一)工伤认定排除情形的立法变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范了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正确理解该条款的立法含义,对正确认定工伤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论工伤保险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工伤保险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2016 ・ 12 (下)
套独立系统。所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并不矛 盾, 而是可以独立存在且共同执行的。 在工伤赔偿中不追究员工 过错, 适度偏向保护受害者员工, 填补受害员工的劳动力和经济 方面的损失, 维护劳动者的一般性生活, 对社会稳定以及企业发 展等方面都是好处良多的。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人道主义原则: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 职工本身并不愿意受伤, 即便劳动者存 在违章过失的行为, 从正常人所拥有的理性角度来说, 区分劳动 者是属于 “自认为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而违章, 还是 “蓄意” 违章是 很重要的。显然,让过失违章的职工承担所有损失是不合常理 的, 在这种情况下, 该劳动者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同时也应对 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义务。无过错赔偿责任主要 是为了可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保障其基本生活质量, 根 据优者负担理论, 用人单位不该把工伤事故的损失推给处于弱势 地位的劳动者。 若因外部工作环境、 工作性质或者工作设备的问 题引发的事故, 则用人单位理所当然的应该承担损失以及处理赔 偿善后等问题; 若因为员工违反内部规章引发事故, 不管该员工 是否主观有过错, 用人单位都有管理上的失职, 这与工伤保险中 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是一致的。 在该原则之下, 受害方的举 证义务则被大大缩小乃至于被免除, 这是对受害劳动者及其家属 的权利保障, 同时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分散用工风险, 避免因资金 问题陷入经营困境。 所以, 用人单位一方缴纳保险费用来分散责 任, 对双方来说都是利大于弊的, 这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二) 工伤保险适用相对无过错责任原则 1.工伤保险适用相对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 而是相对责任。 在适用无过错 责任原则的情况下, 侵权人可以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 责任的事由。 法律根据行为的危险程度, 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不同侵权类型规定了不同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 得认定为工伤: (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醉酒导 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 劳动者的过 错或者故意导致其丧失索取工伤赔偿的资格。虽说这看似是对 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相应的范围限制, 但条文实际上是将原来 的 “违法” 改为 “违反治安管理” 的表述, 所以是远远缩小了被限制 的范围, 仍然体现出了人道主义精神。 2.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设有最高赔偿限额: 无过错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对不幸的损害进行合理的分配。 工伤保险中, 由于赔偿义务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 此, 责任容易认定。 加之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往往非常巨大且 受害人众多, 为了避免使赔偿义务人承担过重的负担, 影响用人 单位的正常生产和发展壮大, 危及社会保险机构的支付能力, 工 伤保险条例设置了最高赔偿额度, 以缓解赔偿义务人的压力。 其 次, 工伤保险条例对最高限额的规定, 也能够使得用人单位可以 预见并预算其所负担的危险责任, 从而依据其经济实力, 评估生

工伤救济的法律适用

工伤救济的法律适用
⑦ 吕琳 : 劳 工损 害 赔 偿 法 律 制 度 研 究 》 ,中 国政 法 大学 出版 社 2 0 年 版 ,第 2 7页。 05 5
④ 郑 尚元:( ( 工伤 保险法律制度研 究》 ,北京大学 出版社 2 0 年版 ,第 2 8 04 页。 3
顾 及的 “ 势人群 ” 有 违工 伤保 险 的立法初衷 。①因此 , 决工伤救 济 的法律 适用 问题 , 弱 , 解 无论 是对 于 新 出台的 ( ( 社会保 险法 传统 民法 的关 系定位 , 与 还是对 于司法 机关 适用两 种法律 解 决工伤赔偿 纠纷 ,
第 2 卷第 3 6 期 21 年 5 01 月
法 治 论 丛 The源自Ru e o w r m l f La Fo u
V o1 26. N o. . 3 M a , 2011 y
● 珐 孝 论 伲
工伤 救 济 的 法律 适 用
赵 振 士 ( 北京 大 学,北京 1 8 0 1) 0 7
国 内 的 法制 现 状 , 提 出我 国应 该 采取 补 充 模 式 来 建 构 工 伤 保 险 救 济 的 法律 体 系 ,并 应 针 对 侵 权 人 是 雇 主
或 第 三人 而 建 立 不 同 的 法 律 规 则 。 关 键 词 : 工伤 保 险 赔 偿 ; 民 事 损 害赔 偿 ;请 求 权 ; 法 律 模 式 中图分 类号 :D 4 F7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号 : 1 0— 5 (0 1 0— 4— 1 8 4 2 2 1) 30 5 1 0 5
作 者 单 位 :北 京 大学
收 稿 日期 :2 1 - 4 1 01 0- 8
① 本文所称 “ 工伤 ”指职 工因执 行职务 ( 业务 ) 在人身上遭受伤害 而对职 工及其 亲属造 成不利益的事实,其中 包括因工业事故造 成的急性 伤害 ,即 “ 工伤 ” 也 包括慢性伤害 ,即 “ , 职业 病” 郑尚元:《 工伤保 险法律制度研 究) ) ,北 京大学出版社 2 0 年版 ,第 3 页。 04 0 ② 张新 宝: 工伤 保险请求权 与普通人 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 系》 中国法学 2 0 年 第 2 , 07 期,第 5 2页。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以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

