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反避税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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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外﹝1994﹞5号
【发文日期】1994-09-22
【实施时间】1994-09-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5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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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税外﹝1994﹞354号
【发文日期】1994-06-09
【实施时间】1994-06-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
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4]28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0.14
【实施日期】2004.10.14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
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8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问题
对于申请采取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符合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条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并以正式文件批复。
对于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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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外﹝1997﹞519号
【发文日期】1997-11-08
【实施时间】1997-11-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1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八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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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贷款生产中标货物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外﹝1998﹞606号
【发文日期】1998-12-15
【实施时间】1998-12-1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10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08号)转发给你们,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出口产品,依据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具体办理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文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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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项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的通知
【标 签】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税外﹝1994﹞19号
【发文日期】1994-01-08
【实施时间】1994-01-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68号《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项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精神做好各项工作,保证新税制的顺利执行。
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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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所得为外国货币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税外﹝1993﹞278号
【发文日期】1993-04-22
【实施时间】1993-04-22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10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1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京国税函[2004]471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471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机制,对构成本辖区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总额50%的前列各企业,均应纳入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进行监控。
对纳入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分户建立台账,及时了解掌握其财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有关信息。
二、加强对新开业户和异常申报户的税源管理,对收入增长较快和出现异常波动情况的企业要及时分析成因,实行跟踪管理。
并于每月或季度终了7日前将税源变化情况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局。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要求,市局确定了80户市级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见附件1),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7日内将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变化情况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局。
上报材料既要有具体的数据,也要有客观详细的文字说明。
四、建立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监控制度,按季上报《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监控季报表》(见附件2)。
附件:1、涉外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2、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监控季报表(略)二00四年六月八日附件1:涉外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序号企业名称所辖分局1智威汤逊一中乔广告有限公司涉外分局2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涉外分局3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涉外分局4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涉外分局5北京中粮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涉外分局6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涉外分局7北京长城饭店公司涉外分局8北电网络(中国)有限公司涉外分局9北京昆仑饭店有限公司涉外分局10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涉外分局11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涉外分局12丽都饭店有限公司涉外分局13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涉外分局1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涉外分局15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外分局16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涉外分局17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涉外分局18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涉外分局19北京诺基亚航星通讯系统有限公司涉外分局20北京发那科机电有限公司涉外分局21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涉外分局22北京国际交换系统有限公司涉外分局23北京·松下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涉外分局24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涉外分局25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涉外分局26北京利乐包包装有限公司涉外分局27北京ABB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涉外分局28北京松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涉外分局29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涉外分局30 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涉外分局31赛特集团有限公司涉外分局32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涉外分局33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涉外分局3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涉外分局35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东城36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东城37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东城38北京宝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西城39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西城40北京同仁堂泉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崇文41北京吉利大厦发展有限公司宣武42颇尔过滤器(北京)有限公司朝阳43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朝阳44北京必胜客比萨饼有限公司朝阳45北京泰德制药有限公司朝阳46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朝阳47北京西门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朝阳48北京北控制水有限公司朝阳49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朝阳50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朝阳51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朝阳52北京东陶有限公司海淀53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海淀54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海淀55 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海淀56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海淀57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海淀58北京万源德富泰斯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丰台59阿克苏-红狮汽车涂料有限公司丰台60北京维尔机械有限公司石景山61阿尔西制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石景山62北京安瑞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门头沟63北京凤凰工业炉有限公司大兴64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大兴65北京熊猫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通州66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州67大田-联邦快递有限公司顺义68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顺义69北京康捷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顺义70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平谷71北京必旺食品有限公司平谷72北京英思沃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怀柔73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怀柔74北京八达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延庆75北京八达岭索道有限公司延庆76施耐德(北京)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开发区77施耐德(北京)中压电器有限公司开发区78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发区79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开发区80北京首信诺基亚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开发区填表说明一、此表为税源监控系列报表之一,用于正处于减免税税收优惠期间的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监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
【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4]16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3.03
【实施日期】2004.03.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
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16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4]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1 / 1。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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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不征收维护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税外﹝1994﹞161号
【发文日期】1994-03-16
【实施时间】1994-03-1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来,不少地区询问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的问题,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规定,因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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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3﹞32号
【发文日期】2003-02-12
【实施时间】2003-02-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3.15•【字号】京国税[1995]64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5]64号1995年3月15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近几年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不断增加,偷税、漏税、避税问题也突出起来。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达到50%以上,税务检查也反映出我市企业偷、漏税问题仍很严重,其手段多种多样,这些问题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和国家权益损失,而且影响了吸引外资的国家声誉。