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1.1 工伤保险适用对象:工伤保险适用于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以及实习生等。

1.2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保险适用于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健康问题。

1.3 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赔偿金、丧葬补助金等多个方面的保障内容。

二、工伤认定标准2.1 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医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最终由专业机构做出认定结论。

2.2 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事故发生地点、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 工伤认定结果:工伤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向受伤员工及其家属进行通知,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3.1 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3.2 康复费用支持:工伤保险应当提供康复治疗、康复设备等支持,帮助受伤员工尽快恢复健康。

3.3 伤残赔偿金发放:对于因工伤造成永久伤残的员工,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发放伤残赔偿金,以补偿其劳动能力的损失。

四、工伤保险管理机制4.1 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2 风险评估和监测: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4.3 法律法规遵从: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五、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5.1 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5.2 制度宣传和培训:工伤保险制度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了解。

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到各类企业务工的人员不断增多,因部分企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受伤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所造成伤亡事故也呈上升趋势。

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而其规定较为原则、抽象,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工作的需要,使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伤亡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笔者试从当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进行一些探析。

一、关于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定在工伤认定工作中时,首先要查看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这显然在实际认定工作中存在着这样的问题:1、职工退休后返聘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用工主体的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

3、在租赁、承包关系中,出租、发包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承租、承包者为个人时,其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等等。

在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导性规定之前,笔者认为,对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

首先,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各类企业的职工与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对于非企业性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雇佣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不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其工伤保险问题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其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用工主体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只是以个人身份在雇佣人员,不属于用人单位。

论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论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论 工 伤 保 险 和 民 事 侵 权 的 法 律 适 用
崔 彦 杰
( 西大学 法学院 , 山 山西 太 原 00 0 ) 3 0 6
[ 摘 要 I- _ 伤是现 代社 会 不可避 免 且 经 常发 生的 , 工伤 赔 偿 问题 上 , 界 各 国经历 了 由 T 在 世 传统 侵权行 为法一元 调整机 制 向 多元 调 整机 制的 演 变。在 现 代社 会 , 工伤损 害的救 济机 制 涉及 侵权 行为 法 、 商业保 险 法、 社会 保 险法等 多个领 域 , 民事侵 权 赔偿 和 工伤 保 险赔 偿是 两种主 要 的 方 式。但在 具体 工伤 事故救 济 中, 何 运 用 工伤 保 险 赔偿 和 民事侵 权 赔偿 来 实现 “ 如 工伤 损 害填 补” 却始终 是 困扰 着理 论 和 实践部 门。文 章在 比较 四种 模 式利 弊 和 分 析 我 国立 法 现 状 的 基础 上 , 出 了在 法律 适 用方 面应遵 循 的几 项原则 , 提 以期 完善 我 国工伤 事故 赔偿 的 法律 适 用制度 。 【 关键词 l 民事侵权 ; 工伤保 险 ; 法律适 用原则 . [ 中图分 类 号 ] 9 3 [ 献标 识码 ] D2 文 A [ 文章编 号 ] 6 3— 4 7 2 1 ) 3— 1 1 0 17 9 7 ( 0 0 0 0 2 — 3
第2 7卷 第 3 期 21 0 0年 0 9月

北Hale Waihona Puke 工程大学


( 社



版)
V0 . 7 N . 12 o 3
Se . p 201 0
Junl o H b i U i ri o E g er g ( o i Si c E io ) o ra f ee nv sy f ni ei Sca e t n n l c ne di e tn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1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1

目录引言 (3)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3)(一)工伤保险制度及其属性 (3)(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 (3)1、建国初期的工伤保险制度 (3)2、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与试点 (4)3、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4)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5)(一)立法层次低、分散,调整机制不健全 (5)(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覆盖范围狭小、参保率低下 (6)(三)工伤保险费率不合理,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 (7)(四)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标准低 (7)1、待遇项目不完全,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 (8)2、未体现“伤残程度越重,补偿越优”的原则,没有在待遇水平方面形成合理的阶梯结构 (8)3、未提及职工致残后的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只规定残疾用具按普及型标准配给 (8)4、欠缺精神补偿待遇的相关规定 (9)(五)工伤保险基金缺乏科学的运营和增值机制 (9)(六)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不成熟 (9)三、对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0)(一)提高立法层次,建立更具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 (10)(二)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11)(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 (13)(四)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制度 (14)(五)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14)(六)以立法加强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机制 (15)结论 (16)论文摘要 (17)参考文献 (18)注释 (19)引言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工伤已经成为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本文对工伤以及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具体分析了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并相应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旨在保障职工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一)工伤保险制度及其属性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浅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适用

浅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适用

浅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适用作者:田明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期摘要:《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制度,该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但是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的困难,实践也中出现了诸多争议。

本文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适用条件进行浅谈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制度;先行支付;举证责任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概述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

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下的先行支付。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以及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无力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该先行支付又被称之为垫付性先行支付。

该法的42条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先行支付,单位职工因第三人导致工伤,工伤职工需先向第三人主张工伤赔偿,无法确定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拒不支付,职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该先行支付又被称之为保险性先行支付。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适用困境《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条例》的出台是对当下的经济结构特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的对比而提出的一个倾斜于劳动者的制衡条件。

职工受到伤害后,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所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第二: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工伤职工负有举证责任。

工伤职工如何举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两个前提条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立法精神,以及两种先行支付情况重合时该如何适用,笔者在此做以下分析。

论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论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论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摘要: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被第三人侵害导致伤亡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涉及到工伤及侵权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中包含了诸多给付项目,这些项目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享有请求权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法律法规中所列举的赔偿项目进行归纳分析,并针对各类赔偿项目的特点提出相应的处理模式,以期对解决该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工伤保险;共有项目;专有项目一、我国关于该问题的法律规定具有模糊性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是导致法律适用产生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处理该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一)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在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工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等,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即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是不能同时享有的。

但是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取代这一《试行办法》后,并没有对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致使出现法律真空。

(二)2004年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仅仅表明劳动者享有这两种救济途径,但对于这两种赔偿机制在实际中如何适用,并未明确。

(三)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条款对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的交叉赔偿项目之一医疗费作出了规范,明确当事人不能享受双重赔偿,同时指出第三人的第一赔偿序位,赋予了工伤保险代办机构的追偿权。

但是在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之间还有许多其他赔偿项目,法律并未明确。

二、新的处理模式构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的项目非常之多,笔者将这些项目分为两大类,即同质类项目(两者都列举的项目)和专属项目(专属于两者之一的项目),而同质类项目又可划分为实际财产支出损失赔偿项目和可期待利益损失赔偿项目。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种权益,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或者其他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必须通过申请和认定程序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时,受损害方依法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侵权行为可以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比如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质量问题等。

第一,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请求权。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伤时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

所以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可以同时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工伤事故是由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时,劳动者不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可以存在求偿关系。

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可以先行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但如果工伤保险无法完全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继续追偿。

劳动者因工致残导致收入减少,工伤保险只能提供一定的赔偿,未能全面弥补其损失,劳动者可以向侵权方要求进一步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差异。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涉及到特定的法律制度和程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和认定;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民法规定进行适用。