为此,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执行国家税法及有关规定,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反偷、漏、避税,防止税收流失。
经研究现就我市涉外税收反偷、漏、避税工作通知如下:一、反偷、漏、避税是涉外税收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局应当重视这项工作,提高对反偷、漏、避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市局工作意见。
反偷、漏、避税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在确定审计工作人员、选定审计对象、实施重点审计、进行举证调查、谈判、确定调整方法等方面要认真执行市局工作意见。
通过加强领导,争取在反偷漏避工作上有所突破,达到培训干部、加强税收征管目的。
二、开展反偷、漏税工作的具体要求1.加强涉外税源户管理,切实掌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税源变动情况,除继续清理常设代表机构税源登记管理外,对工商局批准注销企业,及时做好有关票证的清理工作及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2.做好税收宣传,强化纳税意识。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普遍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开展涉外税法宣传工作,特别是新税制以来的各项政策。
3.强化涉外税收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制度,及时的对未办理申报企业进行清查,掌握情况、建立催报、催缴制度,对经催报后,仍未及时办理申报或报送有关资料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2.27
•【字号】京地税法[2004]85号
•【施行日期】2004.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承
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4〕8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反避税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
反避税工作的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税外[1995]2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6.26
【实施日期】1995.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反避税工作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5]215号1995年6月26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反避税工作的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我市开展反避税工作实施计划和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学习贯彻。
一、各局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本局涉外干部认真学习“通知”要求,提高认识。
同时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按照市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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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税收优惠【发文字号】京国税外[1999]第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9.01.05【实施日期】1999.01.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第2号1999年1月5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使之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等若干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减征、免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均应依照以下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二、审批权限(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及外国企业申请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预提所得税的,均由市局审核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利息、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需要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均由市局负责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减征、免征所得税的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申请程序(一)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具体程序。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申请程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5]5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5]57号1995年3月17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5] 044号文转发),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一船纳税人检查工作安排:各区、县分局、直属分局自3月至5月底,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增值税、消费税检查,各分局要配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合理安排时间,重点完成以下内容要求:(一)检查范围此次检查应将以下几种企业列为重点:1.进项大于销项的企业;2.无收入企业(零申报);3.增值税、营业税兼营企业;4。
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企业;5.1994年全年增加税负(应退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户检查);6.税负过低的企业(1994年全年税负低于3%)。
(二)检查内容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内容按京税征[1994]223号文件执行。
2.三税退税的检查(1)是否按照京税外[1994]481号、531号文件确定的范围、方法及审批程序办理;(2)工商统一税税负计算是否正确;(3)1994年增值税、消费税迟税是否进行清算,清算结果是否符合迟税政策。
3.一般纳税人期初库存的检查(1)期初挂账金额是否准确;(2)期初库存是否按规定比例抵扣,有无多抵现象。
此次检查工作应于5月底前完成,6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至涉外处,总结要求内容详细,要按检查内容要求分别阐述,表格(专用发票检查表)内容应逐项填列,随同书面总结一并报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09.03
•【字号】京国税[1997]150号
•【施行日期】1997.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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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15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外投资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时,可就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暂按总机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征税,待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申报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并提供分支机构工商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实际从事业务情况的说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如需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生产性企业适用税率等情况,请将有关企业基础情况及时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由市局统一协调解决。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略) 19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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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7.30•【字号】京国税[1998]152号•【施行日期】199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152号1998年7月30日)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贯彻工作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预提所得税工作特点,现将我市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重新明确如下:1、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市取得的利息收入的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对外分局负责。
2、对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利息收入的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对外分局负责。
3、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所发生涉及向境外支付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征营工作,按涉外税收征管权限分别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4、对中央属内资企业(包括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影视发行放映公司、租赁公司、电台、电视台、各种媒体等)所发生涉及向境外支付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对外分局负责。
5、对市属、区县属内资企业(包括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所发生涉及向境外支付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各区县国税局负责。
6、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调整后,税款入库级次仍按现行规定缴入市库。
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市局将研究下发有关预提所得税管理规程,在此之前各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采取一定措施认真落实各项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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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
通知
【标 签】购进的货物所得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03﹞104号
【发文日期】2003-02-27
【实施时间】2003-02-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1995﹞48号【发文日期】1995-03-11【实施时间】1995-03-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办理再投资退税的投资公司,应按下列程序并报送有关资料提出申请: (一)申请办理再投资退税的时间,应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之内办理。
(二)申请再投资退税,应由投资公司持下列资料向原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1.原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和当年度已纳税税票的复印件; 2.接受投资企业提供的载明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 3.再投资资金的银行往来传票; 4.再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 5.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需提供相应的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再投资退税申请后,应按税法和国税发[1993]9号及京税外[1993]529号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后办理退税。
对未按上述规定要求办理退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以及采取各种手段骗取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税,对情节严重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外商投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其资产经重估后产生的净收益需采取分期转销方法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转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会计核算,正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不能单独核算所从事投资业务取得的收益及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及损失的,以及同投资业务以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划分不清的投资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可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一并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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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反避
税工作的文件的通知
【标 签】反避税工作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外﹝1995﹞215号
【发文日期】1995-06-26
【实施时间】1995-06-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反避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我市开展反避税工作实施计划和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学习贯彻。
一、各局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本局涉外干部认真学习“通知”要求,提高认识。
同时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按照市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5]64号)要求执行。
二、各局要在参加全市反避税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有关反避税资料的学习,提高我市涉外税务干部业务水平。
三、各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基础上,狠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的申报、管理工作,摸清关联企业底数,从中确定调查审计对象。
市局拟定于近期听取各局此项工作汇报。
四、目前尚未确定反避税调查审计对象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结合所得额审查、大检查及各项专项检查工作,选择问题多、疑点多的典型企业作为调查重点,深入开展工作。
五、各局要集中一定数量业务骨干开展反避税工作。
并请于6月底以前,将本局负责开展此项工作人员名单上报市局涉外处。
六、按照市局工作要求,今年对外分局要选择3―5户企业作为调查审计对象,其他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选择1―2户作为调查审计对象。
各局应抓紧落实计划安排,并将选定的调查审计对象名单及时上报市局,认真开展此项工作。