两者在赔偿的计算方法、责任承担的范围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0

类案审理指南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部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背景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采用列举式加兜底式的立法技术,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六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在全面总结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济权与经济补偿权,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工伤认定的最基本的情形,该情形原则性地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基本要素;第(二)、(三)、(五)、(六)项的规定是对第(一)项规定的拓展,拓展的原因在于若严格苛求第(一)项规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则工伤认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第(四)项规定是例外性规定;第(七)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为工伤认定的开放性做了准备。

“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因为所列举之情形在本质上不宜认定为工伤,但鉴于所列举之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为了充分保障受伤职工的利益,从而作为工伤对待,以工伤的标准弥补其伤害。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则纯属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立法初衷的行为,这些情形因其与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相去甚远,故通过否定性的规定,以明确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

在我国,用工主体十分复杂,用工形式千变万化,发生伤害的时间、地点、原因也各有不同,且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寄希望制定一部无比详尽的成文法解决所有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绝不现实。

且由于成文法所固有的宏观性和抽象性特点,实践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面对复杂的社会情势进行认定或裁判时,有时也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甚至有时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吉社保〔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21〕36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社会保险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工伤保险法规及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工伤保险业务规则,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管理模式,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推进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理念、制度、方式、作风的全方位变革,打造新时代吉林省社会保险高效化、便民化、智能化经办管理服务模式,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2021年6月30日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级社保局)根据本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合理划定经办权限,贯穿“一网、一门、一窗、一次”的理念,推动“业务管理精确化,事务办理透明化,经办服务自助化,风险控制全程化”的进程,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的目标,依法依规开展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为参保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业务分为参保缴费、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工伤预防、协议机构管理、网上经办管理、财务管理、统计管理、内部控制、个人权益记录、诚信体系、档案管理等十二个方面主要内容。

工伤诉讼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工伤诉讼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 ) 工 是 否 可 以被 认 定 为 工 伤保 障的 合 格 劳 动 者 一 童

f ) 一 关于实 习生 因工受 伤 , 习单 位是否应 当承担 工伤补 偿 实
原则上不应 认定 为工伤 , 但 有两项 : 一是用人单位标准 ; 二是劳动者标准 。 但从现实层面分析 , 责任的问题。实习生因实习原因受伤 , 名义上是实习生 , 其从事 的劳动 已实际成 为用人单位用工的组成
以 我 之

而应从实习生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来 断 _ 如粟实 ( ) 工 作 时 间和 工 作 岗位 , 发 疾 病 死 亡 或 者 在 4 一 在 突 8小 时 之 于实习生的身份 , 习生提供 的劳动 与其他在职人 员没有本质 区别 ,已成为用人单位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就应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先的《 企业职 工工伤保 ( ) 险救 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 二 在抢 公共 利益活动 中受到伤 害 用工的组成部分 , 险办法》 明确赋予了实习生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 的权利 , 后来 出台 但 的: 工伤保险条例》 取消了这一规定。有专家学者呼吁 , 在今后修改 ( ) 工原在军队服役 , 战、 三 职 因 因公 负伤 致 残 , 取 得 革 命 伤 的《 已 《 伤保 险条 例 》 工 时恢 复 这 一 制 度 。 残军人证 , 到用人单位后 旧伤复发的。
( ) 习生 实习期 间 因 工受 伤 , 否 可 以被认 定 为工 伤 ’ 三 实 是 。
如果名义上是实 习生 ,但实际上其提供 的劳动 与其他在 职人
员没有本质区别, 可以认定其为工伤。目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 实>生纳入到工伤保障范畴, - j 只有将其纳入 , 才能更好地缓解匍人
栏 目

劳动法保险法律规定(3篇)

劳动法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保险法律规定是指在劳动法框架下,关于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以下将从劳动法保险法律规定的概述、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动法保险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劳动法保险法律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育保险条例》等。

2. 法律目的劳动法保险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减轻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3. 适用范围劳动法保险法律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三、社会保险1. 社会保险概述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社会保险种类(1)养老保险:为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医疗保险:为劳动者在患病或受伤时提供医疗费用保障。

(3)失业保险:为劳动者在失业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4)工伤保险: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患病或因工死亡提供赔偿。

(5)生育保险:为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提供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保障。

3. 社会保险缴纳(1)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2)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3)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劳动者不缴纳。

(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劳动者不缴纳。

(5)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劳动者不缴纳。

四、工伤保险1. 工伤保险概述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患病或因工死亡提供赔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佛山市工伤保险条例

佛山市工伤保险条例

佛山市工伤保险条例佛山市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佛山市制定了《佛山市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共分为六章,主要包括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伤保险的待遇和补偿、工伤保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该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包括佛山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由佛山市决定参保的其他人员。

适用对象包括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以及因工作或工作环境导致的意外伤害的人员。

该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包括保险自愿原则,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参加工伤保险;保险合理原则,即工伤保险的待遇应当与伤残程度和职工工资水平相适应;保险互助原则,即参保单位要互相帮助、互相支持,提高发生工伤事故时的救助能力。

该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由佛山市财政予以补助,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管理费用等。

该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待遇和补偿内容。

对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抚恤金,提供伤残津贴或抚恤金等待遇。

对职工经职业病诊断为职业病的,给予诊断补助金和治疗费用报销等待遇。

该条例强调了工伤保险的管理。

包括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监督和检查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对不履行参保义务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等。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的附则。

总而言之,《佛山市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工伤保险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制度,为佛山市的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权益的保护。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将帮助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为佛山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支持。

工伤条款十四条

工伤条款十四条

工伤条款十四条工伤条款十四条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对于工伤保险的申请、认定、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 申报工伤时限:工伤发生后15日内,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报。

2. 工伤认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提出工伤认定意见。

3. 申请工伤待遇:工伤认定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

4. 工伤待遇的标准:工伤保险金应当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水平和工龄确定,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 医疗救治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其受害人的医疗救治费用。

6. 经济补助:受害人因工伤导致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

7. 工伤死亡:工伤死亡的,应当给予死亡补助和丧葬补助;玉树地震灾区工伤死亡的,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

8. 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因工伤致残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9. 保护特殊工种和妇女工:对矿工、渔民和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因妊娠分娩等原因禁忌从事劳动的女工,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10. 工伤事故报告: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11. 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基金。

12. 用人单位不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对于不履行职责,以至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3. 事件赔偿:因用人单位责任造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受害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

14. 法律适用和监督管理:对于工伤保险相关的争议,应当依法适用法律,并由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

总之,工伤条款十四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用于保护工人从事劳动时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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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g l S s e A d S c t e a y t m n o i e Y
20 4 ( ) 9. 0 下
{占 I 轧金 } I
社会法理念下的: 侥保险法律适用原则 I :

摘 要

社 会法 以社会 为本位 , 以促进 和保 护社会 利益 最 大化 为 目标 , 展 和谐 的劳动 关 系、 障社会 安全 为宗 旨。 以发 保 本文
工资 的悲惨境地 , 劳资矛盾恶化, 既危及资产阶级统治安全 , 又导致 知道 ‘ 工伤保险条例》 中第十 四、 十五、 十六条已经 明确列举了“ 应当 劳动力资源萎缩与枯竭, 在这样的情况下, 劳动法应运而生, 从其一出 认定为工伤” “ 同工伤 “ 、视 、 排除工伤” 的情形, 而这里劳保局 的理 由 现 就体现着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 。 国在“ 德 铁血宰相” 俾斯麦 1 8 年 是不能成立的, 83 因为工伤的认定和年龄没有关系, 劳保局的不予受理
营 的风 险 。
私法 、 公法等任何一个 旧的法律部 门, 而成为新 的第三个法律领域”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一直以来就是社会法领域最具典型性的法律 部 门, 可以这么说, 社会法 的兴起 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为开端。英 国 于 10 82年首先将劳工问题纳入立法, 颁布 了‘ 学徒健康和道德法》 在 , 当时的情况下, 工业革命迅速发展, 劳动者却处于“ 血汗工业” 饥饿 和“
科技进步变得相对狭小 , 人类相互依赖性逐步提高 , 平等 、 公平和正 经 营活动早 已不是 “ 血汗工厂” 的年代 , 而工伤保 险制度的建立 已经 义等价值取 向必须随着 时代进步并实时作出矫 正,日本学者金泽 良 雄先生指出 “ 修正 以个人绝对所有权和契约 自由等 为基本原则 的近 代市 民法的新的法学理论; 根据这一修正理 论而制定的法律 , 不属于 在很大程度上弱化 了生产经营者 ( 用人单位 ) 的责任, 将本属于用人 单位 的个人责任发展 到基于社会利益的集体责任 ,已经分散生产经
认为在 处理 工伤案 件 时, 民法院应 以社会 法的理 念指 导工 伤保险 审判 工作 , 得 劳动者 、 人 使 用人 单位 、 劳动保 险部 门和 社会
利益 相一致 、 和谐 。 相
关键 词
社会法
工伤 保险
法律 适用
中图分类 号 : 9 3 D 2. 6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 9 5220)4o oo 10 — 9(090.4 .2 0
依附的地位 ,因此他们的合法权益 常常受到侵害 。劳动法是一个独 行发放 , 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在通过劳动争议渠道解决,
立的法律部 门, 它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 旨, 目的是矫正劳动关 对用人单位处 以责令 改正的行政处罚 。 这样的一种制度建构 明显忽
系 中 双方 地 位 强 弱 不 平 衡 状 况 。
整体观念得以强化, 伴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 社会法得到了更迅 书》 决定受理工伤认定 申请。 ,
速 的发 展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 或者未为工伤人员交纳工
伤保险费, 按照< 工伤保 险条例》 第六十条 的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机

扩 大 保 障 原 则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相对 于用工者一方来说 , 总是处于弱者和 关认定后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 的标准和期 限向职工 自
社会法是伴随着 国家力图干预私人经济以解 决市场化和工业化 用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的规定的情 形来约束丰富的社会实践, 这本身 所 带来的社会 问题 , 应对经济 、 社会和 生态可持续发展 的要求 。 而在 就有很大的问题 , 以第二种考虑与其说是在严格 的执行法律 , 所 不如
私 法 公 法 化 和 公 法 私 法 化 的进 程 中 逐 渐 产 生 和 发 展 起 来 的第 三 法 说呆板的成为 了法律的奴隶 适用法律 首先应该重视的就是法律条 域 。近代 市 民法 是 近 代 社 会 在 法 律 领域 的 反映 , 成 近 代 市 民 社 会 文 中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理念 , 构 属于社会法体系中的工伤保险制度 ,
的根基在 于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交换 的社会形态 。 其尊崇的私法 理应体现着社会法的核心理念 , 那就是“ 以人为本” 换句话说, , 就是
自治与 自由放任、 契约 自由与优胜劣汰 、 肉强食的价值取 向是相一 把法律 的天平 向着社会 中的弱者倾斜 。有人可 能会说 , 弱 这样的理念 致的 。这种 自由是有产者 的自由和无产 者的不 自由, 是强者的胜利 可 能会抑制生产者 ( 用人单位) 的生产和经营, 不利于社会财 富的增 就是弱者的失败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 快, 间和空间 因 时 长, 反过来会使整个社会 的福利 的减少 。 我们认为 , 现代社会的生产
视 了作为弱者 的劳动者 的利益 。 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责
颁布 了‘ 劳工疾病保险法》 18 、8 4年颁布《 劳工伤害保险法》 18 、8 9年颁 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伤害,关键就在 于劳动局没有能够以 以人为
布‘ 老年及残疾保险法》 这三部法律于 1 1 年合并, , 91 另增加 《 孤儿寡 本”理念处理这样的案件 还好庐阳区法 院认为被告不受理没有法 妇保 险法》 成为著名的‘ , 社会保 险法典》 二战以后 的现代社会, 。 社会 律依据 , 建议其受理 。 后被告撤销了该《 工伤认定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现 实中有一些案件很让人深 思, 比如, 合肥市庐阳区法 院受理的
原告胡朝珍不服被告市劳保局合劳社工伤不受理案, 原告胡朝珍应
聘在一酒店打杂 , 在打扫卫生时摔伤 的事实是清楚的, 酒店对此也无
异议, 原告胡朝珍在申请工伤认 定时, 被告市劳保局认为胡 已 6 多 O
岁, 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不属于劳动保险范围而不予受理 。 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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